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2000年我国宪法学者们继续深化宪法理论研究,广泛开展学术活动,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提供理论根据。宪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所探讨的问题涉及领域广泛,理论深度在某些方面有所拓展。
在研究成果方面,成绩喜人。除了发表于各类学术刊物的200篇左右的专业学术论文外,还有以下教材或专着问世:张千帆着的《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希着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的《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傅思明着的《香港金融制度与香港基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赵树民着的《比较宪法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许崇德着的《学而言宪》(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韩大元着的《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朱福惠着的《宪法与制度创新》(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朱福惠着的《宪法至上——法治之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甄树青着的《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韩大元主编的《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0年版)等。
本年度召开的主要学术活动有:1. 1999年12月11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了由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中外法学》杂志社联合举办的“人民代表大会20年发展与改革理论研讨会”。2. 1999年12月1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了“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学术研讨会。3. 2000年10月23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0年年会。会议的主题是“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趋势”,与会学者着重讨论了“20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发展特点与基本经验”、“两个人权公约与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加入世贸组织与宪法学研究的新课题”等问题。4.5月26日到27日在北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学术研讨会”。5. 12月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宪政与人权”国际学术研讨会。6. 12月10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了“两个人权公约与中国法制建设学术研讨会”。7. 12月9日在浙江大学举行了“公法与社会发展学术研讨会”。
二、2000年宪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宪法的修改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对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案。随着宪法修正案的实施,宪法学界对它的研究逐渐从条文注释转向了理论反思,宪法修改仍然是本年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主要就宪法修改的程序、方式及功能展开了论述。关于宪法修改的程序,有的学者指出,现行宪法对宪法修正议案的提出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有关条文仍有仔细推敲的余地。表现在:首先,“宪法的修改由…提议”不如改为“宪法修正案议案,由…提出”;其次,对于宪法的审议程序没有专门作出规定;第三,对修宪程序中的公布问题没有作出规定;第四,关于修改宪法的方式,宪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表现得极不统一。有学者针对宪法文本中不周全之处和修宪中显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修宪程序的一些设想:1.改进党对修宪工作的领导方式;2.修宪机关应真正享有修宪的权力资源;3.完善修宪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注:苗连营:《进一步完善修宪程序》,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关于修宪的方式,有学者指出,“政策性修宪”作为我国现行的基本修宪模式,其本身存在着弊端和局限,应进一步加以完善。从修宪模式上来说,完善政策性修宪,应首先注意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1.明确修宪的目的;2.在修宪技术上,要注意宪法条款的适应性;3.在修宪内容方面,应突出修宪的重点。(注:殷啸虎:《论“政策性修宪”及其完善》,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有学者指出,“政策性修宪”与“制度性修宪”是关于宪法修改的两种基本模式,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无关;“政策性修宪”与“制度性修宪”的分野在于法律价值观的不同;我国应建立“制度性修宪”为主导、“政策性修宪”为补充的修宪体制。(注:殷啸虎、房保国:《论“政策性修宪”与“制度性修宪”》,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针对社会变迁与宪法应变机制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有的学者提出,频繁的修宪不可避免地损害了宪法应有的权威,传统的“修宪型模式”的弊端是很明显的,为了克服其弊端,必须尽快实现从“修宪型模式”向“解释型模式”的转变。(注:韩大元:《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二)宪政制度
宪政制度近年来一直是宪法学界的研究热点。学者们从宪政本身及其与其他相关范畴的关系角度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关于宪政的内涵,有学者指出,宪政应该被理解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权力良性运行的统一。(注:蒋伟:《宪政之维——关于与宪政内涵的新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也有学者认为,宪政的核心内涵在于宪法自治,而法治模式中的宪政,则成了摆脱中国宪政窘境的必然选择。(注:郭春涛:《法治模式中的宪法》,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1期。)关于宪政秩序,有学者认为,宪政是政治秩序的法律化,它以政治权力在宪法范围内有序运行为标准。政治权力运行的有序状态是以宪法的正当性为前提,以制度正义为基础,以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为保障,是三者的有机结合。(注:朱福惠:《论宪政秩序》,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关于宪政的人性基础,有学者指出,宪政思想家对宪政与法治的人性基础的思想是立足于性善与性恶的双重人性假定,这两方面的统一长出了宪政与法治的基本精神即对权力的限制与权利的保护。(注:杜承铭:《论宪政的人性基础》,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关于宪政模式的选择,有学者指出,本土固有的文化传统及其特异性,直接决定了宪政发生与发展的道路,以及宪政模式的基本特征。在对待本土传统文化问题上,要把既有宪政文化与本土文化传统结合起来,处理好“移植”与“改造”的关系。