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的性质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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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仅经过短短的18年,中国的个体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至1995年底,全国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达2418万户,从业人员4614万人。仅从人数来看,比1978年的15万人增长了306.6倍,平均每年递增84.5%。比1949年城镇个体户724万人增长5.37倍;比1952年的883万人增长422.54%。中国个体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是进入新时期后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带来的。其中主要内容是:
  1.1980年8月17日中共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提出要采取各种办法就业,要对劳动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提出了“三就业”的方针(即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其中“自谋职业”包含有搞个体经济。在就业去向方面,可在国营和集体企业工作,也可组织合作社或合作小组进行生产经营,“还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和服务业劳动”。文件讲的第四条出路是“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文件对个体经济是如此下定义的:“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1981年6月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保留了后一层意思,表述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2.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这是一份涉及个体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的政策性规定。文件首先对个体经济性质作了进一步定义,除了上述提法外,还提出“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关于个体经济的作用,是如此表述的:“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扩大就业”,都有重要的意义。文件提出了18条政策,包括个体经济经营的行业、范围、申办程序、可以请7名帮手和学徒、解决开办的物质条件、多种经营、原材料和货源、价格、资金、税收减免、国家保护其合法经营和权益、与职工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含批准之日起计算工龄)、可以成立个体经营者协会、遵纪守法(提出4个不准)等。其中还提出公有制经济将“手工业、修理业、服务业和商业的网点,租给或包给个体经营者经营”。
  3.1981年10月17日中央作出《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人口的若干决定》。决定提出,在公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其中第四点要求“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增加自谋职业的渠道。新提出“只要不从事违法活动,就不要从收入水平上卡他们”。允许个体户尽快先富起来。指出个体户,“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必需的,都是光荣的”。符合党员、团员条件的,可以入党入团,还要求在他们中成立党团组织。第五点提出对个体经济从过去的歧视、限制、打击、并吞的政策代之以引导、鼓励、促进、扶持的政策措施,对过去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和取消。动员全党和政府各部门及群众团体都来为发展个体经济服务、出力。在1981年12月13日的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了的十条经济建设方针,其中重申了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补充”的论点。在1982年9月1日召开的党的十二大会议上,对这个问题是如此表述的:“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第11条,是如此规范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在此前后,劳动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都发文提出了解决个体户所需场所、货源等问题的办法。
  4.1983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指示提出饮食、缝纫、浴池、理发、修理、洗染、照相等行业,“可以基本上让集体或个体去经营”。指示提出发展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要解决4个问题,其中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有:要求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要纳入国家投资总体规划;个体户所需货源可以从国营公司购进,也可以从工业自销产品中选购(过去只许一、二级站从工厂进货),还可以从外地进货(以前北京市经商业部批准只准许“四大商场”从外地二级站进货);价格上提出自行采购部分和三类工业品、农副产品自订价格;服务性收费按综合毛利率制定;议价商品随行就市,费工费时、特殊性服务、名菜名点,实行优质优价;关于个体户经营原则,提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征税,不搞统负盈亏”。个体商业的零售税可在采购和批发环节一次扣缴。
  5.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个体经济政策性的补充规定》。文件对个体经济的功能新提出对“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安置就业”起了积极作用。补充规定是对1981年7月那个规定的修改、完善和进一步放开搞活。原规定不许使用机动车船和机动工具,现允许购置机动车船揽客搞货运;修理业扩大到为生产、科研服务(原规定为人民生活服务);原只准许鲜活、农副产品可以城乡贩运,现规定可以批量销售;关于退休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退休待遇不变;原规定犯过罪的不许单独办个体,现允许刑满释放、劳教过的都可以申请干个体;现规定可以到外地集镇干个体;规定个体户可以起字号、盖图章,在银行开立帐户;个体协会所需费用可从管理费中开支;个体户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解决老年和医疗保险;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乱收费,不得侵害个体户的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否则可以控告和起诉。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合作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允许个人长途贩运的是三类农副产品和统购派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可以出县、出省,不受路途远近限制,其价格随行就市。
