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民族主义的次元系统包括了政治民族主义、经济民族主义、文化民族主义的多层面义理,其中,文化民族主义始终作为主体性的架构,用以维系族体的价值、伦理及文化取向。在一定意义上,文化民族主义强调国家的地缘性及族体的亲合性,所以,土地的根源和共同的祖先构成了民族价值的核心。随着后冷战时代的到来,文化民族主义正在悄然兴起,并重新得到伪装,在当今世界发挥重大的影响。
关键词 族体意识 宗教社群 民族国家 政治民族主义 经济民族主义 文化民族主义 文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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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文化民族主义(Cultural nationalism)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呈现迅速突起的趋势,这种趋势以集中表现或提升各个族群的文化、宗教、传统、习俗、价值为主要特征,并不断激励那些与地缘冲突有关的事态,为一度和谐宽容的国际环境罩上阴影。因为冷战的结束,使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逐渐让位于文化、宗教、种族的冲突,这不仅使西方世界的文化中心主义不断膨胀,而且也使得众多第三世界国家采取文化主义立场来扞卫自己的传统和利益。
民族主义是当代最为复杂的概念,在使用上也是最为混乱的概念。严格说来,民族主义是一种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在内的极为复杂的人类现象,它的次元系统包括了政治民族主义、经济民族主义、文化民族主义的多层面的义理,其中,文化民族主义始终作为主体性的架构,以维持一个民族的价值、伦理和文化宗教取向,从而把族群的个别性特征和原则标准化,使之涵化为普同性的政治原则和经济理念。文化立场的民族主义要求人们在建造自己的社会共同体时,能够具备高度相同的道德、哲学、艺术、审美、习俗和心理情感,这就构成了同一族群所必需的文化信念和基本价值,而政治民族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则为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提供统治方式和分配机制,因此,一个族群的道德准则和社会秩序准则主要是由文化民族主义来支配的,它不仅显示了近代民族国家的历史脉络,而且涵盖了现代政治经济模式的演变过程。在这里,由于民族主义的文化本义极易与其他政治学概念相混同,所以有必要加以澄清,以便全面理解文化民族主义的缘起及基本特征。
一
一般认为,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人文和地理条件下形成的,以共同的语言、风俗、宗教和先祖意识为基础,以其他精神和物质要素为特征的人类共同体。
要了解民族的概念,必须先搞清“族类”的含义。族类(ethnic)的所指比较宽泛,既有以民族、宗族为特定的范畴,也有以语族、教族的分布为特征,但大多是以种族、部族作为线索探讨,因为这是保留传统和文化因素最多的族类概念。
关于民族的内涵与界定,美国着名学者史密斯(A.D.Smith )认为,民族至少包括了七项要素,这就是:(一)相当庞大的人口规模;(二)所属地区的人口流动;(三)经济关系的整合;(四)共同的公民权利;(五)共同的民族感情;(六)共同的识别特征;(七)共同的对外关系。〔1〕他强调,民族的界定要有二个前提:第一, 民族要素只能被视为对未来民族国家的一种意识或期望, 所以, 民族意识(national identity)的出现可能先于民族本身的实际形成。第二, 识别民族特征或性格的因素太广泛,像种族、语言、文化、宗教、历史、习俗、服饰、审美等等,只要数种组合,就可以做为识别特征,或称之为民族特性,这是使本民族与其他族群分开的文化要素。
近代欧洲革命时期出现的“民族”(nations),是人们常用的,也是最通泛的概念。这里的“民族”是资本主义产生之后,利用原有的族属意识(ethnical identity)发展出来的共同体观念,所以语言、神话、风俗、族名、传世符号以及历史事件,都可以用来建构民族的概念,民族形成过程也就是某一族类的文化及其意识不断提升的过程。民族主义(nationalism)也成为一部分人为本民族争取独立和自决的意识形态或运动。
“族体”(ethnonationality)是欧洲民族观念形成和民族主义出现以后,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用以动员和团结本族人民的一种共同体意识,它与原有的地域关系、语言类属、族名范围、经济形式、国家组织相一致,本质上属于地缘政治文化的概念,但在反对西方殖民主义的过程中,也被当作一种民族意识的象征体系。
