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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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鲜祖德 阎裕民)
  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可以从两个层次进行考察,一是农村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二是农村居民在全社会收入分配关系中的状况,也就是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关系。
      一、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农村居民集团内部个体之间的分配关系,也就是要衡量收入在农村居民之间分配的平均或差异程度、以及回答这种平均或差异程度是否合理。这里,我们将主要采用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基尼系数概念来分析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异状况。
    1.近年来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在总体上不断扩大。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同时,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地扩大。1980年,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尚处在0.24的低水平,到1994年已达到0.32,十四年间共提高了8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1985年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明显加快,平均来看差不多是一年半一个百分点,这比1985年前五年才提高两个百分点的速度要快得多。
  改革以来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
年  份 1980 1985 1988 1990 1992 1994基尼系数 0.24 0.26 0.30 0.31 0.31 0.32
  1985年后农村居民之间收入分配差异扩大的速度加快,是与改革的阶段性密不可分的。在改革的初期阶段,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突破口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虽然使农村的生产力要素挣脱了长期的体制束缚,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土地是以比较平均的方式承包的,农村居民个体的潜能还没有充分发挥的空间,因而收入的差距扩大并不明显。而在1985年之后,改革的重心转移到了城市经济领域和流通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整个国民经济非农产业的发展环境宽松了,农村的生产要素流动和重组更加频繁,农村经济发展以非农产业迅速发展为主要特征。对于农村居民来说,这就意味着一个优胜劣汰的机会。那些处在社会经济条件较好、自然资源丰富、受城市经济发展辐射力大的地区的农村居民,那些有所专长、更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农村居民,就有较多的挣钱机会,富得较快。反之,收入的增长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农村居民之间收入的差异也就由此迅速扩大。从下表可以看到,1985—1988年以及1992年后这两个时期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速度最快,基尼系数分别提高了4和1个百分点。而这两个时期,正好是国民经济、特别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高峰期。这显然不是巧合。
    2.各地区内部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大。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发展很不平衡。相应的,各地区内部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大不相同。从我们所掌握的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94年的情况来看,上海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最为平均,基尼系数只有0.19;新疆的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最大,基尼系数为0.36。基尼系数在0.20至0.25之间的有4个地区,在0.25至0.30之间的有14个地区,在0.3以上的有12个地区。
  各地区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具有两个特征:
  其一,各地内部的收入差距都不大。从全国来看,绝大部分地区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水平都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30个地区中有27个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都低于0.32,其中尚有18个地区的基尼系数还不到0.30。这一特殊的现象意味着,在全国的总体差距中,各地区之间农村居民收入的差距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94年各地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区间    地       区0.20—0.25  上海、安徽、江西、湖南0.25—0.30  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福建       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贵州       陕西、甘肃、宁夏0.30—    北京、山西、内蒙、辽宁、江苏、浙江       广东、海南、云南、西藏、青海、新疆
  其二,收入差距大的地区地处我国的东部或西部,而收入差距小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中部。这种情况符合国际上流行的“倒U 型”收入分配理论假说。即,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发达的阶段及发达的阶段,收入的差距都拉大,或者说不发达地区及发达地区的收入差距都比较大。同时,这也是与我国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相符合的。因为中部地区是我国主要的农业地带,素有“粮仓”之称。由于从事种植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在家庭经营责任制后基本上是均分的,使得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3.各地区之间的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我国地区间的差距历来就存在, 但近年来有加速扩大的趋势。 在1980年,如果以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的收入为1, 中部地区农村居民的收入只高出6%,东部地区农村居民的收入高出28%。也就是说, 在改革初期,中部和西部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是没有明显差别的,只是包括沿海的东部地区与内陆的中西部地区有一定的差距。而到了1994年,东部地区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已比西部地区高出88%,年平均增长4.3 个百分点;中部地区的农村居民收入也比西部地区提高了27%,地区间的差距明显扩大。其中,最富裕的上海市和最贫困的甘肃省之间农村居民的收入相差3.7倍之巨。
