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收二十年:回顾与展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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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税收规模日益增长,税收结构逐步改善。
    (一)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税收总量不断跃上新台阶。
  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之初,经济相对落后,税收更是微不足道,全市税收仅为0.16亿元。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全市经济迅速发展,税收收入也快速增长,1983年达到1.3亿元,首次突破亿元大关;1987 年达10.1亿元,突破10亿元大关;1993年达63.1亿元,突破50亿元大关;1995年达125.7亿元,跃上100亿元的新台阶;1996年达218.9亿元,突破200亿元大关;1997年达329.8亿元,突破300亿元关口;1999年达412.5 亿元,又跨上400亿元新台阶。短短20年间,深圳税收总量迈出七大步,连上七个新台阶,税收总量由0.16亿元增长到412.5亿元,增长2577 倍,创造了中国税收史和世界税收史上的奇迹。税收收入的增加,不仅为全市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提供了保证,同时也为中央财政贡献了应有的财力。1999年,深圳全市地方预算由财政收入达184.8亿元, 仅次于上海和北京,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三;同时直接上划中央金库达246.9 亿元。
    (二)税制改革先试先行,为全国税收提供重要经验。
  和全国的税制改革一样,深圳的税制改革也是在边试点、边实践中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并为全国税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经验。
  第一阶段是80年代初的1980—1982年,为扩大开放和吸引外资,逐步建立和发展了涉外税收制度,对“三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第二阶段为1983—1993年,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主要是对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基本上平衡了内外资企业的直接税收负担。第三阶段是1994年以后,在全国统一税制的前提下,深圳仍保持了原有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过去20年深圳税制的变化,突出表现了深圳在全国率先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了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了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统一了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了特区流转税制和率先统一了地方税制,为全国税制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三)税收征、管、查三系列合理分离,现代化税收征管模式基本确立。
  深圳税收征管模式的变化,是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逐步发展的。1988年以前,深圳的税收征管模式一直都和全国一样,实行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一条线”的老模式,1998年起实行了“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检查相互分离、相互促进”的新模式,并改进了工作规程,进行了计算机在税收管理中的试点工作;随着实践的发展对以前的征管模式进行完善和改进,从1996年1月1日起,深圳实行了“登记、征收、稽查”三大系列机构分设,进行专业化分工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实行了征、管、查相分离的要求。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实行了以地域划分为单一标准的属地征收原则。纳税人一律按照其所在地的经济区域向此区域对口的税务机关办理各项税收事宜,取消了过去按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同时兼顾经济区域、行政区域等条块结合设置税务机关的作法,有效地解决了基层税务机关之间长期存在的税收征管交叉和重叠、职责不清、界限模糊、推诿责任或者争抢税源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管户。
  二是实现了集中征收。在不断深化和完善征管改革的过程中,我市相继撤消了特区的大部分税务所。通过这种相对的集中,一方面充分利用了人力、物力、财力,降低了征税成本,提高征管咨询;另一方面克服了因执法主体层次低、素质低、监控滞后而带来的税收政策执行误差,从而提高了征管质量。
  三是征收和稽查从执法主体上分离。我局1996年的征管改革将征收管理和稽查分为两个系列,把“征、管、查”从执法主体上分开,设立征收分局和稽查分局,分别赋予征收管理和稽查的职能,从而加强了对各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征收系列在明确界定的区域内负责所有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发票管理,以及一般纳税人和双定户的认定等工作,并同时对纳税人当年度的税务实施跟踪检查。这种“大分离”实现了税收征管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分工,有效地加强了两系列章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极大地提高了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同时充实了稽查力量,加大了执法力度,将税务稽查工作提高到征管的两大中心之一的地位。
  四是全面推行了自核自缴的纳税方式。取消专管员制度,引进中介代理机制,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背靠背的征纳关系,使税务机关从大量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研究税收政策、熟悉税务法规、掌握税源分布、加强税收监控、提高征管水平上来,使纳税人逐步摆脱“保姆式”的征税方式,不断增强纳税意识和法律观念,实现了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理性复归和法律责任的清晰界定。
  五是推广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建立了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税收征管网络,实现税收征管手段从传统的手工操作向运用税收信息电子化技术手段的转变,形成了较强的内部制约机制。通过1996年的征管模式改革和近几年的不断完善,深圳市基本达到了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要求,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已基本确立。
    (四)“两个比重”逐渐提高,宏观税负趋于合理。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同时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提高两个比重”。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体,提高“两个比重”,也就是要提高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GDP )的比重和中央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从深圳的情况看,全市正常税收(税收总量中扣除海关代征工商税收和股票交易印花税部分)占全市GDP 的比重(即宏观税负)明显可划分为三个阶段:1984年以前为低税负阶段,这阶段宏观税负约为5%;1985—1990年为中税负阶段,这阶段税负为10%左右;1991年以后为宏观税负成长阶段,这阶段税负由10%左右逐渐上升到15%以上,并已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可以看出,深圳税收在GDP 中的比重不仅呈阶段性上升趋势,并且从1991年后基本上是逐年上升的。
  在深圳的税收总量中,中央级税收所占的比重明显地可分为两个阶段:1993年以前基本在20%以下;从1994年开始,该比重从40%开始增加,1997、1998、1999年分别达61.8%、57.5%和59.5%,呈现出上升的发展态势。
  结合深圳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世界银行的有关标准,深圳人均GDP约4000美元,深圳的最佳税负率应为23%左右。 近年来深圳宏观税负为15%左右,若把每年的社会保险费(即西方的社会保障税和其他有关税收)计算在内,深圳的宏观负约为20%,基本接近世界银行的最佳税负率标准。这说明深圳宏观税负水平正趋合理。
    (五)税源结构不断优化,后续税源潜力较大。
  深圳的税源结构变化与经济结构变化密不可分。改革开放之初,深圳仅是一个边陲贸易小镇,几乎没有工业,因此当时深圳税收的主体是商业税收,商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为50%—70%;随着全市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深圳的交通、邮电、能源和金融业也迅速发展起来,这些行业的税收也快速增长,其在全市正常税收中的比重已达30%左右;从九十年代起,深圳市致力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整体上推进了深圳工业的现代化进程,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跻身全国六大工业城市序列,工业规模的扩大和工业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深圳市工业增值税已占全部增值税的75%,在全市“两税”收入中居绝对优势。
  由此可见,经过近20年的发展,深圳税源已改变了当初近乎单一的商业税源结构,逐步形成以工业、商业、金融保险业和交通邮电等基础产业共同发展、结构相对合理的税源结构。
  有必要指出,深圳市政府扶持和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中,电子信息产业已形成相当生产规模,其提供的增值税也迅速增长,1998、1999年增幅分别为58.7%和35.6%,居各行业和各税种之首,呈现强劲的发展势头。随着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深圳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科技行业提供的后续税源发展潜力将会陆续释放出来。
  
  
  
金融早报深圳③F14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小组20002000研究组长:李永恒;成员:刘军、桂乃希、何进、刁日华、袁红兵、刘莞、唐慧斌、童永红、胡优良、马敏、刘捷、黄少红;执笔:刘军、胡优良 作者:金融早报深圳③F14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小组20002000

网载 2013-09-10 21: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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