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治国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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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老治国思想形成于战国末年而盛行于西汉初期,是托名黄帝之言,以老子道家学说为主旨,同时兼采诸子百家学说而形成的一种经世之学。其基本内涵包括无为而治、以法治国、文武并行三个方面。作为我国古代治国理论中的宝贵财富,黄老治国思想不仅对其时的儒法等学派,对西汉前期统治政策的确立产生过重大影响,而且对解决当前一系列的社会政治问题有着巨大的启迪性和实践性。本文拟就黄老治国思想的基本内涵、政治实践以及对当代公共管理的价值略作探讨。
    一 黄老治国思想的基本内涵
  1973年,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黄老帛书》是迄今为止被确认的属于黄老之学的最为可靠和最具代表性的着作。从《黄老帛书》以及河北定州出土的西汉《文子》残简和《太公》竹简等黄老着作分析,黄老治国思想的基本内涵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清静无为
  清静无为是黄老治国思想的精髓。与老子顺其自然、听任万物自然发展变化的无为主张不同,黄老道家的清静无为更多地表现为在上无为,在下有为。认为君主治国贵在“清静”,当皇帝的只需掌握政治要领即可,而不必做过多的干涉,要“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与民休息。对百姓的政治和经济生活,要采取不干涉主义或少干涉主义,以安定民心,发展生产。也就是说,要在既定的统治秩序下,通过上层统治者的无为而下级官吏各司其职的做法,达到天下大治的目的。对此,《黄帝四经·经法》称:“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无执也,无处也,无为也,无私也。”《十大经》揭示这种无为的本质说:“欲知得失,请必审名察刑。刑恒自定,是我愈静;事恒自施,是我无为。”[1]先秦时期对黄老清静无为思想阐发得最为精辟的当属战国时期的着名学者慎到。他在《慎子·民杂》中说:“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臣尽智力以善其事,而君无与焉,仰成而已。故事无不治,治之正道然也。”[2]后来的韩非子继承了这一“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思想,创立了他的法术之学。在汉初阐述黄老思想的代表性着作当属淮南王刘安召集门客所着的《淮南子》。该书在谈到清静无为治国思想时说:“故尧之治天下也,舜为司徒,契为司马,禹为司空,后稷为大田师,奚仲为工。其导万民也,水处者渔,山处者木,谷处者牧,陆处者农。地宜其事,事宜其械,械宜其用,用宜其人。”[3](90页)黄老的清静无为并非无所作为,而是因势利导,“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也,而无不治也。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所谓无治者,不易自然也;所谓无不治者,因物之相然也”[4](273页)。最终目的是达到无所不治。按照黄老清静无为的治国理念,要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统治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扰民。即要给百姓更多的自主权,不过多地干扰百姓生活,通过宽惠爱民的政策,让百姓在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中自由自在地生活。二是不扰臣。即国君不要干扰臣子的工作,要让臣子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三是选贤任能。任贤是君主实行清静无为政策的必要条件。人的精力毕竟有限,任何人都无法单枪匹马治理天下。君主即是掌握了治国之道,也必须借助贤能的力量。选贤任能是推行清静无为政治的基础。四是身正德高。即统治者要行为端正,品德高尚。当政者身正德高,即使不发号施令,指手划脚,天下百姓也会自然受到感化,从而自觉地遵守法令,进而使社会秩序井然。统治者只有以身作则,才能达到事倍功半的功效[1]。
  2.依法而治
  长期以来,人们大都认为道家是反对法治的,事实上,反对法治的只是道家中的“老学”,道家中的“黄学”则十分重视依法度而治。《经法·道法》云:“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口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称》云:“有仪而仪则不过,恃表而望则不惑,案法而治则不乱。”《经法》还说:“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5](139页)道家依法而治的观念和立场还广泛存在和表现于黄老学者的言论中。《管子·形势解》:“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5](236页)将治民之法与测物之器相提并论,强调法之于治的程式作用。在管仲看来,“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淮南子》也有“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的记载。其他诸如《鹃冠子》、《慎子》、《尹文子》等黄老学着作中,也有大量关于黄老学派法治思想的记载。对于黄老学派的法治思想,有四点值得重视:一是人人须受法律制约的主张。《经法·道法》称:“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口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经法·君正》也说:“生法者,不可乱也。”[5](141页)尽管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拥有者制定的,但并非随意制定,而是按照“道”的原理,即依据客观自然规律制定出来的,因此,普天之下人人都必须守法,任何犯法乱法弃法废法的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最高统治者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纳入法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二是法律运行应体现公平性的主张。