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德治思想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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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德治型特质,一般认为西方传统属于法治型社会。然而这并非说西方社会缺乏德治思想的治理理念,不论是古代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还是中世纪的宗教伦理,乃至宗教改革以来所谓“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其中无不包含着丰富的德治思想。只是受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的影响,中西方德治思想有着各自的特质和显着差异。这种特质和差异可以从中西方德治思想的内涵、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德治的文化背景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中西方德治内涵比较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理念,中西方社会治理者都意识到道德礼仪等软规范对社会治理、社会稳定的意义,因之,德治思想在中西方社会治理历史上古已有之。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道德的教化或感化作用——不管这种道德是以何种形式存在着——以道德力量创造良好社会秩序,和诣人际关系为价值意义的德治思想构成中西方社会共同的社会管理模式和社会世俗权力合法性的共同渊源。但是,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社会文化背景以及历史传统形成了不同的中西方社会结构,进而在国家治理模式的实际运作上也存在着差异。中西方德治内涵的差异性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比较。
  首先,中西方德治主体不同。
  中国传统德治强调个体德性修养。中国传统社会调控手段主要是道德规范或宗法人伦规范,它以统治者的人格魅力为其权威保障,“其身正,不令而行”[1]。中国古代帝王既是人君又为人师,君权的合法性、权威性源于“上天”并以其自身的道德魅力为保障,“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是典型的道德魅力型权威。由此,强调执政者的“德”之修养、执政者的道德表率和行为操守;强调执政者以“德”去严格规范被统治者的言行,提升被统治者的道德素养。“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2]构成中国传统德治的主体。
  西方德治更强调社会道德——社会正义的追求。尽管西方思想史上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认识,但皆追求作为公共道德的社会正义。譬如,柏拉图认为正义即社会成员各司其职、各安其位;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百德之总,是调节社会政治生活、缓和社会矛盾、保证城邦和谐统一的重要手段;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正义是“某一内在活动与另一内在活动之间按照某种平等关系能有适当的比例”[3]等。
  其次,中西方德治领域不同。
  中国传统德治追求的是一种政治理想模式。仁政与礼治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的德治思想。仁政侧重于政治治理的合法性,“为政以德”;礼治维系社会秩序和人际和谐,通过“礼”使礼仪规范、道德法典、道德标准体系得以建立,并借助法律等形式规范社会。中国传统社会既将德治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4],又将德治作为一种基本的政治模式与价值理念,“政者,正也”,执政者应当行德政、善政,行政以“德”为本,“为政以德”,坚持宽仁的原则,要求统治者要施惠于民,“制民之产”、“养民也惠”,以此,企图实现天下大治。
  西方德治更多的是一种精神空间的预设,不论是古代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还是中世纪的宗教伦理,乃至宗教改革以来的所谓“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等。柏拉图“理想国”的真实意义不在于为人类社会指明现实的治国图式,而是隐喻了任何治理包括法治都有其局限性的假设和人世间尚不存在理想国因而需要人们不断追求的价值判断和精神鼓励。基督教德治思想在本质上反映了人们从属于超越个人至上的社会道德体系的归属感,它的意义在于促使教徒保持共同的恐惧和希望,从而加强他们之间的社会联系。总之,在西方社会意识形态中,“政权的任务不是作其属民的教师,……它的任务不是激发我们的美德,那是绝对办不到的;它的任务只是制止威胁普遍安全的越轨行为”[5]。同时,“基督在今世的使者,除非是同时具有世俗权力,否则基督便没有遗留给他们任何统辖他人的权柄”[6]。作为德治形态的宗教统摄着人们的精神世界,进而影响人的行为世界。宗教作为一种德治教化的意义,正如奥伊肯所说:“承认一种独立的精神力量存在于内心中,推动这种精神性发展的动力归根结底来自大全,并分有了大全的永恒活力。”[7]西方传统德治对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确立人的终极价值目标,给人以精神上的寄托与自由的空间;二是通过宗教的戒律这一伦理道德要求而提高人的道德水准。
