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日两国“家”文化的差异看中国现代家族企业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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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07)06—0046—03
  一
  中国人的家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它既是一个消费单位,又是一个协作体,是家庭生活与经营的统一体。“家”实行的是家长制和诸子均分制。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序格局”的信任关系,关系网络中的成员轻契约,重信任。日本是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大的国家之一,其家族制度深深打上了中国家族制度的烙印,但与中国“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不同的是:日本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这样就避免了家族财产的分割,从而有利于资本的积累和经营规模的扩大。
  诸子均分制对中国人观念上的直接影响是平均主义的根深蒂固。在中国,重视结果的平均大大高于重视机会的平均,诸子均分制本身就是体现了一种结果的公平,不同儿子虽然贡献不同,但最终结果是平均的。这种观念代代相传,并泛化到一切行为关系中,进而使中国人的平均主义有着比西方更为强烈的色彩。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而诸子均分制是导致中国产生小农经济结构的直接制度根源。诸子均分的直接结果是财产越来越分散。
  中国传统的继承制度是诸子平均析产,日本则是类似于西方的长子继承制。在日本,长子除较多继承父亲的财产外,还在更大程度上继承了父亲的权威。另外,日本家庭的血缘原则不很彻底,这特别地体现在养子问题上。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家庭收纳养子的情况极少,一个家庭一般只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可能收养养子,养子与整个家庭的关系也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日本则对养子更能接受,家庭收养养子很普遍。如据一项研究表明日本家庭养子比例17世纪时为26.1%,18世纪为36.6%,19世纪为39.3%。而且养子与亲子在家庭中地位的差异不大,甚至在有亲子的情况下,养子也可以承担“长子”的角色,继承全部家庭财产。如明治前就有25%—34%的亲子继承又被外人取代。
  中国传统家族文化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影响了中国家族企业:
  首先,“诸子均分”财产继承制度的直接后果是,“分化了资本”、“不利于工商投资”,乃至“对社会进程制约很明显”。现实情况是,华人企业的规模同西方国家相比普遍偏小,过小的规模使企业缺乏制度化的动力和国际竞争力。企业在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后,就必须继续保持资本的高度聚集,这是企业迈过规模经济门槛的第一关键因素。然而,家族企业缺乏制度化的足够动力,对规模化经营本身就充满了不适应。而且,对继承人而言,即使当上公司领导者,也无法发挥像创业者那样的力量,家族成员间的纠纷将始终困扰着他和家族企业。所以,传统家族继承法律制度所造成的影响是中国私营企业成长为现代意义上的大型工商企业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其次,浓厚的家庭观念使华人特强调家庭的作用和意义,每一个家庭成员对家族的繁荣和延续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对最终所有权怀有强烈的偏好,企业资本很难同社会资本相融合。华人家族企业可以说是家庭成员的工作,企业收益用来家庭开支,企业繁荣成为家族兴旺的标志。在人们的狭隘观念里,企业是否为家族“所有”,关键在于企业的控制权是否掌握在家族成员手里,如果失去了控制权,企业就是别人的了,家族控制了企业所有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最终实现家族利益最大化。由此可见,家族企业并非以企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摇摆于企业效益和家庭利益之间,其行为具有非理性成分。
  再次,我国传统文化在强调“家”这一观念的同时,却弱化了“家”与外界的联系,社会成员间的信任和合作观念淡漠。压抑了社会自发团体的发展,导致社会信任资源匮乏,使委托代理机制难以根植于家族企业,两权分离非常困难,长期以来,中国缺乏自发的组织社团,人们的合作局限在家族、邻里有限的范围内,原因是对外人绝对地不信任。费孝通在分析中国乡土家庭时,提出“差序格局”的概念,即人们根据血缘关系及其和自己发生关系的密切程度,把人分成不同的类别。对自己人往往绝对信任,对外人则缺乏基本信任。在这种信任格局中,信任资源往往局限在一定范围内,一旦突破家庭、邻里范围,与外人发生交易时,信任资源便严重不足,交易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美国学者富兰西斯·福山在其《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一节中详尽地考察了文化导致的社会信任缺失对企业规模的影响,得出一个让人悲观的结论:世界范围内的华人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其根源就在于华人文化中缺少社会信任。福山的这种说法或许有些悲观,但却给人深刻的启示和警醒。由此可知,中国社会深厚的家族主义传统,严重阻碍企业规模的持续扩张和所有权社会化,“差序格局”使社会信任资源严重匮乏,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风险超过了美、日等国,社会职业经理人阶层发育不成熟、在企业中的作用有限,这些都严重限制了中国民营企业突破家族制度的进程。因此中国的家族企业目前具有突破狭隘家族观念,融合社会资本的文化基因需要。
  二
  日本的企业最早也是家族企业,但是到了20世纪30年代,日本的财阀企业,即日本工业的巨型家族企业已不再依赖家族成员管理企业。二战后,日本财阀企业崩溃,企业进入制度化阶段,成为专业化管理的科层组织。日本的企业没有经历像华人企业那样家族不肯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权,并且在创业人过世之后,企业不是崩溃就是分裂的情形。日本的企业能够顺种突破家族制度、实现两权分离,美籍日本学者福山将其原因归结于中日两国在家庭结构和家族伦理方面的巨大差异。
