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的宪政民主道路 第一章 宪政民主概念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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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宪政民主概念阐释
  实事求是
           ——《汉书 . 河间献王传》
  让我们先从什么是民主说起。民主是从西方传来的,早在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觉醒的中国人就开始注意民主了。1848年出版的徐继畲着的《瀛环志略》一书中就分别介绍了美国的联邦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法国的共和制三种民主体制。这以后,最先觉醒的中国人不断着书立说,讴歌和推介民主。1919年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更是响亮地提出要把“德先生(Democracy)”即“民主”请到中国来。之后,民主就和我国半个多世纪的政治变迁结下了不结之缘。学校的师生们冲在前面,不断呼喊着要求在中国实行民主的口号;历次群众性政治运动大都以民主为旗帜;先后执掌政权的国民党和共产党也宣称自己要在中国实现民主;我国近现代出现的政党和政治性团体也很少不是把实行民主写在自己的党纲上,许多政党和团体干脆就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冠名。但是对民主究竟为何物?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中国民主同盟的领导人(也是中国民主建国会的创始人)黄炎培曾于1945年7月访问延安,会见了中共的主要领袖。有感于历史上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初起之时,都是艰难困苦、聚精会神,力求从万死中求得一生,因而无不显得生气勃勃、气象一新。及至环境渐渐好转,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于是惰性发作,日趋下坡,或政怠宦成,或人亡政息,或求荣取辱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在离开延安前的一次谈话中,当毛泽东问起他参观延安的感想时,黄老先生语重心长地道出了上述忧虑,然后诚恳地说: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地有所了解了。就是希望贵党能够找出一条新路,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据黄炎培记录,毛泽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参见黄炎培着《延安归来》)历史业已证明毛泽东的回答乃是心口不一之言。记得中国人民大学的单少杰博士曾就此写过一篇专论,题目就叫做“轻诺延安 寡信北京”。毛泽东一生酷爱读的是二十四史和记录宫廷政治方面的古籍,因此脑子里装满了帝王思想和帝王统治术,终其一生也没有搞清楚民主为何物?当然也不可能在中国实行民主。他所理解的民主大概就是由他这样的“伟人”来为民作主和“文革”式的群众运动与运动群众,这与民主的本义相去何止十万八千里。
  “民主”的概念很早就已出现在中西典籍之中,只不过在古代,中国和西方关于“民主”概念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中国古代“民主”概念的基本含义是“人民的主人”。譬如《尚书.多方》中载“天惟时求民主”,就是说上天依时为民求主;又载“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意思是只有商汤能用多方贤人,代替夏桀成为人民的主人。在西方,英文中的“民主”(democracy)概念来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后者由demos和kratia 两字合成, demos是指人民, kratia是指统治或权威。因此,民主一词按希腊文直译,意思是“人民的统治”或“人民的政权”。古希腊最杰出的学者亚里士多德就是在政体形式的意义上使用民主一词的。他认为,民主制即是多数人执政的政体,并以此区别于一人执政的君主制和少数人执政的贵族制。
  关于民主的涵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诠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据北京大学教授王浦劬主编的《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考证,具有代表性的说法主要有:
  (1)民主是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政治统治。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沿袭了古希腊的民主含义,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与此同时,他运用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的统治是通过人民对于政府组成、政府权力行使的同意来实现的,而人民的同意是根据多数决定规则进行的。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理论,认为人民的同意是在人民的共同意志基础上形成的,据此,他提出人民主权原则,并认为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主权的实现。洛克和卢梭对于民主的解释被人们称为“古典民主理论”,并为密尔、柏尔、麦迪逊等人所继承。
  (2)民主是人民投票决定权力的归属。20世纪奥地利经济学家约.阿.熊彼特是这一民主观的代表。熊彼特认为,把民主归结为人民统治是不现实的幻想,在实际政治生活中, 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都是由少数政治精英人物统治和领导的,因此,民主的现实含义应该是人民有权通过投票决定由谁来充当政治精英,民主是“某些人通过获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由于熊彼特的理论把民主限定于人民对于政治精英的选举上,所以又被称为“精英民主理论”。
  (3)民主是多种利益集团的相互作用。美国政治学家达尔等人认为,在民主社会中,人们都生活在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中,这种状况使得社会公民不可能在政治问题上形成多数,同时也不存在任何可以控制一切的势力,而只存在着以团体为单元的若干个少数之间就某个政治决策的相互复杂作用,民主的决策“并不是一个许多人在特定的政策上联合起来向政府庄严进军的过程,而是一个相对来说较小的集团之间的稳步的妥协过程”。达尔称这种民主政体为多元政体,因此,达尔的民主观又被称之为“多元民主”。
