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多元化社会的思想共识研究(笔谈)  1.思想共识与利益多元时代的社会团结  2.主流意识形态与社会思想共识的形成  3.建立有利于形成思想共识的合理利益关系  4.社会公正与思想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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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7)03-0005-09
  思想共识与利益多元时代的社会团结
  潘中伟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郑州 450001)
  博弈,这个本源于数学、并通过经济学而被发扬光大的词,如今已成为中国思想界的流行话语。其数学或经济学的内涵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值得注意的倒是这个话语背后所蕴含的社会心态。显然,这个词的流行表明,现今的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利益多元时代,为自身利益奋斗是各利益主体的首要选择。
  一、利益多元时代的实质是市民社会的兴起
  博弈的目的总是为了某种利益,没有利益的差别,何来博弈之说?但是,我们知道,事实上,自原始社会解体以来,利益多元以及因此而起的利益争执的情况就从未停止过。当这种历史上早已存在的现象引起大家的关注、并成为热门话题时,“利益多元”这个词已经在当下的时代被给予了新的解读。
  那么,我们今天所谈的利益多元以及由此而来的利益博弈与往日有什么不同呢?关于这一点,我们恰可以从“博弈”这个词上有所领会。博弈者总是能够自我决定的主体,即经济学中假设的所谓“理性人”。也就是说,现在讨论的不仅是利益多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强调多元利益主体的“主体”特征。我们不禁要问: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下,此种自我决定的利益主体才可能现身?答案只有一个:市民社会。
  所谓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其经典意义来自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马克思就曾指出,“市民社会”(德语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个词是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而来的[1] (P32)。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间环节,“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2] (P197)。由于通过劳动满足个人及一切人需要的体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因此,马克思把市民社会也就理解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
  显然,就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本意来说,市民社会是资本主义兴起后的产物,是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的本质概括,它表现为一种历史形成的关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作为私有者与别人发生物质联系,例如,在市民社会中,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而资本家则以一定资本的人格化的身份出现。正因为每个人都是私有者,他们才可以以平等的身份在市场中进行等价交换。也就是说,正是这种由原子化个人组成的、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的社会,才为博弈即所谓的完全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
  但是,社会从来就不是诸多个人的混合,相对于个人来说,社会倒是在先的存在。所谓“原子化的个人”尽管道出了这种社会的一些本质特征,但也终究不过是启蒙时代的一种极端的说法而已。事实上,注重利益博弈的市民社会同样需要社会团结以求社会的稳定和安宁,这是构成一切社会基础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所必需的。那么,市民社会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社会团结呢?这种社会团结又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二、对公平正义的思想共识是实现市民社会积极社会团结的必要条件
  深入考察市民社会的社会团结方式,我们就会发现,公民对于社会法规体系的公平性、正义性所形成的思想共识,是实现市民社会积极社会团结的必要条件。
  人类社会表现的不同形态,依赖于那个时代的生产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马克思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十分罕见的事。”[3] (P25)既然一定的社会构成了个人生产生活的实体性基础,因此,无论任何时代,保持该社会的团结以维持它的存在就是一个社会的基本任务之一,尽管在不同的时代,维护社会团结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在前资本主义生产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而家庭、部落这类天然的共同体是占有和利用土地的前提,土地表现为共有的财产。对于单个人来说,由于共同体构成了个人进行生产的天然中介,他与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直接表现为自然的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因此,对于共同体的认同并不需要刻意的教化,共同体成员与共同体的命运、与共同体所占有的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命运是休戚相关的,共同体的集体意识就是成员的个人意识。正如埃米尔·涂尔干所指出的:群体中所有个人的意识具有某种一致性是此种社会的凝聚力存在的原因。“在这种条件下,所有群体成员不仅因为个人的相似而相互吸引,而且因为他们具有了集体类型的生活条件,换句话说,他们已经相互结合成了社会。”[4] (P67)这种由相似性而来的固有团结被涂尔干称为“机械团结”,国家和社会通过压制性的规范,依赖于传统和权威的力量来维持构成共同体团结纽带的集体意识。也可以说,这类共同体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共同体成员的协商认同、形成共识,决定社会积极团结的共同意识表现为某种强制的、先在的力量。
  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劳动的客观条件作为资本与劳动者相分离,相应的,人与人之间直接相依赖的关系转变为以资本这种物化的社会关系为纽带的间接关系。劳动者之间、资本所有者之间以及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完全是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职业关系。整个社会像高等动物的各个器官一样,呈现出一种“有机团结”,这种团结的基础是劳动分工,它以“个人的相互差别为基础”[4] (P91),个人只是从属于社会分工中的一个环节,并不直接与整个社会相关联。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物为中介的,那么,在这种社会中,围绕物的所有、占有所形成的关系就是人际关系的主要内容。“有关物权的规范,以及通过物权形式确立的人际关系构成了一个确定的系统,这个系统不但不把社会各种不同的部分联系起来,反而把它们隔离开来,并为它们划定明确的界限。”[4] (P81)法律通过规范人们对物的占有关系避免人与人之间的纷争,从而实现社会的消极团结。显然,“这种团结并没有把各种要素联合起来,形成行动一致的实体,也没有采取步调一致的行动,它对于社会机体的统一性从未作出任何贡献”[4] (P78)。