(注:殷啸虎:《论宪政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有些学者还对宪政与其它相关范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关于宪政与宪法的逻辑关系,有学者指出,宪法的确定性与宪法的功能作为判断宪政内涵的逻辑要件是不可缺少的,他们直接指向宪政的目标,即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保持法制的统一性。(注:莫纪宏:《宪政是宪法逻辑的状态》,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关于宪政与程序,有学者指出,宪法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其内在价值意味着宪法程序有不依赖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结果进行价值评判的独立性。宪法程序构建模式有两种,即严格规则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结合我国宪政建设的实践,当前的宪政建设应在正当程序模式基础上优先发展宪法程序。(注:谢维雁:《程序与宪政》,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关于市场经济与宪政相互作用,有学者认为,应从如下方面来认识:1.市场经济的法则必然推动宪政建设的发展;2.宪政制度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运行;3.宪政制度有利于矫正市场经济的偏颇。(注:李小明:《市场经济与宪政相互作用论略》,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关于共和与民主宪政,有学者指出,共和与民主并不矛盾,民主是共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主必须受到节制,共和必须接受民主的洗礼,民主必须优先宪法予以确认。在宪政的体制下发扬民主,完善共和,是建设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要求。(注:杨君佐:《共和与民主宪政》,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关于宪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有学者指出,依法治国并不必然实现法治国家,必须对其予以限定。宪法的限制是第一层次的限定,宪政是第二层次限定。宪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的保证。(注:邓世豹:《宪政:依法治国的核心》,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
(三)宪法学基本理论研究
宪政的形成有赖于基本理论的先导,宪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仍然是本年度宪法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关于中国特色宪法理论的社会基础,有学者指出,21世纪的中国宪法理论既不是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时期古典宪法价值和思想的简单重演,也不是福利国家宪法的理论翻版,更不是以平均主义为主导思想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法律再现。中国宪法理论应是植根我国社会,基于对我国社会现实的充分体认,解决中国自身面临的任务和问题过程中的理论集成。因此,对我国宪法理论体系的思考和探讨离不开对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注:郑贤君:《中国特色宪法理论的社会基础》,载《法学家》2000年第3期。)关于宪法规范,学者们对该问题的研究突破了传统方法中对其特点的静态的概括和说明,对其适用作了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有学者认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是宪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正常现象,由于宪法规范的高度概括性与原则性,在具体调整社会现实时与具有动态性的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宪法规范就是在规范与现实既相统一又相矛盾的过程中存在并不断得到完善。在急剧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表现得更为集中与突出。建立一种合理的机制有效地预防与解决宪法运行中出现的规范与现实的冲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注:韩大元:《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有学者指出,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有些宪法规范已经显现出了不足。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范,主要表现在:1.从结构安排上看,我国现行宪法将财产权规定放在第一章总纲之中,因而割裂了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完整性;2.从保护的强度来看,宪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3.从财产权的保障范围来看,宪法的保护仅限于财产所有权,过于狭窄,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4.从财产权的行使来看,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行使未规定必要的限制。关于质询权的宪法规范,该学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条疏漏:1.从质询的对象来看,质询对象狭窄,与宪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2.从质询的法律后果来看,质询的后果仅限于答复,因而混淆了质询和询问的区别,难以发挥质询监督的真正效能。关于地方立法主体的宪法规范,该学者指出,宪法关于地方立法主体的范围仅限于省、直辖市的人大,而不包括自治区,这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冲突。(注:傅林:《对宪法若干规范的反思》,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关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属性,有学者指出,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以及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不能否认宪法的部门法特征。由于近代宪法的产生是法律分离的结果,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定型和独立性、宪法制裁方式的独特性、宪法作为部门法的功能等,宪法毫无疑问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注:朱福惠:《论宪法的部门法特征》,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宪法应仅指作为我国根本法的宪法典,而不应同时又是指部门法,主张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专门划分一个与宪法典相对独立的新的法律部门——“宪法法部门”,同其他部门法相并列,以理顺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注:杨海坤、上官丕亮:《论宪法法部门》,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4期。)
