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均衡协同发展战略下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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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和发展多层次发展极是我国初等发达时期非均衡协同发展的战略重点
  (一)经济发展极的空间层次性
  发展极从地域空间上来讲就是不同规模的城市或城市群。M·珀努尔认为由极独立地向外发出或向它汇集的流量(生产流、劳务流与资本流)必定具有一定的影响范围,从地域空间范围来看,发展极流量交换范围可能只限于极所坐落的地域;也可能对整个区域或国家产生效应[2]。根据这种判断标准,发展极的层次性可分为作用于地方经济空间的乡镇发展极(增长点)、县域发展极和地域发展极;作用于区域经济空间①的区域发展极;作用于国家经济空间的国家发展极。从我国多层次经济发展极体系来看,乡镇发展极(增长点)是指乡镇级的中心镇,县域发展极一般是指县级行政机构所在的城镇和县级开发区,地域经济发展极一般是指地市级城市,区域经济发展极主要是各省、市、自治区一级行政机关所在的城市或和计划单列市(大连、深圳、厦门、青岛和宁波)。国家发展极一般是指以某些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群或区域,一般认为我国目前全国性的发展极有三个,一是以广州、深圳为极核的珠三角城市群;二是以上海、南京和杭州为极核的长三角地区;三是以北京、天津为极核的京津唐城市群。
  (二)经济发展极的阶段性
  发展极是通过极化和扩散来与其作用的区域交换流量。赫希曼认为发展极发挥以极化效应为主到发挥以扩散效应为主,要经过一定的过渡时期。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当发展极确立后,发展极要先经过以极化为主的极化过程,再到以扩散为主的扩散过程。通过极化过程使区域经济系统由孤立分散的均质无序状态向局部集聚不平衡的低级有序状态发展;通过扩散过程使区域经济系统由低级的非均衡发展转向高级的相对均衡发展。因此根据发展极所处的过程,可分为处于形成过程的发展极、极化过程的发展极和扩散过程的发展极。其中扩散过程又可分为扩散初期、扩散中期和扩散后期。处于扩散初期的发展极,其经济实力已达到一定水平,资本等生产要素有向外扩张的动力,此时扩散效应开始大于极化效应;处于扩散中期的发展极,如要进一步发展,必须向外扩展,其扩散效应大于极化效应;处于扩散后期的发展极已具有较高经济发展水平,此时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调整产业结构,使产业进行较大跨度的区域转移,向低层次发展极扩散,促进产业升级,培育新的优势产业或产业集群,使发展极向更高层次或更高发展水平转变。
  (三)我国多层次经济发展极体系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如果将不同等级的城市(包括城镇)作为相应层次的发展极,同层次发展极所处的阶段也是不一样,使我国发展极体系既有层次的差异,也有所处过程不同的差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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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我国多层次发展极体系
   二、非均衡协同发展战略下的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目标的内涵与战略选择
  金融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促进经济发展,金融发展战略要适应一定时期内经济发展战略,满足经济发展战略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城市地方金融主力,其发展战略必须适应我国初等发达时期建立和发展多层次发展极体系这个战略重点。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战略使命应是当地发展极的金融支撑,这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历史使命,也是其生存的基础。
  发展极金融支撑的基本内涵为:城市商业银行应围绕发展极的成长而发展,即始终为不同层次不同发展阶段的发展极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见表1)。在开放经济下,资金的同质性和趋利性使金融资源可在不同区域间流动,而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的地方性使得它们所拥有的金融资源最具有稳定性,这使得城市商业银行能对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持久的金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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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战略使命,我们认为我国初等发达时期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应为:立足发展极建设,有效利用政府支持,大力融通资金,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在发展极形成、极化和扩散过程中金融支撑的特定功能,建成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具有区域特色、业务特色、社区文化特色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四、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重大问题的讨论
  (一)是否有必要组建更多的城市商业银行
  在多层次发展极体系的建设中,国家发展极和部分区域发展极的建立和发展主要是国家层面的发展问题,由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绝大部分区域发展极及以下层次发展极主要是地方层面的发展问题,一般是由各级地方政府引导建设和发展。目前作为区域发展极的省会城市都设有城市商业银行(拉萨除外),大量的地域发展极所在的地市级城市尚没有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而在我国多层次发展极体系中,地域发展极所在的城市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往上是省会城市(即区域发展极),向下是县域发展极(属于农村发展极)。与省会城市发展极相比,其数量多,辐射面广,与县域发展极相比,城市级城市发展极常常是本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商业和金融中心。所以地市级城市发展极的培育和发展是我国多层次发展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地市级发展极通常不是国家重点发展的对象,主要由地方政府建设和发展。目前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只有117家,扣除30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只有80个地市级城市拥有城市商业银行,而且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地区。尽管大部分地市级城市都有城市信用社,但城市信用社是一种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规模较小,只有将它们组建为城市商业银行才能形成对地方经济发展极提供金融支撑的合力。所以,从对地方经济发展极提供金融支撑的角度来看,应该组建更多的城市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战略使命要求组建更多的城市商业银行。而以战略眼光来看,地方政府也应该积极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和改革,这是因为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是地方金融安全的重要影响因子,另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内,地方政府的参与和适度干预对城市商业银行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是有积极作用的[3],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和发展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城市商业银行是否有必要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2004年9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有关人员表示,在满足各项监督要求并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达到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等以上水平的城市商业银行,银监会将会逐步允许其跨区域经营。2005年底上海银行获准在宁波市设立第一家异地分行,这表明城市商业银行单一城市经营模式被打破。对于这种发展趋势,有人赞同,有人反对,见仁见智。赞同的理由主要有:一是跨区经营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二是跨区经营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拓展业务发展的空间;三是有利于增强城市商业银行竞争能力;四是有利于创造条件,积聚力量,推进城市商业银行间重组,等等。反对的理由主要有:其一,城市商业银行跨区经营与我国银行业的总体战略方针相悖;其二,与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定位相违;其三,认为推进城市商业银行间兼并重组既无意义,也无可能;其四,上海银行、北京银行等跨区经营只能作为特例[4]。
