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经济竞争秩序的选择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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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3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249(2001)05-0071-02
  一、战后德国经济竞争秩序政策的选择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被美、英、法、前苏联划分为四个占领区。美、英、法三个占领国从其控制德国的初期占领目标出发,在德国西部保留了纳粹德国战时实行的中央统制经济体制。战争结束后的三年时间里,德国的经济状况与战败时相比几乎没有任何改善,食品短缺,生产能力低下,通货膨胀异常严重。在这期间,德国西部各政治集团及经济学界对于这一地区未来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展开了一场大讨论。
  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德国西部应该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的问题上。在抛出的众多经济秩序政策方案中,以社会民主党和新自由主义各派提出的方案最具代表性。社会民主党以经济民主为目标,提出实行计划经济的秩序政策主张。新自由主义者反对社会民主党的政策主张,因为物价管制会导致经济核算体系失灵,生产者经济效益低下,技术进步动力不足,同时使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对生产直接施加影响的权力丧失;经济计划虽然能实现充分就业,但却是以劳动者的低工资,工会国家化,劳动者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受到限制为代价,总之计划经济由于其内在的缺陷而不能兑现给大多数人一个稳定的生活秩序的许诺。
  德国新自由主义者以维护个人自由和经济自由为目标,主张在德国西部实行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与世界上其他新自由主义者不同,德国新自由主义者在坚持自由的同时,也重视秩序对自由形成的重要性,并且认为创造和维护自由的秩序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通过国家的秩序政策才能形成,国家是个人自由的建立者和保护者。在经济秩序问题上,德国新自由主义者都认为竞争秩序是核心,但在建立什么样的竞争秩序上,新自由主义各派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歧。
  以欧肯、贝姆为代表的弗莱堡学派提出建立“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的政策主张。弗莱堡学派认为,完全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能产生高效率。垄断是个人经济权力滥用的表现,它会剥夺社会成员的经济自由,竞争能限制垄断,但垄断又是从竞争中产生的,为了防止垄断,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必须由国家建立人为的竞争秩序。欧肯为建立这样的竞争秩序提出了如下几项原则:即建立完全竞争的价格体系;实行稳定通货的货币政策;实行私有制;实现市场公开化和签约自由。弗莱堡学派认为,国家的经济职能主要在于建立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除此以外国家不应对经济活动有过多的干预。
  以罗佩克、吕斯托为代表的社会自由主义者从反对集体主义的立场出发,论证了建立竞争秩序的必要性。他们认为,个人独立性和自由的丧失不仅与国家集体主义有关,而且与追求私人利益的私人集体主义有密切关系。垄断组织等私人集团的势力膨胀和它们之间的相互斗争会使经济和社会陷入一种无秩序状态,因此,它们主张通过建立类似于小商品经济下的竞争秩序来与集体主义抗衡,以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
  以社会市场经济方案的提出者米勒—阿尔马克和艾哈德为代表的实用自由主义者认为,在德国经济早已高度垄断的情况下,学术上十分完美的弗莱堡方案和社会自由主义者提出的理想经济秩序方案都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实用自由主义者在坚持竞争秩序的同时,对一定程度的集中化和垄断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因为这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采取先进技术从而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时,与弗莱堡学派和社会自由主义者不同,实用自由主义者主张用积极的经济政策来干预经济。
  德国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现实选择受到西方占领国对德政策和德国国内政治和经济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的左右。二战结束初期,西方占领国为了加强对德国的控制,防止德国再度成为战争发源地,对德国采取了惩治和限制性的非工业化政策。为了顺利实施这项政策,西方占领当局巧妙地利用工会和工人运动来制约垄断资产阶级,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工人阶级的力量,推动了德国社会主义思潮的发展,因此战后初期德国的新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比较孤立。
