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解读分析庆安枪击案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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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海陆空间

来源|天涯杂谈


中新网5月14日电 据央视报道: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组今天公布庆安枪案调查结果,调查认为,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击毙一名暴力袭警犯罪嫌疑人。事发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迅速组成调查组对相关情况开展全面调查。进行了现场勘查、尸体及枪弹检验,调取了现场视频资料,赴济南、大连、伊春、齐齐哈尔等十余个城市,走访近100名旅客群众,找到60多名现场目击证人,逐一调查取证。截止目前,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事实已查清。


【调查组调查认为,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这一结论比较含糊,一笔带过,究竟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哪一条哪一款,公安部哪个规定哪一条哪一款,并没详细解释,很不严谨。】


经查,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县丰收乡农民徐纯合(男,45岁,持当日庆安-金州的K930次列车硬座客票),与其母亲权玉顺(81岁)携3名子女去大连金州走亲。12时许,徐纯合在庆安站候车室进站入口处故意封堵通道,并将安检通道的旅客推出候车室外,关闭大门,致使40余名旅客无法进站,扰乱车站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徐纯合扰乱车站秩序行为无疑,但其为何扰乱车站秩序,应当一并调查清楚,虽然对徐纯合行为定性无碍,但不应遮掩。】


保安人员制止无效后,到公安值勤室报警,民警李乐斌接报后前来处置,对徐进行口头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徐纯合不听劝阻,辱骂并用矿泉水瓶投掷民警。民警随即对徐的双手进行控制,迫其闪开通道,让被阻旅客进站。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因此,民警是制止徐纯合是正常履职行为,处置得当。】


在民警准备将其带到值勤室时,徐继续对民警辱骂并用拳头击打。


【根据央视公布的视频资料,并非民警准备将徐纯合带到值班室,而是民警离开后,徐纯合主动追赶到值班室,当时民警已进入值班室,值班室门已关闭,徐纯合在外敲打门窗。如果民警口头告知徐纯合到值班室处理,则值班室门不应当是关闭的。可以推断,民警在控制徐纯合让旅客进站后,并未进一点采取措施,其履行职责行为已经完毕。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根据媒体报道,假设徐纯合醉酒,其实此事也应当调查清楚并公布),因此,民警的正确做法应当是限制徐纯合的行为,将其约束至酒醒,而不是置之不理,放任其继续自由活动。】


当民警取出防暴棍制服徐过程中,徐抢夺防暴棍,并拳击民警头部。民警使用防暴棍和拳脚还击,但未能将其制服。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5项、第6项、第7项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袭击人民警察的,或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情形,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如前所述,民警的履行职责行为已经完毕,旅客已经进站,徐纯合不属于暴力抗拒或者阻碍民警履行职责,徐纯合敲打值班室门窗,也不能构成袭击警察的行为,虽然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危害社会秩序,但在此情形下,警察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对徐纯合进行制服,而非驱逐,应当使用制服性警械,从央视公布的视频资料看到,民警是直接手持防暴棍走出值班室,此行为可能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将徐纯合驱逐,在车站这种公共场所,驱逐并非维持秩序的最好方式,剩下的只是另一种结果,用暴力就徐纯合制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从防暴棍的功能来看,以驱逐为主,制服功能有限,当然,除了将徐纯合打趴下,而对于单枪匹马赤手空拳的徐纯合,这种方式明显不适当。】


期间,徐先将其母向民警方向猛推,后又将自己6岁的女儿举起向民警抛摔,至其女落地摔伤,徐趁机抢走防暴棍,抡打民警头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六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很遗憾,民警应该没有履行这个程序,不然徐的母亲和小孩也不会成为其伤害的对象。当然,徐猛推其母亲和抛摔其女儿的行为,令其行为从影响社会秩序上升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民警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因此民警取枪警告是合法的。】


危急情况下,民警取出佩枪,对徐口头警告,徐继续用防暴棍抡打民警持枪的手,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开枪将徐击中。


【《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第10项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从调查结论的表述来看,民警是因为徐纯合用防暴棍抡打民警持枪的手才开枪的,但这明显不符合开枪的条件,防暴棍是否危及民警生命安全很值得商榷。《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如果仅仅是因为徐用防暴棍抡打民警,完全可以躲避方式解决,开枪不符合减少人员伤亡的原则,但如果徐纯合抡打民警的目的是抢夺枪支,则民警开枪并不违法和不适当,遗憾的是,调查结论没有表述,或是没有调查清楚。当然,开枪后或伤或亡,取决于一瞬之间,并不能民警所能左右。】


车站派出所随即拨打120呼救,25分钟左右120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徐已死亡。调查认为,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悲剧已经发生,是非对错自有权威结论,然而我们反思,徐纯合阻碍旅客进站的行为被制止的过程是很顺利的,其后演变的徐与民警之间的冲突对抗行为,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私人恩怨并没有大的差别,用得着以生命终结收场吗?民警是否有更适当的处置方式?是否可以疏散人群用电警棍将徐纯合制服?】



天涯观察 2015-08-23 08: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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