  因此,分工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团结固然为一定共同体内的联系提供了一个稳固的基础,它同时表现为一个明确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体系,但是,对于维持一个共同体的存在而言,这些无论如何是不够的。因为,如果一定的共同体仅仅是经济合作的关系,它往往会由于利益的争夺而造成剧烈的社会冲突甚至导致社会震荡。但是,社会生产承受不起由于各种利益纷争所带来的剧烈的社会冲突,它需要一个稳定的、可持续的运行环境。因此,要维持社会的稳定,这种消极的团结还必须转化为通过共同体成员的主动协作所产生的积极团结。由于市民社会使个人拥有了前所未有的相对于社会的独立和自由,社会并不能通过强制的力量来实现社会的积极团结,社会的积极团结只能有赖于各个利益主体的思想共识,这种思想共识就体现在大家认可的公平的社会法规体系上,只有这样,法规体系才能转化为新的道德规范,人们才可能自觉地协作下去,避免社会冲突[4] (P365)。
  关于这一点,黑格尔认识得更为深刻,他说:“需要跟为满足需要的劳动之间相互关系中的关联性,最初是在自身中的反思,即在无限的人格、(抽象的)法中的反思。但是,正是这种关联性的领域,即教养的领域,才给予法以定在;这种定在就是被普遍承认的、被认识的和被希求的东西,并且通过这种被认识和被希求的性格而获得了有效性和客观现实性。”[2] (P217)也就是说,尽管个人只有首先通过法的规定才能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但是,法规体系还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的承认才能产生应有的效力,只有当人们认可了这些法规体系的公正性,才可能产生主动的社会协作,从而建立社会的积极团结。
  三、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需要思想共识
  尽管我们不赞成简单地套用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但是,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的兴起却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说它是中国特色,是因为这里的利益主体不仅是指个人,而且包括大量的独立参与经济活动的公有制法人团体,这些正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社会转型包括两个过程,“一个是市场化过程,一个是现代化过程。前者主要是一个体制转轨过程,即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多元和分散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后者主要是一个结构转型过程,即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或半封闭的传统性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变”[5] (P37)。社会转型使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管理体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化发展,社会分层日趋多样,各阶层的权利意识大大增强。相应地,个人之间、群体之间、阶层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利益摩擦也呈上升趋势。同时,在社会管理体制方面,一改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于社会事务的大包大揽,国家开始逐步重视和强化社会的自我管理职能,但同时也出现了政府某些公共服务职能的不到位,等等。
  由于市场经济尚未完全确立,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也正在发育过程中,这就使得由利益多元问题所带来的社会矛盾显得尤为突出,以致有人甚至对于改革开放本身都产生了疑问,前一段时期热炒的所谓“改革共识”问题就是突出的表现。可见,当代中国面临着两个问题,它不仅要维护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社会团结,而且要积极应对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由利益多元引起的诸多社会矛盾,确保社会转型的顺利实现。无论哪一个任务,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体系。这些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也必须取得大家的思想共识。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些法规体系真正发挥效力,实现社会的积极团结。坦率地说,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建设没有能够很好地体现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甚至人为地激化了一些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干扰了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展。
  因此,作为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社会主义国家,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差别,围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想,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改革措施和相关的制度建设方面最大限度地形成思想共识,这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积极团结的必然要求,也是目前中国社会现代化建设中所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5~13G2思想政治教育潘中伟/寇东亮/郭彦森/魏长领20072007
利益多元化/市民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公正
潘中伟,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郑州 450001
  潘中伟(1972-),男,河南杞县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寇东亮(1965-),男,陕西铜川市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哲学博士;
  郭彦森(1964-),男,河南登封人,郑州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魏长领(1963-),男,河南虞城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博士后。
  寇东亮,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郭彦森,郑州大学教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魏长领,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作者: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5~13G2思想政治教育潘中伟/寇东亮/郭彦森/魏长领20072007
利益多元化/市民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公正

网载 2013-09-10 21: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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