  (4)民主就是人民参与政治决策。20世纪英国社会主义者、政治学家乔治.道格拉斯.霍华德.柯尔是参与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在其基尔特社会主义理论中,他认为,民主就是一种人民参与的政治制度,而实现这种参与的社会政治形式则是以社团为基础的自治。柯尔的民主观对当代民主理论影响巨大,如美国政治学家科恩据此指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
  (5)民主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还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民主具有阶级性;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民主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形式;等等。
  中外论述民主的书很多。我愿意郑重地向大家推荐前些年由东方出版社组织翻译出版的美国着名政治学家乔.萨托利的力作《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该书从民主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入手,详尽地阐释了与民主相关的各种问题,澄清了许多流行的误解,可以为我们认识民主理论提供很大的帮助。萨氏被誉为“我们时代最为强大的头脑”,“他的论证没有真正的对手”。因此,这本书确实值得认真地读一读。
  萨托利在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在民主制度的诸条件中,至少可以想到的一个是,错误的民主观导致民主的错误。”“当然, 民主的概念注定会产生混乱。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但首先是因为民主在今天是一种文明的名称,或更准确地说,是西方文明的政治产物(到目前为止)。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可以同一个主要作家——马克思——联系起来,可以从马克思思想的演化、丰富和否定加以评估。民主则不服从单一的论说。突出的、唯一重要的民主论学者是不存在的。民主理论是由远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个论说主流形成的。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这一主流确实为‘民主’提供了基本的共同特征。在此之前,人们的脑海里很少怀疑,法西斯政体和共产党不属于民主制度,民主是存在于西方或是受西方启发的制度。”但是到了20世纪40年代 ,民主变成了一个广受赞誉的词。有人断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没有任何理论是作为反民主的理论提出。对反民主的行为或态度的指责经常是针对别人,实干的政治家和政治理论家都一致强调他们所扞卫的制度和鼓吹的理论的民主性质。”萨氏指出:敌人姑且不去说它,问题是,在过去几十年里我们已逐渐失去民主的主流理论。这一变化的部分原因是民主概念的包容性。如果人人自称民主派,民主越是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概念,我们就越有可能因为众说纷纭而彻底陷入概念混乱之中。正因为如此,萨托利才花费十年心血撰成此书,希望以西方传统政治理论为基础,恢复他所谓的“主流民主理论”。
  萨托利是个坚定的保守主义者,他努力保守的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他认为,西方民主在当代的发展所带来的问题,最重要者莫过于理论上的严重混乱。因此他把本书称作一次“清理房间的工作”,其重点则放在对“民主思想的管理”问题上。作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分析古代民主和近代民主的区别,一是分析自由主义民主和非自由主义民主的区别。为此他不惜笔墨,对民主、自由、平等、独裁、权威主义、极权主义等等术语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不厌其烦的概念分析和历史分析。他的结论是,西方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形态,其核心始终是政治权力问题,是对人的统治问题;在复杂庞大的现代社会,以公民亲自参与政治决策为基础的直接民主,只能导致效率低下、成本高昂和权威贬值的政治后果。现代民主只能是“被统治的民主”,即作为统治者的少数,统治被统治的多数这一既定事实下的民主,其关键并不在于被统治的多数亲自掌握和行使政治权力,而在于有效制约统治的少数,这样才能防止个人独裁;另一方面,实现民主的目标,最基本的前提是确保公民的个人自由,首先是政治自由,从而防止民主走向自己的反面:多数专制。因此,没有政治自由的民主,并非是程度较低的民主,那根本就不是民主。
  美国当代着名的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的一些论述民主的专着,如:《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版、《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等,也已陆续翻译出版。达尔在其着作中论述道,现代民主与古希腊民主不同。现代西方国家所建立的民主制度既继承了古希腊民主制的形式,也继承了中世纪出现的共和传统与代议制度。更为重要的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与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与环境相联系。第一,现代民主制度不是以城邦国家为基础,而是建立在民族国家的框架之中。第二,现代民主制度建立在个人权利大大扩大的基础上。无论从逻辑的角度言,还是从历史的角度言,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都是以现代自由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前提的。第三,现代民主制度建立在商业社会的基础之上,它是以市场为前提。而且,就西方国家现实中运行的民主制度而言,民主本身也是某种政治市场。与这样的外部环境相联系,现代民主具有一些与古典民主全然不同的特征:(1)代议制取代了古希腊的公民会议,公民对政治的参与由直接变为间接;(2)民主的规模大大延伸,从城邦扩展到民族国家。而且,由于代议制的出现,民主的规模在理论上具有无限扩大的可能性;(3)有限的参与,公民的参与不仅是间接的,而且是有限的;(4)人民成分的多样化;(5)政治冲突成为政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特征;(6)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达尔将现代民主制度称为多头政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制;(7)社会及组织的多元主义;(8)个人权利的扩大。达尔的民主理论对我们了解民主在当代的发展是很有帮助的。 
