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统与经济发展模式之间的关系已经越来越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自从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发表以来,作为回应,无论是持赞成态度者,还是持反对态度者,都对文化因素在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寄予了浓厚的兴趣,这种兴趣尤其表现在东亚经济奇迹与儒教(儒学是否宗教、学术界存有不同看法,本文所用儒教概念、取儒学教化之意,并不表示作者同意儒学是一种宗教)伦理是否存在契合性,以及在何种层面上存在契合性这样一个问题上。这里,笔者无意参与这场整体建构式的大讨论,只想就东亚儒教伦理的基础——家族文化与近代经济的细胞——企业之间的微观联系谈谈自己的看法。经过对比研究,本人发现,同样属于儒教伦理覆盖的地区,由于其家文化存在差异,儒教伦理表达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它对民营企业的运作和发展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样。本文拟以中国和日本两个民族为例加以说明。
一、中日家文化的特色
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几乎所有民族都有家庭组织,而且也有一套由此发展出来的组织法则和伦理体系,以影响和左右人们的日常生活。在中国、日本等儒教社会,家的意义尤其突出,一个人一旦失去自身在家族中的角色地位,比如被逐出家门,也就几乎等于同时丧失了作为一个人的全部价值和意义,这与英美等西方民族突显个人价值,以个人为本位的文化观念迥然不同。西方民族以个人为社会细胞,东方民族以家族为社会细胞。不过,同样重家的民族,对家的理解却完全有可能不一样。
当我们谈到家的时候,或许指的是家名、家屋、家产、家业,或许指的是家人、家族、家系、家谱。本来,家既包含着物的因素,又包含着人的因素,人与物不能分解,但不同的民族,由于其文化生成背景的特殊性,在家文化的营造和维持中,却是常常有所侧重的。有的侧重于人,有的侧重于物。就侧重于人的情况看,也还有区别。有的主要关注实体的人,有的主要关注人的宗亲关系。侧重于物者也不尽相同。有的着眼于以家屋为代表的家产,有的着眼于与家名相联系的家业。这样就大致形成了家文化切入点的四种类型:家人理念类型、家系理念类型、家产理念类型、家业理念类型,并由此形成了家的内涵的文化差异:“家人理念”看家,家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家系理念”看家,家是一个血亲传承的纽带;“家产理念”看家,家是一个安稳的窝;“家业理念”看家,家是一个永远延续的经济组织。在“家人理念”和“家产理念”中,家的生活功能得到了强调,而“家系理念”和“家业理念”则强调了家的生产功能。日本和中国都属于讲究家的生产功能的民族。日本人以物的生产为务,企望家业持续不辍,其家文化为家业理念所切入,中国人以人的生产为要,希冀家系永承不绝,其家文化为家系理念所切入,这就是中日家文化之特色所在。
中国社会是一个父系制血缘家族为本体的社会,在人们的观念中父系血统的延续至关重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绝“香火”是最不能原谅的罪孽,“断子绝孙”成了最恶毒的咒语。中国传统婚姻的本质可以说就在于传宗接代,贵人们娶妻纳妾,与其说是为满足性欲望的一种表现,不如说是对香火旺盛的一种追求。中国民间有一个与家相联系的概念,叫“房”。房就是父系血统繁衍的数量单位,一个男性后代就算一房,十个男性后代就算十房。父系制下的女人,只是传宗接代的工具,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其价值只有当她为人妻为人母时才能被确认。所以习惯上把女性后代看作外家人,不具有房的资格。女性的价值既然被定位于为夫家传宗接代,为了保证夫家血统的纯洁性,社会对妇女提出片面的苛严的贞节要求就显得顺理成章,自然而然了。男性后代生而为房,娶后成家,家又生房,房又成家,这样一代一代进行的过程就是家系生产的过程。当然,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具体的家人而言都意味着漫长和艰辛,他们必须举办某项家业、积累一定的家产,使一家人能够在一起平安地生活。但是,相对于家系传承这个终极目的,家业不过是一种手段,家产不过是一个物质基础,家人的共同生活也不过是一种过渡方式。一旦房都成长为家,老家的家业即告终止,家产即告分裂,家人的共同生活即告解体重组。
