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再就业财税优惠政策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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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已成为我国的一个严峻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整个社会的就业率,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保持社会稳定,财政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积极的财税政策将在解决就业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将从目前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在解决失业问题中的作用以及改革方向作些基本探讨。
  一、我国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对失业下岗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鼓励新办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吸收失业下岗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的从而减免有关税费。
  2.鼓励现有商贸、服务型企业吸收失业下岗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从而减免有关税费。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部分经济实体,给予税收政策优惠。
  4.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部分经营实施税收减免。
  5.提高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上述再就业财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收失业下岗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就业等措施,对解决我国目前再就业问题、缓解我国全社会的就业压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解决我国就业问题,根本途径是扩大劳动力需求,财税政策要发挥政府职能,发挥税收杠杆导向作用,促进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并着眼于长远,提高我国整体的教育素质和职业技能,减少在长期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失业;同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的再就业。
  (二)现行再就业财税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更多的侧重于“扶贫”性质,临时措施多,过渡色彩强。从就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规定的内容看,其中大部分的优惠规定是针对我国最近一段时期的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问题而颁布的。原有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是针对早期的“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就业问题而颁布的。从这些相关税收优惠和措施的内容和实际运行的效果看,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给予的税收优惠面窄、门槛高。一些下岗职工真正能够享受到的税收政策较少,因为一些下岗失业人员由于对政策了解不够,不愿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也有一些领了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合适的经营项目或者由于担心经营不善,觉得领取低保和失业金比税收优惠更实惠。此外,其他一些项目收费的存在减弱了税收优惠的效应。
  2.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得到切实执行。首先,对于国家规定的有关就业的税收优惠,各地做法不一。其次,由于各部门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认识不同、重视程度不同、工作效率不同,这些都导致了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滞后。再次,一些地方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还存在思想顾虑,怕税收减免而影响业绩,导致工作缺乏力度。
  3.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比较单一、适用范围小,未能形成具有明确目标的政策体系。如集体企业下岗人员享受不到再就业扶持政策,现行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没有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在内,影响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其次,直接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较为分散,临时性强。
  4.部分企业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避税暗道。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材料看,部分高技术、营业额较大而用工较少的企业,非常容易享受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很难享受到政策的优惠。道理十分简单:对于一个用工五、六百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是极为困难的,而对于用工量较少的服务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却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且能“名利双收”。
  二、制定解决就业的财税对策
  (一)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导向作用,扩大劳动力需求
  1.运用税收政策,调节产业结构
  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往往具有较大的就业容量,而且投资少,见效快。发展第三产业,将第一、二产业人口向第三产业转移,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企业隐形失业严重的途径。
  国家近年大力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希望通过第三产业的发展吸纳大批下岗和失业人员就业,但第三产业的发展始终上不去。其原因除了是因为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发展滞后制约了第三产业进一步的发展外,另一方面是因为第三产业中相当一部分行业的投资收益率太低,不具有投资吸引力,而那些投资收益率较高的行业又是一些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较高的行业。这一情况说明,通过减免税收等办法对那些有劳动力需求、容纳就业较多而利润较低的行业给予税收上的扶持,是十分必要的。
  在创业初期,可对一些经营利润低和吸收较多劳动力的企业减免税,使它们的利润率不处于较低的水平,为这类企业的发展营造宽松环境以扶持它们的发展,使其发展空间更进一步,可以制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除了采用减免税的税收优惠,还可以对第三产业的不同行业类型采用差别税率,对一些向社会提供较多就业岗位的行业,通过税收政策对这个行业加以扶持,即对该行业实行较低的增值税率或所得税率,使其资金利润率不致为负或不与平均利润率水平差距过大。这样可以保证这些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2.运用税收政策、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减少地区差异发生的结构性失业
  对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给予合适的税收优惠,以利于该地区更好地吸引外资和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的剩余资金,推动中西部经济的发展,从而提供更多的新的就业机会。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以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吸纳大量外资来投资办厂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吸纳劳动力都起了很大作用。目前,可以考虑在一些欠发达和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地区,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以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外资来建办劳动密集型企业。以捷克政府为例,捷克制订的吸引外资奖励政策,在高失业地区,只要投资500万美元即可享受政府奖励,包括5~10年的税收减免,同时企业每创造一个就业机会还可获得特殊创就业奖励,最高额为每人20万克朗(约33克朗合1美元)。至2002年底,捷克共吸收外国直接投资265亿美元,在外企工作的员工人数已占到劳工总数的20%。
  税收政策上可采取给予落后地区中的一些重要产业部门和企业以投资抵免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提高资本积累能力,扩大生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采掘业、矿产业这些利用自然资源较多,同时吸引劳动力较多的中西部地区的重点产业,给予减免资源税,增加增值税抵扣项目的优惠,减轻其税收负担。