《经法·君正》说:“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诛禁当罪而不私其利,故令行天下而莫敢不听”[5](143页),倘若“刑无罪”,则“祸反自及也”。司法者必须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惩处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中必须秉持公心。三是法律与教化相结合的主张。黄老学派强调因循法令,但认为:“法虽在必待圣而后治,律虽具必待耳而后听。故国之所以存者,非以有法也,以有贤人也。”“无法不可以为治也,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3](90页)法重要,人也重要,法律应与教化相结合,这较法家无疑前进了一大步。四是法律产生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的主张。黄老道家认为“道生法”,法由道所生,把道与法的关系视为一种衍生与被衍生的关系。这不仅为法家的“法治”思想注入了理论活力,而且开启了道法融合的新路。从“道”本体论的高度肯定法产生的必然性与合理性,而不再把“法”看成社会退化的产物,这是黄老道学区别于《老子》哲学的一个显着特点。
  3.文武并行
  文武并行是黄老治国思想的另一重要内容。在战国时期,王权旁落,各国互为攻伐,战火频仍,民不聊生。伦常的紊乱,道德的败坏,引起了先秦诸子的深思。如何使社会秩序稳定,百姓富足?如何使政治关系更为合理?如何提升整个社会民众的伦理道德水准?成为当时思想家们竞相解答的难题。他们有的公开讲镇压,提出用严刑峻法以使人产生敬畏之心;有的则自称“爱民如子”,希望通过“兼爱”、“尚贤”的途径来结束政治上的混乱、家庭内的不睦和社会里的争斗。黄老之学则主张文武并用,即镇压与欺骗相结合。认为:“天有死生之时,国有死生之正(政)。因天之生也以养生,谓之文;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文武并行则天下从矣。”[6](85页)强调国家的刑罚、镇压是仿照自然界的规律而制定的,而自然界的生物是有生有死的,因而国家的刑罚、镇压是必要的。
  黄老文武并行思想起源于阴阳家的天时大理。《经法,论约》有言:“始于文而卒于武,天地之道也;四时有度,天地之李(理)也;日月星辰有数,天地之纪也。三时武功,一时刑杀,天地之道也。”在这里,“三时”指春夏秋三个季节;“一时”指冬季。春夏主生长,当属文;秋冬主肃杀,当为武。自然界中的自然现象本无所谓慈爱、刑杀,这些社会属性都是人给加上去的,所以他们说:“因天时,伐天毁,谓之武。武刃而以文随其后,则有成功矣。”[7]
  在黄老着作中,文武并行的思想被反复地申论。需要指出的是,在文武并行中,黄老之学更重视文治。《经法·四度》称:“因天时,伐天毁,谓之武。武刃而以文随其后,则有成功矣。用二文一武者王。”《经法·六分》也说:“主惠则臣忠者,其国安。”[7]在黄老之学看来,“文”在政治生活中是经常性的,“武”要以经常性的“文”为先导,“武刃”的成果只有依赖于“文”才能转变成现实并得以稳固和延续。任何单纯依赖于“文”或“武”的国家治理方式,都只能招致失败,成功获治天下只属于那些能够将文与武很好地结合起来并加以运用的人。
  此外,黄老治道的基本理念还包括正名以治、以弱胜强、尊重规律、因循法令以及用战争来完成统一大业等。
    二 黄老治国思想的政治实践
  1.黄老治道在汉初兴盛的原因
  从西汉高祖刘邦汉元年(公元前202年)到汉武帝建元六年(前135年),在国家意识形态领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形成于战国末年的黄老之学。西汉初年举国上下之所以崇奉黄老之治,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人心思治。秦末汉初,中国社会经历了长期的战争动乱,社会经济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了战争的重大创伤,所以人心思定,人心思治。而西汉统治者亲眼目睹了如火如荼的农民战争,慑于农民起义的威力,以免重蹈秦王朝的覆辙,也希望早日治理好战争的创伤,发展社会生产,安定人民生活。此时,黄老思想业已吸纳儒、墨、名、法、阴阳各家之长,提倡与民休息,让人民在“无为”政治下,实现“白化”、“自正”、“自富”、“自朴”等,有着极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这样,黄老之学自然就成了刘邦集团的首选目标。二是统治集团上层的偏好。汉初,惠帝、吕氏、文帝、景帝均崇黄老之学。据《史记·吕后本纪》载:“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户,天下晏然。”[8](412页)至于汉文帝,“本修黄老之言,不甚好儒术,其治尚清静无为。”在文帝的带动下,窦太后亦“好黄老之言,不说儒术”。而汉景帝由于受他们的直接影响,也“不得不读《老子》,尊其术”[9]。不但君主崇尚黄老,许多重要谋臣,如萧何、曹参、陈平、田叔、汲黯等都在政治中重视黄老治术。尤其是曹参,早在任齐相时,即拜黄老学者盖公为师,“其治要用黄老术”。担任汉相国后,“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他们的个人偏好,决定了朝廷的政策走向。三是刘邦统治集团文化素质不高。汉初功臣集团出身行伍,来自于社会下层,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他们“少文多质”,率真坦诚,但不免粗鄙浅薄,功利狭隘,普遍缺少文化蕴籍、广阔的精神以及高尚的理想人格。他们对蕴含深厚文化传统和庞杂知识谱系的儒学,难免产生蔑视、厌恶乃至排斥的心理。刘邦集团难以胜任儒家激进改革的素质要求,而黄老无为而治的主要手段是名与法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刑与德、文与武等,既易于操作又易于为人所理解和接受,符合汉初平民统治的文化水平,这是造成汉初统治者采纳黄老治国思想的另一重要原因。
  2.黄老治道在汉初政治中的实践
