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对象的第三次转变——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作为真值载体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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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亚里士多德促成了逻辑学对象由修辞术到论证形式的第一次转变,近代逻辑学把研究对象转变到心理的、认识的规律,现代逻辑学家弗雷格完成了逻辑学对象的第三次转变,将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命题形式(思想形式),赋予逻辑学处理命题真值的任务,从而,纠正了逻辑学发展过程中的心理主义的倾向,在理论上成功确定了现代逻辑学的性质、地位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 第三次转变 思想 命题 真值 载体 心理主义
     一
  马克思说:“形式逻辑本身从亚里士多德直到今天,依然是一个激烈论争的场所。”[(1)]纵观逻辑史,派别林立,观点纷呈,其争论的轴心,当首推“逻辑学究竟研究什么”,即逻辑学的对象问题。
  亚里士多德之前的逻辑学萌芽时期,柏拉图、苏格拉底等人,虽然熟练地、自觉地运用了许多逻辑规律和方法,作了初步的阐述,但他们是将逻辑学问题与论辩术、修辞术混为一体来研究,是亚里士多德把逻辑学从修辞术中分离出来,创立了西方逻辑史上第一个逻辑体系,使逻辑学成为研究论证的形式规律的科学,这就意味着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发生了第一次转变。
  经过两千多年的不断发展,自文艺复兴后,随着人们对宗教神学的批判,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受到培根、洛克、莱布尼兹等的严厉批评。与此同时,逻辑着作中也相应出现了认识论、心理学等方面的大量内容,例如1962年正式出版的《波尔·罗亚尔逻辑》,正式名称就叫做《思维术》(The Art of Thinking),它的第1、2、3部分就叫概念、判断、推理,第4部分叫程序。“概念”、“判断”、“推理”等都是心理学、认识论的概念。穆勒也曾明确地说,逻辑不是与心理学泾渭分明的科学。英国数学家希尔(1815-1864)也认为逻辑研究思维规律,他的着作就命名为《思维规律》,希尔说,该书要研究进行推理时心灵那些运算的根本规律。17世纪,欧洲认识论代表人物笛卡尔更是把逻辑学视为认识论的基础,在逻辑学中大讲发现和认识的原则、规律。据此,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发生了第二次转变,成了研究思维和认识规律的科学。
  心理学、认识论的影响混淆了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导致了逻辑学心理主义倾向,主观性、思辨性、不确定性等性质限制了逻辑学沿着自己应有的科学方向发展。为了纠正几百年间所形成的错误偏见,恢复逻辑学的科学地位,现代逻辑的开创者弗雷格作出了巨大贡献。弗雷格认为,逻辑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真值问题,真的关系,逻辑学的对象是思想、命题。弗雷格是从研究数学入手转入逻辑学研究的,他不同意唯名论及观念论,而是提出实在论观点,他把逻辑数学化,其逻辑学思想与其数学哲学思想一脉相承。他说:“对于数学来说,除了拒绝从心理学方面接受任何帮助以外,还要承认它与逻辑学的密切联系,这一点也是同样重要的。我甚至赞同那些认为不可能把数学和逻辑学截然分割开来的人们的看法。”[(2)]
     二
  弗雷格关于思想的逻辑理论,关于真值概念的探讨,重新回答了逻辑学的对象这个基本问题,他认为,逻辑学所关心的是思想的语形及其真值规律问题。可以说,逻辑学近百年来的发展主流,无论是形式化还是语义学方面的进程,正是遵循着这条路线。
  弗雷格是在批驳观念论(心理主义)及唯名论的过程中确立自己的逻辑观的,首先就是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弗雷格在《算术的基础》中把他的哲学观点归结为三条原则,其中头一条原则就是“始终要把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地区别开来”。他认为考察思维活动,“把握一个思想和做出一个判断都是认知主体的活动,是心理学的任务”。[(3)]他认为考察思维活动,“把握一个思维和做出一个判断都是认知主体的活动,是心理学的任务”[(4)]“逻辑学和数学都没有考察心灵--由个体所承担的意识内容的任务。”他进一步指出,“为了排除各种误解,为了使人们不混淆心理学和逻辑之间的界限,我规定逻辑的任务是发现实真的规律,而不是把某物看作真的规律或思维规律。”[(5)]弗雷格指出有两种真,一种是实真,一种是把某物看作真,把某物看作真是指思维、判断。推理的规定,是一种认识的心理过程,只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真,而他所说的“实真”乃是一种存在,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对此,他借助了“思想”这个概念来表明这种“实真”的存在。他说,“我用‘思想’不是指思维的主观活动,而是指思维的客观内容,它能够成为许多人共有的东西。”[(6)]“思想既不是外界事物,也不是心像。”[(7)]弗雷格由此假定了思想作为抽象实体的存在,并进一步推出了思想的公共性、主体际性、无时间性、非物质非精神性、实体性等重要客观性质,给予思想以立体的塑像。
