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方法论新探(上)  ——科学哲学与语言哲学的理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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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言
  “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个字眼是容易使人发生误解, 产生歧义的。根据《韦伯斯特百科词典》上的解释,它有时指的是“任一专门学科中(所使用的)方法的体系”,这只不过是方法(method)的较为动听的同义词而已;而它更经常地是指“研究方法或有序程序的科学,特别是有关科学与哲学探究中推理原则应用的学科分支”。换言之,在这一意义上,它指的是对一门学科的概念、理论,特别是基本推理原则的研究。当“方法论”这个字眼分别被使用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时,它的含义是十分不同的。在自然科学中,它指的基本上是后者,而在社会科学中,至少在社会学中,它所指的东西更加贴近前者。因此,在本文中,我将采取一种综合变通的方式来定义“方法论”概念,即认为方法论研究应由上述两个部份组成,我称前者为“发现的程序”(因为“方法”这个字眼十分含混,难以凸现我想强调的理论特征),而借用科学哲学的术语,称后者为“验证的逻辑”,它们的具体含义将在下文加以阐释。这一定义绝不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有着理论上的深刻考虑,意在揭示上述两者之间不可分割的关联。
  在科学研究中,方法论研究作为对于“实质的”科学理论所作的“形式”的或“逻辑”的探索,必须以“实质的”科学理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因此,在研究程序的逻辑上,它后于“实质的”理论。但是,另一方面,所有以科学为名的学科,无一例外地都不能不关注如何获得研究结论的问题(发现的程序问题)与这一结论何以为真的问题(验证的逻辑问题),即方法论的问题。而方法论探索的成果在这种关注之下表现为科学理论所必须满足的“形式”或“逻辑”的标准规范或前提预设。在此意义上说,方法论研究又在理论推理的逻辑上先于“实质”的科学理论。上述这种似乎自相悖谬的状况,实际上向我们提示着真正合理的科学研究进程是如何进行的。从这一意义上说,科学研究势必应当循着实质理论—方法论—实质理论—方法论……的模式循环往复地行进。所以,方法论研究作为实质性理论探索之间的关键环节,在科学研究中占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地位。
  在社会学学科的奠基时代,社会学的创始者们,从孔德(A. Comte)、斯宾塞(H.Speucer)到马克思(K.Marx), 全都致力于创建自己的“实质性”科学理论,而漠视方法论的探究。从上文所指出的科学研究程序的逻辑之视角看来,这种状况是很自然的。但与此同时,孔德、斯宾塞与马克思全都受到了当时自然科学的理论成果与研究方法的重大影响,在他们构建自己的“实质性”科学理论的时候,这些理论与方法潜移默化地将自然科学的方法论标准与前提预设渗透融合进了他们的思想理论之中。虽然在他们的思想理论中,这种渗透融合的侧重点、程序与表现方式等都各不相同。
  社会学学科中自觉的方法论探索始于第二代经典作家们,特别是迪尔凯姆(E.Durkheim)与韦伯(M.Weber)。 然而伴随着这一自觉的方法论探索的开始,有关社会学方法论的论争与对立也产生了。众所周知,迪尔凯姆大力提倡整体主义的(holistic)、实证的(positive)方法论,而韦伯与之针锋相对地坚持个体主义的(individualistic)、 理解的(understanding)方法论主张。在社会学的理论脉络中, 这两种方法论主张分别与迪尔凯姆和韦伯所秉持的彼此对立的社会本体论见解——即,社会唯实论对社会唯名论——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说是这两种社会本体论立场在方法论领域中逻辑推衍的结果。然而,从当时更广阔的知识背景上看来,这两种方法论之间的对立,实质上反映着整个社会科学领域方法论状况上的两种主要倾向之间的对立:第一种倾向是方法论一元论的主张,即认为自然科学的方法论是普适的准则,既适合于自然科学,也同样适合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差异只是研究对象、研究工具与研究精度的差异,而在基本的理论推理原则上并无差别。另一种倾向是方法论的二元论乃至多元论,这种主张认为,相对于自然科学而言,社会科学有着自己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方法论特质,因此,社会科学不可能也不应当在方法论上效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涉及方法论的根本性质,这一差异无法在一个统一的方法论之内得到弥合。自上世纪末以来,就整个社会科学领域而言,上述两大方法论倾向之间的对立一直延续到今天。在此期间,这两种彼此对立的倾向在不断的论争中砥砺自己的理论武器,但时至今日,在难以达成理论共识的情形下,这两种倾向间的对立已在很大程度上被束之高阁,存而不论。
