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术自由”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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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18(2004)01-0006-04
    学术自由既是高等教育哲学中有待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现代大学发展所面临的实践问题。随着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进程的不断推进,学术自由作为现代大学的重要内涵和大学发展的重要条件,已为人们所认识。不少学者开始关注和呼吁学术自由的研究,从目前已经公开发表的近60篇有关学术自由研究的文献来看,主要集中在学术自由的概念、学术自由的起源、学术自由的实现条件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学术自由的概念
    何谓学术自由?学术自由究竟是指学术机构中的个体(教师、学生)的自由,还是指学术机构的自由(学术自治)?如果学术自由是个体的自由,那么是否是个人的特权?如果学术自由是学术机构的自由,那么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何关系?机构自由与个体自由的关系如何?学术自由是权利还是特权?等等,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学术自由,在西方历史上同大学自治是一对孪生概念,是指大学从政府和教会那里争取到的学术权利,大学在政府或教会许可的范围内有教学、研究和学习的自由。即大学的教师和学生在探求真理的过程中,可以自主解决学术上的事情,而不受学术范围以外的政治、宗教等社会因素的干扰”[1]。另有观点认为,狭义的学术自由指学者在本学科领域内的教学和研究自由,不受任何政治、宗教等外在权威的干涉和威胁,学者完全依据学术标准处理学术事务;广义的学术自由还包括学者的政治自由,学者作为社会公民有权发表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主张,但是不应该向学生灌输自己的政治信念或道德准则,同时严格区分价值判断和事实陈述的关系[2]。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学术自由包括学者、教师的研究自由以及大学生的学习自由。学习自由不仅指学生选择学什么的自由、决定什么时间学和怎样学的自由,以及形成自己思想的自由,而且指选择教师的自由和转专业、转学的自由[3]。
    目前国内外几乎所有学术自由的定义都涉及到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学习自由,然而在学术自由的主体、性质、范围等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从学术自由的主体来看,一种观点认为学术自由的主体包括学术机构和学者个体两部分,是机构自由和个体自由的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学术自由的主体是学者个体,具体到大学和学院包括大学教师和学生,不过也有观点认为不包括大学学生。从学术自由受到的限制来看,一种观点认为大学学术自由所受到的威胁主要来自大学外部的政府、教会、公众、校友、捐赠人。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来自内部的大学组织、管理者以及学者自己,学术自由所保障的范围主要涉及学术领域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时也包括学生的学习活动,保护他们免于恐惧、威胁、限制、惩罚的自由。关于学术自由与公民自由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学术自由源自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学术领域的具体体现。”[4]“学术自由不能超越公民权”[5],学术自由是一般公民言论自由的一个方面。每个公民除了享有一般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以外,不存在其它的自由,因此否认学术自由是教师享有的特权[6]。此外,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学术自治的关系也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二、学术自由起源的几种观点
      (一)学术自由的实质是思想自由,以古希腊苏格拉底为代表的哲学家的教育和学术活动是学术自由的最早形式
    少数学者提出古希腊的思想自由是学术自由的最早形态。“在西方社会最先倡导学术自由的当推古希腊的哲学家”,“西方学术自由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哲学家的教育思想和实践活动”[7];学术自由本质上是思想自由,是学者在内心自由状态下对真理的自觉追求,意味着学者的学术研究活动不盲从任何权威,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和压力的干扰[8]。
    另有学者认为,欧洲启蒙运动的思想家提出的人权自由、公民言论自由等各种思想自由主张已经蕴含着学术自由思想的产生。然而相反的观点认为,19世纪以前欧洲自由思想的哲学家主要集中在政治和哲学领域,他们更多的是从政治的角度而主要不是教育的角度阐述思想自由的主张,为确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体制提供思想基础,而不是为了提倡大学的学术自由,因此对大学学术生活的冲击并不强烈。其次,19世纪前的欧洲大学基本上还只是传播知识的场所,而主要不是科学研究和自由探索的场所,学术自由问题相对地缺乏紧迫感。此外,神学垄断大学教育的局面仍然没有被打破,宗教的力量对大学的控制成为抵制自由思想运动的堡垒,制约了学术自由思想在大学的确立[9]。
      (二)欧洲中世纪的大学自治是西方学术自由的起源
    部分学者认为,学术自由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大学自治的思想。“学术自由是中世纪大学特权的灵魂”,“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自由’,属于大学自治的范畴”[10]。“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自由主要表现在大学作为一个机构整体所拥有的特权方面,教师、学生个体的人身权利方面”,以及“以辩论式教学形式为学术自由的主要承载形式”。但是由于“中世纪大学的特权主要是处理大学与世俗政权、教会、城市等外部社会因素的关系,而不是大学内部学术活动的权利与责任、思想与信仰等问题”,以及大学受到“教会和世俗政权、权威与信仰的束缚”,因此,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自由的观念含混不清”[11]。上述观点直接或间接地表述了学术自由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大学。不过有学者否认中世纪大学已经产生了学术自由的思想。“中世纪的大学自治奠定了学术自由观念的实践基础”,“大学自治是西方学术自由的初始行为”,但是“中世纪大学的自主,大体上只限于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上”,“大学的研习内容束缚于神学领域,学术论争也是宗教范畴内的分歧,不可能有完全的学术自由”[12]。
      (三)学术自由始于19世纪德国柏林大学
    多数学者认为19世纪德国柏林大学首先提出了学术自由的原则。“明确地把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的基本原则,是19世纪在德国完成的”,“柏林大学将学术自由作为办学的基本原则,实行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学习自由,成为现代学术自由思想和实践的策源地”[13]。另有学者认为,早在柏林大学之前,就已存在学术自由。1694年德国的哈勒大学,最先倡导学术自由和创造性的科学研究,被史家誉为“不仅是德国的而且是欧洲的第一所具有现代意义的大学”,是“学术自由的第一个发祥地”[14]。哥廷根大学效仿哈勒大学,禁止排斥持“异端”观点的教师,神学开始丧失它在大学一直享有的凌驾于其他学科之上的特殊地位,这些措施实际上已显出学术自由的萌芽[15]。