“族群”(ethnic community)是指主要建立在共同的名称、共同的神话、共同的价值和共同风俗习惯之上的族体形式,并以祖先的居住地、历史叙事、民间传说为文化根源。族群是“族体”概念的泛指,它具有建基在种族、血统、语言、宗教、风俗、乡土一类的文化要素,以及历史传统之上的心理情感和非政治行为。族群作为某种共同体的象征符号,既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和与之有关的传统,包括宗教组织和神职人员,像神庙、仪式、教义等,又有怀旧母题及认同符号系统,像民族英雄、宗教领袖、效忠意识以及草原、森林、山峦、河流、族源地等。族群对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单纯强调民族就是族群的延续,是不能成立的,同时,把民族与族群断然割裂,仅仅认为民族完全是近代工业和理性的产物,也是欠说服力的,因为大多数的民族国家没有经过这一阶段,而民族主义的存在却是一个普遍事实。这对于我们理解文化民族主义是极其关键的。
“族性”(ethnicity)是一个族群所具有的性质和特征, 它可能是指史前时代的某些文化特质,也可能是指一种族际关系的衍生物,而族体内在的差异和不同规范可能导致新的社会分层。族性的界定可以涵盖民族性(nationality)的概念, 因为族性所反映的一般是纯粹的种族或部族的本质和文化差异,而民族性则被赋予了国家和政治的涵义。在一定意义上,民族是族群的最高形式,因为一个族群的族性首先是对祖宗意识和文化渊源意识的主观性认同,其次它在客观上要求组成地域共同体,其形式便是从部落化的地域聚集(regional assemble )发展到建立政治化的民族国家(national state)。
族群的特征主要在于它的神话和符号系统的性质,在于它的历史记忆和相应的文化价值取向。由于在先的族群现象对现在的民族和民族意识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族群在现代社会中的定义,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一是政治经济的传统性和地域范围的特殊性,对地缘国家(territorial nation)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二是由于文化形态的特定性和种族特征的同一性,对族缘国家(ethnic state)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这说明,在原有族群基础上发展的民族共同体,主要是由它们的文化特征决定的。
血统意识和先祖意识是民族自我认同的核心,它最初建立在生物性的血缘纽带之上,在部落文化和部落制度的演化中,血缘关系日趋松驰,先祖意识和地域观念便成为族群的支配力量。语言和风俗习惯也是较为稳定的民族特征,因为民族是以文化模式(patterns of culture )来区别的人类共同体,所以文化不仅表现一个民族的外在风貌,而且也是其内在的精神灵魂,其成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文化模式的制约。
社会乃是一群人的共同行动的场所,但行动的来源却是个人,一切生成的动力都要来源于这些个体的创造,完成他们的启示和发现,把他们的社会引领到一个新的生活方式中来。所以,社会是一个族体的承载,一个族群的标志,不同的社会虽然千差万别,有的以艺术见长,有的以宗教见长,有的以富有见长,有的以和谐见长,但是,在一切民族的目的性方面,都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因为民族社会是人类共同播下的,自然希望得到同样的收成。
有关民族社会的人类学理论,似乎是要依照同一个模子把大多数个体铸造或复制出来,就像上帝造人或女娲塑人那样单纯。然而,族群特征不是生物遗传规律的结果,而是文化选择样式的结果,它决定了民族的素质,也决定了民族的差异。在历史的长河中,种族繁衍,岁月枯荣,这些都弥合了那种由生命欲望而引起的对强力和超自然的服从,由人们熟知的语言、宗教、哲学、艺术、道德带来的人文精神,将专注于一种社会的完形,并以文化来解释族群行为的永久性形态。