  黄老治道真正进入汉初的政治实践领域,始于曹参入朝为相的惠帝二年。曹参是黄老政治思想的主要实践者。继曹参之后,汲黯在运用黄老之学“治官理民”方面也很有成就。从史籍看,在惠帝、高后时期形成了典型的“无为而治”局面。黄老治道在汉初政治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主要有:第一,在经济上与民休息。通过轻徭薄赋与宽律弛禁的政策行为,推动了汉朝初年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使国家出现一派繁荣的景象。第二,在政治上清静无为。自汉高祖刘邦一统天下直到惠帝时期,汉统治者均因循旧制,利用制度、程序以及一系列有形或无形的组织结构来驾驭群臣,控制民众。强调因势利导,达到无所不为的目的。第三,在外交上消极避让。对南下骚扰的匈奴一再退让,以不争的姿态,采取和亲的办法来求得边界的安宁[9]。史学家司马迁将汉初无为而治的局面概括为:“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民务稼穑,衣食滋殖。”[8]从司马迁的记载分析,黄老无为政治的基本内涵为:一是君臣之间的无为。即君主不干预以丞相为主的政府的政务,所谓“丞相所请,靡有不听”,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二是在法制上的无为。不仅针对秦朝刑法太严、施政太苛的事实而减轻刑罚,而且“刑罚罕用”,罪人因此而鲜见。三是对百姓的无为。统治者在施政过程中,顺民之情,因俗而治,结果,“民务稼穑,衣食滋殖”[10](171页)。
  3.黄老治道在汉初政治中的得与失
  黄老无为治国思想在汉朝初期推行了70余年,收到了显着的社会效果,《汉书.食货志》云:“至武帝之初年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11]黄老治道对于巩固汉朝统治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诚如汉文帝即位初年中尉宋昌所指出的那样,当时汉朝的统治所以无可动摇,其根本原因在于:“夫秦失其政,诸侯豪杰并起,人人自以为得之者以万数,然卒践天子之位者,刘氏也,天下绝望,一矣。高帝封王子弟,地犬牙相制,此所谓盘石之宗也,天下服其强,二矣。汉兴,除秦苛政,约法令,施德惠,人人自安,难动摇,三矣。”[8](414页)
  黄老思想在本质上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工具。但我们在看到黄老治道带来汉初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黄老治国思想在汉初政治调节中的局限性。对于汉初政策失误造成的社会积弊,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官场因循苟安,官吏结构老化;二是王国强大难治,分裂倾向严重;三是奢侈之风盛行,吏治日益腐败;四是富豪舞文弄法,高利贷活动猖獗[12](207页)。尤其是“法网”的疏阔和执法的不严,严重影响了中央集权的强化。由于不能严格以法治国,国家法令形同虚设,社会安全缺乏根本的保障。贾谊曾说:“盗者寝户之帘,摩两庙之器,白昼大都之中剽吏而夺之金。”司马迁也说:“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篡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者。”[13](217页)私自复仇和任侠之风的盛行,折射出当时治安状况的糟糕。汉武帝二十三年间“断狱”四百的“创举”,与当时“罪疑者予民”,即大量案件移交给乡里自行了断和政府对大量罪案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是分不开的。不能严格以法治国还使得地方豪强势力不断膨胀起来。他们“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乘坚策肥、履丝曳缟”,以至于“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构成与地方官吏相抗衡的体制外势力。如:“济南 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不能制”;“郡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前二千石莫能禽制”[13](218页)。到汉景帝统治时,还发生了震动全国的吴楚七国之乱。这一切都是由于不严格以法治国,法制过于宽简所造成的。汉初政治的政策失误从另一角度显现出“以法治国”与严格执法对国家长治久安的深远意义。
    三 黄老治国思想的现代价值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尽管当今领导者开展领导活动的现实条件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诸如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由封闭社会环境向开放社会环境的转变等,但黄老之学关于国家治理的原则与方法,对于当今的社会管理者仍然有着极高的启悟价值和指导意义。
  启示之一:政府包办一切既不可能也不需要
  纵观古今中外,大凡有为的政府,其政府行为按动机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为了满足少数人或个人私欲的有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恶意”的有为;一是排除了个人或少数人利益与私欲的有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善意”的有为。一般说来,人们对恶意的有为大多能看得清楚,想得明白,而对善意的有为,在观察接受的过程中却往往不得要领。在社会经济文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政府的“有为”大多是善意的,然而善意的行为并不等于合理的行为,未必都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不仅如此,善意的动机往往还能起到一种掩饰作用,它使得好大喜功、急功近利、主观武断、滥用权力等行为不易被察觉,甚或成为合理的,有的因此给国家民族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使社会的发展出现曲折或倒退。我国在这方面有许多惨痛的教训值得记取。政治方面有“十年文革”,经济方面最惨痛的教训则莫过于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这些都是不适当的“有为”造成的,都是政府对经济、社会生活干预的结果[14](110页)。如果我们的社会管理者能够懂得黄老无为而治的道理,能够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强为、不妄为、不过度为,这些惨痛的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美国管理学家米勒在《美国企业精神》中说:“管理人员必须完全摆脱幻想,完全控制——事事都要插手,既不可能又不需要。”政府包办一切是不现实的,其结果只能是事事管却事事都管不好。当然,我们提倡无为,并不是不要政府的宏观调控,而是要把该企业办的事情交给企业办,该社会办的事情交给社会办,该事业办的事情交给事业办,政府只保留最有效、最必要的功能。我们只有真正做到无为而无不为,才能在实践中少走弯路,才能使社会依靠本身具有的创造能力和调谐功能而自发地达到最佳状态。
