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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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行政管理体制问题
  行政管理体制是事关县(市)经济调控能力的重要因素。各地普遍反映的主要问题有:权力与责任不对等,县(市)对经济发展的调控有限,特别是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对县(市)域经济发展存在较强的制约;省直部门利益造成许多好的政策难以落到实处;县乡部门职责不清、收费养人现象依然存在、机构改革不彻底。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鼓励武汉周边地区及江汉平原部分县(市)率先发展的政策取向,采取突出发展重点、实行分类指导的办法,对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发展速度快的县(市)进行以下改革及政策性调整,扩大经济强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
  1、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赋予县(市)更大的经济管理权。
  第一,创新行政管理和行政审批方式。政府对投资和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要从“严入宽管”转变为“宽进严管”,从行政指令管理转变为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的法制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以下八项制度。
  ——强化“规则管理制”。行政审批机关把着力点从行政审批转为制订和发布普遍适用的规则、标准,通过对市场主体严格执行规则、标准来替代审批,实现监督目的。
  ——试行“告知承诺制”。对已明确准入条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行政机关要书面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法加强事后监督;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在履行审批手续时,也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建立“备案监管制”。对通过实施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当事人在实施具体行政为前事先向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即可按相关要求自主行使,行政机关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责成当事人事后补救。
  ——优化“窗口服务制”。对保留的主要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审批,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推行“一事一批制”。一个行政机关只能以一个内设机构(一个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务,并答复办理结果,不得由多个内设机构对外;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分别进行审批的,要把行政审批程序改为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程序,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完善“并联审批制”。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两个以上的行政部门分别进行审批的,要明确直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并转告非直接受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批并出具批件,或者以会审、会签、联合办公等方式审批。
  ——探索“网络办公制”。通过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服务平台,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和网络办公服务,强化网络的政策咨询、资料下载和网络备案功能,条件成熟的地方应率先推行“网上审批”,提高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实行“政务公开制”。除涉及国家保密法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每一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条件内容、时限、程序等都必须按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群众、有利于监督的要求,采用政府网站、公开栏、告知牌、电子触摸屏、服务指南等多种形式,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和监督。
  第二,改革省对市、县的审批组织体系。简化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间,节省审批成本。具体改革办法建议如下:一是“横向集中”。就是建立省行政服务中心,将省直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门式审批”。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由正在组建的省直登记注册中心暂时履行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二是“降低重心”。就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在汉省属企业及武汉企业的审批下放给武汉市政府或市直部门,不宜下放的可采取委托制或备案制改革;对其它各地的行政审批,能下放的也尽量下放,不能下放的可采取授权审批等形式进行改革。三是“纵向归口”。就是对地级市、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综合性行政审批(涉及多个部门),由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统一向省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办理,将行政审批改为行政系统内部事务。单项审批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同一部门的不同事项的审批也应相应集中,以方便申报人。
  第三,突出抓好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工作。具体政策建议如下:一是鼓励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取消所有制限制合法投资行为的相关行政审批。二是正确界定基本建设程序中的投资者行为和行政行为,取消属于投资者行为的行政审批环节。三是省除对国债项目、省级预算内项目、统借统支国外贷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领域、战略性资源开发、关系公共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继续实行审查批准外,其它项目不再审批。对建设性项目、技改项目和外资项目的审批权,凡省下放给市(州)的,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下放到县(市)。四是投资主管部门对不是政府直接投资(参股)建设项目(含外资项目)根据性质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对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公益项目、权限内项目仅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开工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对权限外项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报批;对其它项目,能够自行平衡资金来源和落实建设条件的各类企业的投资项目,均由企业自主决策,投资主管部门可实行备案管理。五是对各类投资项目,非投资主管部门一律通过参与主管部门与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的互联审批或采用非审批方式参与管理,取消独立行政审批环节;对无基本建设内容的技术改造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由政府招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规划、环保可保留简化核准环节外,其他环节取消行政审批;由政府连同方案招标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投资项目(相关控制指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管理目标在评标及修正方案中实现),取消所有环节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六是积极探索实行环境污染物排放交易制度,取消相关行政审批的可行性。
