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的“社会公仆”原则与列宁的苏维埃政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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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1999)02-0054-03
  “社会公仆”原则是巴黎公社无产阶级的伟大创举,巴黎公社的干部一反以往剥削制度下官老爷的作风,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勤勤恳恳、忠实地为人民工作,甘做人民的公仆,不仅给后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且为无产阶级政权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进一步发扬了这种原则,并把它作为一条中心原则贯彻于苏维埃政权建设之中,成为苏维埃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天,我们重新学习巴黎公社的“社会公仆”精神及其在列宁政权建设中的体现,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建设将会大有裨益。
      一
  1871年3月18日,巴黎无产阶级革命取得了胜利, 革命的领导者们清楚地认识到,他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劳动人民的政权,争取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群众的彻底解放。因此,他们毫不犹豫地建立起了巴黎公社。
  巴黎公社打碎了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废除了资产阶级的官僚制度,确立起人民管理国家的民主制度。在公社中,人民群众直接参加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管理,公社的干部则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巴黎公社的“社会公仆”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了公社干部由人民群众选举和监督的原则。革命取得胜利后,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便将选举干部的权力交给了人民,由群众选举他们所信赖的人担任公社的领导职务。在向群众发布的文告中说:“只有从你们中间选出来的,与你们同甘共苦的人,才能最好地为你们服务”,并告诫群众要“提防野心家和向上爬的人”,“提防言而不行的空谈家”,“要挑选真心实意的人,出身平民,坚定,积极,有正义感,公认为正派的人。”(《巴黎公社公告集》第53—5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根据民主选举的原则,从公社委员到一般公职人员都由群众选举产生,公社委员会的委员由巴黎人民广泛选举产生,国民自卫军营以下的指挥官由战士选举产生,企业系统的厂长、车间主任、工长等负责人由工人大会选举产生等等。正如公社所规定的“全体公职人员须经选举始得任命”(《巴黎公社会议记录》第1卷,第274页)。
  公社成立后,又进一步实行对公职人员公开监督的原则,规定公社委员和各级领导人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群众的监督,他们要经常参加选民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把自己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对于不称职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公社干部,人民群众可以随时罢免他们的职务。如警察委员皮洛泰尔由于私吞钱财被撤销职务;公社军事代表克吕泽烈玩忽职守,指挥不力,造成军事上的屡次失利,公社也根据群众的意见撤销了他的职务。马克思盛赞巴黎公社的民主选举制度是“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精神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又说:“公社一举把所有的职务——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工人的职务,使他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4、415页)
  第二,廉洁奉公的原则。公社的领导者深知,公社的干部应当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而不应是贪图享受的官老爷。正是出于这种考虑,1871年4月2日,公社通过了《废除国家机关高薪法令》,决定“各公社机关的职员,最高薪金规定为每年六千法郎”,“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这一规定打破了资产阶级官僚工资制度,从而杜绝了把担任公社干部视为升官发财的阶梯。针对有的公社干部一人身兼数职,涉及到兼职报酬的问题,公社5月19 日又作出一项决定:“鉴于在公社制度下,对于担任任何工作的人员均应给予足够维持生活和操守的报酬,公社规定:取消兼职薪金;除去本人日常工作以外,从事其他工作的公社工作人员,没有权利再领取任何报酬。”(《巴黎公社会议记录》第2卷,第484页)恩格斯对公社的薪金制度曾这样评论:“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第335页)
  公社坚决反对公职人员搞特权,搞特殊化,而提倡清正廉洁、勤勤恳恳地工作。公社不断地告诫各级干部“不要忘本”,他们说:“我们过去是劳动者,今天仍然是劳动者,将来也还是劳动者。我们正是因为代表道德反对邪恶,代表克己奉公反对滥用职权,代表廉洁清正反对腐化堕落,所以才获得胜利的——这点千万不要忘记。”(《巴黎公社公告集》第137页)为保持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 公社在物质待遇方面也作出了许多具体的限制和规定。如4月9日公社取消了供市政厅使用的豪华轿车马车;4月10日又作出决定, 享用市政厅公共伙食的费用为每个人二法郎,主要是为经常在市政厅办公的公社委员解决用餐问题,家属不得享受等。公社期间,绝大多数干部保持了廉洁奉公的普通劳动者的本色。他们有的尽管担任着重要职务,但他们并没有把职务视为搞特殊化的权力。瓦尔兰曾担任过公社财政委员、粮食委员和军事委员等重要职务,但他的生活一直十分简朴;茹尔德担任财政委员期间,他的妻子仍在塞纳河边洗衣浆被;公社将领符卢勃列夫斯基不仅放弃了将军的薪俸,而且谢绝了公社拨给他的舒适的住宅。这种事例在公社中不胜枚举。
