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造力概念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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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澄清创造力概念上的种种混乱
  迄今为止,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对创造现象已经给予了大量关注,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就。但是,对“创造力”这一最基本概念的理解却十分混乱,严重地影响了创造学和创造心理学的深层开拓,妨碍了持不同观点的研究者间的学术交流。下面笔者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些分析。
  首先,我们应该排除由于英文和中文字面差异造成的混乱。在英文里“Creativity”一词可以指“创造”、“创造性”、“创造力”。这样,“Creativity”这一语词事实上已包含了“创造活动”、“创造过程”、“具有创造性”、“创造能力”等多层含义;而不论英文还是中文,这几层意思都有界定明确的相应语词与之匹配。这样,我们可以径直将“创造力”一词限定为“创造能力”(Creativity ability)。多数论者往往根据自己研究的侧重点,择取上述各含义中的一面或数面作为定义的内涵,而在概念展开过程中又无一例外地包容其他论者所强调的重点。这种混乱只是语言形式上的,于问题的理解并无多大差别。
  其次,给“创造力”下定义应该抓住最本质的东西,不应该把创造力的本质与影响创造力的诸因素混为一谈。打个比方说,记忆现象固然与其它心理现象如个性心理特征有密切联系,但在给“记忆”这一概念下定义时却不必将个性心理特征予以包纳。与创造力有关的因素很多,主要涉及创造主体的人格特征、创造过程、创造环境、创造产品。许多论者采取的办法是,在定义形式上侧重其一,而在具体阐述时兼纳其它(请注意,有些人在这样做时,常常在给Creativity的某一语词意义或对影响创造力的某一因素进行解释,   并不一定是在给Creativityability下定义)。还有人在下定义时试图包罗万象, 这样做违背了下定义要简明扼要的基本原则〔1〕。 其实一门学科的最基本概念应该非常简练精粹,但这决不排除概念展开时内容的丰富性,例如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商品”概念。“创造力”对于创造学、创造心理学也正是这样的概念。
  再次,我们来分析以创造产品为基点的创造力定义。创造力是深藏于主体内部的品质,很难客观评量,无论人们取何种定义形式,最终难以摆脱创造产品观念的影响,因为创造产品(并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以创造结果呈现,相对容易作客观分析。〔2 〕因此“创造产品类型的定义”具有典型意义,这种定义认为,创造力就是提供新颖、独创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产品的能力。〔3〕我们看到, 这个定义具有重大的心理学意义。现代心理学受哲学上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和心理学内部行为主义思想的影响,对心理世界的内部分析多从外部观察入手。从理论上讲,这将使问题的研究具有客观明确的性质。既然创造主体在某一创造情境下进行的创造过程最终在某种程度上要表现为创造产品(创造产品可以指各种创造性观念的凝固以及凝结了创造性观念的实物,总之,其核心是创造性观念),或者说创造产品体现了主体的创造过程,那么,对创造产品创新程度进行分析无疑有助于发现创造主体的创造能力。
  然而,创造产品是在精神实体或物质实体上最终凝固化了、静态化了的东西,从中很难洞察创造过程。姑不论分析产品创造性水平的种种困难,仅以创造产品与创造能力的关系而言,主体在一定时期创造产品的总和是否与该主体在该时期的创造力完全一致呢?这个问题远不能作简单明了的回答。或许我们可以说,一个完全发挥了自己创造力并且把他的全部创造过程以某种产品(观念的或实物的)表现出来的人,其创造产品与创造力之间有某种确定关系。但这只是理论假设而非现实本身。现代科学证明詹姆士早年说过的话是有道理的,即:人们只发挥了他们潜能的极小部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某个创造主体在内心经历了一个创造过程,并且获得了某个有价值的新东西,但他没有将其公之于众,其原因我们假定他本人未认识到其中的价值或认识到了而不愿或不能公之于众,那么,如何对他这一创造过程的创造性进行评价呢?评价者要么是他本人,要么是旁人。如果由他本人进行,只有当他自己意识到自己的创造产品(虽未公开)的价值时才能评价,并且不总是有效的。最重要的是,如果创造力水平的评价不是由旁观者(一些人、一些专家或社会团体)进行,那么创造力的产品型定义就失去了其本来价值:操作的方便性、评价的客观性。〔4〕