  2、改善垂直部门的管理。对有关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证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条块分割”的情况,我们建议建立和完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地方党委协管机制。对省垂直管理部门在县(市)级延伸机构领导班干部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校、政府的意见,垂直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县(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制定相应的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建立垂直管理部门与县(市)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的联系制度,将垂直部门的绩效考核与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加强垂直部门与所在地的协调与配合。
  3、进一步推进县乡机构改革。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理顺职能,精减财政供养人数,推进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改革的思路可考虑如下:一是加快县乡机构编制立法,实行机构编制法制化管理。建议由省编办会同各市(州)政府和编办对各县(市)乡机构编制情况进行一次普查,然后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农民负担水平、财政收支水平)状况合理确定机构编制数量,对县乡机构编制实行量化管理。凡是农民负担过重、财政状况严峻的县乡一律实行“精减人员”的改革;凡是政企不分、职能不清的部门一律进行调整和归并。二是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收回所有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取消所有事业单位行政性收费职能,所占用的国有资产一律交由国资管理部门管理。对自收自支的事业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办法,或改为与政府脱钩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改为公司式的法人组织;对行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与事业编制进行清理,将非行政管理的内设事业单位推向市场;对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严格编制管理,并逐步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改为社会中介机构或公司式企业组织。三是建立编制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约束机制。通过统发工资,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手段,切断各类机关非预算收入的来源。
  4、理顺直管市管理体制。将部分县(市)改为省直管市是省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重要措施,对促进仙桃、天门、潜江经济发展产生过良好的政策效应。但随着县(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体制上的弊端也随之产生。如仙桃反映,该市的资金和物资流向是武汉方向,但由于银行机构划由荆州的的相应机构管理,带来很多不便;银行贷款权限原来本市可以审批200万,现在50万以上的都要报荆州相关银行审批,导致贷款不及时,有的甚至不能到位;电力局属荆州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农业生产;武装部属荆州管理,而交通战备又属省管理,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可实行两种方案进行调整。一是保留现有的直管市体制,对直管市的金融、电力体制进行改革,比照省对地级市的管理方法进行调整;二是取消直管市管理体制,扩大现有直管市行政管理范围,将他们升格为地级市。
  5、保留撤县建区的新城区县级管理体制。为推动城市化进程,我省先后将部分县(市)改为城区,但以农村为基础的二元经济格局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为保证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有较大的自主权、调控权,我们建议,对宜昌市的夷陵区、襄樊市的襄阳区、咸宁市的咸安区、随州市的曾都区继续保留县(市)管理体制,维持五年不变;将其它以县(市)为基础的城区(含武汉市的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纳入县(市)域考核范围,享受省支持县(市)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二、关于财政体制问题
  各地反映最为集中的是,去年省政府调整了省对市、县的财政体制后,省、市上收部分加重,地方财政风险加大,财政困难状况加剧,挫伤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由于财政困难,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承诺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影响了招商引资效果。如:夷陵区反映,虽然2002年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6%,但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减少4600万,减少本级净财力1800万。去年夷陵区财政收入本来可以达到5个亿,但实际只收了4.65亿,原因是多收100万要向上交73万,区里只有27万。大冶市反映,自1994年分税制以来,全市财政收入净增20943万元,增长5倍,而市级财力净增16100万元,增长3.68倍,仅占财政收入增量的76.88%;2001年该市“两税”收入突破亿元,比预算增收1155万元,但地方财政可用财力仅增加360万元,仅占“两税”增量的31.17%,地方财力的增长抵不上对上作贡献的速度。此外,县(市)还反映,近几年来,中央和省市出台的财政增支政策日渐增多,财政支出刚性越来越强,县(市)级财政保工资、保社会稳定、保法定支出的压力愈来愈大。如果县(市)财政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兑现各项支出,必将重新出现财政赤字。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
  1、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关系。按照“谁决策、谁办事、谁拿钱”的原则,明确划分各级间的事权和支出范围。今后,凡是省、市针对县(市)的行政性法规和政策措施,首先要征求县(市)意见,在政策法规的内容中,不得对某项事业的投入作出硬性规定;进一步增强县(市)级财政预算的独立性,今后凡是下放到县(市)乡两级政府的事权,由县(市)乡政府自己决策,自己提供财力保障;凡是县(市)乡政府不能决策的事权,不应由县(市)乡政府提供财力保障,上级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提供所需财力;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同时,按照分税制的改革方向,除一些国家控制的行业外,一般竞争性领域应逐渐打破按隶属关系划分各级税收收入的方法,实行按税种比例分成,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维护企业利益、优化发展环境的积极性。