日本则不然。日本家文化的中心意旨在于延续其现实的家户经济体,以促进家业的扩展。二战以后日本经济奇迹般地崛起,为世人瞠目,西方世界以复杂的心情称呼日本为“经济动物”,并从不同角度寻找其成长的动因和背景。其实,经济动物的成长动因早已经置根于日本传统家文化的内核之中。日本人以讲求实际着称于世,他们把家视为一个稳定的生活集体,这个生活集体生活质量的高低,依靠家业的发展,所以归根到底,家庭与其说是一个生活组织,不如说是一个经济组织,一切为了家,一切为家业。为了家业的繁盛,个人可以大无畏牺牲,这种精神的延伸就是武士道传统;为了家业的繁盛,家庭成员甚至家督(家长)都不必强求血缘关系,这就使得日本民间“养子”之风盛行。
日本家文化不强求血缘关系的特点与日本人对家业的崇敬正可谓呼应自如,一方面,血缘观念淡漠,家庭经济生活的意义才得以突显,家业才有可能成为关注的中心;另一方面,人们一心关切家业的扩展,尊贤敬能,对家业能作出贡献就可以成为家人。血缘并不重要,所以养子也可以取得亲子权利。招赘养子或女婿的作法中国和日本都有,但中国人常常是在无嗣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日本人则不限于此,一般家庭都可能这样作。中国人招养子(仪式为“过房”)赘女婿(仪式为“上门”)主要为了家系不至于断绝。在人们的意识中,“过房”“上门”虽不失为延续家系的变通法则,但养子、女婿毕竟不能与亲子相比,事实上他们也很少能真正被当作亲子看待。而日本家庭,吸收养子或婿养子的主要动机是为了家业的发展,养子或婿养子从进入家庭的第一天起,就更名改姓,完全享有亲子的待遇和地位。养子现象比较典型地说明了日本家文化轻血缘,重家业的事实。
日本家文化血缘意识淡漠,可以从古代性传统中找到依据。根据日本古籍记载,原初日本人性态度相当开放,人们对性关系没有什么忌讳。《古事记》首卷就有关于伊邪那岐神与伊邪那美神性交的叙述,《日本书记》里也载有男女野合的民谣。古代日本婚姻采取“妻问婚”形式,夫到妻家,夫妻生活以性交开始,以性满足结束,双方都可以同时有多个配偶。直到奈良时代,中国成文法引入日本,才出现嫁娶婚。但妻问婚仍然广泛存在,性关系仍很开放。原初时期性开放的态度对后来的日本文化影响十分深远。从七世纪初,日本开始大规模吸收中国文化,中国文化渗透到日本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在性领域,对中国文化的吸收却有限。直到十七世纪,朝鲜人黄慎出使日本时仍能看到男女共浴,“露体相狎而不羞愧”,父子共用一女,“亦无非之者”(黄慎《日本往还日记》(1596))的情况,被斥之为“禽兽”。又如宦官制,在中国文化圈普遍采用,唯独日本从未实行。由于开放的性传统的持续作用,日本没有血统意识的成长土壤,系谱制度很不发达,十九世纪中叶以前,除贵族和武士之家外,一般人连姓氏都没有,在这一背景下,家只能是一个实际的生活团体和经济组织。
儒教伦理素以家为基本依托,由于中国与日本家文化存在明显的差异,儒教伦理表达的内涵也因而显示出差异。儒教伦理的基本德目孝,在中国意味着子孙对血缘宗亲的依附与遵从,然而在日本,却意味着个人对家族、团体事业的忠诚和牺牲。这个观念实际上与中国人所说的“忠”已经没有什么差别。
二、中日家文化对近代民营企业的影响
中国和日本过去都是典型的农业国,普通家户以农耕为业,经营工商者为数不多。随着西方工业文明的东侵,家族的企业化经营才出现了较大的势头。随着家族企业化经营而产生的近代民营企业,在两国大致同时起步,一个多世纪以来,发展异常悬殊。日本民营企业迅速崛起,并逐步跨出国门,大展雄姿,在1994年美国《幸福》杂志评出的全球500家大企业中,日本独占149家,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其中三菱、三井、伊藤忠和住友四家,更是分别以年收入1760亿、1715亿、1678亿、1625亿美元的佳绩包揽了五百强的前四名。相比之下,中国民营企业则起色不着,不仅成绩平平,而且频频动荡。导致这种悬殊的原因,当然主要的和带有决定意义的是社会环境和政策,我们过去也确实一直这么看。问题是,除了社会环境和政策,还有没有其他因素呢?比如说,文化传统因素?笔者认为,在东方社会,民营企业的主体是家户,而不像西方社会是个人,家文化的性质必然会影响到民营企业的运作和发展前途。中日两国的家文化对民营企业的影响至少在以下几方面有明显表现:
1.业主的选择方式
在家族社会里,民营企业大多表现为家族企业的形态,而家族企业不过是传统家户经济体的延伸,根据家户经济的家长制原则,家族企业的业主一般均由该家族的家长充任。业主的优劣常常对企业发展有关键性的意义,所以家长的确定至关重要。而在家长的确定方式上,中日两国正好存在差别。
