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规范的层次性及其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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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道德规范的层次性问题,学界讨论已经达成共识。但在层次的具体划分上还存在不同的意见,对各个层次的基本内容、社会目标、主要作用、实现途径等问题尚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仅就以上问题谈点看法,希望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的理论探索提供一点启发性思考。
  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一个明显变化是利益主体相对独立性的加强。那么在承认利益主体相对独立性的前提下,从伦理学的角度来划分人的行为和相互关系,不外有以下三大类情况:第一、自己的行为有损于他人和社会,个人从中渔利甚至个人也无利可图;第二、自己的行为有利于他人和社会,个人也从中得到好处;第三、自己的行为有利于他人和社会,个人的利益被牺牲或损害。在这三种情况下形成的各不相同的行为规范,构成了道德规范层次的基本框架。
  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把针对第一种情况形成的第一个层次的道德规范,定义为“不准”;针对第二种情况形成的第二个层次的道德规范,定义为“应该”;针对第三种情况形成的第三个层次的道德规范,定义为“提倡”。
      一
  “不准”是道德规范的第一个层次,是道德规范体系中的基础部分,它以否定式道德法典规范人们所不能涉足的行为领域。比如:不准偷窃、不准说谎、不准虐待老人等等。这类道德规范比较多地体现了不同社会形态中道德规范的继承性,但内容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吐故纳新。
  “不准”的社会基本目标是防止他人和社会受害。你偷窃了,就有人损失;你施虐了就有人被虐待;你污染了环境,就将给子孙后代造成生存危机;你造假了,就有消费者受到侵害;你行贿受贿了,就一定是侵占了国家或集体的财物……。只有大家都不这样做,才有社会基本秩序的稳定,也才有个人、集体和国家财产及其它利益的基本保证。
  “不准”对道德主体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耻于为之的自律意识而避免犯罪。“不准”的许多条目与法律条文临界。小偷小摸是不道德,超过一定的界限就是犯罪;轻度虐待老人和儿童是不道德,超过一定的程度同样构成犯罪。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污染、超计划生育、造假、等都会从不道德的范畴发展为触犯法律条文而受到法律制裁。法制教育可以预防犯罪,但道德教化下产生的羞耻之心更能防范于未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人们如果仅仅按照此类道德规范行为,只能算得上“不恶”,并不能被称为“善”。
  和其它道德法典相比,“不准”的实现途径尽管从本质上是自律,但从形式上带有很大的被动服从性。我们应该从儿童期就开始进行此类道德法典的教育,并通过社会舆论不断强化之,从而使大多数社会成员在内心逐渐形成对这些行为耻于为之的心理,达到约束规范人们道德实践的目的。这看似对人们自由的否定,实质上是通过否定的方式来肯定和保障人的自由。在这类道德规范中,人们很少有选择的余地,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只有选择照办,才能继续保持做合格公民的基本资格,否则就会成为人人共诛的“恶人”。因此,“不准”是人从“自然人”向“法人”转变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在当前的道德宣传教育中,我们必须首先并且十分清楚地让道德主体明确这一点。
      二
  “应该”是道德规范的第二个层次,也是构成道德规范的主体部分,它以肯定式道德法典规范了人们可以行动的活动范围。从字面上看,“应该”与“不准”似乎是同一个层次上的规定,凡“不准”的,反过来就是“应该”的。其实不然,“不做坏事”与“做好事”之间并不都是非此既彼的关系。不说谎,对应的可以是什么都不说,而并非是诚实可靠;不偷盗,也只说明他什么都没拿别人的,但并不标志他以自己的劳动贡献给了他人和社会。可见,把人的道德行为简单划分为善恶的两分法并不科学,因此,我们在这里赋予“应该”以特定的内涵,把它作为道德规范的第二个层次。
  “应该”的基本社会目标是通过各类社会角色的互利互惠,实现造福于人类的目的。如果每个人都做了应该做的,都尽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别人提供了好处,从理论上,你就能在社会、集团、家庭中享受自己的权力,得到别人为你提供的好处。在家庭伦理中,你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同样也曾得到别人的抚养并将被别人赡养;在职业道德中,由于社会分工合作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形式,每个人只有在自己的职位上尽职尽责,才能在生活的其它方面享受他人的劳动。社会正是在大多数人的这种道德行为中得以发展和进步,个人正是在这种道德环境中得到完善和提高。因此,我们把这类道德规范下的行为称谓“善”。