  首先,日本家庭成员的联系比华人家庭脆弱,相互之间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相对微弱。日本很早就有一些不以血亲关系为基础的交往习惯,并且,较早地出现了建立在非血亲关系基础上的社团。日本的家庭通常指生理基础上的家庭。在日本人的观念中,“家”的含义通常是指居住的房子,是一个家庭成员共同使用财产的信托机构,户主就是受托人。作为这样一个组织,家庭内部各个角色并非一定要有血缘关系的人来担当。比如,只要履行了收养程序,长子的地位可以由外人代替,甚至人们并不觉得在亲属圈之外收养儿子是一种不光彩的事。更显着的一点是,日本人对任人唯亲有很大的提防,宁愿把继承权传给外人,也不传给能力低下的亲生儿子。这种情况在日本很普遍。明治维新前,这种继承权的传递方式高达25%—34%,这与华人的情况大相径庭。能力相对强的人接班,使日本企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华人家庭企业“一代创业,二代守业,三代衰亡”的循环。对于进入“家”中的外来者,也被认为是这一“家”的完整成员,而具备完整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日本企业的三大法宝即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制、工会组织可以说是日本人“家”文化的生动体现,即使是日本的现代企业,在其经营运作过程中,也俨然是家族企业。
  其次,与中国“诸子均分”财产继承制度不同,日本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家庭的大部分财产,包括房子、企业(如果有话)都传给长子。尽管长子对弟弟们负有各种责任,比如安排弟弟到企业中工作,但是他不能出于血缘关系把财产分给他们一部分,次子们也不能留在家里,他们必须建立各自的家庭。长子继承制对日本家族企业产生了深刻影响,避免了像华人企业那样在创业人过世之后,就被几个儿子瓜分的命运,企业规模的长期增长得到了保证。
  由于整个日本社会沉淀了相对浓厚的社会资本,为家族企业的制度化做了良好的准备,日本的财阀在很早就实现了专业化管理,企业的“总管”是从社会上雇佣的,与家族没有血缘关系。早在18世纪,大量的商人中间就签订了协议,不将企业传给子女,而是充分发挥主管的作用。因此,领取资薪的主管,在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享有很大的决策权。明治维新以后,企业创始人与专业主管一起合作经营企业。虽然任人唯亲的想象在日本的企业也存在,但并不是很普遍的现象。许多日本的大型公司都禁止雇佣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家属成员想进入企业工作并没有特殊的照顾,公司聘用员工一般根据一定的客观标准进行考核。到了20世纪30年代,几乎所有的家族企业已经不再把企业的高层管理职位保留给家族成员了,并且企业传到第二代手里,家族就退居幕后,将权力交给支薪的主管,到了战后,大家族对大型企业的所有权随着美军对日本的占领、日本财阀的强制性解散而终止,战争结束之前掌握财阀运营的股东及其管理人员丧失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很多没有股份的中层经理人员得以填补到高层管理岗位,财阀迅速以财团的形式重新组建起来,但是已有了本质的区别。发展成为所有权高度分散、专业化管理的大型现代股份有限公司。
  三
  以上的分析给我国现代家庭企业带来的启示:
  启示一,在中国家族企业面前,至少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第一条路是与日本家族企业一样,通过引入专业的职业经理阶层实现所有权和控股权分离,演化为大规模、制度化的公众公司,获取内生的规模效应,这个过程离不开浓厚的社会信任资本。第二条路是在当前信任稀缺的环境下,家族企业进行大规模公众化的成本太大,企业依然保持家族拥有和家族经营,众多同一产业的中小企业聚集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形成企业集群,以获取外生的规模效益,但如果离开一定程度的社会信任资本的支持,这同样难以实现。
  可见,无论走哪一条路,社会信任资本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前提。因此,政府和社会应从整体战略角度培育社会信任资本,削弱传统家族主义传统的负面影响,推动差序信任格局向普遍的正式信任格局转化,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软环境。
  启示二,通过日本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化过程的比较,可以发现虽然现代企业制度存在共性,比如两权分离、专业化的职业经理阶层、多元的产权结构,但是也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如日本家族企业演化中出现的“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等。可见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当注意各个国家自身不同的特点,尤其要重视所处社会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习惯等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作用。因此,不存在一个现成的理论能够指导当代中国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变革。现实中的制度引进,还由于存在“配套”问题,比一般的技术引进更困难。因为,任何制度变迁都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而是要受到其他相关制度如文化传统、社会法律环境的影响,如果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与这些制度背景相矛盾,新制度就难以推行。因此,我们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引进建设上,不可能完全照搬别人的模式。在引进制度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本土化,通过制度创新,摸索出一套与自身文化传统和特定环境相融合的企业制度。
  收稿日期:2007—08—24
湖湘论坛长沙46~47,92F22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管理李应赋20082008
“家”文化/财产继承/股权分离
中日两国的“家”文化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从中日家族财产继承制度入手,分析其不同的历史原因和发展模式,以及不同的财产继承方式给家族企业继承带来的影响,说明中国家族企业在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进行本土化改造。
作者:湖湘论坛长沙46~47,92F22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管理李应赋20082008
“家”文化/财产继承/股权分离

网载 2013-09-10 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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