      三、学术自由的条件
      (一)内部自由和外部自由的保障
    学术自由需要内部和外部的保障条件,“从学术界内部来说,学者要有知识分子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具有独立人格和学术追求,自觉维护学术尊严,不断完善学术制度;从社会大环境来说,要解放思想,解除禁锢,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形成良好的学术自由环境和氛围”[16]。此外,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对学术观点问题政治化,营造宽松的政治环境,同时知识分子也要有坚持真理的献身精神,为学术自由创造所需要的外在自由和内在自由的保障[17]。
    有学者提出学术自由的实现包括外在自由和内心自由两个方面,外在自由是对外部的社会限制的突破,是权利层面的自由;内心自由是对主体自身限制的超越,是精神层面的自由。外在自由是外在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仅仅为学术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性;学术自由的最终实现则取决于学者内心自由的实现。因此,学术自由的实现有赖于保护学术自由的外在制度的完善,以及以学术自由精神为核心的内在制度的培育为内涵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18]。
      (二)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
    学术自由需要相应的制度和法规的保护,仅仅依靠良知或道义上的谴责等非制度化的措施,既不能防止学术自由权利的滥用,也很难保护学术自由[19]。因此,有人从建立学术自由制度保障体系的角度探讨了学术自由的条件,提出大学实行学术自治制度,国家制定保护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的相关法规,提高民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以及对学术自由的理解和尊重[20]。有学者还提出了比较完备的学术自由立法大纲,对学术自由立法的原则和具体内容进行了研究。学术自由的立法必须坚持“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相区别的原则,百家争鸣的原则,实行民主讨论的方法,反对滥用行政手段干预的原则,学术责任自负原则”[21]。
      (三)学会、学派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
    学会、学派是学者为了推进科学的发展而形成的自发性的群众性组织,是学者探讨新学问、新科学、新问题以及进行学术思想的自由交流和论争的场所,是连接学者的学术纽带。学会、学派的存在不仅可以形成学者之间的自由争鸣、讨论的氛围,激发学者群体竞争的优势和创造力,而且学派、学会有利于形成学者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发挥学者团体抵制外界对学术自由的侵害的优势[22]。
      四、学术自由的限度
    有学者论述了对学术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的合理性。学术自由是有条件的,而非无条件的。既受到来自于学术活动内部自身要求的“内在限度”,又受到来自于学术活动外部的社会要求的“外在限度”[23]。
    另有学者对如何确定学术自由的“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学术自由容易受到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学者和管理学术活动的社会高层管理者的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学术自由“度”的确立必须尽量排除主观认识的偏差和好恶,以国家、社会、人类的利益为目的,以弘扬真善美为原则,根据学术活动的不同方面区别对待,“学术思想要极度自由,学术过程高度自由,学术成果推广和应用的适度自由。大学的学术自由的度,不应该表现在对学术活动过程的约束中,更不应该表现在对学术思想的约束中,而主要表现在对学术成果推广应用的约束中”[24]。
    学术自由不是学术的“自由化”,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对学术自由进行合理限制是必要的,这一点已为学术界所认同,然而如何确定学术自由的合理限度仍是一个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五、学术自由涉及的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大学与外部的社会、政府的关系以及内部的学者、教师、学生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在不同意义上理解和把握大学的学术自由必然涉及如何处理大学内、外部的关系。一是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应避免直接干预大学学术事务,通过立法、评估、信息服务等方式对大学进行宏观管理,借鉴国外在政府与大学之间设立中介机构以及独立于教育行政管理的拨款制度、体系,保护大学的学术自由;大学则要合理地争取和利用学术自由的权利,加强民主监督和管理以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二是大学内部的管理部门与基层学术组织或学者、教师个体之间的关系。学术自由涉及学者、教授、学术团体及各层次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大学管理部门要严格区分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的界限,依靠学者决策学术事务,保障学者享有充分的学术权利和学术自由;学者、教师则要自觉维护学术道德和履行学术责任,防止学术霸权和滥用学术自由权利。三是大学、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保障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利[25]。
    另有学者认为学术自由的矛盾是学术与政治、行政之间关系的反映,而行政与学术的关系其实是政治与学术关系在大学管理中的延续,实质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问题。大学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冲突是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之间存在矛盾的反映。如果行政权力大到可以经常性干涉学术事务,那么学术自由的法律条款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学术自由最终离不开学术权力的保障,“学术权力本质上是学术自由的保障,保证学术自由的发展也是行政权力存在的依据”[26]。有学者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关系的角度对学术自由进行了探讨,提出如何正确处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合理规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形成有机的分工、合作与制约的关系,防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越权,造成违反学术自由原则的现象发生[27]。
      (二)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的关系
