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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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促进经济增长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其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引资的主要形式。1979—1999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达3060亿美元,占全球外商直接投资的10%,占新兴国家和地区吸引外资总额的30%。在20世纪9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里,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金额仅次于美国。外资的大量流入增加了国民总产出、出口、税收和社会就业,提高了国民和国内企业的市场竞争意识,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但是,我国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引资规模与引资需求差距较大
  从外资需求来看,投资在经济发展阶段是最重要的经济增长动力。1999年世界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吸收国依次是:美国、英国、瑞典、中国和法国,吸收外资额分别为2755、822、600、407和391亿美元。从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来看,1999年发达国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6364亿美元,占全球FDI(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简称)的73.5%,发展中国家为2076亿美元,占24%,这说明越是发达的国家外商直接投资越多。就人均数量看,以引资量较多的1995年为例,我国人均外商投资只有31.5美元,而同期美国为231美元,英国为511美元,马来西亚为1344美元,泰国也达到了35美元。虽然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总量不低,但人均量却低得可怜。因此,我国依然对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着旺盛的需求,我国仍有大规模吸纳外商投资的空间。
   (二)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不合理
  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产业投向上,结构失衡问题比较突出。截至1999年,在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中,工业占到59.56%, 房地产公用事业投资占24.44%,而农、林、牧、鱼仅占1.76%, 交通运输及科研技术服务业合计仅占2.75%。显然,外商投资向第二产业倾斜的特征很突出,这与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世界产业结构调整趋势并不吻合。在三次产业的内部结构中,外商投资也分别呈现出不同的侧重点。在第一产业内部,农业吸引外资的比重占全部外商投资的比重仅为2%, 远远满足不了该产业的发展。在第二产业内部,制造业的平均比重高达85%以上,而采掘业、电气等部门的比重微乎其微。而在制造业内部结构中,一方面,外商对加工工业的投资比重远远超过了原料工业;另一方面,外资对加工工业的投资过度集中于一般性加工工业,其中大多数是我国生产能力过剩和竞争激烈的产业,也是我国80年代中期以来重复引进、重复建设的产业,并不利于这些产业部门的升级换代。在第三产业内部,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的比重80年代约为60%,90年代以来上升到70%左右。外商对这两个行业投资的大幅波动直接造成了整个第三产业的巨幅波动,对国民经济的运行造成了不良影响。由此可见,我国希望通过引资来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与外资在产业结构中的实际分布状况并不对称,外资在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方面并未达到我国的预期目标。
   (三)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不平衡
  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引资状况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东部地区无论是从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还是合同与实际利用外资的金额方面,其比例均高达80%以上,远远超过了中西部地区。这说明,在促进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协调均衡发展方面,外商直接投资非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反而进一步拉大了二者的差距,产生了“马太效应”,体现了地区引资结构的不对称性。
   (四)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收入转移严重
  有些外国投资企业账上亏损、实际盈利,账上利润少、实际利润多,减少了我国政府应得的财政收入,这主要是通过外国投资企业的价格转移来实现的。主要表现是:1、利用设备作价高估实现利润转移。 有些跨国公司在同我国谈判合资合同时,往往在转让技术、商标和设备上漫天要价,攫取高额利润,而我国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地方主义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机会。据外经贸部的调查显示,外国投资高估技术、商标和设备价格的现象普遍存在。2、 利用内部作价实现利润转移。在华外国投资企业在同母公司或在同其他国家的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利用高进低出,将利润转移出去,逃避我国政府的税收管理,实现跨国体系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五)外商直接投资的国际竞争激烈
  从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发展趋势看,跨国并购在外商直接投资中越来越占有主要地位。1990年跨国并购额为1510亿美元,1999年增长至7201亿美元,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额比重从72%上升到83%。而且跨国并购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1999年全球跨国并购额的90%发生在发达国家,并购交易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特大宗并购几乎全部发生在发达国家。这说明跨国投资有重新向发达国家流动的趋势,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的方式和国际竞争方面遭遇更大的困难,面临更大的挑战。