  第三,群众利益的原则。巴黎公社的公职人员时刻不忘自己的职责——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他们不仅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同群众的联系,而且经常深入到群众中去,关心他们的疾苦,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解决他们的困难。例如公社对到期的商业期票延期付款,免付三个季度的房租;二十法郎以下的典当物品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任意扣发工人工资;废除面包房夜工制度;逃亡企业主遗弃的工场交工人协作社经营;劳动与交换委员会订货合同优先照顾工人协作社等等。
  尽管巴黎公社仅仅存在了72天,且又处在激烈的战争环境中,但公社的各级干部都为人民群众做了大量的工作,充分反映出他们不是骑在人民头上的官老爷,而是人民的公仆。
      二
  “社会公仆”原则不仅反映了一种新型的干群关系,而且反映了无产阶级政权与资产阶级及其他一切剥削阶级政权的根本区别。即在无产阶级政权的条件下,党和国家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而人民群众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人,这是由无产阶级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列宁历来重视巴黎公社所创造的宝贵经验,尤其赞赏巴黎公社的“社会公仆”原则。他不仅看到了这一原则能够激发起巴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而且也看到了这一原则在苏维埃政权建设中的深远意义和影响。早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就在《国家与革命》一文中指出:“工人在夺取政权以后,就会把旧的官僚机构打碎,把它彻底摧毁,完全粉碎,而用仍然由这些工人和职员组成的新机构来代替它;为了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就会立即采取马克思和恩格斯详细分析过的办法:(1 )不但实行选举制度,而且随时可以撤换;(2)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资;(3)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列宁选集》第 3卷,第266页)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党和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实践活动中,列宁始终把“社会公仆”原则作为一项中心原则。他不仅在思想、作风等方面培养党和国家干部的“社会公仆”意识,更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防止党和国家干部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第一,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十月革命胜利后,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建立了苏维埃制度。列宁认为,苏维埃是“巴黎公社的直接继续”,是吸引群众,即被剥削群众参加管理的政权,是被剥削劳动群众自己的直接组织,它便于群众自己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建设国家和管理国家,再现了巴黎公社所创造的那种国家类型。但是,列宁也注意到,由于广大工农群众文化水平低,不能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只能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代替自己行使民主权利,参加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加强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干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1917年11月2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罢免权的法令,规定选民对其代表有罢免权。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会议上作的《关于罢免权的报告》中,列宁谈到罢免权即是真正的监督权,人民群众既能选派代表参加苏维埃,又可以随时罢免他们,工农只有享有罢免权,才有对干部的监督权,他指出,实行罢免权的实质是要“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4页), 这正是苏维埃的真正人民性之所在。不给人民以罢免权,就是篡夺了人民的民主权利。此外,列宁又多次强调发展选举制、监督制和罢免制。
  在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方面,列宁非常注重加强各级监督机构的建设。苏维埃政府1918年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后改为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1919年5月4日在国家监督部下设立了中央控告检举局,接受审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和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为使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进一步“工人化”和“农民化”,1920年2月, 人民委员会根据列宁的建议在国家监察部的基础上成立了工农检查院,吸收了万人以上的工人、农民的代表参加了该院的工作。直到列宁的晚年,他仍然关心着工农检查院的建设和工作情况,在《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中,建议将工农检查院减少到三四百人,改组后的工农检查院和监察委员会合并等。