  2、进一步完善省与县(市)的财政分配关系。建议在确保省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非税性财政收入的返还,缓解县(市)乡财政困难。一是加大对县(市)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调整中央、省、市对下转移支付结构,扩大一般性、固定性转移规模,压减专项拨款,建立起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重点补助到县(市)乡;二是提高省、市建设资金、国债资金用于县(市)乡的比例,加强县(市)乡交通、水利、环保、通信、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对各部门依法收取的各项规费,在保证上交中央财政的基础上,省、市收取的部分,应加大对县(市)的返还比例,返还比例由各规费收取部门提出后报省政府统一审批,保证在原有的基础上能提高10%以上;四是调整各税种在省、市、县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城市支持农村的原则,减少市级分成比例,将县(市)分成比例提高2-3个百分点;逐步减少县(市)乡财政体制性上交,减少向县(市)乡的政策性筹集资金。
  3、积极推进县(市)级财政改革。一是大力推行财政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综合财政预算、政府采购、乡镇零户统管、县(市)直财会集中核算等财政制度改革与创新,实现县(市)级财政的增收节支;二是加快推进县(市)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调整和完善县(市)乡财政体制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积极推行乡财县管乡用;三是严格县(市)乡机构编制管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实行省对县(市)乡的转移支付、财政补贴与省对县(市)乡核定的财政供养人员挂钩的制度;建立县(市)乡行政首长专项审计制度,对任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进人和政府债务进行年度审计,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
  4、逐步化解县(市)乡债务风险。据监利县反映,该县各级政府各种显性债务包袱高达14.2亿元,其中:县级6.4亿元,乡级3.9亿元,村级3.8亿元。分项目为:国债转贷1055万元,借上级周转金1570万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6012万元,农村基金会贷款20978万元,“普九”欠债12565万元,粮食企业亏损挂账48730万元。沉重的财政包袱造成工资难以保证按月发放,专项资金只能列收转存。针对这些特殊情况,建议在加大省、市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对县(市)所欠的历年财政周转金、农业综合开发回收资金等,暂时予以搁置;对因防洪、抗旱、“普九”教育、粮食挂账等形成的债务,可由相关省直部门在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债务计划,帮助县(市)缓解财政压力。
    三、关于农村金融与民间投资问题
  在农村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地方财力紧张、招商引资有限的情况下,银行贷款是县(市)域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但调查中所有县(市)均强烈反映贷款难、难贷款。在信贷管理体制实行了比较集中的管理模式后,信贷管理审批权一律上收到省分行直至总行,基层商业银行贷款权限弱化,县(市)行成为上级行的“增存部”、“蓄水池”,县(市)域经济发展项目无论市场前景怎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如何,均不能及时取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往往形成项目评估、可行性分析与资金到位相脱节。金融机构反复强调小额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但实际是“雷声大,雨点小”,银行惜贷现象严重,导致农村最为紧张的生产要素——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或外地。如京山县,储蓄存款达到30多亿,2002年新增6.2亿,但新增贷款微乎其微,花费大量精力和成本引进的外地资本仅1.5亿,不到新增存款的1/4;2002年仙桃市各项存款余额52.8亿,各项贷款余额48.61亿,存款大于贷款,但金额部门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却不断减弱。信贷资金投入失衡,导致经济与金融的相互作用在农村区域得不到体现,势必进一步加剧城乡经济发展“剪刀差”,冲击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地位。根据各县(市)反映的农村金融部门,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县(市)信用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和帮助金融部门依法收贷收息,落实金融债权,打击各类逃废债务行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银行信贷部门的沟通,尊重银行信贷行为的自主权,主动为企业和银行牵线搭桥,在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获得银行部门的资金支持,为种类金融机构创造优良的外部经营环境。建议由省政府与人行武汉分行组织对全省县(市)进行信用评级活动,促进县(市)信用建设,为银行加大对县(市)域经济的支持搭建“信用平台”。积极推行企业信用卡,个人信用卡制度,利用现代信息网络进行各类信息资源的整合,做好县(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积极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省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市、县担保机构的风险;探索和鼓励发展商业担保公司和互助担保基金。
  2、积极争取银行的信贷支持。一是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县(市)乡设立分支机构,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增强其资金实力,引导和促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二是帮助金融机构进一步搞好小额农贷推广工作,扩大发放对象,增加贷款额度,改进贷款期限管理,满足不同层次农村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三是鼓励金融机构继续探索推广保全仓库、债权质押、联保贷款等行之有效的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方式,推行票据融资,扩大县(市)域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范围;四是支持金融机构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基层金融机构增加对县域贷款,扩大县(市)支行信贷权限,积极开拓适应中小企业和县(市)经济特点的信贷品种、融资产品,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五是适当扩大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调动银行支持县(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3、净化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网点在县(市)经济区域的市场退出,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地位显得日益重要。而农村信用社由于多年来积累的历史问题较多,包袱较重,肩负的职责与自身的能力不相匹配,急需出台一些扶持政策,如税务部门适当减免税收、财政部门加大支农力度、地方政府减少行政干预、中央银行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逐步发挥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与此同时,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力度,对基础较好、资产优良的信用社支持其发展成为农村商业银行。
