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与主客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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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客体及二者相互关系的问题,是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主客体问题本质上是个实践的问题。主、客体及二者的关系起源于人类生产劳动实践,主体客体只存在于社会实践中,社会实践是主客体相互关系的现实载体。
   一、主体、客体及主客体关系起源于人类生产劳动实践
  在人类产生以前,既没有什么主体,也没有什么客体。那时的自然界就是整个世界,各种现象都是自然的、自在的。即是说,各种现象及其变化、发展,只受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即自然的规律支配,是盲目的、自发的力量在起作用,绝无意识性、目的性。种种现象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整个世界变化、发展的终极的、也是唯一的原因。各种现象尽管是千差分别的,但哪一种现象也不比其它现象更优越,都是自然现象。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都是自然界的内部关系。
  自然界经过亿万斯年的长期演化,产生了人类。但是我们知道,人不仅是自然界的产物,更主要的人还是自己劳动的结果。生产劳动在人类产生的过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劳动创造了人本身”。[①]人通过生产劳动从自然界中产生出来、独立出来,不仅是自然界演化史上的空前飞跃,而且从根本上改复了世界的面貌,世界出现了原来没有的崭新的存在、崭新的关系、崭新的过程。人虽然也是一种自然存在物,但生产劳动使人又获得了社会存在物、“有意识的存在物”[②]、能动的存在物的本质,这就使人优越于其他一切存在物。人类同自然界的关系虽然还包含着一定的自然物质之间的关系,但生产劳动使人与自然之间又生成了一种超出自然界内部关系的新关系即改造与被改造、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人类的生产劳动实践过程,是以社会的形式结合起来的有意识的人为满足自身的需要而能动地改造对象的活动过程。生产劳动实践过程作为客观的物质过程,它当然包含着自然物质过程(物质变换和能量变换遵循自然规律),但它最主要的还是实现人的目的的人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过程。在生产劳动实践中,人类能动地改造自然界,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体;而自然界则成为不断被人类认识和改造的对象,成为人类主体的客体。正如马克思所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样,原来统一的自然世界就一分为二了,分裂为主体人类和客体自然两部分。自然界本身也被二重化了,一方面它是天然的、自在的自然界,另一方面它又是作为人类主体的为我之物的客体。自然界的变化,不仅受其内部各种现象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推动,而且受生产实践中的人类意志所驱使。即是说,自然界的变化发展,既合自身的规律性,又要合人类主体的目的性。人类同自然界的关系本质上就不是自然界的内部关系了,而是人类主体同自然客体的主客体关系了。
   二、主体、客体只能存在于社会实践中
  在实践之外的主体、客体是根本不存在的。实践之外的人和物只具有成为主体和客体的可能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论者称之为潜在的主体、客体),而不是现实的主体、客体。主体和客体只能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实践中。
  主体、客体是作为实践活动的构成要素而存在的。实践是人们为了解决物质的或精神的生活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手段能动地改造对象的客观物质活动。任何实践活动都包含改造者、物质手段、被改造对象这三个基本的要素。其中改造者即在实践活动中主动地、能动地改造对象的人,就是主体。而在实践活动中被改造的对象就是客体。主体、客体只是作为实践的构成要素而存在的。主体是人(包括个人、集团、社会、人类),但不是任何个人或集团在任何时候、任何关系中都是主体,只有当他(或他们)实际地从事实践活动,作为实践的构成要素——改造者时,他才是主体。客体是物(或人、关系),但不是任何物在任何时候、任何关系中都是客体。只有当它作为实践活动的构成要素——改造对象时,它才是客体。所以主体、客体只存在于实践之中,实践之外的主体、客体是不可思议的、是不存在的。我们认为“主体是人”这个判断是个恒真的命题,但这命题的逆命题“人是主体”,就不是恒真的。只有在主项“人”是作为全体人的共同体(逻辑上称为集合体)、作为“类的存在物”[③]即“人类”的意义使用时,这个逆命题才是真的。因为人类的根本存在方式是生产劳动实践。在人类的生产劳动实践中,人类始终是对自然界的改造者,自然界始终是被人类改造的对象,即人类和自然界始终是作为人类生产劳动实践的构成要素而存在的,所以人类和自然界才恒为主体和客体。主体、客体的其他存在形态,如个人主体,集团主体及相应的客体,都是作为具体的实践活动的构成要素而存在的。作为具体的实践活动中的“改造者”,这样的个人就是个人主体,这样的集团就是集团主体。而他或他们在实践中改造的对象,就成为他或他们实践活动的客体。个人主体与个人主体之间、集团主体与集团主体之间所以互相区别,就在于其实践的内容、形式、方法等等的不同。同一个人或同一个集团,在不同的实践活动中就成为不同的主体。比如,一个人,他种田时,他是种田这种实践活动的主体。他经商时,他就成为他的经商活动的主体。一个集团,它在从事政治斗争时,它是这种政治斗争活动的主体。而它在从事生产活动时,它就是这种生产活动的主体。客体也是这样,某物作为内容、形式等等不同的实践活动的对象要素,它就成为不同的客体。一个茶杯,在制造它的生产者的实践活动中,它是生产者的客体。而当把它作为艺术欣赏的对象时,它就成为欣赏者审美活动的客体。总之,主体、客体都是作为实践的构成要素而存在的,主体,客体只能存在于实践之中。