关于宪法理念,有学者提出,经济社会历史的转型决定了宪法理念的变迁和发展,而宪法理念的变迁又是宪法变迁与发展的先导。不同的宪法理念使人们对宪法文本的解读产生差异,由此构建起来的宪政秩序也会相异。因此,重视宪法理念的建构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与社会现实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注:杜承铭:《社会转型与中国宪法理念的重构》,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有学者对宪法的自由理念进行了分析,指出:宪法的自由理念有其肯定与否定双重形态,这两种不同的形态产生出宪法与宪政具体理念,即肯定性自由理念建构起宪法的人民主权理念,否定自由理念建构起宪法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理念,自由的双重形态建构起公共政治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分。(注:杜承铭:《论宪法的自由理念》,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1期。)关于宪法诉讼,有学者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分析,论证了其民主价值,认为:宪法诉讼就其实质而言,是解决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对宪法诉讼制度的研究必然涉及到对宪法诉讼价值的界定,这关系到成本的投入和对其运行效果的现实考量。宪法诉讼的民主价值应从宪法本身的民主价值、宪法效力(先定约束)的民主价值、宪法解释的民主价值和司法性宪法诉讼的民主价值四个方面分析。(注:韩大元、刘志刚:《宪法诉讼的民主价值》,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关于宪法的解释,有学者指出,宪法解释是宪法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要确保宪法的权威和至上性,就必须重视宪法解释。但是应该看到宪法解释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们应该注重宪法解释的理论研究,逐步使宪法解释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运用宪法解释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注重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宪法解释名称的统一化。(注:胡锦光、王丛虎:《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关于公民权利,学者们改变了过去抽象论述的方法,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加以阐释。有学者指出,现行宪法第37条仿效前苏联的突出司法机关的主体模式,强调逮捕而忽视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已不适合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和人身自由保护的要求,应当修改。其修改应当体现对法律和法定程序的信仰,维护法治和保障自由的均衡。(注:周伟:《保护人身自由比较研究——兼论宪法第37条之修改》,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宪法,一方面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权给予不同的宪法地位,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强度低于公共财产,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公平要求。赋予我国公民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平等宪法地位,对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完备的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注:范毅:《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载《法学家》2000年第2期。)也有学者指出,我国农民应享有与其它社会主体平等的权利,但从整体上看,他们的政治平等权、经济平等权和社会平等权均缺乏法律保障。正视农民在以上三个方面遭受的种种不平等际遇,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和保障农民的权利,使他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同其它社会基层一起更好地发展,这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注:周其明:《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有学者以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为契机,对言论自由进行了分析,指出:言论自由与人身权是两种同等重要的法律权利,不存在主次之分和何者优先问题。言论自由优先配置不符合我国国情。对两种权利的冲突,应运用权力制约机制进行权力均衡,并侧重对弱者的保护,不宜多用权力制约的手段解决纠纷。(注:关今华:《权利冲突的制约、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也论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关于宪法惯例,有学者以法律效力的本原说为指导,在分析关于宪法惯例效力的几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宪法惯例效力的本原是知识和经验,并从妥当性和实用性的角度,提出了法律效力的两层次论,认为宪法惯例的效力表现为政治确认和制裁效力以及准法律效力两个层面。(注:郭春涛:《试论宪法惯例的效力》,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四)宪法监督
本年度宪法监督依然是一个热点问题,学者们在以往讨论的基础上,对现行宪法监督中存在的缺陷、违宪制度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碍、宪法的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现行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表现在:1.从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门的监督机关;2.没有建立相应的违宪诉讼程序,监督方式单一,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从如下方面着手:1.建立由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庭相结合的宪法监督制度;2.完善宪法监督程序;3.建立宪法控诉制度。(注:汪全胜:《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立法构想》,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注:高凛:《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载《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注:邝少明:《论建立宪法控诉制度的必要性》,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关于我国违宪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有学者指出,由于我国目前违宪审查的机构尚未建立起来,宪法规范缺少可实用性,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的解释相分离以及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因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注:王克稳:《我国违宪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关于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使用问题,有学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分析了宪法条文在人民法院审判实务中的直接适用性;论述了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不得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定罪科刑的法律依据有其合宪性;分析了在民事和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审判案件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可行性。(注:周伟:《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0年4月期。)
(五)宪法与依法治国