  4、大力推进地方非公开资本市场建设。一是要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研究和学习上海的经验,把我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作为建设和完善非公开资本市场的主要突破口,通过市场整合、加强法规建设、完善运作机制等办法,尽快形成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为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构筑资本流动重组的重要市场平台。二是大力发展信托、基金等投资工具,为社会资金进入投资领域提供渠道。当前可考虑推出几个具有明显回报预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信托投资,并探索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投资基金,集中分散的民间资本,通过专业机构的运作,进入县(市)投资项目中去,以解决民间资本普遍规模较小,难以进入大中项目的问题。三是大力发展风险投资。针对民间资本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考虑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先导,吸纳社会资金参入,按风险投资机制运作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专门用于扶持那些具有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外资发起设立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按照有限合伙制组织设立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四是鼓励发展各类服务于县(市)经济发展的投资中介机构。
  5、鼓励机关干部创办、领办、参股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鼓励机关干部参股企业是沿海发达地区的首创,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改善投资环境。去年以来这种办法开始进入我省少数县(市),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针对当前即将开展的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中干部难以分流的现实,我们建议学习沿海的做法,推广仙桃、宜都等地经验,鼓励党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人员离岗分流,创办民营企业、从事个体私营或到民营企业就业;鼓励党政机关干部保留公职到民营企业工作,创办领办民营企业;在职的党政机关干部,除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工商税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资办)、行政服务中心(投资服务中心)的干部外,鼓励其他干部以参股形式,参与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关于改进和完善土地管理问题
  土地是支撑县(市)经济发展最为宝贵的战略性资源,也是加快县(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地价的高低成为各地招商引资的重要法码。推进县(市)域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都离不开土地的合理流转。但在现实操作中,各地都反映项目建设用地报批难,审批期限长,收费项目多,征地成本高,不利于“一主三化”方针的贯彻和落实。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出台的背景和出台后各地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的差异性,借鉴沿海省市的做法,我们建议在非正式公开的前提下,试行以下改革措施:
  1、改革土地使用审批方式和办法。对非土地管理法设置的前置审批条件一般改为后置审批或事后监督,国土资源部门不再代收代缴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营业税和国有土地使用税,也不再将这些费税的征缴作为审批用地的前置条件来审核;对土地法有严格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可推行“一事一批制”,特事特办;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土地使用审批的内部会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内部集中办理、限时办理。
  2、减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据宜都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资料,县(市)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有14项之多,而且许多收费上交的比例很高。建议在现有的基础上,简化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一是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分地区的征地成本价格标准,以便统一规范征地的成本价,防止地价过高或过低影响经济建设和浪费土地资源;二是对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地方政府或使用者先行承诺,能自行解决占补平衡的,原则上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三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收的部分外,省、市(州)留用的部分,应适当降低比例,其余部分直接交由县(市)财政,实行专款专用,省、市集中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2003-2007年暂留县(市)按规定使用;对县(市)工业化、农业产业化项目用地,各项规费收取标准按法定低限执行;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四是对县(市)招商引资的大中型工业项目、高科技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建设用地实行免交水利建设基金或先交后返的优惠政策;五是积极争取国家整体降低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3、放宽县(市)供地权限。按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土地一经征用后,县(市)有1公顷的供地权,市(州)有2公顷的供地权,武汉市有6公顷的供地权。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议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县(市)审批权限,将市(市)、县(市)的供地权分别提高到4公顷和2公顷。在规定范围内市、县可先行供地后办手续。为解决按最高法定年限出让、一次性缴土地出让金、供地成本过高、企业难以承受等问题,可探索租赁性供地、参股式供地等办法,由县(市)办理供地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适时期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用地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的,经依法审定后,具有法律效力。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许多县(市)反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复杂,修编年限过长(一般为五年),而城镇建设规划修编的时间则比较短,两种规划难以协调。为此,建议省国土资源厅尽快组织对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对县(市)域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可按法定要求提前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年度执行计划的调整工作,满足县(市)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正当需求。积极做好县(市)间的年度土地供求的调剂工作,确保年度用地满足经济发展的合理需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把招商引资计划项目、民营企业计划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高科技项目等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生产性项目用地。