  6.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共有21条。与城镇个体经济政策不同的,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关于农村个体经济的作用,“有促进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多方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等积极作用。二是提出了“十不准”,即不准破坏国家收购计划,不准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不准偷税漏税,不准欺行霸市,不准哄抬物价,不准缺斤少两,不准掺杂使假,不准出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买卖票证或用票证换商品,不准伪造、出租、涂改、转让营业执照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同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还提出“在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经济活动中,个体经济应该大力发展”。“有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可以租给或包给集体或劳动者个人经营”。认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决不是退回到建国初期那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尚未在城乡占绝对优势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决不会动摇而只会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7.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允许私人购置机动车、机动船和拖拉机,即允许生产资料私人拥有,这为私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据统计,到1995年底,私人拥有汽车249.96万辆,各类机动船303437艘和上百万台各类拖拉机等生产资料。
  8.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条例对孤老、残疾人和烈属及劳动强度大而收入低的可以免征所得税。除此以外,从千元左右到3万元以上实行10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在7—60%。
  9.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共有28条。这是一个比较规范的行政法规,是对上述文件的归纳和提炼。首次提出如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可有五种处罚或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同年10月25日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除国有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
  10.1989年8月3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多种经济成分,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长期指导方针,必须始终贯彻执行”。“提倡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要依法保障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同时要对他们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决定要求在10月底前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时间是1988年以来的经营和纳税情况。据统计通过1989年的检查和整顿,个体和私营从业人数减少了9万人。同年江泽民同志在国庆4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方针,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作用。”讲话首次提出,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促进我国经济的更快发展,绝不是要削弱或取消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更不是要实行经济‘私有化’。”他还指出“不能简单地把它(指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作者注)所占比重的大小作为衡量改革成绩的标志。”党的十四大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首次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结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认为经过十多年改革,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今后仍然需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提出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
   二
  通过上述回顾,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是个体经济在改革开放18年来的高速发展,完全是党和国家制定了“积极发展、大力扶植”的方针政策的结果,是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积极为个体经济发展解决场地、货源、项目、资金、人才、销路等困难的结果。由此,可以看出政策的巨大威力。据统计,个体经济人数从1978年的15万人猛增到1995年的4614万人(已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其中城镇有1560万人,农村有3054万人;不含私营企业雇工人数)。但据各地调查,无证个体户超过有证个体户,按1倍的数字计算,将达9228万人。1984年3月1日中央转发农业部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中央同意将原社队两级集体企业改称“乡镇企业”,将新出现的“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分散生产联合供销的家庭工业和个体企业”也归并于“乡镇企业”。这样在乡镇企业就业人数中除了包含原社、队两级集体人数外,还包含有大量的个体人数。1995年在乡镇企业就业总人数达12350万人中,按1994年非集体人数占50.9%的比重测算,约有6286万人是个体劳动者或非公有制就业人员。打破了中国改革开放前几乎全部在公有制经济中就业(1978年全国只有15万人从事个体劳动)的状况。这种社会变化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带来的。
