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东南亚殖民政策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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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6世纪初葡萄牙人来到东南亚,直至本世纪中期西方列强结束殖民统治的几百年时间内,除泰国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外,其余东南亚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先后沦为西方国家的殖民地。在此过程中,西方国家也历经资本原始积累、工业资本和垄断资本的历史发展阶段。由于历史环境和宗主国与殖民地本身的具体社会经济情况各异,西方国家的东南亚殖民政策也各具特点。以下就西方国家对东南亚政策的性质、统治体制、经济、民族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实践进行比较。
  殖民性质  殖民,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领土扩张。但在16至19世纪中期,除西班牙对菲律宾属于领土扩张外,葡萄牙、荷兰和英国在东南亚的殖民活动却都属商业性的殖民扩张。
  公元15世纪,传统的东西方陆上贸易通道因奥斯曼帝国的崛起而被切断,欧洲市场对东方香料的需求殷切。因此,最早打通到东南亚新航路的葡萄牙人追求的是香料,希望垄断东西方香料贸易谋取巨利。在这一殖民动机驱使下,1510年,葡萄牙占领了印度西海岸的果阿(Goa)作为其东方殖民帝国的基地。1511年又占马六甲(Malacca),接着向东扩张。到16世纪中期,葡萄牙先后在盛产香料的摩鹿加群岛(Moluccas)与马六甲之间的一些港口建立堡垒或商馆,由一支定期航行的舰队为后盾,向过往船只和据点周围勒索贡税、收购香料。除果阿外,葡萄牙人并未在东南亚的商业据点建立完整的殖民行政体系,各据点也极其分散。担负殖民活动的是一些与王室签订合同,以个人发财为目的的贵族和冒险家,他们自行承担殖民扩张的装备和其它费用。由此可见,葡萄牙在东南亚建立的所谓“殖民帝国”,仅是少数孤立的据点,远非近代意义上的殖民体系。当由于其它国家的商业竞争使葡萄牙人无法实现其预定计划时,就不得不以武力掠取战利品,或者出租某些地区的香料贸易权给欧洲商人而坐收固定分成的利润。因而一些欧洲学者认为在葡萄牙人的殖民动机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出自于对战利品的贪欲,而非对利润的渴望。[(1)]
  比葡萄牙稍晚来到东南亚的荷兰人和英国人,早期在东南亚的殖民活动也是商业扩张。他们在摩鹿加群岛、爪哇、苏门答腊等地建立商业据点,筑堡垒、造货栈,用武力或其它欺诈手法掠夺原料。与葡萄牙不同的是,荷、英都是以私人贸易公司方式进行殖民活动。这些公司与现代贸易公司不同,拥有国家授予的任免官吏、招募军队、征税、贸易垄断等等特许权,但目标仍是贸易而非领土。
  16至18世纪,葡、荷、英西方国家在东南亚殖民扩张的性质为何不是领土而是商业,其主要原因是当时资本主义发展尚处于原始积累阶段。西欧国家当时奉行重商主义政策,认为拥有货币的多少是一国富裕程度和实力强弱的标志;增加一国财富的主要途径不在生产而在流通领域,通过贵卖贱买的对外贸易而获取高额利润。因而,驱使西方国家远渡重洋来到东南亚的主要动力是寻求黄金和香料而不是市场,当时西方国家也没有生产出满足东南亚国家市场需要的产品。
  几乎与葡萄牙同时来到东南亚的西班牙,虽然也抱着同样的愿望,但在菲律宾实行的殖民扩张性质却是领土而非商业。
  1571年西班牙殖民者占领吕宋岛上的马尼拉,10年后,菲律宾成为西班牙君主直辖殖民地。西班牙在菲律宾实行领土扩张的主要原因出于其殖民动机。西班牙将菲律宾殖民地化奉行三个目的,即:(1)传播基督教;(2)取得经济上的财富;(3)创造政治上的荣誉。[(2)]西班牙人来到菲岛发现既不产黄金,也不产香料。于是计划以菲岛为基地,远征摩鹿加以夺取香料,但由于葡萄牙和荷兰的武力阻挠而告失败。鉴于统治菲律宾需要花费大笔国帑,从1572至1621年,政府中有不少人上书国王建议放弃菲律宾,但均遭拒绝。西班牙把菲律宾变为自己殖民地并长期保持,主要目的是传播基督教及满足封建君主的权力欲。1493年,罗马教皇曾颁“圣谕”规定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新“发现”土地上建立统治时,两国必须履行向异教徒传播基督教的义务。西班牙女王伊莎贝尔(Isabel)在1504年所立的遗嘱中也嘱咐其继承者必须将殖民地基督教化,她认为这是西班牙得到这些殖民地的主要目的。[(3)]