  再次,中西方德治规范范围不同。
  中国传统德治强调道德教化的等差性。“抑抑威仪,维德之隅”[8],通过威仪来强化统治者的地位,强调贵族的道德与礼仪,此“礼”实乃“差别性行为规范”[9]。“礼不下庶人”,它维护人伦尊卑贵贱、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制度。礼源于社会生活而又扩展到整个国家体系之中,反过来,政治层面上的礼治进而规导民间礼俗,“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10],成为民间礼的渊源之一,通过体现儒家伦理道德的“礼”治理国家。
  西方德治强调其普适性。尽管西方世俗社会以等级制为根基,社会依据财产的多少把公民分为若干等级(如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国家给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他们的财产状况相吻合的,并形成了一种等级制度的文化。但是,西方德治存在着不同于儒家的“爱有差等”的无差别的泛爱主义(“爱人如己”)。西方社会的政治道德和宗教道德相互分离,政治精神和个体道德精神(主要是宗教道德精神)相互独立,宗教世界与世俗世界严格区分。它们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的正义和正义的法律来界定而非宗教教规说了算,“万民……皆受法律和习惯的统治”[11]。但在宗教伦理中,则强调人格的平等性,“我们只有一位神,就是父,万物都本于他,我们也归于他”[12],从人根源于上帝推演出人格的平等。西方德治主要体现为基督教宗教伦理之治。它主要立足于人的精神信仰层面。由此可见,西方德治的普适性在于精神信仰层面而非社会政治层面。
  复次,中西方德治基于的人性基础不同。
  孟子有云:“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儒家基于人本性善认为“人人皆可为尧舜”,其德治思想强调以抽象的理想和信念来规范现实,认为人可以通过教化提高道德修养。这种极端理想主义的弊端往往以“圣人之德”要求普通民众,忽视人的道德差异性、层次性以及阶级性。在道德要求与道德现状之间人为造成一条鸿沟。
  罪的观念是基督教人性论的核心观念。西方宗教德治思想认为,上帝在创造人类的时候,赋予人在从善和作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意志,人选择了堕落,因之将自我救助之路堵死。只有通过上帝的挽救计划来重新选择,将世俗的伦理融入宗教教理之中,遵守世俗社会规范,才能享有上帝的至善。
  最后,中西方德治差异还表现为价值指归不同。中国是以大传统[13]的精英伦理道德思想为德治价值指归:而西方德治则是以宗教为载体的民间之治。
  韦伯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居于统治地位的国家主导价值观是知识分子的伦理道德和社会学说;而非如西方那样是以基督教的民间教义为国家社会之主流价值观,并有哲学家和神学家用基督教的基本信条来加工民间宗教信仰,并将之系统化。韦伯认为儒家学者回避对民间宗教信仰的研究归梳,“君子行礼不求变俗”[14],作为德治重要仪式的国家祭祀排斥了人的俗人情感因素代之以“圣人之德”,这种国家宗教化的德治也就完全不能满足大众的情感需求。其实,中国传统社会的德治既存在于国家政治层面也存在于民间社会生活,在坚持以儒家礼治为主,以法律惩罚为辅,“德主刑辅”的“政权规诫”治理模式的同时,还广泛存在着与以民间宗教形式、信仰、仪式等相联系的道德规范为基础的礼俗治理,这也构成维系传统社会的秩序和行为规范的主要力量。只是民间礼治为自发的秩序,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通过习俗、道德、惯例、风俗等维持社会秩序,俗称“小传统”即民间的、日常的、非官方的宗族内部、乡里之间的礼仪习俗治理。民间信仰、仪式和象征等小传统也深刻地影响着民众的思维方式、生产活动和政治行为,并与国家上层建筑和上层体系等大传统相反相成。当然,民间宗教等习俗也并非完全合理,“对鬼神和巫术的普遍信仰被证明是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因此,民间信仰、礼仪习俗虽然是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15]但尚未构成中国社会治理结构的主体。
  西方传统德治以宗教的形式存在着,宗教的道德性价值在于其道德教化。尽管“宗教对自我维护要求的内在限制以及它致力于实现完全无私的努力的危险是:这种方针很容易陷于病态,而且由于鼓励和放任他人的不正当的自我维护行为而可能支持不公正”[16],然而“神秘的和宗教的力量,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伦理上的责任观念,过去始终是影响行为的最重要的构成因素”[17]。韦伯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揭示表明,宗教精神,特别是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的发展、对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产生影响深远。宗教伦理道德已经深入人的精神,化为一种文明潜意识。