  上述争论应从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角度来考虑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走向。城市商业银行作为经济发展极金融支撑的战略使命,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战略定位是为整个发展极提供金融支撑②,这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应自始至终为发展极提供金融支撑,并伴随发展极的发展而成长。由于发展极的层次性和成长的阶段性,城市商业银行为不同层次发展极和同一层次发展在不同成长阶段提供金融支撑的空间应该有差别(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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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表2可知,对地域和区域发展极而言,处于形成和极化阶段时,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区域应为其所在的城市;处于扩散阶段地域发展极的城市商业银行经营可以扩展到县域,区域发展极中的城市商业银行经营可以先扩散到城市所辖县市,再向省内扩展③。国家发展极常常由几个相邻的、经济水平较高的区域发展极通过“点式”或“面式”扩散,联成网络,构成城市群或城市群区域,成为国家发展极。因此,国家发展极在形成和极化初期,城市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应是单个城区内;扩散初期阶段,城市商业银行经营可在城市群或城市群区域内扩展;极化后期则可以向全国扩散。所以位于京津唐国家发展极的北京银行,位于长三角国家发展极的上海银行跨区经营是完全可以的。同样,其他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处于扩散阶段的区域发展极中的城市商业银行在省内扩展也是可行的,但随着地域发展级由极化向扩散阶段发展,将会有更多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城市发展极周边县域设立分支机构。
  (三)城市商业银行是否有必要广泛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
  近几年来,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已成为我国银行改革的核心工作。中国银监会也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广泛吸收境外战略投资者,认为境外战略投资者引入后,可在银行公司治理、管理体制、资本补充、产品开发、人员培训和市场声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第一,充实城市商业银行资本金不一定非要国外投资者,国内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也可以介入;第二,如何界定境外投资者就是战略投资者;第三,境外投资者有可能对国家民族金融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第四,从改善治理结构来看,东欧国家银行的实例说明,国外战略投资者入股比例低于25%时,对银行绩效影响很小,只有超过75%,才会有显着影响,而国内引进外资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都没有超过25%[4][5]。
  由于监管方的主要职责是保障金融安全,因此站在监管者的角度,银行越大越安全,而且有国外银行入股也能向公众传递一个信号,该银行经营良好。按照这种逻辑,城市商业银行应该跨区经营、重组和广泛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但从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对金融发展的要求来看,远没有这样简单。在我国初等发达时期,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战略使命使城市商业银行与经济发展极的建设和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般来说,处于扩散阶段的全国发展极一方面向外扩散资源,另一方面本身面临产业升级,包括金融服务业,所以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能全部或部分达到前面所述的积极作用。处于扩散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性发展极内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可以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但是有必要考虑国外银行发展的战略定位与业务特色是否与自身类似,只有相类似,才有借鉴的可能。即使这样,从整体上看,城市商业银行是不宜大规模地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所以城市商业银行要广泛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观点似乎有点不妥。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走向应该在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框架内进行讨论,而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又应与我国初等发达时期非均衡协同发展战略相一致。
  第二,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战略使命应是发展极的金融支撑,这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历史使命,也是其生存的基础。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战略目标应为:立足发展极建设,有效利用政府支持,大力融通资金,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发展极在培育、极化和扩散过程中金融支撑的特定功能,建成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具有区域特色、业务特色、社区文化特色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在城市商业银行应成为发展极金融支撑这个命题下讨论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走向,应该组建更多的城市商业银行,使符合条件的地市级城市发展极都设有城市商业银行;只有处于特定层次和发展阶段发展极内的城市商业银行才有可能跨区经营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
  注释:
  ①区域按研究目的不同可分为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此处的区域是指省一级的行政区域。
  ②发展极既是一个空间概念,也是一个产业概念,即主导产业在空间的布局,对较低层次发展极而言,发展极一般对应单一城市,但对较高层次发展极而言,则可能是一城市群或城市群连成的区域,如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唐城市群。
  ③2007年4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具有城市群或经济紧密区特征的城市或县域设立支行,视为同城分支机构管理。此处的县域、城市群或经济紧密区特征的城市或县域应是指在同一发展极内的城市和县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武汉102~106F62金融与保险周鸿卫/彭建刚20072007
周鸿卫,湖南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
  彭建刚,湖南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导,湖南 长沙 410079。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武汉102~106F62金融与保险周鸿卫/彭建刚20072007

网载 2013-09-10 21: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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