  然而,一般说来,就各个单独的社会科学学科而言,它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并未因这种搁置所造成的方法论上不统一的局面而受到多少伤害。这是因为,就每一单独的社会科学学科而言,它实际上已经在上述两种倾向中作出了符合自己学科根本性质的方法论抉择。它要么选择接受方法论一元论的基本立场,在方法论上效仿自然科学的特征,追求描述现象之规律性的普适科学(如经济学);要么选择接受方法论多元论的主张,坚持认为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自有其独特的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性质,致力于描述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甚至是不可观察的进程与情境(如史学与人类学)。因此,尽管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内方法论上的分裂局面与整个自然科学领域内方法论的基本统一适成鲜明的对照,但是,对于每一单独的、具体的社会科学学科而言,在学科内部,其方法论立场基本上仍是统一的,尽管可能有局部的、暂时的例外。唯独社会学这一后发的综合性学科,由于其研究领域涉及以上两类社会科学学科的领域,也由于其学术抱负是试图以统一的方式来刻画整个人类社会体系的状况,所以,不得不单独面对在基本方法论立场上分裂的状况所造成的困境。在社会学学科内部,从韦伯与迪尔凯姆的时代开始,在方法论主题上的对立与论争贯穿了社会学学科发展的整个历程。方法论上的这一长期存在的对立局面业已造成了社会学领域内在“实质的”理论建构、具体的研究程序乃至学术共同体从业人员中潜在的或明显的分裂。在当代,这一局面又与社会学知识的本土化和国际化的论题纠缠在一起,形成了更为错综复杂的情势。长期以来,虽然大多数社会学家默认了这一分裂状况,甚至自觉不自觉地在自己的研究中对于彼此对立的方法论立场作出了选择,但是,这一分裂局面仍然引起了关注本学科统一性与学术规范之基础的社会学家们的忧虑,他们力图通过自己的理论研究来弥合这种分裂。然而,由于这类弥合分裂的努力大都囿于实质性理论与具体研究程序的范围之内,而并未涉及方法论的层面,因此,不夸张地说,收效甚微。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社会学方法论上分裂的局面产生于迪尔凯姆与韦伯的理论观点之间的对立,并且,在我看来,多年来,尽管在社会学的实质性理论的领域内风云变幻,气象万千,但是社会学方法论的基本理论格局仍然是上述两者之间的对立,并无明显的变化。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在迪尔凯姆与韦伯的时代,得到公认的、占有统治地位的科学方法论理论乃是由培根(Francis Bacon)于17 世纪前叶奠定其基础,而由穆勒(John Stuart Mill)于19世纪中叶予以完善的归纳论,这种主张尽管早在18世纪中叶就已遭到休谟(David Hume)的严厉质疑,并在当时也已开始受到马赫(Ernst Mach)等人思想的猛烈冲击,但仍然是当时科学方法论领域的头号权威。我们不难在诸如迪尔凯姆的方法论主张中看到它的影响。然而,就在迪尔凯姆与韦伯分别确立自己的方法论主张前后,二十世纪初叶,物理学革命的爆发彻底改变了自然科学方法论的理论面貌,归纳论被摒弃了,由此开始了自然科学方法论领域的一个深入探索、不断创新的蓬勃发展的新时代,科学方法论研究也由此一变而成为显学。从19世纪末叶以来,人们在科学方法论(以及科学史)领域内的理论探索便构成了现代科学哲学。我们的问题是,尽管社会学方法论二元对立状况的形成涉及当时的自然科学方法论的权威理论——归纳论,但是,这一状况与归纳论之后的自然科学方法论新的理论探索——现代科学哲学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现代科学哲学摒弃了归纳论,那么它是否能够消解在某种意义上由于引入了归纳论才得以形成的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状况呢?对此,我们将在下文利用科学哲学的理论成果来分析研究社会学方法论领域中主要的二元对立。但在进行这一分析之前,我们首先必须解决有关将科学哲学理论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时的适用范围的问题——论域问题。
      二、科学哲学的理论脉络与论域问题
  要解决科学哲学的论域问题,即,哪些科学哲学的理论成果能够适用于社会科学领域的问题,我们首先必须对科学哲学理论上的传承关系予以澄清,对于科学方法论的主题、概念、理论等等在历史脉络中的承袭嬗变、更替扬弃的过程有所了解。
  如前所述,近代科学方法论探索的源头应当追溯到培根的归纳论,就我们所关注的与论域问题有关的层面来说,归纳论有一个显着的特点(虽然培根本人也未必自觉地注意到了这一点),那就是,归纳论既是科学研究实际程序的模式方法(发现的程序),又是科学理论得到验证的逻辑标准(验证的逻辑)。而后来休谟从逻辑角度对归纳论所作的严厉批判,并未否认归纳论作为发现的程序的地位(虽然在今天的科学史研究看来,这一地位也是深可怀疑的),而是质疑归纳论作为验证的逻辑的资格。
