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孙立平:如何解决环境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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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虽然是2003年孙立平对环境污染的观点,但现在也很值得一读。“在许多地方,环境继续被污染,资源继续被破坏,而且这些污染和破坏往往是在“发展”的名义下进行的。但实际上由此所付出的代价往往要远远大于这种“发展”所能带来的“成果”。”

环境的背后是什么?

仅仅在几年前,环境(包括资源)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中似乎还是一个比较奢侈的问题,只为那些“有远见”的社会精英所关注和焦虑,而没有脱离或刚刚脱离温饱状态的普通民众还没有太多的心思顾及到这个问题。

而近些年来,因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水资源破坏引起的上访等集体行动事件不断增加。据某省环境信访情况通报,2001年全年,该省环保系统共受理群众来信5845封,接待群众来访4002批、9972人次。其中,反映环境污染纠纷类的有5612封,来信中涉及水污染的1045封,占来信总数的18%。上访的9972人次的群众中,反映环境污染纠纷类的有9582人次,其中涉及水污染的2566人次,占来访总数的26%。与上一年进行比较,群众来访批次增幅达59%。我们都知道,对于上访者来说,如果事情不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他们是不会上访的。一件事情要引起上访,一般地说,要有三个要素:一是与自己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二是要达到无法忍受的程度;三是自己在解决这样的问题上是无能为力的,甚至是无奈的。这些都说明,在今天,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已经成为一个与普通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许多地方,环境继续被污染,资源继续被破坏,而且这些污染和破坏往往是在“发展”的名义下进行的。但实际上由此所付出的代价往往要远远大于这种“发展”所能带来的“成果”。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这样“得不偿失的愚蠢”行为为什么还能在许多地方持续不断地进行?我们所面对的问题在于,谁都知道环境的重要、资源的重要,甚至也没有谁不知道我们今天的许多作为正在破坏已经非常稀缺的资源,是在破坏已经严重恶化的环境。然而事实却是,这样的行为依然如故,对环境的破坏也依然如故。

不同的学科,提供的是看事物的不同视角。环境科学可能提供一种视角,比如特定污染现象的规律等等。经济学可能会提供另一种视角。经济学看问题的一个基本框架是成本和收益。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就是合算的,否则就不合算。这个逻辑可以解释社会中许多社会现象,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经济学的逻辑经常是行不通的。比如,一个企业一年创造50万元的利税,但污染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是100万元。从经济学的原则来说,这是明显不合算的,因而这样的企业应当关闭。

但问题的关键是,成本的承载者与收益的获得者不是一个主体。获得这个企业利润的是企业的所有者或企业主,获得企业提供的税收的是政府,而污染代价的承担者则可能是普通的民众,比如被污染河流下游的农民。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企业收益获得者与污染代价承载者的社会力量是不一样的。政府和企业是强有力的,而污染代价承载者的力量则是很软弱的。特别是在决定某个企业是否应该因为污染而关闭这样的问题上,两者力量和影响力的悬殊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如此,许多这样的企业仍然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

这就是社会学看环境污染问题的一个视角。

然而,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不能不得出下面这个令人多少有些沮丧的结论:在我们这个现实的社会中,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力量往往远大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力量。原因就在于,在这种博弈中,往往是企业和地方政府为一方,而受害的民众为另一方。有人说,严重的环境污染往往都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在里面。地方政府之所以有时成为环境污染的保护者,既有追求地方财政收入的原因也有因追求政绩而掩盖问题的原因。1998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团曾到太湖流域进行检查,短短一周时间,检查团沿着太湖几乎兜了一圈,检查了造纸厂、纺织印染厂、化工厂、污水处理厂等十几个厂家的污水处理情况。但随行记者却发现,检查团所到的“点”,都是当地干部事先划定的。执法检查的模式成了套路,每到一个“点”,照例是企业干部简短汇报,之后是看看现场,现场多半经过打扮。检查过程中,有记者从其他途径得到消息:常州市溧阳市大批乡民因当地企业污染环境吃不上干净水,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却担心万一弄不好会产生“负面影响”,以种种借口阻止记者采访。类似的现象,决不是个别的。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环境污染代价承载者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则是很弱的。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这些环境污染受害者主要是通过上访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些上访活动中,上访者往往都是普通的民众(更多的是农民)。在上访的过程中,他们不仅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而且常常要冒种种风险。即便这样许多此类上访的结果还是不了了之。

因此,可以说,要对环境和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形成相应的社会机制。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将环境保护寄希望于地方政府的官员要有环保意识,企业家要有环保意识等等。其实,这是很不够的。从社会博弈的角度说,有两个机制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是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在国外,致力于环保的NGO组织,在环境保护上起着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如“自然之友”、“绿家园”等一批民间环保组织也在我国发展起来,并开始产生影响。但总体来说,在我国,这个因素仍然是很弱的。民间环保组织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环境和生态保护问题上社会力量高度不均衡、不对等的格局,用组织的因素来强化抵制破坏环境和生态的力量;第二,就是法律的力量。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解决社会力量不对等的问题,从而使强有力的社会力量的行为能够维持在一定的边界之内,并由此来维护社会公正。在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上也同样是如此。

本文选自经济观察报,转载请注明来源。


腾讯思享会 2015-08-23 08: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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