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一定的观察、思考世界的独特方式,以及一定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这就构成了这个民族传统,这个传统是使本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标识。而且,一旦传统形成之后,它又会借助本身特有的历史惯性来加强和巩固民族的特征与文化模式。所以,每当人们提起一个民族或族群时,就会在脑海中自动浮现一幅该民族特有的文化图景,像蒙古族,其图景便是:畜群、草原、牧歌、马头琴、蒙古包、烤羊肉、奶茶、摔跤、骑射,以及悠久的蒙古文字、成吉思汗、喇嘛教等等,从文化表相上反映了一个草原民族的风貌。又如高山族,其特殊图景便是:蕉园、山地、茅舍、狩猎、网鱼、脚铃舞、俚乡歌、婚俗、宴饮、头饰、图腾,以及族内组织、原始宗教仪式等等,这又呈现了另一个地缘环境的山地住民的文化景观。
民族的差异表现在族体形态和社会形态二个方面。在族体形态上,既可以表现为体质差异,包括肤色、身材、相貌的不同,又可以表现为心理素质的差异,包括智力、性格、气质的不同,还可以表现为文化象征的差异,如语言、习俗、饮食、服饰、审美的不同,等等。在社会形态上,可以表现为地域的、制度的、组织的各种差异,以及与民族特征密切相关的宗教因素、伦理因素、等级因素和个人经历等,还有族属意识、族裔观念等敏感的问题,都是一个民族的社会形态所必须正视的内容。
从根本上讲,民族象征了一种文化模式,又代表了一种社会形态。那些表现民族文化特征的种种设构和措施,例如历史、歌谣、语言、文字、服饰、习俗、教育、宗教、道德、理想等等,是极其复杂,又是极其深层的。在某一个族群看来,宗教的真理、崇拜的英雄、艺术的美感、生活的制度、价值的标准等虽然各不相同,但只有自己认同的唯一准则,这种观念上的文化差异将长期存在于民族意识的分层当中,成为文化民族主义的研判对象。
二
在欧洲历史上,从文艺复兴到后来法国大革命这300年间, 是一个创造新生文明的伟大时代。在这段漫长的时间里,社会关系得到进一步整合,旧制体开始解体,在建构近代民族观念和民族主义形态的过程中,种族概念,地缘功能,民间信仰,以及权力与意识形态统一这些旧的族体意识已经受到质疑,新的文化设构开始注意到市民社会与民族共同体的某些关系,这里包括:(一)民族认同与国家含义;(二)政治文化与经济伦理;(三)世俗思想与宗教传统;(四)社群与公民教育;(五)性别、家庭与传统道德。这表明,文化因素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民族的建构中。
十八世纪是欧洲最为壮观的文化更新的时期,也是民族观念和民族主义受到激励和推动的时期。几百年的文艺复兴和宗教带来的思想启蒙运动,曾为民族意识的觉醒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土壤。人们要对过去的宗教、道德、伦理、制度进行重新省思,有意识地批判和继承那些人类幼年时代的种种发明、艺术、信仰和思想,向往新的社会公正。在启蒙主义者看来,新的制度需要有献身精神和受到教育的人,创造“优秀的公民”便成了一个“合法的国家目标”。所以,个人是作为民族的产物而出现的,民族主义因此具有肯定人格和价值的内容,而民主主义与民族主义并行不悖,加深了个人对民族价值的认同,这就必然导致内部的充分协调与民族利益的泛化,成为稳定的社会理性的体现。
在经济上,从十六世纪开始的资本原始积累与殖民活动,使各君主国之间的争夺加剧,当时的信条是:“出口制成品,就能积累更多的贵金属”,它刺激了工业革命和大机器生产的出现,也鼓励了对殖民地进行原料掠夺的行径。在整个十八世纪,“爱国者”这个词在英国和欧洲大陆广为流行,当时的英国哲学家博林布鲁克(John Bolingbroke)就此评论说,爱国者是指“在一个自由政体内感受它的祖国,或更为确切地说,热爱公众福利的人”,他主张,“如果是真正的爱国者,就应该将他的思想和行为服务于他的国家的利益。”〔2〕这里, 博林布鲁克说的“国家利益”(national benefit )其实就是“民族的利益”(national benefit),所以,他又明确提出,“民族利益是政府最终和真正的目的”,显然,“爱国者”代表了一种近代出现的民族观念和情感,并且从中可以得到对民族、国家、政府、政体的最明晰的解读。
在政治上,各国相继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则是推动了民族主义的运动。在英国完成“清教徒革命”一百年后,美国率先在北美大陆取得了独立,接着又传播到欧洲。这一时期,国家关系、族群关系、政治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思想是否定旧的王权和制度。人们意识到,在战争中为一位住在遥远的城堡里过着奢侈生活的君主牺牲生命, 远不如为他的国家而牺牲更为鼓舞人心和更加合乎理性, 正像1740年出现的《统治不列颠》这首歌曲唱到的:“国家不像你们的赞美的,必当等待暴君垮台。”这种反叛意识的潜在价值,是认同和参与以民族主义作为旗帜的新的政治革命。新教精神也支持了这一过程。所以,国旗发展了一个民族的神话,国家法典和宪法开始成为新的圣经。当法国的流血革命和拿破仑对外扩张从更大范围瓦解旧秩序的时候,又提供了一种更为强烈的刺激,更多的族群和地域集团开始意识到它们的民族身分。在以后的几十年里,民族意识在整个欧洲弥漫,德意志人、俄罗斯人、波兰人、捷克人、罗马尼亚人、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希腊人、丹麦人等等,即使有的还没有自己的民族国家,却也具有了自我民族意识。