关于依法治国与宪法的关系,有学者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伟大创举,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选择。(注:矫波:《依法治国——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选择》,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应辩证地历史地从法的本质属性——阶级性和科学性上来深刻把握依法治国方略的真谛,从而对历史上人治与法治、法治与以党治国之争作出科学的分析,进一步加深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正确理解。要有效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促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工程建设和良性循环。(注:赵树民:《论依法治国方略》,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有学者指出,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良性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衡量良性宪法的标准是:价值中立、权力制约、结构合理、程序正当。(注:汪进元:《良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有学者根据中国的国情,进一步提出和探讨了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即: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必然是保障宪法实施,实现依法治国的最坚实的社会基础;二,理顺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这是保障宪法实施,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三,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根本法的地位,从根本上保障依法治国的实施。(注:刘霞:《宪法实施与依法治国关系探析》,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关于依法治国的实现方式,有学者指出,执政党模范守法是实现法治之关键。(注:童之伟:《执政党模范守法是实现法治之关键》,载《法学》2000第7期。)也有学者指出,中国目前的依法治国是中国特有的社会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这一时期的依法治国只能采用渐进的方式,谨防欲速则不达的法制浪漫主义;在依法治国的途径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先从国家政权体制外的基层组织的依法治理活动抓起,然后再从体制外到体制内,从下到上逐层推进;在依法治国的动力方面,中国不存在一个中产阶级,而是一个农业大国,因此,依法治国只能在中共的领导下进行。(注:郝铁川:《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也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国应采取双轨运行机制,即由政府自上而下和社会的自下而上两种法治方式有机结合而形成的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注:黄进才、胡永广:《依法治国实施途径的双轨运行机制初探》,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还有学者认为,中国法治的实现关键在于民主,中国能否唱出民主的关键在于农村。今天存在于中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科层化”倾向非常严重。如果希望村民能真正做到自治,村委会就不应该被“科层化”,以致成为行政权力的填充物。(注:张永和:《法制化进程中的村民自治问题初论》,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建立完善而有效的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与标志。有学者指出,我国宪法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缺乏常设组织机构和相应审查程序两个比较大的缺陷,立法法在一定程度上对该缺陷作了弥补,但关于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注:胡锦光:《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不足》,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有学者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应从如下方面着手。1.转变传统的监督观念;2.强化人大监督;3.制定统一的监督法;4.强化舆论监督;5.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注:韩大元:《依法治国与完善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
关于我国法制实现的阻力,有学者从文化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实现具有相当的阻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儒家学说的内核与法治的精神相冲突;中国传统文化体系中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限权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与政治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混同。如何解决这三个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注:李小明:《我国法制实现的传统文化阻力》,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六)人大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大制度的建设问题是宪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有学者指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过程乃是监督制度创新的过程,而观念更新乃是制度创新的重要前提和当务之争。完善人大监督工作应从如下方面着手:1.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2.设立人大监督委员会;3.建立人大监督与案例审定发布制度;4.健全人大监督工作程序制度。(注:俞荣根、莫于川:《观念更新、制度创新与人大监督——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3期。)专门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是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途径。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指出:为进一步规范和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在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时,明确具体地规定专门委员会的监督权,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权中将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的规定。(注:周伟:《人大专门委员会监督权探讨》,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2期。)有学者就人大监督中的政治文化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政治文化的双面性,产生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文化冲突,表现在:第一,传统政治文化在与主流政治文化碰撞中,呈现出落后、顽固的一面,阻碍了人大监督;第二,外来政治文化在与主流政治文化的碰撞中,出现了违背国情、反主流政治文化的一面,其政治倾向旨在推行西化的议会监督;第三,主流政治文化自身产生分化,亚文化之间发生冲突,在人大监督走向上意见分歧凸现。(注:王学标:《试析人大监督中的政治文化冲突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
