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产结构是进行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和预设,中国近代进行现代化进程的成败利钝,均可在社会生产结构中找到原因。中国传统社会生产结构中的地主经济的租佃制度;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家庭为单位的耕织紧密结合的自然经济等因素,在中国近代从传统农业社会向近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中具有深刻的影响。
一
在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地主经济的租佃制度。从战国时代起,作为奴隶制经济基础的井田制开始解体,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兼并发生和发展起来,从而实现了地主经济的租佃制度。
地主经济的主要生产者是自耕农和租佃农民而非农奴,他们不必终生属于一个人,不必拘泥于租地而耕的一种形式,而是可以当常年的或季节性的雇工;不必只在本乡本土,而是可以到城镇店铺中去出卖劳动力……。从表现上看,中国古代地主制下的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不像领主制下农奴对领主那样紧密,佃农对地主在法律上几乎具有平等的法权,可以自由缔结或解除租佃关系。但是领主制下农奴一旦逃离领地进入城市,便脱离了封建关系而加入了与封建关系对立的市民社会,甚至封建领主中除了长子继承领地外,其它子女一旦进入城市也会加入市民阶层。可见,这种极强的封建关系反而很容易分离出异己力量。因为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中心在乡村,封建主一般都居住在自己乡村的庄园里。西欧封建城市是一个工商业的中心,城市中的居民主要是工商业者,这些工商业者,最初大多是为了反抗封建主的统治而逃亡出来的农奴。最早的封建城市就是由他们建造起来的,西欧的封建城市是与封建领主经济相对立而产生的,它是封建领主经济的对立物。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城市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城市就成为否定封建经济制度的有力因素。相反,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却很难出现这种情况。由于小商品经济一直是作为自然经济的附庸和补充,城市也同样是一个“封建领地”。中国封建城市和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是对立的,它是根据封建统治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方面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国的封建统治阶级居住在城市里,封建的国家机关也设在城市里,如各级政府的衙门、法庭、监狱等统治和镇压的机关都设在城市。封建国家就是利用这些暴力机器来对农村和劳动人民进行统治的,中国的封建城市是中国封建统治的政治中心,也是封建统治的消费中心,封建皇室、贵族、及一些大地主、大商人等,他们居住在城市里,过着奢侈腐化的寄生生活。因此,佃农虽有同地主解脱租佃关系的权利,但却没有脱离“封建关系”之可能,即使到了城市,也仍然在封建关系的网络中,所以大多数佃农只能在不同地主的土地上跳来跳去而无法最终脱离土地,这种佃农与地主间较为自由的租佃关系和较为松散的人身依附关系,反而造成了其生产的稳固性。至于广大的自耕农,虽有更大的法律和经济上的自主性,但在政治上仍要唯地主之马首是瞻。况且,自耕农是不稳定的阶层,或者上升为地主,或者下降为佃雇农。
中国封建制度在土地关系方面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之所以可以自由买卖,是因为地主的土地不是受封得来的,而是通过购买得来的。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这是从法律上规定允许民间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土地买卖现象一直贯穿在整个封建社会之中。因此,根本不可能形成像西欧中世纪那样稳定的土地占有关系。土地私有,允许买卖,这就赋予了地主经济以一种特有的生长机能,使它尽管经过周期性的土地危机和社会动乱,却能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不但拥有货币的商人和高利贷者可以购买土地成为地主,就是农民和其它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力农致富”购买土地而成为地主。封建官吏总是要把他们贪污中饱的财货,用来置买田园,以作为“悠游林下”、“贻荫子孙”之资。这也使得地主经济在这个重要支柱上不断地得到强有力的自我重建,从而导致地主经济的稳定。这些情况,越到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扩大和土地商品化的深化而越发展。
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可以继承,可以分割,也可以买卖,土地“私有”似乎是不成问题的。但这往往掩盖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国家对土地有最终的决定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任何人的任何财产都可以由国家“籍没”“归公”,因此,私有财产并不具备“神圣”的性质。在小土地私有后面站着国家、私有权的发展并不充分。在私有权未能充分确立之前,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是不可能的。