民族主义在西欧的出现,基本是一种文化选择的结果,对此,普拉米那兹(J.Plamenatz)这样认为,民族主义即是文化的民族主义, 〔3〕因为民族国家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共同体, 当人民去建造自己的国家时,最好具有相同的文化习俗和态度,尤其要有共同的社会理想和共同的价值。有关民族主义的缘起,盖勒讷(Ernest Gellner)主张,没有工业化和理性,就根本不可能有什么民族主义,〔4 〕因为象征民族文明的是一种价值系统,它围绕着人的愿望而形成,并衍生不同层次、不同架构。一般说来,民族主义的价值可以依次分为功利、伦理、审美和宗教几个层次,这里,功利价值的经验性最强,因为它和人对物质利益需求联系在一起,而物质又是可以经验的对象,所以,在民族主义观念中,族体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其次是伦理价值,尽管族际关系是以利益分配关系做为调节的,但是,它必须引入公平、正义、理性等抽象的价值原则,使经验性的利益追求受到限制,那些围绕利益而进行的掠夺和纷争,必须要由伦理的标准来规范,否则民族主义就无法约束,这是确立族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再次是审美和宗教的价值,这种价值不仅隐藏在种族、地域、制度、习俗等现实生活层面,也隐藏在教义、道德、美感、情绪等精神心理层面,并决定民族主义的取向。这意味着,民族主义有时出于利益要求,有时出于伦理规范,有时则是情感和意识形态的体现,它的基本脉络仍是一种文化模式的象征体系。
民族主义在西方兴起以后,非西方文明的国家或区域也有自己的民族体认方式,它包括两种范畴:一是在某些历史性的政治大国中,始终起作用的是文化与种族的意识,它是君主制度的帝国文明的象征,依靠传统的宗教精神和伦理规范来维系,当这些主权国家遭到西方列强的步步进逼时,为了反抗殖民主义压迫,维护原有民族国家独立,也会从传统的族体意识中,滋生出文化立场的民族主义,以发挥民族认同的作用;二是在一些被西方殖民势力强占的殖民地中,为了争取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而出现的民族主义运动,在这里,始终起作用的是原有的种族或部族的文化价值,但有时也会接过西方民族主义思想作为工具,发挥凝聚民族精神的作用。这两种非西方的民族主义表现形式,尽管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要诉诸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的内部资源,特别是以族类为中心的民族主义意识。
以族类为中心的民族主义观念,是指以传统社会的经济文化观念为背景,直接从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生物规律或历史模式出发,来判定本民族的生存与命运,是对种族意识或部族意识的一种发展。就中国人而言,人们对“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看法根深蒂固,它不仅可以演绎出“华夷之辨”种族认同观念,还可演绎出“体用之辨”的伦理认同观念,从而把传统宗教、制度、风俗、礼仪的存在都看成是合理的,所以,区别中国与非中国的文化心理要素,始终是祖先意识、地缘意识以及政治归属意识,做为民族性基础的道德和制度因此也成为区分本民族与外民族的根本标准。其实,这是一种典型的文化民族主义的初始意识,它做为一种极为复杂的人类文化现象,虽不是一种具体的社会建构,但要为某一种政治形式提供合法性的基础;虽不是一种具体的制度模式,但要为一种群体共同参与的目标提供动力和源泉;虽不是一种具体的意识形态系统,但能用其潜在的符号、价值、审美和情感来为一个民族提供精神力量。
三
就整个近代历史而言,民族主义的出现既有积极的正面影响,也有消极的负面作用。有人甚至认为,民族主义的负面作用大大超过它的正面影响,这主要是从民族主义的实际效果来观察的。首先,民族主义是被当做任意使用的矛和盾,像西方在实行扩张主义时,是用宗教、科技一类的文化力量冲击对方的殖民地社会,为殖民主义创造了条件,在实行保护主义时,又是用制度、价值一类的文化建构来扞卫自己的领地,为帝国主义霸权提供支持。其二,民族主义又被当做双刃的利剑,既可以用来打击异己力量,消除内部的分裂和叛乱,又可以用来凝聚疏离因素,颠覆和瓦解统一的帝国,既可以用来扞卫自由、平等、民主的传统,又可以用来作为抗拒理性、价值、人权的有力武器。其三,民族主义又被做为具有多重性格的面具,既可能为民族国家发展提供动力,又可能为国际关系紧张带来隐患,还可能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标去愚弄大众的情绪。总之,民族主义其实是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制度国家的不同的文化策略。