  第二,建立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制度。十月革命后不久,列宁就意识到无产阶级执政党“最大最严重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就是没有“同极大多数工农群众保持牢固的联系”(《列宁选集》第4卷,第189页)。为了使党和国家干部更进一步接近群众, 保持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同时便于人民群众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在列宁的建议下,俄共(布)和苏维埃政府建立起多种形式的工作制度。
  一是召开非党群众会议和报告工作制度。党组织和国家机关不仅定期为工农群众召开全体会议,而且所有负责的公职人员一律定期向工农群众作工作报告,“这种报告至少每月安排一次,使非党工农群众有机会对苏维埃机关及其工作进行批评。”(《列宁选集》第4卷,第21 页)。
  二是信访制度。列宁在《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规定草案》中对信访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每个苏维埃机关规定接待群众来访的日期和时间,接持室必须设在可以自由出入,根本不需要出入证的地方;星期日和假日也要规定接待时间;劳动人民委员部、国家监察委员部、司法人民委员部都必须在各地普遍设立星期日照常接待的问事处,问事处不仅要答复人民的一切口头的或书面的询问,而且要替不识字的人和写不清楚陈述书的人员代写陈述书,这些问事处不仅要吸收一切加入苏维埃党派的代表参加,吸收没有加入政府的党派参加,而且要吸收非党的工会代表和非党的知识分子联合会的代表参加等等。列宁还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必须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给予热情接待,作出迅速而确切的答复和处理。列宁在百忙中亲自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他的接待室被盛称为“世界上最大的接待室”,据当时人民委员会秘书莉·亚·福齐也娃统计,仅从1922年10月到12 月的两个多月中, 列宁亲自接待了171人,进行了125次接待,平均每天接待2—3人。
  三是“下到基层”工作制度。列宁要求领导干部要“联系群众,深入群众,了解情绪,了解一切,善于接近群众”。他在《关于副主席的工作》一文中,提出人民委员会的副主席每周要不少于两小时“下到基层”,亲自对机构里上层和下层的工作进行考察,而不是封闭在上层进行工作。
  第三,加强法制建设,坚决打击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列宁把官僚主义称作“祸害”、“毒疮”,是“我们内部最可恶的敌人”。他严肃指出:“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列宁全集》)第35 卷, 第552页)他反复强调必须立即对这种“祸害”展开最坚决的斗争, 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现代的‘共产党员的官僚主义’”(《列宁全集》第33卷,第210页)。 他说:“如果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官僚主义的不良现象,那末我们决不隐瞒这种恶劣现象,而是要揭发它和消灭它。”(同上,第6页)“对犯有官僚主义、拖拉作风,不尽职、 疏忽大意等过错的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必须撤职,并送交法院审办,由司法人民委员部进行公审。”(同上,第303 页)列宁把贪污现象列为党所面临的三大敌人之一。他多次提出对于贪污受贿者必须坚决斗争,“必须立即加以逮捕,并押解到莫斯科交革命法庭严加审判。”(《列宁全集》第35卷,第336页)情节严重者,“通过法院判处枪决。 ”(《列宁全集》)第52卷,第326 页)他认为“对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列宁全集》第43卷,第53页)。1918年5月18日, 根据列宁的建议,通过了《对惩治贪污的法令的修改》,其中规定,对干部和职员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协助进行其他部门公务人员职权内的活动而受贿犯罪者,至少要判处5年徒刑, 服刑期间强迫劳动(并没收其全部财产),情节严重者交法院严惩。
  由以上所论可以看出,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建设中,始终遵循“社会公仆”这一根本原则,这也是苏维埃政权性质的本质要求。正是由于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权,这也必然要求人民群众居于当家作主的地位,而党和国家的干部则是为人民服务的勤务员,是“社会公仆”。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建设中坚持“社会公仆”原则的经验,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收稿日期:1998—12—21
东岳论丛济南54~56D1社会主义研究董文芳19991999尽管巴黎公社仅存在了72天,但其干部的“社会公仆”原则是一个伟大的创举,为无产阶级政权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列宁非常重视巴黎公社所创造的宝贵经验,尤其赞赏其“社会公仆”原则,他在苏维埃政权建设中,不仅注意在思想、作风等方面培养党和国家干部的“社会公仆”意识,而且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防止党和国家干部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巴黎公社/“社会公仆”/苏维埃政权建设/列宁/科学社会主义济南大学,山东 济南 250002董文芳(1963— ),女,济南大学讲师 作者:东岳论丛济南54~56D1社会主义研究董文芳19991999尽管巴黎公社仅存在了72天,但其干部的“社会公仆”原则是一个伟大的创举,为无产阶级政权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列宁非常重视巴黎公社所创造的宝贵经验,尤其赞赏其“社会公仆”原则,他在苏维埃政权建设中,不仅注意在思想、作风等方面培养党和国家干部的“社会公仆”意识,而且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防止党和国家干部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巴黎公社/“社会公仆”/苏维埃政权建设/列宁/科学社会主义

网载 2013-09-10 2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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