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还导致“重农抑商”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
重农抑商政策从春秋战国以来在中国盛行了2000多年。尽管地主经济不可能完全脱离商品经济,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却会促使价值规律作用的扩大,这不仅会带来“素封之家睥睨王侯”,富商大贾以财势与官家分庭抗议的后果,而且,尤其可怕的是,随着经济上的交换、交往的增多,“民智日开”,商品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流行,势必从经济基础到意识形态,都出现全面冲击和否定政治上的等级特权的现象。正因为如此,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无不以“重农抑商”为基本国策,即以农为本,以商为末。“重农抑商”,就其对地主经济与小农经济相互依存的矛盾运动的作用而言,决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政策,而是地主阶级依靠国家政权对整个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控制的杠杆。这条“重农抑商”路线的贯彻始终,对封建社会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扼杀,对社会发展的阻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首先导致了手工业与科技发展受阻。因为一来大部分资金集中于购买土地,手工业投资极少,技术难以改进;二来手工业的发展必须以建立在商品交换行为上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如果商业不发达,手工业品就失去了交换价值。在重农抑商政策下,一切科技成果都被视为碉虫小技,认为不值得去做,以至许多举世闻名的科技成果均止于发明,未能得到进一步发展。
其次导致商人兼并土地。由于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的侧重点实际上是农业而不是农民,所以不足以提高农民的地位,“遵农夫,农夫已贫贱矣”,但却足以提高商人对土地的兴趣。社会上认为“有土必有财”,使许多人不敢将闲散资金投入工商业,只用于购买土地。至于那些已有成就的工场主或作坊主,除了要不断向封建官僚攀缘政治关系外,也要将其中一部分,甚至是绝大部分,用于购买土地,使自己一身二任,既是工场主,又是地主。这就是所谓“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传统做法。土地成为衡量财富的主要标准。因此,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具有相对的恒定性,这种恒定性不仅是导致人们思想意识和农业生产技术几千年来缺少较大变化的重要原因,而且是导致传统家庭与国家模式几千年来缺乏较大变化的重要原因。
二
在中国,农民的小农业和小手工业是结合在家庭中的,这种男耕女织的结合特别紧密。
在中世纪,尽管各国土地制度不尽相同,但都是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也就是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然而,各国自然经济的这种结合在范围和程度上是不同的。在西欧,中世纪的经济制度主要是庄园领主制,小农业和小手工业的结合不是在家庭内,而是在庄园领地内。分工相对明确,领主制经济中小农业和小手工业的结合不像中国那样紧密。
由于地主制经济的规定和制约,中国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租佃农民,一种是自耕农民。这种小农经济以一家一户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年复一年地进行简单再生产。农民不但从事农业,还从事手工业,特别是把衣、食的生产,即把粮食和纺织品这种国计民生所需的重要产品的生产,紧密地结合在家庭内部。“男耕女织”就是他们的写照。地主制下小农业和小手工业的结合,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结构。
小农经济还处在封建制度之下,生产规模狭小,封建剥削繁重。农民的产品绝大部分并不是作为商品而生产出来的,其可以转化为商品剩余产品,或作为商品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每一个农户来说,都非常有限。但是,明清时期,农民小商品生产发展的速度与规模,大大超过城乡独立手工业的发展,加之农民人数众多,涓滴之水成江河,农民产品的产量可以大大超过城乡手工业者所提供的商品量,使他们成为社会商品的主要提供者。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小农经济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商品化,这只是一种可能性。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必须有一定的社会条件。商品生产的发展是资本主义的历史前提。在欧洲的封建社会的后期,许多农民脱离土地,流入城市,从事手工业生产,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加强了手工业的独立地位,为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创造了条件。