一论,生产力实质论与生产力标准观〔1〕, 主要是从生产力自身的固有本质和生产力发展的确切涵义两个方向上,论述了生产力标准作为“标准”,得以确立的前提、内在蕴含的要求和据之衡量的尺度,某种意义上,具有总论的性质。再论,则是想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着重从生产力诸形态辩证运动规律的视角,论证正确处理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之间的相互关系,已是现时代发展社会生产力所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整组文章系列而言,可以说,它还只是切入分论之后的第一篇。
生产力所标志的“人对自然的关系”,具有深刻、丰富的历史内容,是一个充满着精神与物质、主体与客体、未来与现实之间对立统一矛盾运动的辩证演进过程。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生产力的性质不同,因而矛盾的表现形态、主要方面、解决方式也各具特点。古代手工生产力时期,整个生产力系统的矛盾运动还远远没有充分展开,还主要表现为物质形态的生产力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矛盾、斗争和转化。十八世纪中叶诞生的近代机器生产力,既是生产力内部矛盾运动长期发展的历史结果,又是这一矛盾运动历程中划时代的根本转折。手工时代所存在的物质生产力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矛盾、斗争,开始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诸种不同形态——精神生产力与物质生产力、主体生产力与客体生产力、未来生产力与现实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和斗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过程,愈益表现为精神生产力与物质生产力之间的转换,主体生产力与客体生产力之间的互化,未来生产力与现实生产力之间的推移;精神、主体和未来的因素,越来越成为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主导因素。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才刚刚产生、目前正得到蓬勃发展的现代科学生产力,更是以其全新的本质,空前强化了精神生产力、主体生产力和未来生产力在整个生产力系统内部矛盾运动中居于矛盾主要方面的历史地位;它们的发展状况,已经成为而且还将愈益成为左右整个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因素。精神“生产”必须先于物质“生产”,智能开发必须先于物能开发,主体准备必须先于客体准备,开始成为现时代社会生产力本身生产与再生产的前提条件,因而,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围绕发展生产力所展开的竞争便随之演变为精神生产力、主体生产力和未来生产力是否领先的竞争。直接造就这三大形态生产力的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摆在首位,必须适度先行,也因此而成了支配现代生产力发展的首要的与基本的规律。
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确认“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应当成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一个题中固有之义,就是要依照现代生产力发展的这个首要的与基本的规律,来处理两个文明建设之间的相互关系,切实贯彻精神文明建设适度领先的原则。但是,许多时候、许多情况下,我们却都没有能够真正贯彻这个原则。理论上,我们虽然也曾一再强调“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努力建设精神文明”,但更多地只是把它当作上层建筑领域的任务而并没有从生产力系统内部矛盾运动规律的战略高度,直接把它作为当前历史条件下实现生产力现代化的根本问题来加以认识和对待。实践上,我们不但没有自觉地把精神文明建设的适度先行作为发展生产力的根本要求予以重视和落实,而且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和坚持生产力标准竟直接成了忽视、贬低精神文明建设的“依据”和借口。出现这些问题,根子当然不全在理论。但不可否认,不能从马克思主义的整个科学体系中来把握其生产力论,不能从精神与物质、主体与客体、未来与现实的矛盾运动及其在近、现代的历史演进中来把握科学的生产力范畴,确实是形成此类失误的最直接、最重要的理论原因。针对这个原因,全面恢复马克思主义对有关问题的本来论述,具体分析近、现代世界生产力发展的历史事实,借以深入揭示生产力系统内部诸形态的矛盾运动规律,达成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适度领先的科学共识,无疑既是完整、 准确地理解、 运用生产力标准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又是正确处理两个文明建设之间的相互关系、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十分必要的主观前提。
我在这里,就是想首先由对精神生产力与物质生产力矛盾运动的分析入手,来尝试着进行这个工作。
“一切生产力即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马克思的这个科学论断,首先从满足人类需要的不同方向上划分了社会生产力的部类,同时又从对自然关系的不同形式上区别了社会生产力的形态。〔2 〕精神生产力与物质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运动,就是内含着社会生产力内部两大基本部类之间和两大基本形态之间各自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双重历史运动。它所涵括的这双重历史内容,各有自己的特殊矛盾,但又共同具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适度先行的客观要求。
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相互关系及其矛盾,是精神生产力与物质生产力矛盾运动所涵括的第一重历史内容。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有物质方面的需要,而且还有精神方面的需要。不断取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持续满足这两方面的需要,只能通过生产,只能依赖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生产领域不同,满足人类需要的方向不同,相应生产力的所属部类也必然不同。物质生产是对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改造物质环境的活动和过程。形成于这个过程中的人类协调和改造自然的客观物质力量,就是物质部类的生产力;它提供人们的物质生活资料。精神生产是人们通过大脑的创造思维所进行的社会意识和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生产。它既是观念形态的理论产品和感性形态的艺术产品的创造过程,又是人的精神方面与社会环境的改造过程。