  在中国大陆,关于民主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有人认为民主就是由某个政党、某个领袖替人民作主;有人提出民主就是一切都由老百姓说了算;有人提出老百姓不可能自己管理自己,因此应当由精英分子来代表他们实行民主;有人主张实行直接民主;有人主张实行间接民主;有人强调民主应以自由为依归;有人强调民主应保证社会公正;有人论证民主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密切关系;有人论证民主与文化因素的紧密关连;......。不同观点的存在,既反映出人们对待民主的不同态度和立场;同时也反映出对民主的认识水平还有待提高。我认为可以把民主分为一般民主、法治民主、宪政民主三个层次。
  先说一般民主,也就是本义上的民主。上面说过,民主的本来涵义是“人民的权利”或“多数人的统治”。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阐释到:“权力属于人民建立了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利合法性的原则。它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真正的权力”。一般民主的主要特点是:(1)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人民,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2)政治统治是经过人民选择的;(3)国家服务于人民,政府为人民而存在;(4)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的意志作出决定;(5)公民都享有选举权;(6)各级政府主要官员须由选举产生。从上述特点不难看出:民主是与独裁、专制相对立的概念。因为独裁、专制意味着一人或少数人的统治,而民主则意味着人民或多数人的统治。一般民主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这是它相对于独裁、专制所具有的优越性。但是,它也存在重大的缺陷,如果将多数人的意志绝对化,如果没有相应的保护少数人的制度,则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甚至于导致扼杀人才、扼杀真理、迫害少数人。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哲学家苏格拉底就是在雅典民主制下被以“慢神”和“蛊惑青年”罪指控,并通过公众法庭表决,被判处死刑。类似的事在雅典屡有发生。这也是导致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等思想家对民主制持否定态度的重要原因。此外,对多数人的权力如不加以限制和规范,则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并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例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恐怖主义,德国的纳粹(民族社会主义)统治时期,中国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群众专政等等。
  法治民主。为了克服一般民主存在的缺陷,现代民主理论多强调法治,以法治秩序来弥补民主的不足,故称为法治民主,人们习惯称之为“民主与法治”,意思是一样的。法治民主在肯定民主原则的前提下,主张对民主要有所限制或节制。其主要特点是:(1)否定人治,实行法治,强调依法办事;(2)奉行“少数服从多数,法律保护少数”的原则;(3)以法律来建立和维护民主社会的秩序;(4)将民主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同时,实行程序法,坚持按法定规则和程序办事;(5)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相对于一般民主而言,是一个巨大进步。它是一种有限制、有秩序的民主,既能有效地维护多数人的统治,又能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并且能够从制度上防范暴民政治、多数人暴政的出现,因而被视为社会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在充分肯定法治民主的积极意义的基础上,仍要指出它所存在的重大缺陷。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通常是由各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订的;同时,政府机关的行政性立法有日趋增多之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着执行法律或监督法律实施的职权。这就为政府权力机关和掌握一定权力的公务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享受特权、谋取私利提供了机会。不仅如此,一些国家的统治集团还在“法治”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扩大政府的权力,增加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限制。法治本身也有其局限:它可能出现偏私或专横;法不能等于正义的全部;立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法存在一定滞后性;兴法治有较高的经济成本(因此对穷人和富人可能产生不公平);法治也不能代替德治;等等。(参见杨寅:《法治的局限》,载2000年第4期《读书》)看来,仅有民主与法治还不够。于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制约政治权力的课题。