    二、中西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比较
  中西方德治的差异性不仅表现为对德治内涵的不同理解,也表现在德治与法治关系的不同主张。对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中西方历史上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儒家主要侧重德治价值的根源性,在否认法家的“法治”思想前提下肯定法治的某些价值,这样就有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治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法治”受德治的统摄,只是对德治的补充与辅助,“故为君之道,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18],“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19]。儒家坚持崇德贬法,认为刑罚并不能开启人们的荣辱观念,用刑罚来规范人们,其只知道避免触犯刑律,而无耻辱之心;而用德来教化百姓,则其存荣辱于内心而甘愿遵守法纪。
  在西方,亚里士多德则在坚持法治并理性地看到法律限度的同时强调德治的价值:“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或城邦订立了寡头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寡头情绪——这种就是不行的。……应该培养公民的言行,使他们在其中生活的政体,无论是平民政体或者是寡头政体,都能因为这类言行的普及全邦而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20]坚持法治仅仅依靠良法和对公民们的普遍性遵守要求,是过于理想化,没有对良法的产生、对公民们为何认可做一清楚交代,为之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则法治是难以实现的。应该通过培养公民的言行以平衡补充法治的局限性,完善治理模式。
  西方社会治理史上,“世俗社会应以法为基础;法应该使世俗社会得以实现秩序与进步。这些思想在12世纪与13世纪成为西欧的主要思想,并从此在西欧无争议地占统治地位,直到今天”[21]。西方法治社会不排除德治。基督教中的良知、良心原则通过与法律上的衡平观念结合,产生了衡平法。[22]衡平法体现了“良法之治”的德治传统。法治的价值不仅意味着法律法规的存在,法律在实施中被切实地得到贯彻,更重要的是,法治要体现其特定的价值追求、反映社会实际需求,成为一种切实可行的、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社会存在组织模式。“现代法治构思本来就包含了多元化的契机。”[23]法治的这一特征为德法兼容提供了可能性和前提。
  自然法理论体现了西方德治与法治的密切关系,“自然法这一术语语义是极其模糊的,它既是一种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律理论,尽管在逻辑上它们是相互独立的”[24]。自然法“作为基本上是斯多噶派的创造,基督教接受了它,作为自己的伦理和世俗的准则之间的桥梁”,认为它是“同上帝直接为其信徒默示的,而且只有在宗教上选定的优秀分子才能领悟的戒律形成对照”[25]。而这种自然法理论在中国是不可能产生的。“古希腊和罗马(特别是斯多噶的)和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的前提,恰恰就是哲学假设或宗教假设同‘尘世’的紧张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原始状态’学说,这种学说显然不可能产生于儒教。”[26]自然法的双重性为西方德治与法治的兼容并存提供了理论依据。
  由于西方历史上德治是以宗教的形式出现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就主要表现为宗教与法治的关系。中世纪欧洲世俗的统治权威来自于教会的神圣赏赐。“教会对于‘精神的东西’和从事于‘精神的东西’已经毫无兴趣”,对于精神领域的建设,“教会热心于只属形式上的仪文,以为它已经致力于精神方面了,但是它实在是从事于感官的方面。中古时代将终结的世界,同样地致力于感官的方面,但是它对于它的活动的性质,已不再有那种幻觉了,换句话说,它不再以为它是致力于精神的方面;同时它对于它的愿望和行动的纯属世俗的性质也不再感到懊悔,不像11世纪所感到的那样”[27]。宗教改革是对教会腐败的回应。宗教改革最终形成了德法、政教分离,政治道德和宗教道德分离,马基雅弗利的“政治道德”已经不能用一般宗教信仰来衡量,而尼布尔“将纯粹无私的道德学说转用来处理群体关系的任何努力都以失败告终”[28]。这进一步说明了德治限于精神领域的合理性。
  尽管西方法治思想不可能完全排除宗教的影响,且在历史上宗教也确实起过道德教化的作用,但这决然不同于中国的传统道德,后者“以德为法”,成为伦理化的法律,法律成为推行道德教化的工具,法律从属于道德。