形成于此一过程中的人们运用思维器官对精神生产资料进行创造性加工、制造的能力,就是精神部类的生产力;它提供人们的精神生活资料。人类生存、发展的两大需要以及为满足这两大需要而形成的两大不同部类生产力之间,存在着深刻的辩证矛盾。一方面,物质生产及其现实力量社会物质生产力是整个社会生产运动的基石,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3〕它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制约、 决定着精神生产及其现实力量社会精神生产力。“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4〕只要物质生产停顿哪怕只有一年, 这个基础便不复存在,整个人类本身的生存就已绝无可能,自然也就更谈不上进行任何精神生产。因此,较之精神生产力,物质生产力就不能不占有某种优先地位。同时,“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它们的实际生活过程。”〔5〕人们作为自己的观念、思想的生产者,必然要受自己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特定生产关系的制约;物质生产的一定形式所产生出的一定的社会结构和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决定着人们的精神方式和人们的精神生产的性质。〔6〕因而,精神生产力的状况在最终根源的意义上, 也就不能不以物质生产力的状况为转移。社会精神生产力所必须具备的上述存续前提和它必然要承受的上述现实约制,表明了它确实依赖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产力。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另一方面,精神生产力在最终由物质生产力决定的同时,又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运动规律,因而,基于一定物质基础之上的精神生产力的适度超前发展,就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具有必然性。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不仅在于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人类的生产是全面的;而且还在于,“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则“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7〕贯串于人类生产活动始终的这个为人类所独具的根本特性,决定了人类永远不会在物质需求全部满足之后才顾及精神需求;永远不会只是机械地跟在物质生产的后面进行滞后的爬行式的精神生产。一定的物质基础上,精神生产在自身规律允许范围内的适度超前,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永恒的自然规律。它不但不会因物质生产的决定作用而失效,反而恰恰在与物质生产决定作用的比照下才发挥作用、显示出来。“决定”在这里是确定涵义、确定范围内的“决定”;“超前”在这里也是确定涵义、确定范围内的“超前”。它们之间不但不相排斥,而且正相补充。精神生产力的发展确实必须以物质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但我们所引证的恩格斯的论述已清楚地表明,这只是指精神生产力的存在和发展要以物质生产力已能够基本解决人们的吃、喝、住、穿问题为前提。只要具备了这个前提,精神生产力就能够在自身固有规律的支配下进行独立运动,实现独立发展。它的发展高度和速度并不直接取决于同一时期物质生产力的发展高度和速度;它的运行顺序也决不只能是物质生产力发展在先,精神生产力发展于后。物质生产力在这里虽然仍旧具有“优先”地位,但却并不一定表现于在两大基本部类生产力的发展中时时处处都必须“领先”和能够“领先”。世界历史上一再发生的物质生产力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和民族却在精神生产力的发展上演奏第一小提琴的情况,早已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精神生产力在最终意义上也确实要为物质生产力所决定,但我们引证过的马克思的论断已确切地指明,这种“决定”只限于“人们的精神方式和人们精神生产的性质。”已经具备此一性质的精神生产力本身的发展速度和高度并不在“决定”的范围之内。起“决定”作用的同一生产方式下,与之适应的精神生产力的发展速度和高度由于自身规律的支配、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和主体努力程度与素质高低的差异而并不相同,有时甚至相去甚远,就已提供了对这一点的极为有力的历史证明。它告诉我们,“决定”不等于“命定”,尤其不等于对发展方式与发展速度的“命定”。不要说本不属于决定范围之内的发展速度与高度,即使确实是属于“决定”范围之内的“人们的精神方式和人们的精神生产的性质”,也并不存在与特定物质生产形式的一一对应的线性因果关系。物质生产的一定形式的“决定”作用在这里只表现为“决定”一个“可能性空间”。究竟采取什么样的精神方式,形成什么性质的精神生产力,还是要取决于人们在这个“可能性空间”范围内的主观创造和主观选择,取决于直接支配精神生产本身的那些客观规律。同一性质的、处于“决定”地位的生产方式之上,可以产生不同乃至对立的社会意识形态,就是明证。已经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赋于某一性质的精神生产力的发展速度和高度,与这个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速度与高度之间,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线性因果关系,因而它便更要取决于人们的自觉追求和主观努力。物质生产力对精神生产力的“基础”和“决定”作用所提供的这个十分广阔的“非决定”的历史空间,就是精神生产力在发展速度和发展高度上能够借助一定条件而超前于同期物质生产力发展的坚固可靠的客观现实基础。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发展特征和最终使命,决定了它必须充分利用历史规律所提供的这个“广阔”而又有限的客观舞台,依据精神生产本身的规律,导演出精神生产力适度超前发展的活剧。人类有史以来,社会主义是唯一现实存在的以“保证社会全体成员的福利和自由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社会制度。它的这种内在本质,决定了它必须“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8〕“高度技术”, 是精神生产的直接产物。 没有精神生产力的适度超前,社会主义达到自身生产目的的“ 基础”就无从奠定,它的内在本质当然也就无从实现。“最大限度”是由社会主义内在本性所生出的对物质和精神两大不同部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共同要求。可能“超前”而不去争取“超前”,自然就是没有尽到“最大限度”,是对社会主义内在本质的背离。因而,实现精神生产力发展的适度超前,可以说正是由社会主义内在本质所决定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又是人类有史以来唯一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由历史活动主体通过自觉地有组织的奋斗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制度。