    有学者从大学的社会责任的角度探讨了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大学学术自由权利的获得,是建立在国家、社会对大学的信任的基础上”,因此“大学要自觉地在价值观念上与国家、社会保持一致”,“大学在享用学术自由的权利时,必须意识到它对国家、社会、民众所承担的责任”,“大学享受多大的权利,就要为社会承担多少责任”,“大学在为自己争取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就自动为社会承担了更多的责任”[28]。还有学者认为学术自由和社会责任是既相互冲突又相互促进的矛盾关系,同时对大学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因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进行了探讨[29]。
    另有学者则从学术责任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学术责任的实现需要有学术自由的保障,大学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就必须履行相应的学术责任,大学通过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文化、直接为社会服务的方式,履行大学对人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以及对知识的责任”[30]。
    大学不应因为坚持学术自由而拒绝履行社会责任或学术责任,已得到学术界的认同。然而,社会责任与学术责任两个概念混用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学术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内涵也不十分明晰,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综上所述,大多数论者都强调学术自由对于现代大学发展的基本作用,认为它是现代大学的基本理念或基础,是大学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动力。但是,长期以来人们思想意识上的局限性使许多研究者对学术自由问题讳莫如深,影响了对学术自由问题的深入研究。学术自由的基础研究的薄弱以及相关资料的缺乏,导致学术自由问题研究的简单化、抽象化,因而也就空洞化了。目前已经进行的研究存在着以下几个基本的缺陷。一是通常都把学术自由看作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缺乏对它的系统的历史研究,特别是缺乏把它置于整个大学历史进程之中的考察。既不能清晰地看到学术自由概念的变迁,也不能完整地认识它与大学的关系,必然导致对学术自由理解的空洞化,很难清晰地把握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等基本概念间的联系与区别。二是由于缺乏对实现或保障学术自由所需基础和条件的研究,或者把这些条件过于抽象化,从而使已有的研究对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学术自由保障体制和约束机制没有太大的借鉴价值。三是由于“学术自由不是一个绝对的、纯学术范畴的和教育活动领域内的概念”[37],在实践中又往往超越纯学术活动领域而变得异常复杂。学术自由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的关系,或多或少地受到来自政治的、法律的、社会的等非学术的活动或因素的限制和干扰。因此,学术自由的研究需要从历史学、政治学、哲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运用跨学科的方法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研究,才能揭示学术自由的本质及其实现的条件。然而我国目前有关学术自由的研究不仅缺乏跨学科的研究,而且已有的研究也没有突破学科的范式和方法。除极少数研究之外,多数研究就教育谈教育,内容大同小异,重复研究多,创造性的研究少,对学术自由的深入研究参考价值不大。不少研究大多引用第二手甚至第三手材料,又没有对材料的出处进行认真的考证,难免出现观点的错误或偏颇,甚至“以讹传讹”。如果不及时做好纠偏正误的工作,势必加深人们对学江苏高教南京6~9G4高等教育张斌贤/李子20042004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发展中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通过全面回顾国内关于学术自由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对学术自由的含义、起源、条件及其所涉及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同时指出了学术自由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研究的方向。学术自由/回顾/展望这里的私立高校,即民办高校,之所以用私立而不是民办主要为了行文的需要;而公立高校,即普通高校,这里不包括成人高校。罗峰
    罗峰 男(1972-)上海行政学院行政学教研部讲师。  WANG Bao-xing
  (School of Education,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2, China)As far as Kerr is concerned, modern universities have more than one educational aim, which include providing a constructive environment for the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tudents, enhancing the individual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society, realizing the fair education for those who have received secondary education, ensuring the accomplishment of pure learning and supporting the intellectual and artistic creativity, improving personal ability of social evaluation, implementing pure education and developing critical assessment. Modern universities should be aware of their own responsibilities and adhere to the academic morality in scholastic lif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above aims.张斌贤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子江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2001级博士生。北京 10087 作者:江苏高教南京6~9G4高等教育张斌贤/李子20042004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发展中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通过全面回顾国内关于学术自由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对学术自由的含义、起源、条件及其所涉及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同时指出了学术自由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研究的方向。学术自由/回顾/展望这里的私立高校,即民办高校,之所以用私立而不是民办主要为了行文的需要;而公立高校,即普通高校,这里不包括成人高校。罗峰
    罗峰 男(1972-)上海行政学院行政学教研部讲师。

网载 2013-09-10 21: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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