  弗雷格关于“思想”及“实真”理论的建构,力斥了他所说的逻辑和哲学中心的理主义倾向,不仅如此,我们同时也会发现弗雷格的理论对经验主义及唯名论者也是一个有力的打击。唯名论者认为,逻辑学所研究的决不是命题之类的抽象实体,而是语言,是我们借以认识事物的符号,是这些符号间的形式上的句法关系,逻辑真理仅仅与语句有关。弗雷格在着作中虽未明确针对唯名论,但从他的大量论述中可以看出他否定了唯名论者对于逻辑学对象问题的简单理解及歪曲认识。他说“真这一谓词显然不是构成一个语句的语言系列,而是语句的意义,我们实际上认为这种意义是真的。”[(8)]“当我们称一个语句是真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指它的意义。”[(9)]从这些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真并不是对语句形式的说明,而是对语句意义的说明,真是一个语义学方面的重要概念。弗雷格还指出,真用于句子,但是必须排除祈使句、感叹句,因为它们虽有意义,但并不包含真正的思想,只有陈述句才包含真正的思想。他认为,“思想是一个语句的涵义”[(10)],而在后期,他又认为语句(陈述句)的涵义就是它所表达的命题。他在其他地方又指出:“一个涵义是在名称指称真的条件下被决定的,这一名称的涵义——思想——就是这些条件被实现的思想。”[(11)]弗雷格提出了崭新的关于思想的概念及其同一关系:思想=陈述句的涵义=命题=成真条件,他通过确定思想与陈述句的涵义以及命题的对应性,把思想结构与表达思想的语句结构等同起来,从而使“语句充当了思想的结构模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弗雷格反对唯名论者的坚定立场。
    三
  弗雷格的理论使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发生了第三次转变,由此也产生出这样的问题,什么东西才有真的属性,什么东西才有真的载体呢?是观念、信念(判断),还是语句、命题或陈述呢?谁是真的载体,谁就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实在论者(如弗雷格、罗素)认为命题是真的载体,唯名论者则认为只有语句负载着真;观念论者则主张判断是真值载体。语句、命题、判断这些用语的不同与逻辑哲学的争论是有密切关系的,弄清楚它们三者各自所属的范畴之间的区别,弄清楚究竟谁是真的载体,对于我们认清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使逻辑学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语句、命题、判断是处于不同范畴内的三个概念,语句属于语形学范畴,命题属于语义学范畴,而判断则属于心理学和认识论范畴。如果从现象学特征来考察,三者是不能够通约的。
  判断(judgment)是主体对思维对象加以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中世纪以来的逻辑学家,如笛卡尔、康德等都喜欢用判断这个术语,认为判断是真的载体,但他们却混淆了这样一个问题:判断的自身形态和判断的内容。判断的自身形态是一种精神活动,是人脑思维的过程,它是内在的、不可观察的。判断带有主观性,它是与思维的主体(思维者)紧密联系,某一个判断总是属于某一个思维者,它在任何时候都是以“我断定”、“我认为”为根据的,可以说判断是一个人的信念。判断的真值是指判断的部分内容,当其与所反映的事态相对照时,就会产生真或假的问题。这种真假值也并不是靠与外界事态的符合与否来决定的,而只是一个内部事实。例如,“我认为他要上街”这个判断的真假取决于“我”是否有此信念,而不取决于他是否上街这个事实。判断是与个体意识有关的内部问题,总是具体的、私有的,外人之所以可以理解到判断者所作出的判断,是因为判断需要语句表达。这就意味着,判断不可能成为真的载体。因为,作为判断的自身形态,这样一种精神活动无所谓真假,而作为判断的内容才有可能有真假,而这种真假并不是判断自身的问题,而只是由语句所描述的某些事态。因此,把逻辑学的对象看作判断的观念论是有缺陷的。
  语句(sentence)是指在语法上正确和完整的日常语言的表达序列。唯名论者视语句为真值载体,较之观念论来说有其优点,因为语句是客观的,不再是不可观察的,这样有助于逻辑学的客观化,但是把语句作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也有其弱点,因为语句未必都有真值,以语句为对象就意味着外延太宽。
  我们说,语句是由某种语言中的一些语词(有时是一个语词)按一定语法规则组成的语言单位,语句在语法上是合式的,即必须符合语法规则,但不必一定是具有意义的。例如“书在读我”这样一个语句就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语句”,它当然也不可能具有真值。
  对于语句,可以区分为语句类型和语句记号。所谓语句记号是指在说出一个语句时所发出的声波序列或在写出一个语句时所留下的符号记号。语句记号是物质对象,是具体的、有形的实体。所谓语句类型,则是指相似的语句记号所例证的模型或其所归属的类。那么语句的真值究竟是指语句类型还是语句记号呢?如果指句记的真值,那么同一个句记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空间以及用不同的方式,其真值是不同的。例如,“今天是星期三”,“我是学生”这些句记的真值都是不确定的。语句类型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句型在不同的时空场合,其真值也会有所不同。此外,对句型的识别也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语句按功能还可划分为陈述句、疑问句、感叹句和祈使句等,一般的形式逻辑或基础的形式逻辑所涉及的只是陈述句,因为只有这类语句才可能存在真值的问题,当然也并非所有陈述句都有真值。