  通过对中西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考辨可以看出,作为治理国家的有效手段以及社会存在的特殊形式,德治与法治在中西历史上皆存在并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社会是一个德治型社会,然而这并不排除其法治的存在,西方传统是一个法治社会,但德治作为一种隐秩序的治理模式与社会生存状态,为其法治的发挥提供了巨大的支撑作用。[29]中国古代德治强调其治理调控作用,因之忽视民间小传统的礼治。而西方传统德治是立足于民间礼治,而忽视利用国家力量的道德调控(表现为政教分离)。两者各有优缺点,但两者都是各自社会存在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
  综上所述,中西方历史政治思想中一直存在着德治与法治的治理冲突。中国传统德治以尊德为基础、以刑法为辅助,宽猛相济,注意到法的作用并不意味着要重视法治,而是“以德为法”[30],通过法的手段实现德的目的。而西方传统德治在坚持法治前提下强调对法治的价值支撑,强调德治但又以法治为最高价值。
    三、中西方德治的文化基础比较
  中西方德治思想之所以在德治内涵、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等方面呈现差异,根本上是由于中西分属不同的“文化区域”(culture areas),中西方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背景等方面各不相同。“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31]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为了进一步探讨中西德治思想的异同,有必要对中西德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背景做深入的比较分析。
  首先,“不同的共同体,是在各自的自然环境内,发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的。所以,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生产物是不同的”[32]。德治思想是一种深层文化结构,作为社会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等社会存在的反映,产生于一定自然环境之中,中西方不同的自然环境造就了不同的德治模式,大一统的大陆内向型国家形成了家国同构的宗法等级伦理型德治模式,分散的海洋外向型欧洲国家产生了政教分离的宗教伦理型德治模式。
  其次,如果说自然环境是德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必要的外在条件,那么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则是德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必要的内在根据。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自然经济和农业文明为基础,以血缘家族为纽带,以皇权主义为核心的“垂直隶属型”家国同构的“家族官僚制”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呈现两个特点:一是“中央官僚机构和地方自治权力冲突的平衡”[33];二是整个社会只有纵向等差性联系,缺乏横向制衡性关系。反映这种无制衡机制和力量的社会结构的治国理念就只能依靠客观的人伦纲常的主观的(包括统治者、被统治者)德性修养。
  中国历史上的国家组织与宗法制家庭高度协调。宗法制家庭是以血缘关系为天然纽带所组成的。家庭通过血缘把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联结起来,成为国家的缩影;而国家是无数宗法家庭的最高主宰,“家”与“国”统一在一起。这种制度形成于原始氏族社会末期,而又强化、制度化于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宗法家庭的组织原则和封建国家的组织原则是同一的。统治者用统一的意识形态来调节宗法制家庭和国家组织的关系,使宗法制家庭成为组织封建国家的一个基本单元。其中,官僚化的儒生起着重要的组织作用。他们一方面用儒家学说来治理国家,一方面又用儒家学说来治理家庭,使二者协调起来。依据子孝、父慈、妇从等观念所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正是民顺、君仁、臣忠的国家社会关系的一个缩影。这就大大加强了封建国家对宗法家庭的管理,而宗法家庭又反过来大大巩固了封建国家的基础。
  西方传统社会则是以农业文明和工商业文明为基础,以法权为纽带,以神权为中心的“网络联系型”社会结构。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个人;若干个人组成一定社团(例如庄园和集团);若干社团以契约原则组成城邦或联邦,最后由国家来管理城邦或联邦,这种社会结构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体独立、个人自由;二是整个社会的横向制衡关系丰富而广泛。反映这种充满制衡机理和民主力量的社会结构的治理理念就只能依靠具有强制性力量的法律,否则社会就会变成“人对人是狼的关系”了。在欧洲历史上,宗法制组织和国家组织一般说来是二元对应的。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宗法家庭关系日趋瓦解。封建国家虽然以庄园主经济为基本单元,但庄园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演化为地主,后来又逐渐演化为资本家。封建国家依靠宗教来沟通和调节庄园主、地主与国家的关系,而庄园主和地主直接以法权的方式同封建国家保持关系。由于国家与个人之间不存在一层宗法家庭,所以无论是地主还是农民,都不存在以皇权为中心的社会意识。中国和西欧的这种社会结构的差别,必然引起德治思想观念的差异。