中国血缘制家庭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家长的确定必然实行血缘原则,以此为前提,辅之以长子优先的宗法原则。由于这两个原则,在中国,实际上不存在家长的确定问题,家长是前定的,不是选择的。在这个背景下,中国家族企业的业主很难谈得上有优选的余地。中国有一种说法,叫做“富不过三代”,何以如此?家业业主缺乏优选机制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因素,父辈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打下一片天下,儿子,尤其是长子却可以凭其血缘宗法关系不费吹灰之力就承袭这片基业,儿子老了又传给儿子的儿子,这样代代相传,在生活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很难避免“第一代创业、第二代守成、第三代败业”的悲剧性命运。
日本人对于家户经济功能的重视,相对地减轻了血缘传承的重要性,家长(家督)、业主的承袭可以不受血缘关系的限制,儿子不一定能取得家督、业主地位,相反,被认定为亲子的养子和婿养子倒可以充任家督、业主。例如丰田自动车工业企业,创办人丰田佐吉将位传于婿养子丰田利三郎(原姓儿玉),而不是实子丰田喜一郎,丰田喜一郎在丰田利三郎死后才继任社长。二战以后又历经两任非实子的社长,直到1967年再由丰田喜一郎的堂兄丰田英二继位。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可见日本家长、业主的继承法则中包含着相当程度的选择性,这种选择性一方面为非实子的“能人”成员提供了机会,使其以较强的能力领导主持家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实子成员也是一种鞭策,激励他积极进取。
2.职员对企业的凝聚力
职员对企业的凝聚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凝聚力的源泉当然是职员对企业的信心和认同感。信心受制于多种因素,我们不去讨论它;而认同感问题却与我们所谈的家文化密切相关。
按照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每个人都可以把自己的生活圈子划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自己人”,一部分为“外人”。对待自己人与对待外人在各方面都显然不同,同时在自己人内部和外人内部也可分出个轻重主次。自己人之中,父子亲于叔侄,叔侄亲于族亲。外人之列,同姓(有“五百年前是一家”之说)、同乡(有“远亲不如近邻”、“亲不亲、故乡人”之说)、同学(有“同窗十年情同手足”之说)比起一般人又更加密切。这样一种差序原则,中国人都能够在各种场合灵活运用。民营企业当然也不例外。大多数民营企业都是根据亲缘差序关系优先性原则来用人的,直到今天仍然流行。笔者去年一度兼职于武汉市一家中等规模民营企业,有幸与老板同乡。老板多次私下与我谈起他的用人原则:“老同学、老同乡、老员工肯定在职位上和待遇上会得到照顾,至于能力,适应工作就行”。他没有谈到“自己人”,但经过观察,发现企业各个重要职能部门,实际上都是由老板的自己人掌握的。据笔者了解,这种情形带有相当的普遍性,牵亲引戚的作法,不仅妨碍了企业走向公司化道路(相反,有些原本比较健全的公司往往反过来走向家族化),而且不利于企业员工的团结奋进。企业内被界定为“外人”的员工,尤其是那些非亲非故的员工,往往因看不到自己的前途而私下打着另起炉灶或跳槽的算盘,很难激起积极主动的工作热情。而被作为自己人重用的员工,因其地位和待遇的保障几乎是天然的,不耽心会因为努力不够而取消。其对企业发展的真正关心也很值得怀疑,“自己人”滥用职权谋一己之私和拉帮结派勾心斗角的情况司空见惯。这样,企业就成了一个缺乏凝聚力的躯壳,风平浪静时大家还能同舟共济,一旦企业出现危机,大家都把心思用到为自己找后路上去了,树未倒猢狲已散。
日本家族成员并不一定要有血缘关系,凡是进入这个家户,参与其经济生活者,都被认定为家人。日本企业主习惯上也很自然地将属下员工完整地视为企业大家庭的成员,员工同样真诚地视企业为家园。日本企业普遍推行终身雇佣制和年薪制,对淡化劳资关系,强化家族意识很有效。日本纵式社会结构在企业中表现为每个层次的员工都必须无条件地忠于上级,而所有职员,包括企业主,都必须绝对地忠于企业的利益。“家长中心”的观念,使日本人在企业里很容易树立服从权威,服从上级的思想;“一切为了家”的观念转化为员工一切为了企业的思想;“别被外人笑话”的观念,支配着企业员工的合作精神。日本人至今仍习惯于把所在企业称为“我家”,在“我家”里,大家都是“自己人”,待遇和地位的取得决定于能力和威望。企业和员工相互认同,劳资协作,员工间富于亲切感,这无疑大大增进了企业的凝聚力。