  通过分析可看出,笼统地将语句视作真值的载体,充当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也是不恰当的。
  命题(proposition)是指内容被理解为真或假的语句。谈命题时,还应牵涉到陈述,陈述是指一个被讲出或写出的陈述句的所述。有些人认为命题只是一个陈述句所表达的事态情况,命题就是陈述;有些人则认为命题和陈述不同。应该注意的是:陈述这样一个用语有某种主体的属性,陈述总是指某一个主体所表达的,主体的更迭,也会造成其真值不确定的问题。陈述可以转化为命题,如果若干陈述句具有共同的意义,当且仅当它们表达了同一个命题,所谓命题就可以指一个陈述句所具有的意义。
  有二值逻辑中,命题最基本的特征是它对事态有所描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到各种事物现象具有某种属性或者不具有某种关系,于是相应地作出各种描述它们状态的语句,这种语句就是命题。命题的另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必定具有一定的真值。如果命题对事态的描述符合实际情况,那它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真命题表述事实,假命题不表述事实。
  命题与判断及语句有联系,但也是有区别的。命题不表达思维者的主观态度,命题的真值取决于命题外的因素。命题是抽象的、非物质的,它不只是对某一个语言使用者有效,它的存在不依赖于特定的说话者或听话者,因此,命题具有抽象性和客观性。命题不能归结为其他的实体,它们即不是精神的、主观的存在,也不是人们日常所谓的物质性客观事物,它们是一类特殊的客观实体,存在于物质性客观事物和主观意识之间,弗雷格称之为意义。
  以上是从认识意义上说的,而从形式结构上说,撇开了命题的一切内容方面的联系,命题就由真值函项联结词和命题变项组成,其真假就取决于命题变元的赋值情况。显然,前一种真假值是由实践作出裁决的,因此具有认识上的真理性和谬误性;而后一种真或假则是前一种真或假的逻辑抽象,并不能将两种意义上的真或假混为一谈。
  弗雷格在《算术的基础》中,研究数的本体地位,他证明,“数即不是纸面上的数字,也不是可感觉到的事物,也不是主观的观念,数是概念,它们是独立的客观实体。”正是这些数学观点,使其在研究逻辑学中也意识到,逻辑学也需要一类特殊的对象——命题,它们是抽象的实体,并是真值载体,只有启用命题才能解决理论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通过与前几个用语加以比较,可见,命题作为真值载体,成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当之无愧的。
     四
  随着弗雷格对现代逻辑所作出的开创性成就,逻辑学开始摆脱了心理主义及唯名论的束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各种逻辑学的分支也应运而生。逻辑学开始从经典走向非经典,从形式化走向非形式化,不论其方向如何,却都是以遵循“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命题”为基本前提的。语言逻辑不再把命题看成一种已经完成了的抽象形体,而是由语句中分析出命题,并且从语句中推测出判断。语言逻辑要涉及到对语句、陈述、判断的分析,但其最终目的却是把上述形态都转化为命题加以研究,目的还是研究命题,它研究的是具体话语中的命题,而不是抽象命题。弗雷格曾经强调指出,真正的逻辑语言是与命题同构的,因为自然语言具有某些缺陷,这才造成两者的不一致,所以,对自然语言进行分析,克服自然语言的缺陷也是逻辑学的本份,为了使逻辑语言与命题在结构上达到同一,人们应用特定的人工语言代替自然语言。现代逻辑走的正是这条路,它已创造出特定的人工语言系统。
  弗雷格实现了逻辑学研究对象的第三次转变,在逻辑及语言哲学方面开创了崭新的研究领域,但是他的理论仍存在一些不完善及含混模糊之处,后代的一些逻辑学者由于未深入领会他的理论,有的将其打入冷宫,有的则对其进行彻底批判。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要在继承弗雷格理论的前提下促使其完善发展,对于“逻辑学对象”问题取得更深入的认识,保证逻辑学继续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作者单位:政法系 政法系研究生
                   责任编辑:阿联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5页。
  (2)(3) 涂纪亮:《分析哲学及其在美国的发展》,第41、38页。
  (4)(10)(11) 郭泽深:《思想的逻辑分析》,《华南师大学报》1993年第2期。
  (5)(6)(8) 王路:《弗雷格的逻辑观》,载《现代哲学》1992年第4期。
  (7)(9) 《哲学逻辑》(P·E斯特劳森编),第29—30、20页。
  本文1994年7月收到。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广州026-030B3逻辑郭泽深/蒋冬梅19951995 作者: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广州026-030B3逻辑郭泽深/蒋冬梅19951995

网载 2013-09-10 21: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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