  物理学革命的爆发这一事实本身就证明了归纳论的破产。因为在归纳论的知识直线累积模式中根本就没有科学革命发生的可能。由物理学革命所孕育产生的现代科学哲学,面对着牛顿力学这一在几个世纪中被奉为真理的科学体系几乎在一夜之间就被摧垮的残酷历史事实,不能不从一开始就将其全部注意力集中于验证的逻辑问题之上。因此,从逻辑实证主义到波普尔(Karl Popper)的证伪主义, 现代科学哲学的早期研究探索几乎都围绕着验证的逻辑这一主题进行。逻辑实证主义甚至不无偏激地将科学方法论等同于对验证的逻辑的研究,而将有关发现的程序的研究称之为“发现的心理学”,认为这一领域充斥着不确定的偶然因素,无法用理性来加以把握,因此应当将其摒除于科学方法论之外。波普尔的理论思想诚然没有这么偏激,他所提出的猜想——反驳的理论图式实际上就属于发现的程序范围。但是,即使是他的证伪主义方法论,也同样将验证的逻辑置于理论的根本基础的地位,而将发现的程序建筑于验证的逻辑之上。在他的理论中,验证的逻辑就是对科学理论的可证伪性要求,猜想——反驳的科学发展图式是奠基于科学理论的可证伪性之上的。所有这些围绕着验证的逻辑主题进行的方法论研究,都致力于解答“科学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因而这些研究所获得的理论结论,都表现为从外在于科学研究领域的立场对于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方法论上的规范。
  在本世纪中叶,由库恩(Thomas Kuhn )、费耶阿本德( PaulFeyerabend)、汉森(N.R.Hanson )等人所创立的科学哲学中的社会历史学派造成了科学哲学中所谓的“历史主义转向”。这一转向使得科学哲学的主要理论兴趣发生了至关重要的转变。简要说来,这一转向使得科学哲学的理论兴趣从验证的逻辑转向发现的程序,从科学方法论转向科学史,从规范转向事实。在库恩们看来,前者虽然是逻辑上合理的,但在实践中却是虚假的、空洞无效的;后者虽然是逻辑上不合理的,但却是真实的、实际发生的。需要指出的是,历史主义所谓的“发现的程序”并不是波普尔意义上的、建立在验证的逻辑基础之上的那种“理性重建”,而是通过对科学史事实进行经验研究而概括获得的描述性模式,这不是合乎逻辑的“发现的程序”,而是实际发生的“发现的程序”。正因如此,对于历史主义通过科学史研究而获致的理论模式,例如,库恩关于科学革命与常规科学的理论概括,都应作如是观。因此,历史主义学派的一切理论研究努力就根本不是用来解答“科学应当是什么”这类属于方法论范畴的问题的,而是旨在回答“科学实际是什么”这类属于科学史范畴的问题的。所以,历史主义从研究中所获得的一切理论模式乃是从内在于科学研究的立场对于科学研究活动的描述,这种描述根本不含有对科学研究活动加以规范的方法论意味。
  以上在理论脉络上对于科学哲学理论类型所作出的区分对于我们将在下文予以探讨的论域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实际上,这一区分构成了论域问题的逻辑前提。然而,许多社会科学家并未意识到上述区分的逻辑优先性,在尚未搞清形形色色的科学哲学理论的来龙去脉的情况下就仓促地将它们移植到自己的领域中,作为对社会科学理论进行方法论分析的逻辑框架。在我看来,这种误用尤为明显地表现在对科学哲学的历史主义的理论观点的盲目移植上。这种盲目移植甚至已经引起了这些理论的创立者的大声抗议。
  在上述区分的基础之上,我们就可以来探讨一下将科学哲学的理论成果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时所产生的论域问题了。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科学哲学理论中所谈到的所谓“科学”,不论是历史主义学派还是非历史主义流派,无一例外地指的都是自然科学,有时所指的范围可能更为狭窄,指的只是物理学、化学等少数抽象化程度较高的自然科学基础学科。但是,注意到以上所作出的区分,可以看到,对于从逻辑实证主义到证伪主义的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理论(也许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以包括拉卡托斯(Imre Lakatos)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来说,它们的理论宗旨在于用它们的方法论理论来“改进”科学研究,使得科学研究的进程符合于它们为“科学”所设定的规范与标准。而此种方法论的规范与标准是通过外在于科学研究的方式,对于科学理论之逻辑结构以及理论与世界之认识论关系进行抽象探索而获得的。因此,它们所谈论的“科学”乃是它们对于科学的理想,是符合于此种规范与标准的、如此这般地构成的命题体系。而对于历史主义学派来说,它们的宗旨就在于对实际的科学研究进程进行如实的描绘,它们以内在于科学研究领域的方式,对于实际发生的科学事实(科学史)进行概括而得到的理论模式,并没有对科学研究进程施加规范与标准的意思。如果它们所获得的理论模式与实际发生的科学研究进程不相符合,那么毫无疑义地要摒弃这一模式。所以,历史主义所谈论的“科学”乃是历史上实际发生的科学研究过程,甚至还包括这些过程的社会、文化、历史、心理等等的情境,总之,是由实际科学研究活动及其相关环境所构成的总体。