  二是对个体经济的作用和功能给予高度的评估。将上述政策汇总,概括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四条作用:(1)安置和扩大就业。据统计1995年仅有证个体户就达2418万户,安排就业达4614万人,比1978年的15万人增加了4599万人,增长了306.6倍。(2)发展商品生产和社会生产力。据统计1995年个体和私营经济创造的工业产值已达11821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2.86%;其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已达6579.2亿元,占全国总额的31.91%。1995年上缴税费382亿元,占国内财政收入6.1%。就是说个体私营经济已占工业生产的1/8、商业销售的1/3、国家财政收入的1/16。据统计,以工业生产为例,1981—1995年个体私营经济平均每年以83.9%的速度(相当于国有工业10.6倍和集体工业4.03倍的速度)向前发展,1991—1995年个体私有经济仍然保持每年47.45%的速度(高于国有工业4.7倍和高于集体工业59.8%)发展。(3)活跃和繁荣市场。到1995年全国仅农贸市场就达82892个,一年成交额达11590.1亿元,相当于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6.3%。(4)方便群众生活和购买。从2000多万个体户和全国设立8万多个农贸市场来看,他们从事小商品生产,从事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等行业的经销和服务活动,增设了网点,扩大了货源,搞活了流通,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服务,方便了群众的生活和购买。
  三是充分肯定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1982年宪法的提法。由于中国个体经济概念的界定,借用了马克思在讲简单协作和小商品生产时需要有7个人(帮手或学徒)才能办起一个小企业的提法,这样就扩大了个体经济的内涵,将个体经济定在雇工不超过7人的范围,超过了的就为私营经济。因而那种“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的提法就不太恰当。也由于允许雇工7人以下,有雇工就有剥削,雇工的多少只说明剥削率的大小,因而那种“不剥削他人”的提法是不妥当的。新宪法没有用上述表述法,而只保留它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慎重的,符合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经济的现状。我认为讲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指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前者是主体、主导、主要部分,而后者只是补充、辅助、次要成分。并没有说明事物的性质和内在质的规定性。说“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不能认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其补充成分也就是社会主义性质。邓小平多次强调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是判断社会性质的一个最根本的标志。1985年8月28日他指出:中国现在公有制经济“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和“三资企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①a]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他讲到特区姓“社”不姓“资”,理由仍然是公有制占主体。他说:“合资经营,外国资本占一半,另一半是我们社会主义公有的,至少发展了一半社会主义经济。”[②a]由此可见,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而个体、私营和“三资”经济却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这些“补充”成分之所以没改变社会性质,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仍然占主体,而非公有制只起“补充”作用,影响不了大局。如果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看成是社会主义性质,那么就没有必要区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及外商控股与中方控股,更谈不上发展非公有制会“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从上述提法来看,邓小平并没有把个体经济、“三资”企业等同于公有制,更没有等同于社会主义。现行法律允许个体、私营和外商经济作为补充成分存在,但并没有说这些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
   三
  中国目前存在的个体经济是一种与公有制经济性质不同的小私有制经济。不请帮手和学徒的个体户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体劳动者,没有雇工行为的才是“不剥削他人的个体经济”。凡有雇工(或称“帮手”或“学徒”)的,都有剥削。确定雇工不超过7人就认定为个体经济的理论根据不足。我认为应以雇工多少、拥有资本的大小或有机构成的高低,还要考虑剥削率的大小来综合确定(中国过去土改时曾将剥削率定为25%,作为剥削者和非剥削者的界限)。在当代一些高新技术产业,拥有巨额资本而购置较高的有机构成实行自动化生产,只需雇佣少数几个技术人员就可以进行资本主义生产。不能因为它未超过7名雇工就把它归类于个体经济。在现代雇佣7人以下的私营公司大量存在。因此,说中国目前存在的个体经济是小私有经济是不为过的。据报道,1995年在2418万个体户中注册资金达到1683.2亿元,比1952年民族资本家所拥有的22.2亿元资产高出74.8倍。平均每个个体户老板拥有资产6961元。这种资产既不属于集体也不属于国家,而属于个体户老板所有。这就是地地道道的个人私有制。