  由上可见,决定殖民性质的因素除经济、历史环境外,政治、战略及宗教等也起着重要影响,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
  19世纪中期后,大多数西方国家先后进入工业资本主义阶段。大量的工业制成品需要寻找海外市场,将整个殖民地置于宗主国严密控制之下成为必要。宗主国在殖民地行使主权,并强制推行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同时,随着西方国家的工业资本主义取代商业资本主义,自由贸易原则也就取代了商业垄断。自此,西方国家对东南亚的殖民扩张由商业扩张转为领土扩张,他们将殖民地当作自己的工业原料来源地和商品市场,进一步把东南亚与世界市场联系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东南亚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地的典型作用此时才开始形成。
  19世纪中期后,荷兰在印尼推行领土扩张政策。从1856年开始,到1911年,荷兰完成了对整个印尼的占领。
  18世纪晚期,英国重新加入对东南亚殖民地的角逐。1786年,英国利用马来半岛吉打(Kedah)与邻国的纠纷侵占了槟榔屿(Penang)。1824年又占新加坡。1826年,英国将槟榔屿、新加坡和根据1824年英荷条约得到的马六甲联合成立海峡殖民地。1874年,英国强迫马来亚吡叻(Perak)土邦签订邦喀条约(Pangkor),建立了向土邦派驻驻扎官制度。1895年,英国将接受驻扎官的吡叻、雪兰莪(Selangor)、森美兰(Negri Sembilan)和彭亨(Pahang)合组为马来联邦(Federated Malay States)。1904年,英国又强迫暹罗放弃对吉打、玻璃市(Perlis)、吉兰丹(Kelantan)、丁加奴(Trengganu)四土邦的宗主权。1914年,上述四土邦与柔佛(Johor)邦合组马来属邦(Unfederated Malay States),英国设置顾问官控制政务。至此,英国在马来亚建立了殖民统治权。此外,到1906年,英国还相继侵占了婆罗洲上的汶莱(Brunei)、沙捞越(Sarawak)和北婆罗洲(NorthBorneo)。在中南半岛方面,通过三次英缅战争,英国于1885年占领缅甸,将其作为英国殖民地印度的一个省。19世纪中期后,法国也登上东南亚政治舞台,从1861到1884年,通过多次侵略战争占领了越南,1887年法国把越南和柬埔寨、老挝合并为法属“印度支那联盟”。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世界殖民地已被瓜分完毕,后起的美国只能仗武力击败西班牙,把菲律宾据为己有。这种占领不仅具有重新分割殖民地的性质,也表现了建立势力范围的新殖民主义内容。
  统治方式 西方国家对东南亚的殖民统治基本方式有直接统治和间接统治,选用何种方式完全依据何者更有利于殖民统治。一般情况下,商业扩张的殖民时期,西方国家大多采取间接统治方式,在领土扩张或工业资本发展,殖民地成为宗主国的商品市场时期,西方宗主国可能选择直接统治。现以荷兰和英国在印尼和缅甸的殖民统治为例。荷兰最初对印尼的兴趣在于摩鹿加群岛的香料,后来又将蔗糖和咖啡的种植引进到爪哇,其关心的是如何以最低的代价取得印尼的热带作物产品。而从16至18世纪,甚至19世纪,荷兰本身并没有什么工业品榀以与印尼热带产品在市场贸易基础上进行交换,因此,荷兰此时必须主要依靠贡税而不是贸易来取得印尼热带产品。利用当地原有统治机构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是最为廉价和方便的途径。
  荷兰东印度公司统治印尼时期,将印尼分为公司直辖地、非直辖地(藩属土邦)和堡垒式殖民据点三种类型。在公司直辖地,原有的封建王公贵族被委任为殖民机构的官员,他们原来在农村公社的土地和封建权力一律保留,其义务是无条件向公司缴纳产品、提供兵源及修筑道路,报酬也直接与上交产品的数量相联系。土着官员(包括村社头人)必须服从荷籍长官(驻扎官)的指挥。这样,“传统的爪哇贵族统治从此就与殖民剥削联系在一起了”。[(4)]藩属土邦在名义上是独立的,公司派出驻扎官监督执行其与公司所签订的条约(包括提供产品和公司的贸易垄断权等)。堡垒式殖民据点则类似租界,公司对其地派武装人员和驻扎官,当地王公贵族保证公司的贸易垄断权。
  荷兰东印度公司垮台后,荷兰政府接管印尼,继续沿用间接统治模式。19世纪中期后,荷兰殖民者在印尼推行领土扩张,加强中央统治并削弱土邦,其统治方式似乎有向直接统治转变的趋势。但20世纪初,荷兰又在印尼推行所谓“伦理政策”,高唱要关心印尼人民的福利和权利。1918年建立了咨询机构“人民议会”(Volksraad)。1925年实行行政改革,在爪哇设省,在外岛设管辖区,又在省、管辖区内试点建立具有自治性质的市或州。但是,封建土邦仍旧存在,例如,在爪哇保留的四个土邦中,最大的日惹(Jogjakarta)和梭罗(Surakarta)就分别拥有150万和250万人口。在外岛,土邦拥有的领土超过外岛总面积一半以上。