  因此,对于社会科学来说,从非历史主义的科学哲学的观点看来,尽管它们的方法论探索是围绕着自然科学领域进行的;尽管它们的方法论理论概括得到的是自然科学应当遵循的规范与标准,这些规范与标准是针对自然科学的特征的;尽管这些科学哲学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都认为,绝大多数社会科学学科并不符合他们为“科学”设定的方法论规范与标准。然而,在一个主要的方面,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方法论所具有的根本性质,使得我们有可能将这些方法论的理论成果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那就是,从根本上说来,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将“科学”视为由描述经验事实的科学理论所构成的命题体系。如前所述,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方法论研究所具有的外在性质(即外在于科学研究领域)与抽象性质(即只对科学理论之逻辑结构和理论与世界之认识论关系作形式探索),使得所得到的方法论理论超脱于具体科学理论与程序方法的范围之外。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如果某个社会科学学科能够被视为描述经验事实的科学理论构成的命题体系(许多社会科学学科自诩是这样的体系或者近似是这样的体系),那么,我们就有理由问这样的问题:通过形式的抽象逻辑探索而得到的科学方法论规范与标准是否适用于这些体系?这样,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方法论理论就可以被引用来对于这些社会科学学科的理论与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换言之,这也就意味着,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论域在上述对于“科学”的定义之下可以包括社会科学领域在内。
  而从历史主义学派的观点看来,情形完全不同。如前所述,历史主义的学术立场是内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它的研究探索是从具体的科学研究活动及其情境入手的;因此,它的一切理论模式都依赖于具体的、实际存在的科学研究过程的状况,实际存在的科学研究过程的状况乃是这些理论模式立论的逻辑基础。所以,在考虑将这些理论模式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的论域问题时,首先必须要考虑社会科学研究活动与自然科学研究活动在具体的历史脉络上的相似性问题,这种相似性乃是这些模式能够应用于或移植到相应的社会科学领域之中的先决条件。遗憾的是,在我看来,就大多数社会科学学科而言,特别是就社会学而言,这种相似性条件并不具备。社会科学学科,无论是在学科的具体的主题、理论、方法上,还是在学科的具体的社会、历史、心理、文化的情境上,都与自然科学有着本质的差异。因此,不能将历史主义通过研究探索自然科学史而获得的理论模式,例如,库恩的范式概念、科学革命与常规科学的发展模式等等,直接应用于对社会科学学科领域的方法论研究。历史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自己也曾明确否认了这种直接移植的可能性。例如,库恩就曾经指出:“如果某些社会科学家以为从我这里能得到一种可以改进他们领域的观点和方法,即,先要在基本原则上取得一致,然后再转入解疑难活动,那他们就十分糟糕地曲解了我的意思”(参阅Ⅰ. 拉卡托斯,1987,第330页)。其次,退一步说, 即使在某一社会科学学科与自然科学之间存在着上述历史脉络上的相似性,这也只不过说明,历史主义的科学史理论模式可以被移植过来描述该社会科学学科的历史状况;然而,正如我们已经一再强调指出的,历史主义的理论模式是科学史性质的描述,而不是科学方法论性质的规范与标准;因此,即使在自然科学领域内,它也根本不含有对科学研究活动加以规范的方法论意味,更不用说在社会科学领域内了。综合上述,很显然,历史主义的科学史理论模式不能将社会科学领域包括在它们的论域之内。
  在对现代科学哲学的论域问题进行了上述澄清之后,下文就可以引用适宜的科学哲学理论——非历史主义的科学哲学方法论的理论成果来对社会学方法论的状况进行分析了。