  个体经济是站在十字路口的经济。可以走向社会主义,也可以滑向私有制经济。从中国47年的实践来看,即使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这两种可能性都存在。问题是对“资产阶级专政”如何理解,采取何种路线、方针、政策。如采取不让私人暴富而积累资本、不许私人拥有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船只、车辆、厂房、店房等),把人们都组织在公有经济里劳动工作等措施,没有人可以被私人所雇佣,这就断绝了个体经济滑向私营经济的道路和条件。然后引导个体经济走集体合作化道路,如互助组、合作社、办集体企业,就有可能转变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就如毛泽东时代那样,将亿万分得土地的个体农民引上了集体合作化的社会主义康庄大道。而在上述条件都存在的情况下,如让一部分人暴富可以积累百万元、亿元资本、可以自由购买生产资料,有大批人可以被雇用,那么个体户大批雇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就必然滑向私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中还是一种不稳定、两极分化的经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和优胜劣汰规律都促使个体户、小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愿望转移的。到1995年底,中国已有私营企业63.1万家,比对私改造前的1952年的34万户增加了29.1万户,增长85.6%;雇工总人数956万人,比1952年的205.6万人增加750.4万人,增长3.65倍;拥有资本2462.5亿元,比1952年的22.2亿元增加了2440.3亿元,增长109.9倍。据调查了解,这些私营企业有占80%以上是由辞去公有劳动的个体暴发户而来的。而绝大多数个体户,不搞奸商之道,不雇工剥削,照章纳税,只能勉强度日,如果遇上天灾人祸或一次经营失败,就只能破产歇业,被别人所雇。这也证明个体经济或小生产者、小商品经济是两极分化的经济。这个规律和现象,从原始社会后期就存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和现实也得到证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中国现状也无可否认地说明了这一点。
  个体和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比较,是劣质所有制,不能以它为中国所有制的主导或主体。毛泽东早在解放前就指出,个体经济不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就更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他说“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础是工厂(社会生产,公营的与私营的)与合作社(变工队在内),不是分散的个体经济。分散的个体经济——家庭农业与家庭手工业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不是民主社会(旧民主、新民主、社会主义,一概在内)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区别于民粹主义的地方。”[①b]根据国家统计局1992年工业、商业和上交财政等方面的公有制和个体户比较分析,可看出经济效益的优劣来。将公有制经济与个体私营经济相比较,人均创工业产值,国有企业比私营企业高出2.24倍(多出27237元),集体企业比其高出98.48%(多出11991元);户均创工业产值,国有企业比私营企业高出470.5倍(高出1722万元)集体企业比其高出22.5倍(高出82.34万元);从人均上交税费来看,国有企业比私营企业高出8.06倍(多上交2772元),集体企业比其高出67.2%(多上交231元);从户均上交税费来看,国有企业比私营企业高出1318.5倍(多上交136.3万元),集体企业比其高出18.8倍(多上交19422元)。从人均商品零售额来看,国有企业比私营企业高出4.89倍(多出8.65万元),集体企业比其高出1.36倍(多出24103元)。从经济角度来看,改掉产值大、劳动生产率高、对国家财政贡献大的所有制,而大力发展产值少、效率低、对国家贡献小的所有制,既不符合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生产力标准,更不符合市场经济“保优汰劣”等基本法则。
  总的看法是,面对改革开放初期城镇有上千万人需要就业,搞个体户是一条就业的路子,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至于个体经济其他几条作用和功能,我看在初级阶段或许有必要,但放在社会主义整个历史长河中来看,未必一定要走这条道路。发展商品经济,走大力发展国有、集体商品经济比发展简单商品生产和小私有商品经济至少在层次上要更高级一些。活跃市场或繁荣市场,按内涵来看不仅是指市场商品多、品种多、花色多,还指购销两旺,包括搞好城乡物资交流,而不是仅指露天市场、原始交换方式。方便群众生活和购买,多办商店、多设网点就能达到要求,而不一定非得多搞“个体户”。现代商业发展方向是商店、商场化,搞大批量的贸易中心和连锁店及超级市场。河南省的南街村从1984年开始坚持走集体化道路,不搞个体和私营经济,不仅安排了全村3000多人就业,而且还吸收了外地1万多人就业。该村没有贫富悬殊,没有两极分化,1995年产值达9亿元,全村集体收入达5000万元,每户每人都过上了“小康”生活,这才真正走的是“共同富裕”的道路。当年动员家庭妇女走出家门,国家也没有拿出钱,但很短时间就办起了数万个合作组织,安排了几百万人就业,成为城镇“大集体”经济的来源之一。上述事例说明,安排就业、发展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至少不只有个体、私营、外企这一条路,还有其他路可走。只要中国不放弃走社会主义道路,引导人们(包括个体户)走合作集体化仍是必由之路。在当前,必须坚持党的十四大提出的,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以个体、私营、外企为补充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任何要将个体、私营、外企等非公有制经济上升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新的增长点”、“开辟第二战场”、“国民经济主体”等言行、设想、措施,都是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动摇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加速私有化步伐的行为。按1991—1995年各种经济成分发展速度测算,这种变主为辅、变辅为主的危险性严重存在。应引起决策层高度重视。
  [①a] 邓小平:《改革是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139页。
  [②a] 邓小平:《改革是中国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页。
  [①b] 毛泽东:《致秦邦宪》,《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8—239页。*
  
  
  
当代中国史研究京35-43F13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孙学文19971997作者孙学文,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09。 作者:当代中国史研究京35-43F13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孙学文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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