  英国进入缅甸是在19世纪中期,当时英国已完成“工业革命”,其侵占缅甸出于三方面的目的:(1)夺取印度航线造船业必需的木材;(2)开辟缅甸英国制成品市场,并进而打入中国西南地区市场;(3)阻止其它列强在缅甸扩大经济和政治影响。第一位派往缅甸的英国使节赛姆斯(Symes)认为最后一个目的最为重要,[(5)]因为法国已发动了对印度支那的殖民扩张活动,其扩张路线由东向西,对英国在亚洲的最重要基地——印度构成威胁。为此,英国也必须由东向西,这样既可保护印度,又可向前推进夺取尚未被欧洲列强侵占的东南亚领土。因此,1886年英国并吞整个缅甸后以实行直接统治为主。
  英国在缅甸推行直接统治的另一原因是,缅甸原来的各级统治者,包括国王、土司和大部头人在初期都不象印尼的土邦封建王公那样与外国入侵者采取合作的态度。第三次英缅战争后,上缅甸的土司头人不断发动起义。英国殖民者也不大可能一时找到可以依靠的社会势力。
  英国在缅甸的统治方式也不是单一的,他们将缅甸分为两个不同政治体制的区域,即缅族聚居区和缅甸少数民族聚居区。在缅族聚居区,英国人废除了缅甸原有的国王、土司和头人,推翻了国王、僧侣、头人、老百姓四级社会结构,取消了缅甸多年来实行的有一定自治权力的土司头人制度,组建了以村为单位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虽然原来的头人被委任为村长,但他已成为领取津贴的殖民政府民政官员。为了取得津贴(金额占所征收的税额总数19%),昔日的头人必须履行低级警务、税收、司法官员的职能和各种杂差。原来适用缅甸社会的习惯法律也被英印法律所取代。而缅甸的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则被统称为掸邦区,下设34个邦。各邦皆具形式独立地位,英国委派行政专员进行监督,具体邦务仍由原土邦土司负责,英国对其实行间接统治。
  经济政策 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西方国家对东南亚地区的经济政策共同特点是掠夺热带产品和贸易垄断,但各国的实践方式略有不同。葡萄牙是赤裸裸的暴力掠夺,贡税多于贸易,荷兰和英国东印度公司也是以暴力为基础,但表面上采取签订条约的形式,通过强迫供应,以低价征集热带原料。其中,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强迫种植制最为典型。西班牙既采取具有浓厚封建性质的“份地制”掠夺当地人民土地资源,以国家税收方式榨取财富,同时又以“官帆贸易”、“皇家菲律宾公司”、烟酒专卖等国家垄断贸易方式谋取暴利。西班牙的国家垄断并非近代意义上的国家资本主义,他们奉行“殖民地乃王室财产”的理论,因此,所实行的国家垄断,实质上是王室垄断。一小撮王室人员以及与王室相勾结的殖民官员、大商人大发横财,而西班牙国库却入不敷出。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时经济上最为发达的英国率先提倡自由贸易原则,旨在打破特许公司的垄断,为英国工业资本开辟原料供应地和商品市场。在以英国为首的西欧先进资本主义国家压力下,工业相对落后的荷兰和西班牙被迫开放殖民地,例如荷兰1870年通过了“土地法”和“糖业法”,西班牙在这以前就开放了马尼拉港(1854年)等。
  上述情况说明,到19世纪中期后,由于世界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工业资本时期,西方国家对东南亚的经济政策重点也由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放任主义政策演变为自由贸易政策。但也有例外。法国侵占印度支那后,初期也推行与英国一样的自由贸易政策,例如,1861年法国殖民者允许印支与外国相互贸易及外国商船可以在印度支那内河运输。[(6)]但强大的外国竞争使法国在印支的经济地位遭到威胁,于是,1892年,法国明确规定印支为法国的一部份,法国货物可以免税进入印支,外国货物则须缴纳与进入法国一样的税额,从而筑起一道关税壁垒。在金融业,法国国家资本印度支那银行控制了印支经济命脉。此外,法国印支殖民政府还对酒、盐和鸦片实行国家专卖制度。这些经济政策反映法国资本主义发展中的食利特点。法国制造业不如英国,在殖民扩张中只能着重开发殖民地自然资源,然后运往世界市场谋取利润(并非为本国工业发展获得原料),或者通过金融体系利用信贷获取投资红利。
  美国在菲律宾也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美菲间实行所谓自由贸易,但对外国商品却课以重税,与法国印支经济政策一样,都反映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特征。
  民族政策 东南亚地区是一个多民族地区,西方殖民者除总体上对东南亚本地人民采取白人至上的种族歧视政策外,还针对东南亚多民族的特点,推行增加多民族程度和强化已存在的民族障碍的政策。前者表现为鼓励外国移民,后者表现为分而治之。