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讨人大监督的新形式,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1.我国体制转变过程中权力失控和党政机关腐败等社会现象所致;2.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不完善和不便运用;3.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视和人大工作的进步的推动。这些新的监督形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表现在:1.有悖于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2.破坏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合理分工原则;3.在具体做法上不规范。(注:郭林茂:《关于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发展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个案监督是本年度人大制度研究的重点。宪法学界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有学者认为,接受人大的个案监督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因为,1.人大的个案监督是促进法院公正司法的必要手段;2.人大的个案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办案;3.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根据。(注:《人大“个案监督”问题探讨新问题笔谈》,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但是,必须看到,个案监督工作目前存在着监督手段运用不足、监督力度不够等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据监督工作的实际,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正确确定监督的个案范围及重点案件;2.正确确定监督工作部门在个案监督工作的地位;3.确定在监督不办案的前提下开展个案监督的方式;4.在个案监督中摆正监督与支持的关系;5.正确确定个案所追求的目标。(注:孙恒三:《人大个案监督难点问题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1期。)对个案监督,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个案监督不仅将损害司法独立、导致权力失衡,而且还可能出现以下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障碍:其一,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将导致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法律体系内部法律制度的冲突;其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成本过大;其三,地方人大的一些代表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从而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公正性带来负面影响;其四,人大的个案监督实际上使人大负有司法职能,可能造成人大滥用职权;其五,即使人大及其常委自身廉洁自律,也可能出现被人操纵、利用以达到个人目的的现象。因此,应当慎用个案监督。(注:黎国智、冯小琴:《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向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5期。)
在我国,表决制度内容的科学和完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表决人意愿能否准确得以实现,并且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能否正确决策。有学者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在表决原则方面,在多数决定的原则下,赞成、反对和弃权应该各为三分之一;在表决方式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当根据表决对象的不同来选择确定表决方式;在表决的法定人数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表决法定人数的规定以及出现空缺后的计算标准等也应当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予以明确和完善;在意愿表示项方面,改变意愿表示项过于细化的情况。(注:朱蔚平:《简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七)立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今年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对此,宪法学界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有学者指出,立法法的制定和实施将会在今后从制度上多方面推进我国民主立法乃至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立法法的成功之处主要表现在:1.规范立法权限制度,保障人民的意志在不同的法定层面上得以有效的集中;2.规范立法程序制度,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3.规范立法解释制度,改变“立法解释权虚置”或者“越权司法解释”的现象;4.规范多位阶法的适用原则,保障法制统一和公民原则;5.规范违宪、违法立法审查和纠正制度,实质性地推进民主制度化。(注:许向华、林彦:《我国《立法法》的成功和不足》,载《法学》2000年第2期。)在肯定立法法成功的同时,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学者们也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有学者指出,立法法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的解决并不尽如人意,作为将在我国的立法权限配置中起到基础作用的法律,立法法有关权限配置的规定,尚不足以实现上述目标,表现在:第一,法律保留范围过于狭窄和模糊;第二,规章的制定权缺乏必要控制;第三,不能消除部门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权限冲突;第四,经济特区职权立法权与授权立法权的界限缺乏区分。(注:杨利敏:《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缺陷分析》,载《法学》2000年第6期。)(注:许向华、林彦:《我国立法法的成功和不足》,载《法学》2000年第2期。)也有学者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新近通过的立法法对法律是否应当受到违宪审查避而不谈,立法法的沉默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无所谓合不合宪法。造成无所谓合不合宪法的法律这一基本事实的规范性原因是我国宪法本身,特别是宪法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该学者提出,在我国设立对法律做违宪审查的制度无疑于推翻现行宪法的基本架构。因而,在是否设立违宪审查制度这个问题上,我们面临的不是一个技术性决策,而是要不要以推翻宪法来维护宪法的政治两难。(注:洪世宏:《无所谓合宪不合宪——论民主集中制与违宪审查制的矛盾及解决》,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