它的建设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理论体系的指导。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普及、成长、发展所提供的空前有利的历史条件,适度超前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精神生产力,强化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上层建筑,用以指导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其它一切方面,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形态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又是它能够沿着正确轨道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因而,精神生产力发展的适度超前,可以说又是由社会主义的发展特征所产生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还是人类有史以来唯一达到的由必然王国步入自由王国的入口。它的内在发展趋势,就是使整个社会的全部生产(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人口生产)在精神生产力普照之光的照耀之下从结构到形态全部发生根本质变,进而使人不但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而且也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实现这个趋势,进入自由王国,肯定离不开物质生产的高度发展;但在这一整个历史进程中,发展高度发达的物质生产力却愈益带有手段的性质。马克思说,“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社会主义的最终使命就是要在物质生产领域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来实现“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进入这个“真正的自由王国”。它要大力发展物质生产力,只是因为“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而决不是由于发展物质生产力就是社会主义的目的本身。〔9〕 我们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距离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部使命确实还很遥远。但我们既然已经争得了社会主义这个人、社会和自然合谐发展的现实的社会形式,就不仅应该而且必须顺应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趋势,努力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部使命而奋斗,于发展物质生产这个必然王国的同时,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包括客观规律所提供的适度超前的可能,来致力于自由王国因素的创造。因而,精神生产力这一“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的适度先行,可以说也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趋势和最终使命所蕴含的客观要求。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是包含着这些客观要求的“发展生产力”;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生产力标准,也是包含着这些客观要求的“生产力标准”。只讲物质生产是目的、精神生产要为物质生产服务而不讲物质生产又是达成“作为目的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的手段、要为精神生产服务;只讲精神生产要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要为物质生产所决定而不讲精神生产在一定物质条件下可以而且必须适度超前,都是对社会主义根本任务和科学意义上的生产力标准的误解、曲解和破坏,都在根本上违背了社会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相互关系的本来的客观辩证法。
问题当然还不仅仅是发生在这个领域。许多时候、许多情况下,我们面对的现实情况都是,不仅在社会生产力两大基本部类的意义上不承认、不致力于精神生产力的适度先行发展,而且在社会生产力两大基本形态的意义上也不承认、不致力于这种先行发展。于是,我们就还必须回答这样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目前历史条件下,没有精神生产力发展的适度超前,物质生产力本身的持续、稳定、高速发展和它的最终现代化是否能够实现?比之前面所论及的两大基本部类生产力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它显然更深地触及到了社会生产力的内在本质,也更加具有现实针对性;因而需要我们着重加以分析。 (未完,待续)
(作者单位:太原社科院)*
注:
〔1〕发表于《城市研究》1989年第6期,次年,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的《复印报刊资料·政治经济学(总论)》 1990年第3期全文载录。
〔2〕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6卷上册第173页。直接从字面上看,马克思这句过于简短的话似乎并没有包含这么复杂的内容,但只要联系其揭示生产力实质的完整论述,就完全可以证实我们对之所作的引述,恕不一一引证。
〔3〕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3卷第50页。
〔4〕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19卷第374页。
〔5〕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3卷第29页。
〔6〕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26卷第1册第296页。
〔7〕马克思《一八四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2卷第96—97页。
〔8〕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 《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69页。
〔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 版第25卷第926页—927页。
城市研究太原11-15F13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高宝柱19961996 作者:城市研究太原11-15F13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高宝柱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