  3.运用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在抵御失业冲击、增加就业方面具有大型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截止到2003年6月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为270万户,从业人员3562万人,注册资本金总额29000亿元,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新兴产业的出现,中小企业在安置劳动力、增加就业岗位方面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小企业对于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具有如下的优势:(1)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劳动力的容量很大;(2)就业门槛较低,对低文化技术水平的劳动力的就业限制比较少;(3)技术起点较低,投资需要较少,易于创办;(4)能够创造大量的投资和消费需求,反过来又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服务业的发展创造广阔的空间。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多数国家都在统一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自筹资金提供便利条件。我国可根据实情,将发展中小企业与实施职工下岗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积极鼓励支持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对其所办的小企业适当减免税收,并提供一定的税收宽限期,可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如英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比大企业低10个百分点。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在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同时,还可以对中小企业实施其它优惠政策。鉴于我国当前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对安置失业人员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可享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定数额费用的优惠。或者补贴给接收就业人员的企业,以用于安排就业的各种费用。法国政府为满足地方扩大就业的需要,曾规定中小企业每年扩大招工一名,可从政府得到4000法郎的津贴。同时,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科研创新,引进先进技术,允许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提高折旧率,并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从政策上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4.运用税收政策,发展多样就业形式
  发展社区服务业,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促进再就业,不仅对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缓解我国未来总体就业供求矛盾、进而对整个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据统计,广东省全省城镇从事非全日制、自谋职业等各种灵活形式就业的人数达500万人(不含外省劳力),约占城镇从业总数的50%。随着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以及家庭小型化、住房单元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活现代化的一系列变化,目前社区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社区就业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政府在促进传统社区服务业升级的同时,应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来促进社区服务产业化,发挥社区服务业在解决就业问题中的优势。从税收优惠政策出发,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特别是对微利服务项目应落实各种税收和减免行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人们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创业,从而使社区就业真正成为新的就业增长点。
  由于社区服务业中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钟点工、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政府应建立与发展多种灵活方式就业相适应的劳动保障制度,实行灵活的社会保障缴交和待遇核发办法。比如,广州市制定了《社区就业服务岗位资助办法》,对组织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由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养老保险费资助和1000~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如果非正规就业形式得到应有的劳动保障制度,社会将发掘更多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
  (二)财政贴息和贷款担保
  融资困难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是各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着的共同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发达国家已有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由政府建立担保基金,并提供财政贴息。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企业和密集劳动性企业提供财政贴息和贷款担保。首先,应在财政预算中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对能够提供大量劳动力的生产和建设项目予以贴息。其次,财政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推动和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步伐,同时也要针对我国失业下岗的人员情况,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建立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计划,政府为具有可行性和发展的创业贷款予以担保。比如,韩国政府为鼓励年轻人和失业者创业,安排了长期低息贷款用于创业基金。意大利政府为鼓励自谋职业的发展,在2000年推出了“荣誉贷款”计划,对合适的自谋职业者提供特定的培训,对创业计划进行全面的可行性论证,并提供一定的创业贷款。
  (三)开征社会保险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一个统一的失业保障制度体系,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多种形式的再就业服务,缓解因失业导致的城镇贫困及与之有关的社会、经济矛盾,保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基本稳定势在必行。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失业保险覆盖面窄,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制约了其保险功能的良好发挥;二是失业保险筹资渠道单一、不稳定;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缺乏良好的管理;四是支出结构不合理,入不敷出现象严重。
  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税;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三是职工工作时缴纳的保险金。可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为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比如,在德国和法国,政府向企业和雇员征收社会保险税,德国雇主和雇员都按雇员工资的9.25%缴纳养老金,法国则是雇员4.8%,雇主8.2%。一部分税款用于失业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障,一部分用于再就业的培训计划。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征收税率,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税,参保企业和参保人依法纳税,以改变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难的状况。统一的社会保险税有利于社会保障收入的稳定、可靠;有利于失业人员转变就业、择业观念,从而促进社会再就业。
  (四)鼓励发展教育、加强就业培训
  目前在我国失业人员中,低学历、职业技能低人员占了主要比例。因为我国整体教育素质低,同时我国职业教育和培训滞后,导致了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首先,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教育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的投资力度,改善我国过剩劳动力素质。加强社会职业培训与再就业培训,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就业训练中心3465所,社会培训机构17350所。1998年以来,在全国30个城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累计培训了下岗失业人员360万人次。2003年,全国共有近28万人参加了创业培训,其中有近14万人成功创业或自谋职业。政府可运用税收政策,对社会上依法成立的专门提供就业培训的机构,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又如,美国华盛顿州税收优惠措施规定,企业如已获准加入贫困地区延迟缴纳或免征销售税和使用税计划,并免费为其员工提供就业培训,则可获得商业及职业税优惠。在英国,雇主每雇用一名不满25岁的青年即可减税60英镑,条件是每周为该青年提供一天培训。
  据统计,2003年我国从业人员达到74432万人,但在全国的企业在职职工中,当年接受各种岗位技能培训的只有3400万人次,职业再培训程度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增加教育投资,允许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费用金额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中,增设教育费用扣除项目,对用于个人和子女的教育投资可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广东财会广州41~44MF1体制改革伍穗冰20072007
伍穗冰,广州市钮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作者:广东财会广州41~44MF1体制改革伍穗冰20072007

网载 2013-09-10 2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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