  法国殖民者侵占印支后,首先将居于高山地区的各民族不加区别地一律称之为“山地民族”,将之与居住于低地的越南人(京族)分离。在越南北部,原来与京族正处于逐步融合的土族被法国殖民者人为分离后,土族社会遭到破坏。[(7)]在南部,法国人迫使越南人大批迁往柬埔寨,造成与原住民高棉族人的紧张关系。在老挝,法国人启用居于低地的老挝人作为行政官员治理与老挝人有历史隔阂的山地少数民族傣人和老@①人。
  英国侵占缅甸后,不但没有努力弥合缅族与各少数民族的差别,相反却极力扩大分歧,实行两种不同的统治制度。英国在缅甸还实行“以印制缅”政策,任用大量印度人为殖民机构官员,引进大批被称之齐智人(Chettyars)的印度人到缅甸。齐智人在英国人支持下,在缅甸从事高利贷和收购土地等活动,成为殖民剥削的有力助手。
  在马来亚,英国殖民者一方面将马来人定为合法原住民,一面又通过法律将马来农民圈定于农村从事农耕劳动。与此同时,又大量引进华人和印度人到橡胶园和锡矿充当劳工,开发殖民地经济。他们在经济上利用华人和印度人,而在政治上培植马来人,只有马来人才能充任殖民地官吏、警察和军队,人为地制造种族差别,为马来亚的种族冲突埋下了祸根。
  荷兰人在种族歧视上不如英国那样强烈,例如印尼的荷兰人可以和印尼妇女或印欧妇女通婚,所生子女称欧亚人,被接受为荷兰人。欧亚人不但不象英印人在印度要受到比印度人更多的歧视,相反却可获得较高地位。[(8)]但荷兰殖民者在对待各族关系上也奉行分而治之政策。在政治上,荷兰殖民者依靠爪哇封建王公和贵族,在经济上却大力开发外岛,吸引大批华人充当劳工和进行商业活动。
  美国在菲律宾继承了西班牙对信奉伊斯兰的菲南部少数民族的民族歧视和宗教歧视政策,从而造成了菲律宾独立后南部穆斯林民族的分离主义。
  文化教育 西方国家根据各自的殖民理论和政策目标在东南亚国家推行不同的文教政策。在实践中,西班牙和美国比较注意发展殖民地的教育事业。早在1589年,西班牙就将欧洲教育系统引进到菲律宾,建立了第一批教区小学。16世纪末和17世纪,又相继兴建了圣·伊格纳大学、圣托马斯大学和圣费利佩大学等。据统计,到1898年西班牙殖民统治结束时,菲律宾拥有2150所小学,注册人数有20万人以上。因此有人评论,论比例,菲律宾识字的人要比西班牙和某些文明国家更多。[(9)]
  美国占领菲律宾后,继续发展菲律宾的教育事业。它表现在发展公立学校的同时,也鼓励私人办学。到1935年,全菲有7330所公立学校,注册学生总数为122.0212万人,私立学校约400所,注册学生达10万人。[(10)]
  西班牙注意办学是与其传播教义的目的分不开的,传播教义首先必须教会当地人民念书识字,因而大批传教士深入菲律宾穷乡僻壤通过办学广传教义,有的教士甚至先学会当地语言,运用当地语言宣传教义。菲律宾地方方言的第一部语法书和字典都是西班牙修士撰写出版的。而美国发展菲律宾教育则是为其殖民目标服务的。美国占领菲律宾就是要引进全套美国政治、法律和社会经济、文化体制,将菲律宾美国化。然后,通过“美化”训练出一批当地精英,在确保美国在菲的势力地位前提下,逐步通过“菲化”让亲美的菲律宾自治,最终取得独立,由此实现新殖民主义。可见,文化教育在“美化”和“菲化”的过程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荷兰、法国和英国很少注意殖民地教育事业,他们是实用主义者,只有在需要补充低级行政官员和企业职员时,他们才勿忙举办一些职业学校。荷兰占领印尼后几百年内,从来不鼓励印尼人使用和学习荷语,也不为本地人兴办欧式学校。直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为了满足各种职业人才需要以及应付国内对殖民地人民福利事业不关心的批评,荷兰殖民政府才拨款举办教育。1900年,招收印尼人的官办小学在全印尼仅601所,平均6万人才有1所。[(11)]据统计,1930年印尼人口的识字率仅6.4%,其中受过 初等教育的占79.4%。[(12)]
  英国和法国殖民者与荷兰一样,只专注于掠夺殖民地的财富而不关心殖民地教育事业。实际上他们推行的是愚民政策。英国侵占缅甸后一个相当长时间内,藉口教育应由私人企业过问而采取放任自流政策。1923年缅甸二元政府体系建立,虽然在法律上规定要更多鼓励发展教育,但殖民政府并未采取实际措施。从1900年到1940年,全缅在校小学生总数从307000人增至827000人,但占人口比例却仅由3.34%增至4.9%。[(13)]
