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合同监管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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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此话恐怕连孩童都知晓。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立字为据”就是签订经济合同,国家还制定了经济合同法,对此行为予以规范。但是,时至今日,人们对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空白和误区,以至让违法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从而造成经济秩序不应有的混乱。
  最近,京、津、沪、渝、穗5 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监管工作联席会议透露的几项调查令人震惊:10年来,因当事人签订合同不善导致纠纷,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金额累计近5000亿元!其中,有不少是因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合同实施的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这对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国经济无疑是个巨大损害;另一则调查显示:自1982年至1992年10年间,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经济合同法,累计查处各类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达二十多万件,涉及金额七百五十多亿元;
  更令人担忧的是另一则调查结果:近五年来,由于弱化政府部门对合同监管思潮的影响,有关部门提早撤销了合同监管机构的设置,从而削弱了对全国工商系统经济合同监管工作的指导,使得北京等5 大城市出现了企业合同平均履约率从1993年前的85%直泻到40%以下,而欺诈等违法合同占到了书面合同总数的3%,由此, 企业间的经济交往出现了空前的信用危机,不少企业甚至因被合同欺诈、拖欠而深深陷入停产、半停产乃至破产的因境。
  据有关部门估算,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因经办人员故意抬高合同标的价格,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这一项,就是以使国家每年损失几十亿元的财产收入。在各类合同违法行为中,有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乘改革之机,明目张胆地通过合同行为,将国有、集体资产堂而皇之地交给亲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的则利用联营、合资、合作等形式,在合同中不估或低估国有资产,达到其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
  合同是连接市场的纽带,一切市场经济活动都必须通过合同的缔结和履行而得以实现。当前,我国市场交易秩序出现的混乱状况,皆因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日渐猖獗、合同履约率日益低下、合同信用出危机等原因所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早已指出,合同欺诈已成为社会公害。上述调查足以表明,各类合同违法行为给我国市场经济造成的损害是万万不可低估的。
  因此,当前,要实现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从我国实际出发,就必须从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入手。据悉,尽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撤销了合同司,但全国仍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从实际需要出发,保留了合同监管处这一职能机构。据不完全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2万多名合同监管干部,十几年来,奋力宣传合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对合同实施鉴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扶持、规范市场主体及其交易行为,不断加大治理欺诈合同等违法行为的力度,来实现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得以健康有序发展之目的。他们的工作,不仅切实有效,而且深受企业信赖和赞誉。过早地强调合同是纯民事行为,政府不能干预,而主张削弱对合同的监管工作是不切实际的。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于今年3 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合同的职责。新合同法即将出台之际,抓住机遇,不负重托,努力把合同监管工作推向二十一世纪,如何适应新形势,是摆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关面前的中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无论是从加强组织机构设置还是专业人员培训等诸方面,切实加强对合同的行政监管已成势在必行之事了。
  
  
  
法制日报京⑤D412民商法学郑汉瑾19991999  因合同问题十年国资流失近5000亿元;  十年查处合同违法案件20多万件;  近五年合同履约率降至40%本报记者 郑汉瑾 作者:法制日报京⑤D412民商法学郑汉瑾19991999  因合同问题十年国资流失近5000亿元;  十年查处合同违法案件20多万件;  近五年合同履约率降至40%

网载 2013-09-10 21: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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