      三、从科学哲学的观点看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社会学方法论中的二元对立起源于迪尔凯姆与韦伯的彼此对立的方法论主张,并且主要地与他们所秉持的彼此对立的社会本体论观念密切相关。然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从韦伯和迪尔凯姆开始,社会学家们似乎总是从发现的程序层面上来考虑自己方法论立场的正当与否,换言之,他们总是从某一方法论程序是否能够保障获得由他们的本体论观念所决定的那种类型的科学理论这一方面来对方法论立场作出判断与抉择。一般而言,除个别例外,社会学家们都没有从验证的逻辑层面上来考虑他们坚持自己的方法论立场的理由,换言之,他们没有从彼此对立的方法论程序所获致的科学理论何以为真,或如何得到验证这一方面来考虑自己的方法论立场是否正当。与此同时,如前所述,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却总是将验证的逻辑置于它们的方法论理论的中心的、基础的地位,而使发现的程序从属于或建筑于验证的逻辑之上。因此,以科学哲学的观点——超脱于本体论观念对立的角度,从验证的逻辑层面来分析探讨彼此对立的方法论主张,对于澄清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将是大有裨益的。
  为了分析与论证的方便,我们将迪尔凯姆与韦伯的彼此对立的方法论主张分解成方法论的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的对立,和实证的方法与理解的方法之间的对立这样两个层面。这一分解纯粹是形式的、逻辑的,并不涉及对他们的方法论理论主张的任何实质性改变。
  就方法论的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的对立来说,迪尔凯姆从社会唯实论的社会本体论观念出发,认为社会学分析的基本单位是超越个人的、具有群体特征的社会事实,因此,他坚持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是自然而然的;韦伯则从社会唯名论的本体论观念出发,认为社会学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个人的社会行动,因此,他主张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也是顺理成章的。很显然,由于他们各自的本体论观念彼此对立、不可调和,所以这一方法论上的二元对立不能在社会学理论的脉络自身之中得到解决。那么,从验证的逻辑角度看来,情形又如何呢?如前所述,验证的逻辑考察的焦点是科学理论如何为真或者如何得到验证的问题。因此,让我们循着这一途径来考察一下由这两种彼此对立的发现程序所获致的科学理论的验证问题。
  就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而言,在社会学理论中,所谓个体是指处于社会环境之中,实施社会行动的个人。所谓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是指通过对于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个人的思维与行为过程进行研究,来获得对于社会现象的解释的方法论途径。通过对于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个人的思维与行为过程进行研究,我们可能获得两种形式的结果:其一,可能获得描述个人独特社会经历的私人传记(biography);其二, 可能通过对个人行为与思维过程进行研究的启示,建立普遍的、能够概括多数个人和/或情境的行为与思维模式的理论假说。很显然,前者也可能引起人们的某种兴趣,但是,如果不能对后者有所帮助或启示的话,这种兴趣就决不是学术性的,更不用说是科学性的了。其次,对于个人的思维与行为过程进行研究的目的在于解释社会现象。可以想象,即使通过研究获得了大量前者类型的成果,由于它们都是对单独个体的描述,很显然,它们将难以构成对社会现象的解释,除非对它们进行某种整理。而这种整理的过程,在我看来,就是将前者转化为后者的过程。因此,从科学方法论的立场判断,我们可以将前者摒除于我们所研究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的领域之外,而集中注意后者的性质特征。
  从验证的逻辑角度看来,循着方法论个体主义的途径,可以从对单独或少数个体的行为与思维过程的研究获得有关多数个体的行为与思维模式的理论假说,但是这样的推演是根本没有逻辑的根据的。这是一步思想上的飞跃。在暂且不考虑科学理论的经验验证的前提下,这一步骤恰恰与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方法论中的猜想——反驳图式中的猜想阶段在形式上等价。这两者都是从时空上的局域特性外推到普适特性的过程,都是从单称陈述(描述单独个体或情境的陈述)外推到全称陈述(描述多数个体或情境的陈述)的过程,都是缺少逻辑根据而主要依赖人类思想自由发挥的过程。这样的过程也是受到时空局限的人类想对无限悠久、无限浩瀚、无限精微的外在世界有所言说时所不得不历经的过程。正是深谙上述等价性的存在,所以波普尔在提出他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理论设想时,才大力主张应当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采用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研究策略。
