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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经典谏议檄文》
《上定刑律表》
张裴,西晋初人,晋武帝时为明法掾。
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其相须相成,若一体焉。
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
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趣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轻而就下。
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使用法执诠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于机格之上,称轻重于豪铢,考辈类于参伍,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贼。
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宝君子而逼小人,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
欲令提纲而大道清,举略而王法齐,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
通天下之志唯忠也,断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之情唯远也,弥天下之务唯大也,变无常体唯理也。非天下之贤圣,孰能与于斯!
夫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推而行之谓之通,化而裁之谓之格。刑杀者似冬震矅之象,髡罪者似秋凋落之变,赎失者似春阳悔吝之疵也。
五刑成章,辄相依准。法律之义也。
《上疏言断狱宜守律令》
刘颂(?-约301),字子雅,广陵(今江苏扬州市)人。汉宗室后,初仕魏为司马昭相府掾,入晋为地方郡守,惠帝时反对赵王马司伦专权,后累官至吏部尚书、光禄大夫。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
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
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
然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今。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则法恒全。
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黜陟议》
杜预(222-284),字元凯。京兆杜陵(今陕西西安东南)人。魏幽州刺史杜恕之子。初仕魏为尚书郎,娶司马昭妹为妻。
入晋,历任河南尹、镇南大将军,以功封县侯。晓律历,擅文章,对经学有一定研究,留下着述较多。
臣闻上古之政,因循自然,虚己委诚,而信顺之道应,神感心通,而天下之理得。
逮至淳朴渐散,彰美显恶,设官分职,以颁爵禄,弘宣六典,以详考察。
然犹倚明哲之辅,建忠贞之司,使名不得越功而独美,功不得后名而独隐,皆畴咨博询,敷纳以言。
及至末世,不能纪远而求于密微,疑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简书。
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章,巧饰弥多。
昔汉之刺史,亦岁终奏事,不制算课,而清浊粗举。
魏氏考课,即京房之遗意,其文可谓至密。然由于累细以违其体,故历代不能通也。
岂若申唐尧之旧,去密就简,则简而易从也。
夫宣尽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去人而任法,则以伤理。今科举优劣,莫若委任达官,各考所统。
2022-12-08 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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