关于立法程序,有学者认为,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的现代立法程序具有公开性、民主性、交涉性和自律性等几大基本属性。现代立法程序的价值体系主要由正义、效率和秩序这三大基本价值构成。其中,正义奠定了立法程序道德性的基石,效率赋予了立法程序经济性的内涵,秩序则给立法程序注入了制度化的理念。(注:刘武俊:《立法程序的法理分析》,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关于立法冲突,有学者指出,立法冲突是一国立法体制内部的权限冲突和规范冲突。产生立法冲突的决定因素是现行立法体制下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设置、划分上的模糊、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级地位的争议,立法监督的残缺设置与运行空白等,解决立法冲突的最终途径是对立法的合理性审查。(注:严存生、宋海彬:《“立法冲突”概念探析》,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完善我国的立法监督制度应从如下方面着手:1.健全立法监督机构,建立立法监督委员会;2.完善立法监督程序;3.改革与完善立法监督的各项具体制度。(注:李长喜:《完善我国的立法监督制度》,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
目前,我国的立法解释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和疏漏,有学者提出否定并取消现有立法解释制度,另辟蹊径重构我国的立法解释制度,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1.由于我国政治制度与采用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因此,不宜把所有的法律解释权都交给司法机关行使;2.我国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有监督权;3.我国法律实践中需要通过立法解释的问题也确实存在,而司法机关不可能完全或独立地解决这些问题。但是,这一制度现有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和重新构造:1.除现行法定的有提案权的单位外,应当适当扩大有提案权的单位、组织;2.人大常委会应改革内部机构的设置,有效地行使立法解释权;3.制定更为详细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的程序规则;4.强化宪法和法律可诉性的观念,通过立法解释程序,真正把法律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工具。(注:王晨光:《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程序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4期。)
授权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学者指出,要提高授权立法的社会效益,就必须加强对授权行为的规则,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对立法者施以他律和外部制约措施。(注:范忠信:《论对授权立法中授权行为的监控》,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1期。)还有学者对授权立法的位阶进行了探讨,指出:授权立法位价的确定以授权立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的地位为依据,保证法律体系统一为原则。授权立法位价应与授权立法机关相适应,与其制定的其他法律规范的地位相同。(注:邓世豹:《论授权立法的位阶》,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5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是我国民主进程中的重大进步。有学者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局部范围看,仍然存在不尽人意之处,村委会与村民、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村委会与党支部三者之间关系应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以达到维护、保障、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注:蒯茂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对关系的探析》,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理论依据,有学者指出,自治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内容,强调的是自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定了村民自治的方式。村民委员会以自治为价值取向的理论依据。(注:范毅:《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理论依据》,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三、宪法学研究展望
世纪之交,宪法学界开始着眼于未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预测。关于21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学者们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有学者指出,面向21世纪,研究宪法的适用是宪法学的使命(注:胡锦光:《研究宪法的适用是宪法学的使命》,载《法学家》2000年第3期。),司法化是21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注:王磊:《宪法的司法化——21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载《法学家》2000年第3期。)。也有学者指出,面对日益严重的现代科技与宪法价值的冲突,宪法学者需要进一步更新传统的知识结构,认真研究现代科技发展的知识,建立适应信息社会要求的宪法调整机制,积极改善宪法运行的环境(注:韩大元:《简论现代科学技术价值与宪法价值的冲突》,载《法学家》2000年第3期。)。关于面向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的研究目标和任务,有学者指出,21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态势必须转移到对普遍主义的合理性和对美学原则的优位的逻辑分析中来(注:莫纪宏:《面向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研究的目标与任务》,载《法学家》2000年第3期。)。关于21世纪中国宪法学面临的课题,有学者指出,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将面临许多重大课题,具体包括:1.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基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宪法理论;2.宪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对公民权利和人权的保障。5.执政党与国家权力关系;6.对国家权力的外部监督;7.宪法法院与宪法诉讼制度;8.宪法监督制度。(注:肖蔚云、董和平:《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基本思路》,载《法学家》2000年第3期。)关于21世纪的宪法学构建基础,有学者指出,宪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哲学上涵盖宪法道德学、宪法文化学、宪法逻辑学三个层面,而这三个层面的有机结合,要靠宪法实践作为原动力,“普遍主义”是宪法哲学的理论前提。(注:莫纪宏:《论21世纪的宪法学构建基础》,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随着21世纪的到来,宪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中的功能将得到学者们广泛的关注,宪法问题将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中心课题。以两个人权公约的批准与加入世贸为契机,中国宪法学研究将在广度和深度上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日益成熟的宪法理论将转化为宪法实践过程与国家的决策过程,以推进宪法学的中国化进程。
《法学家》京22~29D411宪法学、行政法学韩大元/刘志刚20012001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志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作者:《法学家》京22~29D411宪法学、行政法学韩大元/刘志刚20012001
网载 2013-09-10 20:5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