  从时期上来看,地区间的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在1988—1992年间比较稳定,而在1985—1988年间及1992年后有了明显的扩大。这同全国总体上农村居民收入差异的变化情况在时期上正好是重合的。这从侧面表明,我国近年来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放大是以地区间的分化为主流的。同时,这种差距的扩大与改革开放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因为地区间差距扩大速度最快的时期正好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最快的时期。另外,改革开放程度最大的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最大也说明了此点。
  对于近年来农村居民集团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我们大体上可以作如下的评价:
  1.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差异程度仍处于“比较合理”的区间。国际上的权威研究表明,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高度平均”,0.2—0.3为“相对平均”,0.3—0.4为“比较合理”,0.4 以上为“差距偏大”。依据这一标准来判断, 从全国总体来看, 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在1988年达到了0.3,之后稳定在0.31的水平,1994年提高到0.32, 农村居民收入分配正日趋合理;大部分地区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在0.2—0.3范围内,收入分配仍然相对平均;少部分地区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超过了0.3,收入分配已进入比较合理的阶段。另外, 从我们所收集到的56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来看,除韩国外,其余都在0.3以上。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我国水平相近的国家和地区(在200—1000美元范围), 其基尼系数平均约为0.45,远远高于我国目前的水平。
  2.农村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建立在农村居民共同富裕的基础上的。199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21元,比1980年增长了5. 4倍,年均递增12.8%,远远高于1954—1980年二十六年间4.3 %的水平。即使考虑近14年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前26年的因素,实际收入增长速度的差距仍然较大。改革开放以来,各层次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绝对贫困人口从1980年的2.2亿下降到目前的7000万。
  3.引起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的基本因素也是合理的。依据生产函数理论,产出是由劳动投入和资金投入决定的。我们利用全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分组资料,以人均纯收入作为因变量、以劳动力投入系数(每百人中劳动力的比例与劳动力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劳动力的比例的乘积)和生产费用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资金投入不是引起农村居民收入差异的主要因素,而劳动投入的差异能解释农村居民收入差异的90%以上。也就是说,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异,基本上取决于家庭中劳动力的多寡以及劳动力素质的高低;资金等其他因素的作用不超过10%。这说明,形成收入分配差异的因素是合理的,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社会主义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是完全相符的。
      二、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关系
  在分析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关系时,人们普遍采用“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进行简单的比较。这种方法对于判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并无大碍,但却在相当程度上掩盖了差距的实际程度。因为在我国特定的经济体制下,有相当部分的隐性收入——不能体现在现行的“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指标中——直接进入了城镇居民的消费领域,如住房、公费医疗、实物收入、价格补贴等。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较而言,“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指标低估了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严格地讲,分析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应该用可支配收入进行比较。由于统计指标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准确地计算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只能采取近似的方法,即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采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而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采用可支配货币收入(即“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扣除调查补贴”)与非货币收入(即测算的各种隐性收入)之合计。并且,尽可能地扣除了城乡之间物价水平差异的影响。通过这样的改进,使我们对于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能够得出更加符合实际的结论:
  1.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差距要比人们所感受的程度大得多。计算表明,1980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的显性差距系数在1.82和2.85之间不等。这似乎向人们显示,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最大时也只有一倍多。而通过对收入可比口径的调整,我们得到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实际差距系数在2.26和3.36之间,即在高区位上远远超过了两倍。从城乡居民收入的显性差距系数和实际差距系数的比较来看,两者的差异都在20%以上,最高时达44%。也就是说,长期以来,我们严重地低估了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值得庆幸的是,这种“低估”的误差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得到了纠正。1980年以来,显性差距系数和实际差距系数之间的差异呈缩小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工资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各项改革致使多种隐性收入货币化的结果。
  2.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又回复到了改革初期的水平。无论是显性差距系数还是实际差距系数,都表明了一个共同的变化轨迹: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改革的初期阶段是持续缩小的,分别在1983年和1985年达到低谷,名义上相差0.82倍,实际相差1.26倍;而在1985年以后,除1988年以外,其余年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都是持续扩大的,并且已经回复到改革初期的差距水平。特别是1992年后,差距扩大的速度明显加快。
  如何看待1985年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我们认为,至少有两点判断是成立的:
  其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与经济改革的总趋势不符。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确立了农村居民在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如今的农村居民家庭不仅是生活消费单位,而且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农村居民的收入不仅要用于生活消费,还要用于生产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并且,在目前集体经济薄弱、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对农村特别是农业的投资主要依靠农村居民。这就决定了农村居民应该占有较大的收入分配份额。1984年,正是农村家庭经营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农村居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得到完全确认的时候。而从次年开始,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就开始向着不利于农村居民的方向转变,使得农村居民所占有的相对份额反而减少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与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不符。按劳分配应该是社会主义分配的总原则,不管是个人收入的分配还是国民收入的分配都应该贯彻这一原则。1985年后,农村居民所得少了,是不是因为他们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少了?根据我们的测算表明,1985年后,农村居民所创造的价值在国民收入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1994年高达56.6%,比1985年高7.3个百分点,比1980年高12.2个百分点。 随着农村经济的多元发展,尽管农业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下降了,但农村居民所创造的价值并没有减少,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是增加的。
      三、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意义及对策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村居民集团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尽管有了较大的扩大,但基本上是合理的,不存在大的问题。地区间的差距明显扩大,但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它目前对社会经济生活形成了危害而必须及时加以纠正。而1985年之后,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越来越不利于农村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重新急剧扩大,并且差距悬殊的程度比我们一般的感受要大得多。因此,在调整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关系时,应集中解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问题。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与我国目前主要的社会经济问题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加快农业生产发展。近年来,农业后劲不足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瓶颈,而这主要是投资不足造成的。就投资的来源看,主体应该是农村居民。但由于近年来我国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增长一直萎蘼不振,严重地限制了投资积累的可能性。因此,把农村居民不仅仅看着消费者、而是要更多地看着投资者,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收入,从而为加快农业发展提供一个基本前提。
  2.抑制通货膨胀。通货膨胀是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但控制不好也会葬送改革的成果。所以,党和政府将其作为经济工作中重点的重点,采取各种措施来控制通货膨胀。通货膨胀的成因比较复杂,但其中一个重要的、但却往往被忽视的因素就是消费基金的畸形分布。由于城乡居民的收入悬殊,大部分的个人收入都集中掌握在城镇居民手中。城镇居民在高收入的情况下,储蓄倾向加大。经过储蓄系统,一方面可以通过放贷来进行投资,同时储蓄资金大部分可以随时转化为现实的消费。两头膨胀,实际上就放大了社会总的需求,加剧通货膨胀。因此,要有效地控制通货膨胀,必须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消除潜在的危险。