在民族主义的目标下,可以确立各种不同的、甚至对立的社会制度,也就是说,极端的保守主义和激进的自由主义都可以在民族主义的旗帜下得到加强。正像英国学者唐恩(John Dunn )所说:“民族主义是当代国家的自然的政治情怀。”他认为,“把民族主义简单地看做一种坏东西,在政治上是肤浅的,在道德上是错误的”,〔5 〕因为对民族主义性质的界定非常重要,尽管在历史上民族主义的种类和功能是多样的,但把民族主义看做一种没有标准、没有价值的简单思潮,则是幼稚的。他甚至提出,如果民主是解决所有宪政问题的秘方,那么民族主义大约就是这个世界能解决所有边界问题的秘方。
民族主义的次元系统包括了政治民族主义、经济民族主义、文化民族主义的多层面义理,其中,文化民族主义始终作为主体性的架构,用以维系族体的价值、伦理以及文化取向,从而把族体的个别性特征和原则标准化,使之成为普同性的政治原则和经济理念。显然,民族主义的构成来自一个聚落社会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传承,但它只有在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并取得经济的显着绩效之后,才具有积极向上的实际意义,所以,民族主义的深层涵义是一个族群感到生存受到威胁并产生文化危机时出现的强烈反映。
政治民族主义是以实现新的族体联盟作为前提,并在大型社会结构、族群组合以及国家制度中充当自我认同的融合媒介,它的内在义理是:民族整体是国家权力的主体,而不是世袭权力或传统宗法政制的延续,它的基础是由全体公民或整个族群所认同的政治社会或区域联盟,而不计较家族、血统或身分的差异。因此,政治民族主义的内在要求包括了政治组织的合理配置,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以及制度模式的再生功能等等,孕育了现代政治社会的雏型。政治民族主义的最高境界是不以共同的祖先崇拜或起源意识作为立国的基础,而是基于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带来的民主与自由的传统精神,然后加上公民意识、社会权利和个人自决。政治民族主义导致了欧美地区众多的新型民族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文明的重要成果。
经济民族主义基本上是按照世界通行的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理念,来引导民族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即按照区域、族群、资源的实际分布来决定公共投资的方向和工商业的结构,并在跨地区贸易中维持本土经济的命脉,确立适合自身文化传统的发展模式。经济民族主义提出的福利普及的族体利益观念,与国家经济内容的符号性价值基本是一致的,所以,它不仅倾向将物质技术成果引向民族意识形态的塑造,也倾向把社会经济福利引向中产阶级和下层民众的收益。经济民族主义不仅仅只是作为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民族发展的目标,而且在社会转型的条件下,亦成为后殖民主义时期和后共产主义时代各国改革的目标,从而步入现代化的环境,以便在保留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开辟独立发展的道路。
文化民族主义基本属于一种自我封闭的民族意识,在没有引入政治民族主义理念之前,它始终强调国家的地缘性及族体的亲合性,所以,土地的根源和共同的祖先构成了民族伦理价值的核心,民族也被视为一种绝对的生物模式或历史模型,这就导致了生物进化观和历史决定论在族体意识中的泛化。它在追求民族生存与国家建造方面,主张恢复历史文化建构,保持本土价值形态,以便寻找族体内在的原初生机,用来融合传统与现代。文化民族主义除了保留部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某些特征以外,还深深为本土性的宗教文化系统所囿限,并越来越带有原教旨主义的倾向,它的作用和功能是在一个民族因现代化而导致的社会变迁或不安时,对历史文化和宗教传统的坚持便可以作为一种整合媒介,其中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也建立在不同族群与地缘的区隔之上。当一切价值判准和伦理范式都被溶入民族的文化心理情感时,自我中心意识的膨胀便会演变成文明冲突的根源。