3.企业的前途
在中国人心目中,家业的发达从属于家族的繁盛。一个人奋斗一生,腰缠万贯,挥金如土,算不得福气,儿孙满堂才是福。家产再多,后继无人,对自己来说悲莫大焉,对世人而言,怜莫深焉。所以中国人发展产业有很强的目的性——“为了后人”,在为了后人的目的下聚财才有意义。依传统的中国家族制度,财产是以“房”为单位享受继承权的,房的数量即家产的除数,父亲年迈或死亡时,家产就均分给各房。儿子们所代表的各房对父亲家产分享的实现,意味着家族生活进入第二代,也意味着家业的分割。在家系理念的主宰下,每个儿子对家产的均分权基本上不可剥夺,即使父亲本人也不能随意改变。所以中国父亲没有西方式或日本式的遗产处置权,他们对家产的“处理”,遵循家族分房原则,只不过形式上由他们同意而已。这就难免出现这样的情形:父辈艰苦创业,好不容易稍成气候,儿子们成年了,树大分丫,人大分家,父亲不得不将全部产业分成几个等份,让儿子们各房分占一份。如此一代一代地分下去,越分越细,原本一个可能发展得相当可观的企业就被一次一次地肢解了。在中国,家族细胞分裂导致的企业解体可以说不计其数。当然,也有少数企业的字号被家族的某一支(通常是历代长子)承袭了下来,成了当今为数不多的“老字号”,但这种承袭往往只是一种职业加上一块招牌而已,很难谈得上是完整的企业资产。企业资产永远呈现分解的趋势,结果“老字号”虽然勉强维持,其产业规模却难以发展起来。
相比而言,建立在日本家文化基础上的日本民营企业,却是以维持企业的永久生存发展为最高宗旨的,家业不仅要延续下去,而且不能以“新家”或“分家”的形式取代。绝家对于日本人的严重性无异于中国人看待绝嗣。所以日本人通常把家业的价值放在个人价值之上,为了企业的延续,宁可牺牲个人的生命。日本武士道献身精神在企业中的表现由来已久,二十多年前,岩井商社一位经理因卷入一起舞弊案影响了企业声誉而自杀了,他在遗书中谈到的自杀理由很有代表性。他说“公司是永恒的,我为永恒献上自己的生命。我在这里工作最多二三十年,但是公司的生命却无止境。我必须像个男人,来维护永恒的生命”。这种牺牲个人成全企业的观念正是追求“家业”延续的一种反映。
与延续企业的追求相联系,日本人的财产继承法则也比较独特。日本人主张集体继承制,子女无论多少,家产主体不作分割,企业作为业主的家产,由企业体内的子女(包括养子)共同继承。日本家产继承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当家人的遴选问题,日本父亲生前考虑的主要问题,就是在继承者中挑选一个成熟的、能干的、牢靠的接班人(企业主)。集体继承法则保障了继承客体(企业)的整体性,使企业不因业主或职员的变化而中断或分裂,使其长期持续发展成为可能。日本的家族企业化经营虽与中国大致同步,但百年以上的老店却彼彼皆是,略举百货业为例,就有百年在即的“伊势丹”,正好一百年的“松屋”,一百六十四年的“高岛屋”,二百七十八年的“大丸”,长达三百二十二年的“三越”等等,可见集体继承法则对日本企业前途影响之深。
当然,中日家文化的差异对于各自民营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远不止这些,受水平和篇幅之限,本文只能作一个管窥。但尽管如此,还是能够说明,中日虽同为儒教文化所覆盖,基于其家文化之差异,儒教伦理所表达的内涵并不完全一致,一个强调以家系理念为基础的孝,一个强调以家业理念为基础的忠,这一传统对两个民族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发生了深刻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日两国的近代历史进程。
注释:
〔1〕陈其南,《家族与社会》,(台)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2。
〔2〕魏常海,《日本文化概论》,(京)中国文化书院,1987。*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41-45G0文化研究何卓恩19961996 作者: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41-45G0文化研究何卓恩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2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