  但是,如前所述,象其他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方法论理论一样,波普尔的整个证伪主义方法论理论体系建立在验证的逻辑基础之上,具体说来,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可证伪性”这一关键概念的基础之上。在波普尔的体系中,科学理论假说作为全称命题仍然要受到经验事实的检验:虽然这些命题不能被证实,但却可以被证伪。至少在原则上是如此。那么,就社会学研究而言,方法论的个体主义途径应当如何建立它自身的验证的逻辑呢?换言之,循着这种途径所获得的理论假说如何才能得到验证呢?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可证伪性”概念有无直接移植到社会学(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可能。波普尔在他的科学方法论理论中引入“可证伪性”来取代“可证实性”,是因为科学理论命题在逻辑上的全称性质以及全称命题的涵盖范围的无限性质所使然。正如休谟对归纳论的质疑所表明的,在归纳与演绎之间、证实与证伪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对称性。不管单称陈述有多少,都不能合乎逻辑地从中推论出或建立起任何全称陈述。也就是说,归纳法并不是一种逻辑上有根据的推理方法。而借助于演绎逻辑,仅仅一个单称陈述就能合乎逻辑地否定或驳倒任何全称陈述。正因为在自然科学领域中理论命题是全称命题,所以它们涵盖的范围,无论是在个体的数量上,还是在时空的范围上,往往都是无限的,于是,“可证伪性”标准才能合乎逻辑地取代在此种情况下业已失效的“可证实性”标准的地位。
  然而,对社会学理论来说,一般而言,其理论命题并不具有全称陈述的性质,绝大多数表面上具有全称陈述外貌的社会学理论命题,如果稍微深入地探究一下的话,就会发现它们不过是对大多数个体或情境作出概括性描述或预测的命题。因此,从根本上说来,对于社会学理论命题,不能仅仅由于否定性单称陈述为真就去证伪它,换言之,不能引入波普尔意义上的可证伪性作为社会学理论是否有意义的标准。很显然,就对大多数个体或情境作出论断的社会学理论命题而言,如果这些个体与情境的数量是无限的,那么,从验证的逻辑角度看来,这些命题将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从而不能被验证。然而,如果命题所论断的个体与情境的数量是有限的(在我看来,在社会学理论中存在着大量这类命题),那么,从逻辑上来说,就存在着从整体上对命题进行检验(证实或证伪)的可能性,虽然不一定存在着操作上的可能性,即,我们可以逐个地对命题所论断的所有个体或情境进行检验,从而达到对理论命题的数量上严格的检验(操作上一般是不可能的),或者在上述个体或情境的范围内进行抽样检验,从而达到对理论命题的概率性检验(操作上一般是可能的)。
  因此,很显然,上述纯形式的、不涉及实质性理论内容的逻辑分析,表明了方法论个体主义在(波普尔图式的)自然科学领域与社会学领域中的两种不同的境况。在波普尔的图式中,无论是在发现的程序(猜想阶段)中,还是在验证的逻辑(反驳阶段)中,都可以首尾一贯地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我们受到单独个体的启示去建立全称陈述性质的理论假说(猜想),我们同样借助单独个体的反例去否证这一理论假说(反驳)。而在社会学理论中,我们诚然仍然可以借助单独个体的启示去建立描述多数个体的理论假说;然而,由于这类理论假说命题的非全称性质,我们不能引入可证伪性作为判断理论有意义的标准,因此,也就不能以单独个体的反例去证伪这类理论假说。虽然,如前所述,论断无限多数个体或情境的理论命题是不能验证的,然而,论断有限数量的个体或情境的理论命题却可以通过诉诸被论断的个体或情境的整体或样本来得到验证。总而言之,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在社会学研究中似乎只能充当发现的程序的角色,在验证的逻辑层面上,我们似乎不得不诉诸理论所论断的个体或情境的整体(严格检验)或整体的样本(概率检验)。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方法论的整体主义。使人感到遗憾的是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这一概念并不清晰,并且令人厌烦地与社会唯实论这一本体论的整体主义观念纠缠在一起,难以分拆得开。按照社会学中方法论整体主义的首倡者迪尔凯姆的看法,社会学应当加以研究的对象是社会事实,它应当满足三个要求:1.社会事实外在于个人;2.社会事实具有迫使个人服从的强制作用;3.社会事实普遍地贯穿于一个社会之中。那么具体说来,满足这些要求的社会事实是什么呢?在迪尔凯姆看来有以下三类:
  一类是法典性的准则,例如法律、政治、教义、金融制度等等制度性规范,这些东西是社会规范的官方明示的表述,涉及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
  第二类是迪尔凯姆称之为“集体表象”、而我们也许更愿意称之为“文化”的大量不属于第一类法典性准则范畴的习俗、道德、情感、舆论、思维、规范等等的模式与现象。
  第三类是由个别事实所构成的、而以统计比率表现出来的、描述社会或社会群体特征的综合性事实,例如自杀率、结婚率、流动率等等。
