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追记》25、失去人权方知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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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失去人权方知可贵
 
  被抓以前,跟维吾尔人谈话总能听到“人权”一词,那时我是在抽象的意 义上理解,也认为他们是在抽象的意义上使用。政治上表达不同意见,人 权是个通用词汇,如此而已。直到自己尝受到被剥夺人权的滋味,才切身 体会到人权的真实意义,以及它对人有多么重要。
 
    今天中国的缺乏人权和毛泽东时代有所不同,那时政权以阶级斗争为 武器,强行进入全部国民的个人的生活,剥夺所有的私人空间。今天阶级 斗争已经难以为继,政权失去了同时进入每一个私人空间的能力,所以那 些“安分守己”的公民(尤其是社会上层人),平时可以不太感受人权方 面受到威胁。然而今天的政权仍然保留着与毛泽东时代完全相同的一点— —只要它愿意,随时有能力侵犯任何个人,个人则没有任何能力在它面前 保护自己,只是一粒任凭碾压的草芥。
 
    对我而言,一旦被抓,立刻就如掉进一个黑箱,被切断与外界的所有 联系,得不到任何信息,也得不到任何援助,只能听凭摆布。而对方是一 个庞大机构,人员众多,资源无限,信息畅通,你如何有能力和它抗争呢?
 
    进了看守所,同牢房犯人偷偷摸摸拿出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照着法律条文帮我分析可能受什么指控,判多重的刑。那本刑法是我 在里面唯一的法律知识来源,也是判断自己未来命运的唯一依据。然而只 要外面一有响动,同牢犯人条件反射式的第一个动作就是把刑法赶快藏起 。他解释说让“管教”看见就会被没收。我奇怪监狱难道不是最该让人读 法律的地方吗?他嘲笑我的文人气。犯人如果明白了法律,就会给办案增 加麻烦,犯人什么法都不懂才容易摆布。刚入狱的时候,他也曾要家里送 法律书,结果都被看守所截下。这本刑法是以前的犯人传下的,怎么拿进 牢房的已不可考,平时总是被藏在隐秘地方。我听罢不禁笑了起来,我是 因窃密而犯法的,关到牢里却仍然在窃密,所窃的秘密就是中国的法律— —这是多么黑色的幽默。
 
    虽然有那本宝贵的刑法,却帮不了我太大忙。从那些条文中,我可以 确定自己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据说中国刑法去掉了“反革命罪” 是一大进步,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看上去却更加宽泛,比“反革命罪 ”所能包括的内容还多。它的条文模糊,难以界定。在相关的十二条条款 里,可以被安在我身上的看上去有好几条。那种语焉不详的词句——如“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煽 动分裂国家”、“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 、“为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 者情报”——解释的灵活性几乎可以随意扩展。怎么掌握那种灵活性是由 当局说了算,想重可以重到判死刑,想轻也可以轻到无罪释放。其间属于 “合法”范围的权力究竟有多大,也就可想而知了。
 
    我那时已经做好了被判刑的准备,不知道的只是被判多少年。关于我 请不请律师的问题,同牢犯人的意见不一样。赞同的意见是,虽然律师不 会改变大的结果,但是有可能争取到少判一两年。为了一两年的自由,请 律师就值得。按照他们的经验,钱是少花不了的。因为新疆本地没有敢接 政治案件的律师,只有从北京请。每次来回飞机,住旅馆,打车,再加上 各方面的打点应酬,还得找熟悉新疆情况的助手,不考虑律师酬金,光是 开销至少也得十万八万。不赞同的意见说,对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师可能有 用,但是政治案件不是按照公检法的一般程序就能判的,肯定事先通过政 法委(政法委是共产党内的一个机构,中国的各级公检法归同级政法委统 一领导,所以公检法独立办案是徒有虚名),政法委定下来判你几年,法 院绝对不会判成另外结果,所以请律师没有用,钱肯定是白花。
 
    维族犯人一般都不请律师,除了知道律师起不了多少作用,也是因为 没有钱。这将是中国通往现代化之路的另一种障碍,法治难以实行一个重 要原因就是大多数人请不起律师。大量地颁布法律不等于就是法治,所谓 “国家越糟法网越密”。法律大量地脱离现实,与社会脱节,不为人知, 难为人用,结果是人人都可能触犯法律。一方面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下法律 失去权威,从而进一步不被执行,另一方面人人犯法等于赋予了权势者新 的迫害武器和寻租工具。如果人人都可以被法律惩治,那么惩治谁不惩治 谁就成为最大的权力,法治也就成为新的专制。
 
  我决定不请律师,除了相信律师不会对我的案件起作用,我还有一个打算 ——要把法庭当作讲台。法庭受审是唯一能让我对外讲话的机会,我必须 要利用。而且那些话只有我自己讲,任何律师都不可能替代。
 
    后来出狱时,我看到海外舆论把我的罪名说成了“泄密”,并且为我 进行辩护,说我一直在体制之外,不可能掌握秘密,因此不可能有什么“ 泄密”。我当然感谢海外舆论对我的声援,但我认为我到底有没有犯法不 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按照现行的法律,可以把我定为犯法,因为我复印的 材料上的确印有“秘密”二字。然而问题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力,可以 任意把公共信息以“秘密”二字进行封锁和垄断?共产党总是宣称国家属 于人民,如果真是那样,了解共产党如何治理国家就应该是人民最基本的 权力,治理国家的信息就应该是最开放的信息。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谁 去了解一点这样的信息就会被判为“窃密”,谁说出一点这样的信息就会 被判为“泄密”。人民的知晓权被彻底剥夺,这是什么法律?是出自专制 权力的恶法!对于犯这种法,我既无愧疚也不后悔。既然我选择了写作为 业,我职业的功能就是要让人民知晓。对我来说,人民的权利是最高法律 。这最高法律有权蔑视一切恶法!我“窃密”也好,“泄密”也好,都是 恶法之下的罪名,也都是恶法所逼,因此只要是恶法不变,我过去这样做 ,将来还会要这样做!
 
    当我在笼子一样的小院踱步默想法庭上的自辩时,经常会感到热血沸 腾,甚至盼望立刻走上法庭。我向同牢犯人仔细了解新疆服刑的情况,如 何下煤矿,如何烧砖窑,受苦的程度,生存的艰难,虽然对那种前景不寒 而栗,但是在心里,我已经把自己未来的相当一段生命定位于新疆的苦役 。那时我完全没有想到结果会是另外一种。


王立雄 2013-08-23 22: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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