  随着战后东西方冷战格局的出现,西方占领当局对德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由对德国实行惩治、限制转变为对德国进行扶持和重建,德国西占区被纳入美国的欧洲复兴计划之中。西方盟国对德政策的转变,使社会主义和工人运动在西方盟国心目中的地位日趋下降,而包括大垄断资产阶级在内的企业家阶层的地位则逐渐上升,日益成为西方占领国恢复德国经济所依靠的主要力量。在德国战后初期的秩序政策大讨论中,企业家阶层始终支持在德国建立以自由企业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于西方盟国对德经济政策变化及其所引起的德国国内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使经济自由主义在与社会主义的论战中逐步占了上风。在此期间,西方占领当局任命路德维希·艾哈德出任英美双战区经济管理局局长,成为德国方面负责经济事务的最高决策者,艾哈德将市场社会主义方案付诸实施,从而使德国的竞争秩序带有实用主义色彩。
  二、战后德国经济竞争秩序政策的实践
  德国经济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护主要从立法和扶持中小企业两个方面进行。战前,德国是一个传统的卡特尔国家,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恢复,卡特尔与企业集中化趋势不断延续。为了保障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防止企业或企业集团对市场的垄断,德国于1957年7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根据该法,德国设立了三类卡特尔局,即联邦经济部长,联邦卡特尔局和州卡特尔局,其任务是:禁止一切妨害、限制竞争的行为;禁止一家或几家企业以各种形式垄断市场,占据市场优势;禁止为进一步垄断市场实行新的合并;禁止两家或几家大企业通过合同或协议在价格上、经营上统一行动。1968-1982年,卡特尔局对达成卡特尔协议的企业共罚款338次,总额达1.49亿马克,平均每年为1000万马克。《反对限制竞争法》在规定一系列禁止性条款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允许货币信贷及保险业等部门不受该法的约束,此外,还允许一些合法的合作方式,如合理化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等。
  《反对限制竞争法》被称为“德国的经济宪法”,它随着德国经济环境的变化而适时调整。从1957年到现在,它已被六次修订,最新的一次是从1995年开始,1998年5月在联邦议会和参议院获得通过的。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德国经济的欧洲化和全球化而进行的,其特征表现为凡是欧洲竞争法较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严厉的,均被德国接受。例如,取消过去在电讯、能源、邮政等传统自然垄断产业不受该法限制的规定,又如,按照过去的法律,只有当参与合并的企业中有一家企业的全球销售额达20亿马克,或者至少有两家企业的全球销售额达10亿马克,才需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但是修订后的新法规定只要参与合并的企业中有一家全球销售额达10亿马克,在德国销售额达5000亿马克,企业合并就必须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这种改革对强化德国的竞争机制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主要是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地位。例如,针对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取资金较为困难的局面,德国政府对它们实行了一系列的金融支持,包括通过建立“复兴信贷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供不需偿还的补助,对风险性高科技企业进行资本参与等。除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支持外,政府还规定在政府部门公共项目招标以及公共企业私有化时,应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由于政府的大力扶持,德国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率和竞争力明显提高,与此同时,德国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在生产专业化的基础上实行了广泛的社会化协作,一些着名的大公司,如奔驰汽车公司,西门子电气公司,大众汽车公司所需要的大量零部件都来自协作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已成为德国经济增长和维护市场竞争的重大支柱。
  德国的经济竞争秩序是以法律形式为基础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德国垄断活动的发展,保证了竞争的开展,但它仍然难以从根本上制止德国生产与资本的集中化趋势,正如德国经济学家格林所指出:《反限制竞争法》对支配市场的企业只规定了很弱的监督,在这一竞争秩序中出现的反对经济权力积聚和为了经济效率、更高的增长和企业主自由度又要求经济权力积聚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并未最终解决。因此,在法律之外,政府又规定了其他的促进竞争的政策措施,这种做法是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建立公平公正的经济竞争秩序时值得借鉴的。
《南方经济》广州71~72F8世界经济学彭涛20012001社会市场经济是使战后联邦德国在经济上迅速崛起的一种经济秩序,竞争秩序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本文研究德国经济竞争秩序的形成与实践。德国/经济竞争秩序/新自由主义彭涛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 广州 510275 作者:《南方经济》广州71~72F8世界经济学彭涛20012001社会市场经济是使战后联邦德国在经济上迅速崛起的一种经济秩序,竞争秩序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本文研究德国经济竞争秩序的形成与实践。德国/经济竞争秩序/新自由主义

网载 2013-09-10 21: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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