  上述三类社会事实就是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研究所设定的研究对象。但这类设定仍然属于本体论范畴,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即发现的程序与验证的逻辑的意义上,整体主义究竟何指仍需我们进行研究。
  具体审视一下迪尔凯姆所定义的这三类社会事实,很容易发现,第一、二两类社会事实在迪尔凯姆的用法上——例如,只考虑文化模式对个人的思维与行为过程的影响,而不考虑文化模式作为人的创造物而发生的过程——大致能够符合他所提出的三个要求。但是,第三类社会事实如果勉强可以说是外在于个人的(实际上个人的贡献参与到了统计结果之中,虽然份额微乎其微),但却很难说它对个人具有强制作用。另外,说这样的统计性事实贯穿于整个社会,其意义也是含混不清的,至少,这不同于说第一、二类事实贯穿于整个社会那样的意义。
  但是稍微深入地考察一下迪尔凯姆的本意,就会发现,在这种表面的含混不清之下恰恰潜藏着方法论整体主义的真义。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与所谓的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具体表现常常被人们混为一谈,但这两个类别是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有时人们能够轻易地将两者分离开来,有时则难以进行这一分离。在后者的情况下,当不能直接观察到这种分离状况时,我们就往往需要借助于某种人为的方法使“分离”呈现出来。在迪尔凯姆看来,统计学正好就是这样一种方法。他举例说明,某些社会思潮在不同的时间和国家,不同程度地迫使人们结婚、自杀、多生育或少生育等等,这些现象显然是社会事实。乍一看来,它们似乎是与它们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形式分不开的,但借助于统计学方法,我们可以通过结婚率、自杀率、出生率等等统计量将这些现象精确地表现出来,同时又消除了由于个人偶然因素所导致的偏差。
  因此,很清楚,迪尔凯姆利用统计学的方法来综合众多个体状况的事实,其目的并不在于以少数统计结果来概括这众多状况的总体特征,而在于通过这些统计结果来刻意凸现这众多个体所受到的某种普遍影响,用迪尔凯姆的术语来说,即某种普遍的强制作用(E.迪尔凯姆,1995年译本)。
  经过上述说明,我们就可以明了,上文有关第三类社会事实的疑问将不复存在。第三类社会事实并不是统计结果本身,也不是众多的个体状况的总和,而是只有通过对众多状况的统计结果才能表现出来的某种外在的强制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将上述三类社会事实视为一个统一体,它们三者之间的差别不过是对社会事实与个人具体表现进行分离时难易程度不同而已。第一类最容易进行这一分离,第二类较难,第三类最难。
  借助于上述说明,我们便可以将迪尔凯姆意义上的方法论整体主义概念归纳如下:方法论的整体主义就是通过对于(如上述定义的)社会事实及其彼此关系的研究,来获得对于社会现象的解释的方法论途径。首先,让我们从发现的程序层面来分析一下方法论整体主义。在这里存在着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社会事实的发现,对于能够直接观察到上述分离或容易进行上述分离的社会事实,如法典性准则或某些类型的文化模式,我们可以通过直接观察或文献研究等方法很容易得到它们;然而,对于难以进行上述分离的社会事实,如上所述,我们就必须通过统计学方法才能发现它们。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事实间关系的发现,迪尔凯姆指出,社会事实只能由社会事实来解释,这是他的方法论基本准则之一。他又指出,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这样,循着方法论整体主义的途径所发现的理论假说就必定是有关社会事实间的关系(因果关系或功能关系)的。要发现社会事实间的关系,一般需要在占有相关社会事实的丰富资料的基础上,诉诸统计学方法的分析研究手段。
  从验证的逻辑角度看来,要验证方法论整体主义所发现的理论假说,不论所发现的是社会事实本身,还是社会事实间的关系,都需要从考察这些理论假说所论断的事实或关系所涉及的个体或情境的数量入手。如果这些数量是无限的,那么这些理论假说同样是不可能得到验证的。对于这些数量为有限的情形,则相应的理论假说在理论上有可能获得严格的检验(一般在操作上是不可能的)或概率性检验(一般在操作上是可能的)。所有这一切逻辑分析的结论都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情形完全相同。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间的对立只存在于发现的程序层面,而在验证的逻辑层面上消失。