  第三,德治思想从根本上说来,如同其他文化形态(如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等)一样,都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对之起反作用,而其他文化形态与德治思想亦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德治思想的特殊本质,正是在与文化形态的其他部分的比较中显示出来的。因此,为了认识中西德治思想的差异,有必要对中国和西欧社会文化背景的发展概况,做一简明的比较。
  中国文化历史漫长而又复杂,其主干是先秦所创立的儒、道学说。汉唐以降,中国文化曾经与中亚、西亚以及南亚的文化进行过交流,特别是印度佛教的输入对中国文化发生过巨大的冲击,然而外域的文化终究被中国文化改造和同化,成为中国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文化始终保持着自己的个性和特殊风格,始终保持着独立的一以贯之的发展系统。西方文化则不然。西方文化是富有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古希腊文化与具有道德思想的犹太基督教文化以及富有法律思想的古罗马文化的合流。从古希腊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西方文化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逐渐积淀为西方独特的心理结构。西方文化崇尚个人,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群体、国家、社会只是一种“契约”,只能行使由人们交出并委任它们行使的那一部分权力。它们只是个人实现价值的一种手段。
  中国文化是以政治伦理为核心的文化。这是由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的农业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的。分散的自然经济的农村,以血缘的家庭关系为纽带联结起来,封建专制主义国家通过这个纽带实行政治统治。因此,中国文化虽然是一个复杂的统一体,但其中的各种要素都是围绕着政治伦理而发挥自己的职能的,或受政治伦理的制约和支配的。西方文化在某种意义上是以宗教为核心的文化。古希腊罗马时期,西方民族就已具有较浓厚的宗教意识,这种宗教意识实际上已经成为西方文化的深层结构的基色。
  通过以上中西方德治思想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中国传统德治强调国家治理,而西方德治强调民间自治,政治道德与私人道德严格区分开来。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上层建筑的政治领域与民间领域,尽管两者不是对立排斥的关系,但是,由于两大领域具有不同的特征,存在着大传统和小传统两种文明,如何处理这两者关系已构成合理理解中西方国家治理模式的关键。
道德与文明津5~10G2思想政治教育李兰芬20032003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治国模式或治国理念,中西方古已有之。只是由于积淀了太多的历史污垢,又值现代社会结构的转型和重组,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忽略或放弃了对传统德治思想的合理批判和文明传承。对人类历史留给我们的丰厚治国思想遗产进行比较甄别,是现代德治获得历史文化合理性支持的必要路径。本文拟从德治思想内涵、德治与法治关系、德治的文化差异等方面对中西方德治思想进行比较研究。德治/宗教伦理/礼治/文化李兰芬 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 苏州 215021 作者:道德与文明津5~10G2思想政治教育李兰芬20032003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治国模式或治国理念,中西方古已有之。只是由于积淀了太多的历史污垢,又值现代社会结构的转型和重组,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忽略或放弃了对传统德治思想的合理批判和文明传承。对人类历史留给我们的丰厚治国思想遗产进行比较甄别,是现代德治获得历史文化合理性支持的必要路径。本文拟从德治思想内涵、德治与法治关系、德治的文化差异等方面对中西方德治思想进行比较研究。德治/宗教伦理/礼治/文化

网载 2013-09-10 21: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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