   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一)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整体投资环境已有了很大改善,但是随着外商投资进程的推进,一些传统的引资优势(如自然资源、劳动力)正在逐步削弱,而新的竞争优势尚未建立起来,导致投资环境对外商的吸引力有弱化之势。研究表明,在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环境因素中,最为薄弱的是软环境因素,其中最关键的又是市场化程度和FDI政策,包括法律体系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完善、FDI的鼓励措施等。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法律基础、立法程序、运行机制等仍未转向市场经济;有关法律法规中存在众多与市场经济原则相悖的条款;政策规定还不透明,稳定性差,政府干预过多。这些问题加大了外商投资的成本,对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运行的外商投资造成了极大的阻碍。笔者以为,在软环境方面,最重要的是加快国内的市场化建设进程。在外商投资的初级阶段,这一问题并不突出,但随着外商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完善就越来越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我国应尽快全面清理、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使今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得更加公正、公开、规范和透明。在硬环境方面,关键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要素供给的市场化改革,加速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融合,使服务、能源使用、原材料、零部件供应等的质量和价格水平基本与国际接轨,充分释放硬环境因素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
   (二)加大市场开放力度,积极吸收外资参与西部大开发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我国很好地把握了对外开放的节奏和步骤。从目前来看,尽管我国已向外资开放了众多的行业部门,但仍有一部分关键性行业未予开放。考虑到当前国内外环境以及我国行业开放的实际程度,这些未开放的行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障碍。
  如果仅从行业开放的时间表来看,我国某些关键性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等,开放的时间是较早的,但其实际的开放程度并不高。就开放进程而言,1993年以后,我国基本没有开辟新的外商投资领域,即使1993年开始的金融、保险、流通等领域的开放试点,也一直进展迟缓,迄今为止这些行业的外商投资所占市场份额不过1—2%左右。就开放目录而言,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仍有相当一部分行业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类,即使鼓励外商投资类中,有的也限制外商投资持股比例。就开放程度而言,电信业、银行业、保险业、专业服务业这四大门类的市场准入限制仍很严格,外资可望而不可及,不可能形成实际到位的投资。因此,我国要继续保持较高的外商直接投资,就必须增加跨国公司对我国上述行业的投资。另外,应采取措施积极吸收外资参与西部大开发,实施以西部大开发为目标的全地域开放的新格局。1、 尽快按照《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制定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领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办法,扩大中西部地区享受鼓励类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范围;2、按国家的政策导向,因势利导,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缓解目前制约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3、 办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挥在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4、 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
   (三)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国际通行的跨国并购方式吸引外资
  如前所述,目前国际上直接投资的主导方式是跨国并购,我国在这方面的欠缺,严重阻碍了外商投资的进入,成为近几年外商投资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利用国际通行方式引进外资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一、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外资进入提供并购载体。在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过程中,一方面,国有企业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占领所有的领域,这就为外商跨国并购提供了有效的载体;另一方面,众多的企业需要改制或重组,必然涉及巨量的资金,需要剥离大量的债务。因此,目前我国的企业资产重组是一种资本不足情况下的资产重组。显然,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跨国公司来并购、重组一批中小型企业,无疑是国有企业改革中一条值得尝试的途径。
  第二、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跨国并购提供法律依据。根据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构建经验,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建立,直接有赖于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就我国目前有关跨国并购的立法情况来看,必须尽快填补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空白,确立我国政府对跨国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原则、标准和程序等,从而确立我国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基本框架的确立,既有利于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降低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实施并购的风险,又有利于我国政府将跨国并购纳入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达到吸引外资和保护国内有效竞争的双重目的。
   (四)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监管
  我国一直存在对外商投资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致使一些外商大量转移利润,给国家造成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杜绝外商投资企业借机转移收入的现象。
发展论坛济南44~45F10国民经济管理倪序英20022002倪序英,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教学处 作者:发展论坛济南44~45F10国民经济管理倪序英20022002

网载 2013-09-10 2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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