  法国人在印支也执行愚民政策。在西方国家入侵时,在文化上越南比东南亚任何国家都发达,但受儒教文化较深的越南王朝官吏和知识分子都曾是前期抗法斗争中的领导者和中坚。法国担心发展教育的政治后果,故而在越南推行愚民政策。但为了满足殖民统治需要,法国殖民者也开办了一些语言学校以培养懂法文的翻译人才,招收当地学生入学,给予法式文化教育。从这些学校毕业的学生不少人成为法国殖民者的助手,享有很大权力,过着西方生活方式,从而形成特殊阶层。上述新阶层因法国殖民者对权势的重新分配,地位突然提高,成为压迫未被西化的普通越南人的新根源。[(14)]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列强在东南亚各国民族独立运动的冲击下,先后被迫以各种方式结束了殖民统治,但却留下各式各样的殖民遗产。在依附性经济结构、多元社会、混合性的政治文化等诸多殖民遗产中,既带有西方国家共同的殖民特征,也带有浓厚的各殖民宗主国的独特色彩,它们都对独立后的东南亚国家现代化进程起着一定影响。
  注:
  (1)J.C.Van Leur:Indonesia Trade and Society,The Hague and Bandung:Van Hoeve,1955,p.p.169-170.
  (2)(9)(10)Gregorio F.Zaide: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Manila:Rex Book Store,1963,p.74;p.156;p.250.
  (3)Testaments y Codicilo de Isable La Catolica,Valladolid:ArchivoGeneral de Simances,1947,p.52.
  (4)W.F.Wertheim:Indonesia Society in Transition:A Study of SocialChange,The Hague:W.Van Hoeve,1955,p.54.
  (5)Kalyani Bandyopadhyaya:Burma and Indonesia,Comparative PoliticalEconomy and Foreign Policy,New Delhi:South Asian Publishers,1983,p.4.
  (6)陈福xuán@②:《法国殖民政策与治下之越南》,《南洋研究》1931年第4卷第2期。
  (7)Guy J.Pauker,FranK H.Golay and Cynthia H. Enloe:Diversity andDevelopment in Southeast Asia,New York: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77,p.148.
  (8)H.J.Van Mook:The Stakes of Democracy in Southeast Asia,London:George Allen and Unwin Ltd.,1950,p.107.
  (11)Bernhand Dahm(Translated by P.S.Falla):History of Indonesiain the Twentieth Century,New York:Pall Mall Press,1971,p.16.
  (12)Gavin W.Jones:"Religion and Education in Indonesia",Indonesia,No.22,1976,p.43.
  (13)J.S.Furnivall:Colonial Policy and Practice,A Comparative Study of Burma and Netherlands India,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56,p,203.
  (14)Alexander B.Woodside:community and Revolution in Modern Vietnam,Boston:Honghton Mifflion Company,1976,p.9.
                        (责任编辑:陈双燕)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口加斥
  @②原字王加睿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092-097K5世界史孙福生19951995 作者: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092-097K5世界史孙福生19951995

网载 2013-09-10 2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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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2017/9/21 上午 01:46:45 | 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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