  “应该”对道德主体的主要作用是在保证主体自身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而实现人从自然人向道德人的转变。在人类整体生存条件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责任感、事业心是人主动追求善、实践此类道德规范的重要动力。正是在这种动力的作用下,人们自觉自愿地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为实现家庭、集团、社会的目标,为促进家庭、集团、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尽其所能。
  “应该”的实现途径是人们在认识其价值基础上的自觉活动,它是道德规范自律性的典型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们的正当物质利益和其它权益应该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类道德最能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并内化为自律的行为规范,成为自觉自愿的行动准则。也就是说,这类道德规范最具生命力,对提高现阶段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精神文明建设,最具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当前的道德宣传和教育中,应该在这个层次上下大功夫,使大家充分了解和认识这类道德规范的真实范围、良好的社会目标与每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协调规范作用,从而达到全社会大多数成员自觉遵守的目的。
      三
  “提倡”是道德规范的第三个层次,也是道德规范的最高层次。它以赞扬式道德法典,引导人们向一定的道德行为靠近。普通人做不到这类道德规范,就得不到赞扬和荣誉,但并不一定象违反了第一、第二个层次那样非受到公众舆论的强烈谴责。
  “提倡”的道德规范产生和作用于人与人利益的冲突和矛盾。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迄今最好的社会制度。它的重要优越性之一就是否定了阶级社会中阶级之间的根本利益冲突,实现了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一致。人们之间的平等互助、互利互惠,是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关系的主导方面,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利益的根本一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现阶段个人和他人,个人和国家、社会之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还会不断的发生和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提倡”范畴的道德规范来加以指导和协调。比如,在个人和他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提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在他人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提倡不怕牺牲见义勇为;在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提倡主动抛弃个人利益,服从和维护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提倡”这一类道德规范的社会目标是通过规范特殊情况下个人的行为,实现人类和社会的美好理想。“提倡”的显着特点是:在当下的道德实践中,道德主体作出牺牲,他人或社会受益。这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人类道德的典范,是对人的本性、本能的超越。任何社会都需要有这种道德情操的人,但这种道德行为,往往属于那些有远大理想、有崇高人格的先进人物。
  “提倡”对道德主体的主要作用是使其摆脱生存欲望和物质利益的束缚,达到自由创造、实现人生价值的崇高境界,得到荣誉感的满足。
  “提倡”的实现途径是自由选择。在个人与他人出现利益冲突时,你可以选择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但也可以以正当的手段,诉诸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在他人生命财产受到威胁,而你明知一旦相助必定也有生命危险时,你可以不怕牺牲、见义勇为,也可以去报警求援;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你可以主动奉献,也可能是被动服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后项选择不是社会所理想的行为,但也决不能和“不准”层次所否定的行为一样算是“恶”。我们不能企求大多数普通公民都必须作到这一点,但我们认为,共产党员和一切追求远大理想及崇高人格的人们都应该选择前项。因为,这些人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的先进性,如果你作不到,你就不应该入党,或者你就算不上一个高尚的人。明白这一点,对当前的道德宣传和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
  我们认为,道德规范的上述三个层次,呈现出金字塔结构。在道德实践中对它们的不同选择,把人划分为三大类型:法人(与罪人、恶人相区别)、普通的道德人和高尚的人。每高出一个层次,都必须以完整地实践前一个层次的道德规范为基础,这一点是在今天的社会道德现状下必须特别强调指出的。因为在我们进行道德宣传和教育中,确实存在着层次不清或忽视前两个层次的倾向。具体表现为:
  第一,对道德规范三个层次之间的区别分析、论证不够。三个层次的道德规范内涵不同,要求不同,评价标准也不同,不能同日而语。第一、第二层次的道德规范,属于社会大多数成员日常行为的道德标准,是保持社会稳定和正常运转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对每一个公民最起码的道德要求。由于它们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正当的利益追求并行不悖,因此,它们贴近大众生活,必然也容易为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和履行。第三个层次的道德规范属于社会高尚的、理想的道德标准,它是在人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或生命财产面临危险的特殊情况下,要求道德主体超越趋利避害的本能、摆脱个人利益的束缚,牺牲个人利益或生命,以奉献他人和社会。因此,它往往需要社会大力提倡,个人作出非凡的努力才能被付诸实践。在道德规范的宣传和教育中,应该让每一个公民了解这些区别。使他们在道德实践中明确知道哪些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是必须切实遵守的;哪些是高尚的理想的道德情操,是需要尽力追求的。如果道德主体不了解这些,就会导致道德行为的盲目性。
  第二,对道德规范前两个层次教育、监督力度不强。在目前的道德建设中,一个非常严重的事实是一些社会成员在大量的日常社会行为中失去了道德规范,失去了羞耻心,失去了自律意识。假冒伪劣产品到处都是,缺斤少两成了正常现象,甚至考试作弊、文凭造假也相当普及。有人来检来抓就好一点,人一走继续干。抓住的,也不以为耻,改正的,也仅仅是怕再被抓被罚。前段时间,有人一提到道德滑坡,就举例说:见义勇为的少了,见死不救的多了,而对第一、二层次的非道德行为批评监督不够。造成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的误解,以为似乎只有不见义勇为、不舍己为人才是不道德,才应该感到羞耻,才应该受到了谴责。而在本职工作上马虎一点,在为人处事上弄点虚作点假,在对待国家财物上多吃一点多占一些,都是无所谓的事情,都算不上不道德。可以说,道德评价与舆论监督在道德规范前两个层次上功能的忽视,道德教育和道德约束在前两个层次上的不力,已经产生了相当严重的后果。因此,加大前两个层次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力度,重建人们在大量的日常行为中的道德观念,强化人们在履行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时的自律意识,激发人们对违反最起码的道德规范时的羞耻心,调动道德评价和舆论监督对涉及前两个层次的非道德行为进行强烈谴责,是目前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
  第三,忽略了道德规范第三个层次的先进性、高尚性。一个完善的道德规范体系,要真正在社会道德建设中发挥作用,就必须为社会上的先进分子和一般群众都能提供适合的道德规范。这样的道德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律功能,发挥调节作用。在本文构建的道德规范体系中,第一、二层的道德规范,体现了体系的现实性、普及性,是适合于普通社会公民的。第三层次的道德规范,体现了体系的理想性、先进性,凡能够实践这部分道德规范的,均属于先进人物、模范事迹。我们可以提倡人人都学先进,人人都争当先进,但不可能也不应该强求人人都必须成为先进。而有些道德评价和舆论监督却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在他们看来,第三个层次的道德规范与第一、二层次的一样,都是每个社会成员必须做到的,凡做不到的,就应该给予严厉的批评和谴责,就必须受到良心和公众的惩罚。这种做法,看似突出了第三个层次的道德规范,提高了全体公民的道德标准。实际上,往往会因为许多普通公民难以完全履行而使这类要求落空,甚至造成公众对现行道德规范体系失去认同。另外,这种以第三个层次的道德规范强求全体社会成员的做法,还会使普通群众形成阳奉阴违的双重人格。这种状况也已成为我国目前道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决不是否认第三个层次上的道德规范,而仅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不是人人都能做得到的,目前在加强第三个层次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的同时,急需大张旗鼓地宣传和下大气力加强的是第一、第二层次的道德教育。这两个层次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最基本的道德因素,在这两上层次上存在的问题,是道德滑坡的重要表现。如果我们轻视前两个层次道德规范的必要性、重要性,必然影响制约第三个层次的道德规范建设,必然影响和阻碍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我们的结论是:区别道德规范的层次性,在道德的宣传教育中,首先打牢基础(让公众明确“不应该”),重点抓着主体(让公众了解做到“应该”),正确宣传崇高(引导公众选择“提倡”),是我们当前实事求是地搞好道德文化建设,真正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平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步骤和战略策略。
学术界合肥82~85B8伦理学蒋建华/赵林捷19981998解放军电子工程学院 作者:学术界合肥82~85B8伦理学蒋建华/赵林捷19981998

网载 2013-09-10 21: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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