  总之,如果创造力的产品定义在方法上是外在描述式的而不是内在分析式的,其结果必然导致逻辑上的困难。其它类型的定义,由于公开或隐蔽地包含了“创造性”一类字眼,而后者的标准依然取创造产品的新颖性、价值性,所遇到的困难是一样的。
  由此看来,创造力定义的困难主要在于如何理解“创造”,但许多人在理解“创造”时与上述创造产品标准在逻辑上是循环定义的。笔者认为,创造力定义的逻辑困难已不能由创造学、创造心理学内部解决。必须对“创造”概念从哲学上加以阐明,并以此作为“创造力”定义的逻辑出发点。关于创造的哲学理解,中国传统哲学和现代西方人本主义哲学的看法值得借鉴。我们不妨借用郭有yù@①的表述:“创造是个体或群体生生不息的转变过程。”〔5〕这种转变是贯穿始终的连续过程, 它包括认识、情感、意志及整个人格的转变。主体的每一阶段性相对转变可能使个体、团体甚至全社会受益,即有创造性产品贡献出来。有了这种理解,我们可以直接把创造力定义为主体的创造能力,然后从逻辑上展开影响创造力的各种因素。这种定义逻辑上并不排斥创造力的产品型定义,恰恰相反,后者是创造力的最佳操作定义。
  最后,我们还必须对“能力”一词稍加分析。“能力”一词也有各种不同的理解。把“能力”理解为“人们成功地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的个性心理特征”〔6〕比较合适。 能力是保证活动完成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一个人可能具备多方面水平的能力,但只有在特定的活动中才有相应的能力表现。因此,在没有相应的活动的情况下,个体的能力总是内在于主体的。我们不妨把曾经得到表现的能力叫“显力”,而把到目前为止从未得到表现而在适当条件下才能发挥的能力叫“潜力”。创造力就是过去曾经起过作用、当前正在起作用、未来时机成熟将要起作用的各种创造能力总和。因此,创造潜力在创造力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随着创造活动的深入,主体的创造能力可能不断提高,所谓“创造能力的总和”在不同时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二、“创造潜力”概念是创造力研究的核心概念
  以上我们从纯粹逻辑的角度分析了创造力概念的混乱,并且把创造力定义为主体的创造能力。下面我们要指出创造力概念在应用上的混乱,并指出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剖析创造潜力的结构和形式。
  1.创造力测评中的两种情况。虽然所有的创造力测评都声称测评的目的是想得知创造者的创造力水平高低,但实际上所测内容是有差别的。由于创造力也是一种能力,创造测评的种种方式大体上也可以用能力测验的分类方法加以相对区分,即主要包括成就测验与性向测验。比如说,创造力的人格测验和吉尔福特创造行为测验都旨在测验被试的创造潜力,而作品分析法〔7 〕则事实上是在评估创造者已经表现出来的创造能力。这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2.创造学的基本信念与创造力的水平比较。创造学的基本信念是“人人都有创造力,创造力的水平可经由训练而提高”。这意味着,就全人类而言,创造力在量上是连续分布的;就个体而言,创造力水平可渐次提高,这一点当然可以由前述创造的哲学理解推论出来。不过这里所说的创造力是指深藏于个体的能力;个体是否因创造力的提高就有了出色的表现则不是必然的,因为能力的表现还需要许多外部条件。至于创造力水平比较,一方面从人们的愿望来看,固然希望能够得知创造主体水平差异,以便因材施教或人尽其材,但这需要知道个体未予表现出来的创造力,自然很难做到。另一方面,人们依然津津乐道于“某人创造力高”、“某人创造力低”。这些议论事实上指的是创造力的外在表现。把一个人表现出来的创造力用“某人具有多大创造力”的方式加以评论,实在是创造教育之大忌,其逻辑结论有违创造力的基本信条。
  3.混乱的根源与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启示。