  然而,方法论整体主义与方法论个体主义在一个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对方法论个体主义来说,发现或提出理论假说的过程(猜想阶段)与验证或检验理论假说的过程(验证或反驳阶段)是前后相继、彼此分立的。前者只涉及单独或少数的个体或情境对研究者的启示,后者则需要诉诸众多个体或情境的检验。而对于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来说,在实际研究中,发现的过程与验证的过程常常是合而为一的:我们通过对众多个体或情境的研究发现论断社会事实及其关系的理论假说,而这些个体或情境又反过来证实有关这些社会事实及其关系的理论假说。这在需要诉诸统计学方法的研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当然,这是就发现的过程与验证的过程中理论假说所论断的个体或情境的范围与论断的概率精度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形而言。如果理论假说所断言的范围大于研究资料所支持的范围,那么整个情形将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情况类似,对理论假说的验证要诉诸更多的个体或情境。但在我看来,这已经不是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而应归类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范围了。虽然在实际研究中,上述两个过程常常是合而为一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逻辑上将这两个过程分割开来。因此,这并不影响我们有关在验证的逻辑层面上,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不存在对立的结论。
  总结上述,依照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见解,验证的逻辑构成了方法论的基础,上述结论表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对立。要验证循着这两者的方法论途径所发现的理论假说,就操作上可能的范围而言,都需要借助于统计学方法诉诸于众多个体或情境。虽然统计学方法对于两者的意义大不相同:对于方法论个体主义来说,统计学方法被用于揭示众多个体状况的总体特征,其统计结果不过是对众多个体状况的简化描述或度量;而对于整体主义方法论来说,统计学方法则具有某种认识论的意味,它能够凸现原来淹没在众多形形色色的状况中的某种外在而普遍的重大影响。客观地说来,上述两种看法是从不同理论预设出发,对统计学方法作出的不同诠释,而统计学方法本身作为一种纯粹的数学工具,对于这些不同的诠释无法作出孰真孰伪的裁判。
                 (未完待续)
社会学研究5京35~44C4社会学覃方明19981998本文试图通过科学哲学和语言哲学的理论视角,对于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状况作出澄清。本文首先指出,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实质上是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内方法论分裂状态的反映。本文借助科学哲学的理论成果对于社会学方法论的诸二元对立进行了分析。指出,传统上被认为构成了社会学方法论之根本对立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间的对立只在发现的程序层面上存在,而在验证的逻辑层面上消失。因此,两者间不存在本质的对立。而理解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则在验证的逻辑上分别对应于本质上不同的方式,它们之间的对立才是根本性的。最后,本文试图通过语言哲学的意义理论来指出社会科学及其方法论的本质特征。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作者:社会学研究5京35~44C4社会学覃方明19981998本文试图通过科学哲学和语言哲学的理论视角,对于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状况作出澄清。本文首先指出,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实质上是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内方法论分裂状态的反映。本文借助科学哲学的理论成果对于社会学方法论的诸二元对立进行了分析。指出,传统上被认为构成了社会学方法论之根本对立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间的对立只在发现的程序层面上存在,而在验证的逻辑层面上消失。因此,两者间不存在本质的对立。而理解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则在验证的逻辑上分别对应于本质上不同的方式,它们之间的对立才是根本性的。最后,本文试图通过语言哲学的意义理论来指出社会科学及其方法论的本质特征。

网载 2013-09-10 21: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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