  3.减轻人口流动压力。生产要素总是向高收益的部门和地区流动,特别是劳动力。一般来说,这种流动对经济的发展是有益的。但是,如果流动过速,则会给社会秩序带来很大的冲击。近年来,我国不少大中型城市一浪高过一浪的“民工潮”,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秩序的紊乱,各地纷纷采取应急措施。而这种人口过速流动的根本原因就是城乡收入的悬殊差距。在许多传统的服务行业被习惯了高收入的城镇居民逐渐抛弃的同时,进城的农村居民却认为城里到处都是挣钱的机会,可以很轻松地挣钱。尽管在城里要按照纯市场经济的法则进行劳动和生活,享受不到任何优惠,而且还要受到许多歧视,但许多农村居民仍然表示愿意在城里长期生活,他们的亲友邻居也要陆续汇集到城里来。这显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要保持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将城乡收入差距缩小到适当的程度。
  可见,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控制城镇居民收入过快增长,帮助农村居民多渠道发展生产,加快收入的增长速度,这样既消了城里的“肿”,又补了农村的“虚”,从而促使国民经济步入健康、协调发展的轨道。接下来的问题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以多大为适宜?我们认为,在一个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国家,收入的分配应该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就是说,既要维护一般的道义准则,又要促进经济的发展。
  从公平的方面来讲,不是指绝对的平均分配,而是指每个人能力发挥的公平性,每个人对付出的劳动所形成的成果能够获取的公平性。就大的格局而言,农村居民的收入应该与其对国民收入的贡献相对应。具体来说,1990年至1994年间,农村居民对国民收入的贡献份额在54.4%至56.6%之间,那么,农村居民的所得也应该在这个范围。扣除人口规模的影响,此间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系数应该在1.9至2.3的水平比较合理。考虑到今后几年国有企业改革会大力提高经济效益,城镇居民对国民收入的贡献份额可能会增加,在本世纪末内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系数应该在2左右。
  从效率的方面讲,是指适度的城乡收入差距水平的存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过小或过大的差距都是有害的。要精确地算出这个“适度”的水平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可以用近似的方法进行测算:用世界范围内某一时点上处于不同经济发阶段的各国的横截面数据来模拟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过程,用非农产业劳动力收入与农业劳动力收入比率来代替城乡居民收入比率,以反映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的一般关系。在这个一般的关系中,经济发展水平所对应的劳动力收入差距比率,可以被看作“适度”的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具体来说,利用1990年44个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与非农业和农业劳动力收入的比率数据,拟合出显性的二项指数回归方程。将我国1990至1994年的国民生产总值代入回归方程求出,此间“适度”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系数在1.52至1.55之间。考虑到今后几年我国国民经济仍将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 在本世纪末内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系数应该在1.55至1.6之间为宜。
  综上所述,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所要求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程度比社会公平所要求的程度低,合理的区间为1.6至2。一方面,考虑到我国仍处于工业化的进程中,并且农村的城市化进程远远落后于工业化进程,城乡差距稍大一点有利于持续的工业化和加速的城市化;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改革是以稳定为基本前提,需要防止过大的利益调整步骤超过城市居民心理承受能力的政治风险。因此,我们认为,从比较长期的战略而言,对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系数接近2为目标值。参照历史的发展情况,实现这个目标也是可行的。 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大幅度倾向农村居民、农村经济高速发展的“六五”期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系数年平均下降的速度为0.17,到1985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小时降到了2.26的水平。当时的经济繁荣,市场兴旺,国泰民安,人们对改革和经济发展充满了信心。如果我们今后的六年里以“六五”期间的决心和力度来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实现在本世纪末使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系数接近2的目标是可能的。 建议将此目标列入我国的“九五”规划。
  至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各界已经形成了很多建议,我们认为,目前迫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其一,消除城乡通开的深层障碍。目前,城乡流动已经初见成效,但要真正实现城乡通开,必须改革现行的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使农村居民更多地获得参与经济发展和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平等权益。其二,严格控制城镇居民收入的超常增长。除了控制城镇居民的非货币收入分配以外,特别是要堵住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比如,通过不合理的承包、租赁、合股等形式的流失,通过在企业长期亏损情况下个人收入只增不减形式的流失。其三,促进农村经济的长期繁荣。一是要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使农业生产稳定增长;二是要靠农村非农产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农业后劲的增强有赖于良好的农产品市场环境、农业技术的创新与推广、农业基本建设与大量的物质投入;非农产业的发展除了继续有赖于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外,需要在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改造、经营管理等方面下功夫,努力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和独立生存能力。*
  
  
  
调研世界京41-44F2农业经济鲜祖德/阎裕民19961996 作者:调研世界京41-44F2农业经济鲜祖德/阎裕民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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