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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无条件投降 二、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将领愿率领所属部队向蒋委员长无条件投降 四、本官当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海陆空军各级指挥官及其所属部队与所控制之部队向蒋委员长特派受降代表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及何应钦上将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立即停止敌对行动暂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弹药装具器材补给品情报资料地图文献档案及其他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飞行场一切设备舰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一切建筑物以及现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区内日本陆海空军或其控制之部队所有或所控制之军用或民用财产亦均保持完整全部缴于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部队长及政府机关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日本陆海空军所俘联合国战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释放并保护送至指定地点 七、自此以后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当即服从蒋委员长之节制并接受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颁发之命令 八、本官对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以后对投降日军所颁发之命令当立即对各级军官及士兵转达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区之所有日本军官佐士兵均须负有完全履行此项命令之责 九、投降之日本陆海空军中任何人员对于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嗣后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迟延情事各级负责官长及违犯命令者愿受惩罚 奉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签字人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大将冈村宁次 昭和二十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分签字于中华民国南京 代表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并为对日本作战之其他联合之利益接受本降书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分在中华民国南京 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 何应钦 附录: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书全文 余等兹对合众国、中华民国、及大不列颠帝国,各国政府首脑,于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波茨坦宣而尔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参加宣言条款,并根据日本政府,天皇,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代表受诺之。右述四国以后称之为联合国。余等兹布告,无论日本帝国大本营,及任何地方所有之日本国军队,与夫日本国支配下一切军队,悉对联合国无条件投降。 余等兹命令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日本国臣民,即刻停止敌对行动,保存所有船舶及军用财产,且防止损毁,并服从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指示,对日本国政府之各机关所课之一切要求,应于以应诺。 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对于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由日本国支配下一切军队指挥官,速即发布其本身或其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无条件投降之命令。 余等兹命令所有官厅、陆军及海军之职员,命令其遵守其施行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为实施此投降文件,认为适当而其自己发出,或根据其委任发出之一切布告其指示,且命令右开职员,除由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或根据其事务委任,与解除其任务以外,均须留于各自原有地位,且仍继续行使各个之非战斗任务。 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发布为实施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联合国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实施一切措置。 余等兹对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令,即速解放现由日本国支配下所有联合国俘虏,及被拘留者,且执行对彼等之保护、津贴、给养,及对指定地点之迅速运输等措置。 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统治国家之权限,置于为实施投降条款采用认为适当措置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之限制下。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密苏里号舰上签字之,并根据大日本帝国天皇陛下及日本国政府之命令且以其名义。重光葵(此处为签字) 根据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且以下名义。梅津美治郎(此处为签字)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为美利坚合众国、中华民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及与日本国存在战争状态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受诺之。 联合国最高司令官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元帅(此处为签字)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尼米兹元帅(此处为签字) 中华民国代表 徐永昌上将(此处为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代表 狄里夫杨柯中将(此处为签字) 澳大利亚联邦代表 浦列米(此处为签字) 加拿大国代表 柯司克列失(此处为签字) 法兰西国代表 克列克(此处为签字) 荷兰国代表 赫尔佛尼兹(此处为签字) 新西兰代表 依西特(此处为签字)
腾讯思享会 2015-08-23 08: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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