在中国,情况却不相同。明清时期,城乡独立小商品生产者的发展很不充分,广大的小生产者还是农民,虽然有一部分已转化为小商品生产,但还被束缚于土地,并没有达到独立小商品生产者所达到的程度。明清时期手工业的发展,主要不表现为城乡独立手工业的发展,而主要表现为农民家庭手工业的发展。这种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体,有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通过农民多子分居,像细胞分裂式地再生和复制着自己,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形成了一片汪洋大海。这就使得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更为巩固,由它所形成的“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更加发展。还值得指出的是,农民通过家庭手工业商品化,可以获得较多的经济效益,这就使得小农经济对于封建剥削具有较大的负荷能力,对于人口的增长具有较大的适应能力,对于新生产方式具有较大的排斥能力,甚至对于机器工业的产品也有顽强的抵抗能力。结果,在明清时期的手工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水平是与该行业农村家庭手工业的发达程度成反比例的,棉纺织业就是最鲜明的例证。到清代前期,许多行业中都已经发生了雇工生产的情况,而在棉纺织业中,无论是从小生产者分化的途径,还是从商人投资生产的途径,都没有发现资本主义的萌芽,这决不是偶然的。在一定的市场容量之下,城乡独立手工业生产的发展既相对不足,资本主义萌芽就只能与农民家庭手工业互为盈虚。因为在生产力水平,主要是生产工具相同的条件下,如果雇工生产棉布,采取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劳动时间要受到限制,不可能像农家那样长,这对于只能剥削绝对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萌芽就是极大的局限。由于农民织布的广泛存在,棉布的价格就主要是由农民的生产成本所决定的。在这种条件下,雇工生产棉布就必然要亏本,难以立足。另外,由于农民没有脱离土地,还保有耕织结合的自给性,其商品性棉布生产如果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而在市场变换中蒙受损失,仍然有前者作为最后的生存保障,他们比之独立的小手工业者就难于发生资本主义性质的两极分化。
中国封建城市中也有工商业,但那主要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中国封建城市的工商业者没有西欧封建城市中商业者那样的独立性,他们是在封建政府的控制和管理之下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中国的商业与城市一向都是在封建体制内发展的,受社会主流体制的节制与约束。商人与社会上其他成员同流,并不具备超主流体制的特殊身份。商人发了财总是要投资土地,因为土地被看成是财产与社会地位的最终归宿。
土地占有、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封建社会这三种剥削经济形态,都是以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作为生存基础的。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是农业,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地产就成为社会财富最稳妥的生息形式和主要归宿。在中国,由于土地可以买卖,拥有货币财富的商人和高利贷者会羡慕这种“不忧水火,不忧盗贼”的财产,成为土地的买主,使自己的商业利润和利息转化为地租;同时,商业和高利贷较之土地占有虽较风险,却有着更高的利润律,地主也会因希冀货币财富而经营商业和高利贷,使地租转化为商业利润和利息。地产、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互相转化,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逐步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封建体系关系。特别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它一直是社会财富分配的基本结构和社会积累的主要方向。“三位一体”的封建经济的这种财富分配结构和积累方向,无疑就只能是加强地主经济,遏制着资本主义萌芽,从而导致封建经济的稳定和延续。同时,官商合流,又使商业与政权勾结在一起。而且,历朝历代都有非常强大的官办商工,这几乎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传统。
中国的商业资本、土地资本、高利贷资本长期以来三合一,城市经济与地主消费经济合一,商业资本的发展基本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归宿,商业利润用于奢侈性消费的现象等,影响传统商业城市的发展方向。由于商业资本同生产领域脱节,从而进一步阻碍着商业资本向工业资本的转化。以上几方面都充分说明中国封建经济的滞力与顽强。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福建学刊福州57-60K3中国近代史江秀平19971997 作者:福建学刊福州57-60K3中国近代史江秀平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