  我们在这里提出的主、客体只能作为实践的构成素而存在于实践之中的观点,是有着现实意义的。这个观点说明,在关于增强人的主体性,弘扬人的主体精神的宣传中,不可抽象地谈论人的主体性、主体精神,必须具体地说明当前需要增强和弘扬的是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即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性、主体精神。而那些逆改革的潮流而动甚至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人,不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只是他们的反抗活动、破坏活动的主体。对他们的思想、行为不仅不能弘扬,而且必须严格限制,严厉打击。
   三、实践是主客体关系的基础和载体
  主体与客体的本质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无论是主体与客体的对立,还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都发生在实践之中。实践是主客体对立统一关系的现实基础和客观载体。如列宁所说:“主体和客体的交错点=人的和人类历史的实践”[④]。
  第一,实践是主客体对立的基础。首先,实践使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物成为对立的存在。实践把一定的人和一定的物通过中介系统联系起来,成为实践活动对立的两极:一极是处于主动状态的改造者,一极是处于受动状态的被改造者。没有实践,人和物只是两种存在物,不会发生改造与被改造的对立关系。至于主体的二重化(主体同时也是他自身的客体)也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因为离开了实践,主体既不能产生自我意识,也不能对自身加以改造。其次,实践展现了主体和客体的相反的规定性。主体所具有的主动性、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等等本质规定性与客体所具有的受动性、被迫性、对象性等本质规定性是相反的规定性。主体与客体这种相反的规定性,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没有实践活动,主体的主动性、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等等既不能形成,也无法发挥。同样,客体也只有在实践中被主体实际地改造,其形态不断地发生实际的变化,才能使它所具有的受动性、被迫性、对象性的本质规定逐渐呈现出来。离开了实践的展现,主客体对立的规定性就无从把握。最后,实践是主客体对立的深刻根源。在实践中,人既能形成关于外部对象本质和规律的对象性意识,又能形成关于自身的本质、自身与外部环境关系的自我意识。在对象性意识中,人既能意识到对象的现存形态,又能意识到对象的可能的转化形态;在自我意识中,人既能意识到自身的需要又能把自身的需要与外部对象的转化形态能满足自身的需要联系起来。于是,人就把现实形态不能满足自身需要而其转化形态又能满足自身需要的物作为对立物、作为实践改造的对象,从而使自己与这物构成主动与受动、改造与被改造的对立的主客体关系。可见,主客体的对立绝不是发生在实践之外的抽象的对立,而是根植于实践之中的具体的对立。
  第二,实践是主客体统一关系的基础。实践活动把人和物现实地联系起来,构成主客体关系。实践是主体与客体联系的中介、桥梁,是主、客体联系的现实的基础。首先,社会实践使主、客体发生现实的相互依赖关系。在实践中,虽然主体的活动是自主的,是从自身的需要、目的出发的,但必须按客体的本质、规律进行。这就发生了主体对客体的依赖关系。实践中客体的变化既由其本质决定、合自身的规律性,又要满足主体的需要、合主体的目的性。这就发生了客体对主体的依赖关系。实际上主体与客体是同时互相依赖的,这种互相依赖的关系就存在于同一实践过程中。其次,只有社会实践才使主体与客体互相转化。在实践中,主体借助于工具等物质条件和物质手段对客体施以改造,把自己的需要、目的、价值追求等主观的内在因素外化在客观的实践过程中,凝化、物化在改变了形态的对象中,使主体的意志、能力、本质力量得以展现,得以确证,从而实现主体的客体化,即主体向客体的转化。同一个实践过程,也进行着客体向主体的转化,即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在实践中,客体及其本质和规律被主体反映,经过改造以观念的形式进入人的头脑。并且,客体被主体改造、合主体目的性的变化,使客体成为主体的“为我之物”,被主体“消化”、“吸收”、占有、享用,转化为主体的“无机的身体”,成为主体本质力量的内在因素。这就实现了客体向主体的转化。
  以上可见,不论是主客体的对立关系,还是主客体的统一关系,都是存在于、根植于实践之中的。主、客体的对立和统一是主、客体实践关系的二重化。在同一实践过程中,既不断发生着主客体的对立,同时又不断实现着主客体的统一。所以实践是主客体对立统一关系的现实基础和载体。
  [①]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08页。
  [②][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
  [④]列宁:《哲学笔记》中译本第301页。*
齐齐哈尔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3B1哲学原理何锋19971997 作者:齐齐哈尔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3B1哲学原理何锋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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