  宪政民主。为了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宪政民主随之浮出水面。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滥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因此,宪政的意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福利。它所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宪政民主的主要特点是:(1)以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2)实行分权制衡;(3)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4)建立宪法审查制度;(5)司法独立;(6)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宪政与民主、法治的职能分工各有不同,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法治负责权力的实施,宪政负责权力的制约。 将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结合起来乃是在可以达到的范围内的最优选择。而宪政本身就包含着法治,宪政的基本涵义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所以,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的结合可以化约为宪政民主。 
  在宪政方面,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澄清。
  其一就是将宪政混同于宪法。持有这种认识的人认为,宪政就是依照宪法进行统治,一个国家既然颁布了成文宪法,就可以视同为实行宪政了,剩下的问题只是实行的好不好了。据我所知,即使在主张民主的人当中,持有这种认识的人也不少;他们据此反对提宪政,尤其是反对将宪政与民主相提并论。他们没有分清楚,制订宪法与实行宪政是两码事。中国清朝末年就颁布过两个宪法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然而直至今日中国距离宪政的标准尚有很大差距。现今世界上有近二百个国家,绝大多数都制订了成文宪法;但公认为达到宪政国家基本标准的不到五十个。而英国、以色列和新西兰这三个国家都没有一个可称为宪法的单独文件,但它们都属于宪政国家是没有疑义的。在一些专制国家中,宪法不是用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是被统治者用来扩大政府的权力、限制公民权利、谋取特权集团之私利,这是与宪政精神完全相违背的。我们承认中国近二十多年来在现代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宪法几经修订也有一定进步。但是,只要尚未实行真正的权力制衡,尚未实现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尚未实行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个人权力和自由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则无论宪法修订了多少次、写上了多少华丽动听的词汇,也不能说中国已经实行了宪政。总之,仅有一部成文宪法,即使这部宪法里面有很多民主自由的字眼,仍然是远远不够的。
  其二是认为民主里面已经包含了宪政的内容。比如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实行法治等,因此不需要再提宪政了。对于这种观点,我也不敢苟同。我们承认民主和宪政在上述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并认为民主与宪政之间存在一些交叉点,但是民主不能涵盖和替代宪政。因为如前所述:民主与宪政在政治权力体系中所负责的领域是不同的,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即权力来源于哪里?权力应该属于谁?这些问题应由民主来解决。宪政负责权力的制约,即怎样限制权力?怎样约束权力?怎样保持权力的平衡?这些问题应由宪政来解决。所以有人说:宪政的核心就是“限政”。 民主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公民参与政治的程序;宪政强调的是对政府和政治权力的限制与防范。显然,民主并不能解决宪政要解决的问题;宪政也不能解决民主所要解决的问题。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只能是一种互补的关系,彼此不可替代,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离开民主谈宪政,就会越谈离本义越远,从而使得宪政失去应有的意义;离开宪政谈民主,也会使民主走偏,甚至于为某些蛊惑人心的政客所利用,演变为血腥的暴政。宪政主要涉及两种关系:一、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内部各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及其运用。宪政要求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进行法律限制,在被统治者的权利与自由和政府的有效运作之间谋求一种大体上的平衡。
  民主理论是建立在这样一种道德观念之上:人类因其是人(而不是物)理应受到尊重,成年人必须享有更大程度的自治和参与。然而,在现代日趋复杂化的国家事务中,完全的自治和直接参政是难以做到的,也是不必要的;人民可以通过把他们的权力授予(委托给)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来参政。于是,选举成为民主的核心,定期的、普通的、自由的、公正的选举,以及为了实现这种选举所必须的政治交往、结社和表达自由成为民主的前提条件。选举是任何法律和公共政策取得合法性的道德约束力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法律和公共政策唯有取得人民的同意,才能获得合法性。