  5、灵活处置企业土地资产。县(市)经济发展在对各类企业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其土地资产的处置,一律享受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一是对民营企业投资高科技项目的供地,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民营企业投资一般性生产经营项目,或采用租赁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年度缴纳租金,在租赁期内可转租、抵押、作价出资、作价入股;三是民营企业参与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属于划拨供地目录范围内的,中方企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四是在民营企业参与投资的企业改制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只要原土地面积、界址、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手续从简,直接过户,只收取工本费;发生变化的,可由企业自主确定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地箱测量,国地资源管理部门只审查勘测定界成果,不予收费。
  6、做好农业结构调整中的用地服务工作。凡涉及到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用地,如不改变农地种植、养殖用途,经当地国土和农业部门共同认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注明实际地类,登记在册;涉及到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以租赁的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可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时,办理征后出让手续;进一步调整农用地范围,在不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前提下,将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用地、坑塘水面用地、养殖水面用地、农田水利用地、田坎用地、晒场用地等一律纳入农用地管理范围。
    五、关于推进“一主三化”的其它问题
  省委、省政府提出发展县(市)经济的“一主三化”方针后,各县(市)普遍表示拥护和支持。但实际过程中有些问题应引起重视。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与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小城镇管理体制与户籍制度改革等问题。根据省内有关县(市)的建议和沿海相关经验,我们建议:
  1、进一步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切实搞好县(市)乡公路建设,改善农村交通条件。鼓励县(市)贷款修路,落实省支持县(市)乡公路建设的资金配套优惠政策;对在省内交通主干道以外的县(市),要加快主干道的延伸,消除交通死角;对确实因交通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县(市),省、市两级要给予特别扶持,帮助解决交通“瓶颈”制约。二是抓好县(市)城区电网改造工程,提高县(市)城区供电能力和水平。三是搞好县(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提高农村防洪、抗旱能力,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四是按照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加大省、市财政对农村文化、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2、认真抓好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建设工业园区是通过创造“小环境”来发展县(市)经济的重要途径,是被沿海发达省区所证明了的有效办法。省、市政府应允许各县(市)依法在园区内进行各种新体制的试点,允许县(市)按项目分期征用园区建设用地,允许县(市)用税收优惠的办法解决园区的招商引资问题,允许县(市)用财政贴息、城市资本营运等办法来解决园区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问题;省政府相关部门在对现有工业园进行摸底的基础上,搞好全省工业园区规划,出台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园区建设前期投资大的问题;引导县(市)发展县乡民营科技园区,提高省支持民营科技园区的覆盖范围;制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避免新一轮的产业趋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对外招商引资的恶性竞争。
  3、加大对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落实力度。各县(市)反映,今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非常实在,关键在落实,在这方面我省是有教训的。各地希望省能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促进各县(市)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我们建议农业产业化要以项目建设为中心,把国家、省确定的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落实到县(市)乡和项目、企业、农户上,并建立相关部门的责任制,将相关部门支农绩效与部门预算结合起来,确保国家、省的资金扶持及各项优惠落到实处。大力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和标准化生产,重点扶持一批国优、省部优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的发展。大力加强农村营销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各类农村社会中介组织和以营销为目的的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省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商品化程度。
  4、进一步推进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小城镇管理体制和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处理好小城镇建设的产业布局和城镇规划的关系,增强小城镇吸纳农民进城的综合功能。一是进一步理顺小城镇的管理体制。借鉴沿海做法,对基础较好、规模较大的城镇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赋予一些经济强镇在干部管理、项目审批、城镇建设等方面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建立镇级金库;对县(市)一级的建设、规则、房产、建筑等部门改革为大建设局系统,减少行政环节,提高行政效率。二是坚持以产业聚集促进城镇建设,促进乡镇块状经济的发展,城镇规划应以产业规划布局为中心,以产业发展来建设相关配套设施。三是对农民负担水平较低的乡镇,恢复其收取小城镇建设配套费,保障乡镇建设的正常管理和维护。四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城镇常住人口的入户条件,取消进城人口的指标控制;鼓励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进城落户,在子女入学、就业、社保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允许进城农民保留承包土地,解决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
  县(市)经济发展涉及到许多方面,是一个系统工程。以上仅就调查中各地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们将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咨询与决策武汉10~13F107城市经济、区域经济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20032003调研组成员 尹光志 施水洲 刘月明 华洪清 王超美 作者:咨询与决策武汉10~13F107城市经济、区域经济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20032003

网载 2013-09-10 21: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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