  笔者认为,造成以上混乱和错误的根源,是混淆了主体具有的创造力(主要是“创造潜力”)与主体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的创造力(所谓“显力”)。其实大多数人都默认了创造力的这两个方面,并且也默认一般谈论创造力时多指创造潜力,但是极少有人愿意对创造潜力与创造显力多说点什么。原因很简单,创造潜力深深植根于主体内部。作为自然科学的心理学对此束手无策,它过份依赖实验和测量,目前创造力测量的信度和效度远不能令人满意。对创造力这么复杂的问题,要求自然科学的心理学家不违背他们的信条而说得具体些,实在是强人所难。另一方面,我们有理由期望作为社会科学的心理学对创造潜力能够有所阐明,但是由于实证主义哲学思潮在西方对心理学的影响,许多人对潜力的本质、内容讳莫如深;他们使用这个概念,却不予深入阐发。笔者认为,对创造潜力的深入考察不仅要具备良好的心理学素养,而且应该具备良好的哲学素养,不能拒绝思辩倾向。与其因受困而止步不前,不如基于经验材料、借哲学方法摸索前进。马斯洛和弗洛姆正是这样的心理学家。他们都认为,潜能是人的精神世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在弗洛姆看来,人之优越于动物是他具有不可比拟的各种潜能。主体作为巨大潜能的携带者,具有强烈的奋进精神,这样一来,主体与环境之间产生了严重的不平衡继而产生创造需要。〔8〕和弗洛姆一样, 马斯洛也把人的创造欲望与需要联系起来。虽然在不同层次需要阶段,个体明显存在创造动机和创造水平的差异,但个体的追求明显沿着有利于创造的方向发展。在马斯洛看来,一个自我实现的人也就是竭尽全力不断发挥自己潜力的人。〔9 〕这并不意味着一个自我实现的人在某一点上或最终极尽了自己的全部创造才能,而是要动态地看,把自我实现看成一个不断追求完善的过程。这样,一个自我实现的人,其创造活动是连绵不断的,其创造潜力在不断发挥的时候,又得到新的蓄积。但是自我实现者毕竟是少数,人的巨大潜能常常受到阻碍。马斯洛从心理学角度、从社会文化角度进行了分析,指出,许多人在一生中停留在“安全需要”而不是“成长需要”,而自我实现的需要却位于需要层次顶端;另一方面,个体从心理上存在怀疑美好事物的倾向和惧怕美好事物的情结〔10〕,加上社会和文化压力,这些因素使个体的潜能难以得到发挥。
  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关于潜力与创造力的论述,最令人感兴趣的是,他们把创造与人格联系起来,把创造境界的提升看成是人格完善的标志。因此,他们特别注重潜力开发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从方法上来看,尽管他们对创造力的论述也是基于临床治疗和心理咨询方面的经验材料,但并不是刻板地受经验材料的约束。因此,他们的理论更具有玄想思辩的哲学色彩。然而正是他们对创造力本质的理解比单纯的因素分析家们更胜出一筹,他们的工作便为后者进一步实证分析提供了理论先导。
  不过,人本主义心理学家虽在潜力的存在及其重大意义以及如何开发创造潜力方面做出了令人叹服的工作,但在创造力的内部结构和存在形式方面研究不够。我们有理由相信,创造潜力内部存在一个由表层到深层的内部结构,创造力开发就是要把深层创造力不断转化到表层,并且创造条件使之转化为“显力”。同样,创造潜力的存在形式因不同主体的心理品质和环境作用而异,确认这些存在形式有助于在开发创造力时有的放矢。从理论上看,只有弄清了创造潜力的内部结构和存在形式,创造力概念才能真正丰满起来,才能有效地避免许多逻辑混乱。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注:
  〔1〕朱作仁主编:《创造教育手册》,广西教育出版社1991 年版,第32~36页。
  〔2〕〔4〕〔7〕赵惠田、谢燮正主编:《发明创造学教程》, 东北工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107~110页。
  〔3〕傅世侠:《创造—科学研究的灵魂》, 载孙小礼主编《方法论》一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75页。
  〔5〕郭有yù@①:《创造心理学》(修订版),台湾正中书局1989 年版,第7页。
  〔6〕朱智贤主编:《心理学大词典》,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56页。
  〔8〕〔9〕马斯洛等着,林方主编:《人的潜能和价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6、108页,262,254页。
  〔10〕A.H.马斯洛着,林方译:《人性能达的境界》,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4~45页。
                     (责任编辑:刘运兴)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辽去了加鹬左
  
  
  
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科版济南65-68B4心理学李传新19961996 作者: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科版济南65-68B4心理学李传新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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