  宪政也关心人类的尊严,并承认民主的政治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人类尊严。然而,它对民主理论的某些假定持有一种警惕的态度。首先宪政主义认为人性是不完美的,人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因此不要盲目地相信政治家,而要使他们受制于有约束力的宪法和公民的宪法权力,以降低政治风险。杰弗逊说得好:“别再说什么信赖任何人,还是用宪法的主张把他束住吧”。其次,政治游戏规则和政治文化并不能保证少数种族、民族、宗教团体和政治上处于劣势的人们的公民权利。不受限制的人民政府亦有可能出现很大的暴力倾向,历史上不乏这样的事例。再次,民主理论过于推崇选举程序和决策程序,可能变成“程序拜物教”。宪政主义虽然承认民主程序,但拒绝程序至上。他们指出,就个人权利而言,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决策者是不是民主产生的,决策是不是遵循了正当的程序,而且取决于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实际内容。一个法律,即使它是民选的立法者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的,但如果侵犯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也是违反宪政制度的,因而是没有合法性的。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是一整套对政治行为与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制度安排,旨在保护人的权利与自由。世界立宪史向人们证明,立宪政体就是控权政体、自由的政体;宪法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对政府加以控制和约束的法律。中国今天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限政府,党权无限,绝对权力,政治权力不受任何制约,可以为所欲为,因而导致权力腐败现象迅速蔓延,难以扼止。医治这一顽症的根本办法就是通过大力推进政治改革,逐步实行宪政民主,真正建立起权力制约机制,使人民实实在在的享有国家主权。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民主的发展水平尚属初步,公民的民主权利实现程度还很低,就连最基层的行政首长(乡长、镇长、街道办主任)都还不是民主选举出来的。法治的实际进展也并不顺利,各种法律虽然立了不少,但是由于政治腐败和司法腐败的盛行,司法者的人治习惯根深蒂固,使法律在施行中大打折扣;人治的状况相当普遍;法律的制订大多是针对老百姓的,即“以法治民”,真正能够制约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法律还显得很不够。与宪政的距离就更远了。虽早有成文宪法,但由于党在宪法之上,执政党的权力高于一切,不受任何制约;致使宪法根本就不具有最高权威,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往往不能兑现,加之司法不能独立和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政治权力完全可以随心所欲、横行无忌。这也正是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我们从公开披露的官员腐败案件中,足以看到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肆虐到何种程度。由此,我们更可以看到今日中国何等需要民主、法治和宪政。 
  人类社会发展到二十世纪末叶,政治民主化已日益成为人类文明的主流。我国不可能置身世外,终将会融入这一潮流之中,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但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体制等诸方面的原因,我国走向民主的道路必然会有自己的特点,会有一定的“路径依赖”。这里所说的“路径依赖”就是指一个国家的制度变迁离不开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并且要在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通俗地说,就是中国一定会达到宪政民主的目标,但是实现宪政民主的道路会与其它国家不同,这条道路会有自己的特点。不注意研究这一特点,一味地生搬硬套别国的做法,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别国的成功经验是基于它自已的历史、文化、传统,我国和它们的情况有很多的不同,简单地拿来是不行的。中国近百年来民主化进程之所以成效不彰,即与此不无关系。因此,既要充分注意虚心学习别国民主化方面的好的东西,也要充分注意研究本国民主化道路的特点,应该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设和创新。
  我国有不少方面是世界上少有或特有的。譬如我国有绵延五千年并且不曾中断的文明史;自秦始皇统一中国至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两千多年时间里,大一统的皇权主义和专制主义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儒家文化就成为官方的意识形态,隋唐以后通过科举制又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民间;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纲常伦理对国人的影响至为深远,直到今天,儒家的一整套明君贤君圣君和清官忠臣贤相的传统在市民百姓中仍然广有市场;人们对于国家所持的观念更多的还是一种臣民的观念,而非现代的公民意识;我国有近13亿人口,而其中70%生活在广大、分散的农村,传统势力在农村的影响仍然异常深厚,农民、农村、农业“三农”问题在我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国家虽然号称“地大物博”,但是人均占有的资源却很稀少,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国是一个资源匮乏的国家;......。我们把所有这些图象组合起来,就能够获得对中国的比较完整和比较接近实际的认识。因此,我们不能指望中国会象一个只有几百万人口的国家那样一夜之间就发生根本的变化;也不能一厢情愿地企求“毕其功于一役”。历史已经证明:乌托邦式的空想和试验对于中国是极其有害的。
  宪政民主概念本身无所谓西方的、东方的、外国的、中国的,经过几千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宪政民主已经有了较为成形的意义和理论。它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是构建人类生活家园的基石。但是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实现宪政民主的道路会有各自的特点,因为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是多元化的,是极其丰富多彩的。因此,我们须注意的是:一方面,要防止有些人用“中国特色”来任意曲解宪政民主;另一方面,在中国建设宪政民主的宏伟大厦,又要充分关照到本国的实际,探索符合本国实际的民主化道路。这就是“实事求是”。 
 

张祖桦 2013-08-22 21: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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