文化民族主义内蕴的维系力量主要来自宗教、传统、道德、习俗以及相关的符号性价值,这种文化的齐一性,能够有效地扩充族体价值的特殊性以及地缘文化的个别性,从而扩大与其他文化或文明差异,潜隐的冲突机制也越加显豁。概括起来,文化民族主义的基本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去认识:
(一)作为一种族体意识的泛化,通常旨在维持传统国家形式的合理性,所以,共同的祖先意识,宗教崇拜以及土地的毗连,都构成了民族认同的基础,并作为社会动员的基本力量。
(二)作为一种历史文明的延伸,始终强调族群文化与族体价值的殊别性,所以,民族的识别特征是靠国家系统来推广和传播的,这就决定了相应的民族情感、道德范式以及文化心理积淀无法超越传统,而成为一种排他性的意识形态系统。
(三)作为一种政治权力实践,一般是在继承帝国传统的同时,以维持族缘和地缘的完整为目标,它的极端化倾向,是全力维护政治统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迫使每一个成员以铁的纪律和秩序去服从单一的社会理念。
(四)作为一种民族伦理的表显,一向是以生物型的自然聚落方式看待族群的归属,并以此决定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当宗教、道德、习俗、传统支配了族群的价值取向时,又会激励自身的特殊主义心态,成为文明冲突的根源。
(五)作为一种社群理念的维系,一般是以承诺同一族体的共同幸福作为最高理念,所以,道德认同成为族体认同的唯一标准,它只承认外来的先进物质技术,但不接受相伴而来的文化价值观念,以此确保社群关系的纯洁性乃至社会结构的壁垒化。
(六)作为一种地缘政治的架构,始终坚持“国家至上”、“民族至上”的族际关系准则,强调地缘化政治实体与种群模式的同一性,以便涵容本土文化,培育民族优越感,建立由族群文化特征所支配的地域经济模式和政治生活模式。
(七)作为一种社会转型的产物,通常是在后冷战的环境中充当政治理想主义和乌托邦精神的代用品,是意识形态对抗张力缓解之后出现的强大反弹,所以,一切文化资源都被重新用来塑造国家精神和民族价值,并在较深的层面延续原来的对抗格局。
在当今世界,文化民族主义已经成为一种强势性的政治潮流,它的潜在影响力,不仅导致了分裂半个世纪之久的中欧大国的重新组合,也促进了一度牢不可破的东欧帝国的迅速瓦解。如果说,文化民族主义曾不断使族群割据成为地缘冲突根源的话,那么,在东西方文化相互融合又相互交锋的格局中,文化民族主义将会取代或加强原有的意识形态对抗,并成为新的文化融合或文化冲突的根源。因为冷战迫使旧的意识形态瓦解之后,无论是西方的,东欧的,儒家的,伊斯兰的,或是缘于某个族群的价值系统,都在利用这个间隙,来建立自己的影响,而分殊与和解,纷争与困惑,怀疑与对立,造成了相互的恐惧和不信任,这些后冷战时期的特点,都与文化民族主义的缘起有关,这正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注释:
〔1〕A. D. Smith:"Theories of Nationalism"(London, 1971) P. 175 PP. 158—60。
〔2〕罗伯特·赖克:《国家的作用——21 世纪的资本主义前景),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6页。
〔3〕J. Plamenatz:" Two Types of Nationalism, " E. Kamtnka ed.:Nationalism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1976) PP. 23—36.
〔4〕Ernest Gellner:"Nations and Nationalism" (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3)
〔5〕John Dunn:" Western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Face ofthe Futur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作者:郭洪纪,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西宁810008)*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西宁37-44A849民族研究郭洪纪19971997 作者: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西宁37-44A849民族研究郭洪纪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