  启示之二:法治兴则国兴,法制弱则国乱
  黄老的“法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无疑有着根本的区别,但黄老“以法治国”思想的理论与实践仍然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和广泛的应用价值。它向世人表明,法治兴则国兴,法制弱则国乱。回顾半个多世纪来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风雨历程,又何尝不是如此。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新中国建立后积极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赢来了国家的安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十年浩劫,法纪荡然,无政府主义甚嚣尘上,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处于无序状态,结果使我国国民经济几至崩溃的边缘。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总结“文化大革命”践踏法制的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在给中国法制建设带来灿烂春天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大发展的春天,国家繁荣昌盛的春天。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第三代领导集体顺应时代的潮流,响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目标,使我国终于实现了由过去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到现在主要依靠国家法律的历史性转变,中国终于迈向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轨道,我国经济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惟有依法治国,并且严格执法,强化法制的规制力,国家才能富强,人民才能幸福,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启示之三:治理国家既需要法律规范也需要道德教化
  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弃文尚武,一味以严法治国者莫如秦王朝。秦始皇建立起大一统的封建帝国后,迷信国家机器和法律的作用,全然抛开“仁者爱人”的民本思想,结果,迫使天下百姓铤而走险,以武力推翻暴政而自我寻找生存权。而汉初统治集团厉行黄老治道,文武并用,法律规范与道德教化相结合,终于赢得了民心和国家与社会的安宁。治理国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既需要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完善的思想道德规范,只有法制建设和道德教化并用,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因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是无数人们通过不同形式的纽带关系连接起来的活的有机体。要维持这种有机体的存在和发展,除需要动力机制外,还需要平衡机制。而规范动力、实现平衡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制和道德。法制通过强制手段在一定范围内奏效,而道德则通过一定的信念、习惯对全社会发生作用。法制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则解决人的思想观念问题。二者既不能混淆和相互取代,也不能割裂和相互对立。由于国家法律即使再完备,也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在许多领域都需要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否则就会出现规范的真空,进而造成社会秩序和人们思想的混乱。儒学大师孔子有句名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5](8页)政治的严厉措施及刑法的沉重惩罚,也许能使民众畏惧而守规矩,但内心却没有羞愧的感觉;只有用道德人格来感化,用礼仪进行教诲,百姓才能心有所主,由内心的羞耻感而达到免于刑罚、主动纠正错误的境界。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轨过程中。一方面是法律规范调节人的行为本身存在先天不足,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道德教化对调节人的行为的深远意义。
南昌大学学报30~34C3管理科学蓝光喜/魏佐国20062006
黄老治国思想是我国古代治国理论中的宝贵财富。其清静无为、以法而治、文武并行思想对西汉前期的统治政策产生过重大影响,对当代公共管理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南昌大学学报30~34C3管理科学蓝光喜/魏佐国20062006

网载 2013-09-10 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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