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央银行金融风险监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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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金融风险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机构的数量和金融业务的种类在不断增加,金融业面临的各种过度投机风险、信用风险、债务危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诈骗风险等正在日益凸现。为了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促使其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建立健全中央银行金融风险监管机制,遏制金融风险已日益提到金融监管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金融风险监管无疑成为当前金融领域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本文试图以国外成功的金融风险监管经验为借鉴,从风险监管对象、内容、方法、手段等方面对健全我国中央银行金融风险监管机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中央银行金融风险监管的科学界定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行政监管和金融风险监管。金融行政监管,首先是对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停业依照一定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其次是对金融机构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货币政策进行检查和裁决,包括贷款的规模、投向、存款来源渠道、存款保证金的缴存以及结算制度、汇率制度是否统一遵守。另外还有坚决处理、取缔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非法集资以及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的问题。金融风险监管就是紧紧盯住监管对象,在合法经营前提下正常经营,以保证其不对社会、客户带来利益损失。金融业的经营风险绝对避免是不可能的,金融风险监管的责任,就是要及早去发现问题苗头,随时查看监管对象的资产结构情况,帮助降低风险,控制风险程度。由于金融风险的危害及波及效应,因此金融风险监管在我国新的监管体系构架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对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公平竞争、保护存款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风险监管特定对象,一是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二是社会各类信用活动当事人,包括社会集资主体;三是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中央银行金融风险监管实质是在彻底实现证券、银行分业管理基础上,对经营金融业务机构、社会信用活动主体及其活动合法经营的监管。一个国家完善的金融风险监管工作应由一个稳定的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和法规体系、统一高效的金融风险监管组织体系和健全完善的金融风险监管技术手段组成。
      二、金融风险监管的内容
  我国原有金融业监管是一种执法监督、效能检查和廉政检查。其内容:一是服务于贷款规模控制的信贷资金管理;二是为保证贷款政策得到执行而实施的合规性稽核,存在着政府过多干预金融、降低监管质量等问题。为适应建立新金融体制和金融业国际化的要求,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风险监管经验,设立符合国情的量化指标,建立起一整套规范、科学的风险监管体系。具体讲,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建设:
  1、风险预防管理。 为防止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的风险,应制定包括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风险指标在内的科学指标体系,实行风险控制。这包括:首先,根据《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金融体制及会计制度实际,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定义与构成作出规定,并根据其业务范围、经营特点分别制定出资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层次管理、逐步过渡的办法,限期达到目标。第二,正确划分金融资产的风险种类,制定能够客观反映我国金融业风险的资产风险权重和换算系数。第三,建立金融业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在合理区分资产流动性程度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流动资产比率。第四,完善风险准备基金制度,从提高呆帐准备金比率和简化报批手续入手。
  2、借鉴西方国家的风险转移管理经验, 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业竞争加剧和风险加大使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也会出现存款支付危机和破产现象,因而,应尽快成立存款保险机构,并对参加保险的条件、程序、办法制定规章,根据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和风险资产比率制定保险费率。同时,对受保的本市、外市最高限额给出量化指标。
  3、借鉴西方风险吸收管理经验, 建立风险监管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风险吸收就是事后救济,指监管当局的最后援助贷款和抢救行动。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如:(1 )人行提供低利率贷款;(2)由人行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提供援助;(3)人行全面接管清理;(4)人行牵头组织一个或多个健全银行,兼并、 消化破产银行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金融风险监管的方法
  当前,世界各国风险监管的方法大同小异,主要采取以下几种:(1)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2)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3)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4)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我国在监管方法的选择上,也应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多元化,坚持灵活性。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银行业国际化的进展,我国以往采取的监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稽核检查的方法,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难以达到央行监管预期目标,针对此,我国有必要以国际通行的风险监管重要方式——非现场稽核为借鉴,建立我国稽核监管的路径与规则。非现场稽核作为通过连续收集被监管机构的各种报表、记录等文件,分析、评价和监测其现状和发展趋势的一种监管方法,是当代风靡全球的审慎监管方式。我国从1989年试行报送稽核起,进入了非现场稽核的起步阶段。然而,要进一步发展和推进非现场稽核方式还应从下述几方面入手:
  1、设立非现场稽核的风险监控指标。我国于1994 年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开拓性地制定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现了合规性与风险性指标相结合,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特点。今后,还需探索反映我国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平均状况的经验数值,使该指标体系向纵深发展。
  2、建立规范化报告制度。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且具有可比性, 可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统一编制会计、统计报表和表外科目,并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交报表、报告的时间、内容、格式和要求,便于人民银行及时审查分析。
  3、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借鉴美、日等国的经验, 从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资产流动性等方面进行考查,对银行经营状况评级并定期公布,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也利于中央银行全面准确掌握各银行经营情况,针对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与效率。
      四、金融风险监管的手段
  (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最有效力和最具强制性的监管手段,它集中反映和代表了监管当局的意志和愿望。法律规则在金融风险监管中的作用在于:一是对那些违背金融市场法规并对市场的稳健发展造成损害的人实行惩罚,包括行政制裁、罚款、民事诉讼与经济赔偿、刑事处罚等;二是对那些不履行责任、协约的人实施强制性的措施。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完善现行“五法一决定”等法规实施细则,取代残缺和互相冲突的各种暂行规定,使中央银行金融风险监管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2)道德自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 道德在使经济主体恪守信用和尊重规范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作为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手段在个人行为中发挥着双重角色的作用:一方面,它指导、影响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选择,促使行为向符合道德规范的方向转化;另一方面,它又作为评价手段评价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道德是信用,即对他人履行责任的能力。中国金融市场上的各种违规行为实际上是道德危害的表现。因此,中央银行应加强对金融市场上各行为主体的职业道德建设,使其对法规的遵从成为自己的内在要求,这不仅能大大减少中央银行的监管成本,而且会增加大量的社会收益。
  (3)社会舆论。 这是监管当局通过公众掌握的对金融市场各种越轨行为的控制工具。它作用范围广泛,传播迅速,具有灵活性、渗透性和预防性等特点。舆论可以渗透到法律无法达到的、无能为力的角落和缝隙,运用逐渐增加的社会或群体氛围压力预先制裁那些可能即将发生的越轨行为。因此我国中央银行可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揭露金融市场上的各种违规行为,形成社会舆论,从而约束金融市场上参与主体的经济行为。
  (4)设置电脑监控系统。 现代电子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和推广,一方面增强了投资者、金融机构对各种经济条件变化的应变能力,另一方面也极大地增强了监管机构收集、处理信息资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金融市场运作状况的能力。我国中央银行应建立专门的“金融风险控制分析系统”,把对各种信息资料进行监控分析作为日常监管的基础,及时发现“有问题区域”,预测其发展趋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总之,在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过程中,必须对上述方面予以充分重视和研究,只有遵循国际惯例与标准,按照国际通用指标体系来指导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才能使我国金融风险监管在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方法及监管手段等方面逐步与国际接轨,也才能使我国新的风险监管体系在范围上更加全面,内容上更加完备,指标上更加科学,操作上更加规范,推动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不断走向成熟。
浙江金融杭州19~20F62金融与保险杜志淦19981998作者单位:人民银行上虞市支行 作者:浙江金融杭州19~20F62金融与保险杜志淦19981998

网载 2013-09-10 21: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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