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也:特赦贪官还不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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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贾也

来源|天涯杂谈


导语:反腐需要一场特赦贪官?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11日在湖北武汉进行“反腐新常态”主题演讲,他表示2014年是反腐“质性变革年”。他透露,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近期对是否有可能特赦腐败官员的提问,表态称“还不到时候”。


话说现在不少精英们,想贪官所想,急贪官所急,一方面提出了“特赦贪官”、“赎买贪官”等政见……说他们太强大,必须争取他们的支持,政改才有出路;另一方面又抛出“同情贪官”、“善待官员”、“贪官也是受害者”等论调……说在他们看来贪官是因体制所迫而不得已。


大概在三年前吧,有人跟我瞎掰贪官特赦的问题。对方是知名学者,属于典型的杞人忧天性格,他对我言之凿凿地说,贪官特赦才是推动官员财产公示的最好办法。他解释道,中国的官员腐败是制度性腐败,带有浓重的原罪色彩,权力顶层应该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主动退赃也罢,赃款洗白也罢,反正就留给他们一段时间——留出一两年的时间,等到那时,洗白的他们就会支持官员财产公示的,中国就可以步入制度反腐的轨道。


我先是不明觉厉,肚中一囫囵便觉得有些可笑,出于对前辈的敬重,我并未当场辩驳,更何况,我也确实祈盼中国早日实现官员财产公示,可三年时间眨眼便过去了,说好的官员财产公示却无人提及了。


其实,我的观点很简单:对贪官的温柔,就是对民众的残忍。特赦贪官的论调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无耻至极。中国是政府权力最强、社会制衡最弱的国家,也是经济发展最快、寻租空间最大的国家,这些因素的叠加就使得中国社会贪腐严重,已到了随便扔个砖头就能砸到贪官的地步,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之下,如果对贪官进行特赦的话,那么黑钱就会洗白,贪官就会逍遥法外,中国就会成为最浑浊的国家,再无政治清明之可能。


在此不妨说说,特赦贪官的不可取的六大原因:


第一,赦免贪官是没有历史根据的。


为寻找特赦贪官的根据,不少专家、学者拿出“自干五”战斗精神,希望让历史照进生活,说明“特赦”并不是一个新鲜词汇,古今中外有之。


历史真相是不是这样呢?诚然历朝历代大赦天下不乏其数,但唯独对贪官没有开过特赦的先例。自秦朝建立至明朝灭亡,在1865年的清朝有人专门做过统计,所谓的正统王朝约有1640赦,平均算下来,1.14年一赦。这种大赦其实是一种很好统治手腕。想当时,既没记者,又没报纸,更没微博、微信转发,一个重大新闻不可能瞬间天下共闻。那么如何显示皇恩的浩大?实现驭民天下的极权统治,也只能制造几个普天同庆的事件来,给老百姓一些恩惠,让天下万民知道还有个皇帝罩着大家呢,所以往往会选择皇帝登基、更改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重大日子,搞个天下大赦,让老百姓沾沾皇帝的喜气,记着皇帝也惦记着他们的好。考史可知,唐宋时期是大赦天下最为频繁的,但没有一次特赦贪官的——也就是皇帝们大赦天下时,对于危害其统治根基的贪官污吏却是个例外,比如宋太祖两次颁布赦令,但均“官吏受赃者不赦”,不仅如此,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


唐宋之后,帝国的统治手段由文明向野蛮倒退了,原因一则是蒙古人和满族人入主中原,另一则草根皇帝马上取天下,都有些杀气腾腾,大赦天下的怀柔手段采用相对比较少,而“贪官不赦”更作为一个基本国策,以致时至今日,民间依然有“贪赃枉法,十恶不赦”的说法。


那么新成立人民共和国又是如何?新中国有过7次特赦,主要用于赦免战犯的,比如1959年9月,建国十周年大庆前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赦免了伪满洲国皇帝溥仪和一些战犯、反革命犯及普通刑事犯。这些特赦也无关特赦贪官的,主要基于政治立场等问题,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封建时代如此,共和国的过去也是如此。如今的反腐专家和学者们,竟然想创造历史,抛出特赦贪官的论调,如果真的落地实施的话,那只有一声喟叹“从来未有事,竟出新中国”,这注定会成历史笑柄的。


第二,赦免贪官是没有借鉴经验的。


特赦贪官在中国古往今来没有先例,至今还没有哪个国家公然宣布对贪官污吏进行特赦的。打击贪腐应该说是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要不然中国跟其它国家谈什么贪官引渡这事?

有人说贪官也是人,是人总有点人权吧,不是还有个国际特赦组织。好吧,就算有,但这是一个非官方的国际人权监察组织,以救援各国“良心犯”为主要目标,根本没有把贪官列入特赦目标的,更何况,这个组织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政治清明。


既然在各国找不到赦免贪官的先例,那就只是牵强附会了,在一国两制的大中华地区找了,终于有了一个“赦免贪官”重要的论据:香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对部分腐败人员的赦免政策,而正是这个赦免政策,被专家学者认为是香港走向廉洁的关键。


事实并非如此。


1971年港英政府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法案》,该法案扩大了犯罪概念的范畴和惩治范围,加重了刑罚,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此时的香港既有了系统的反腐的法律依据,又有了强有力的反腐的执行机构,反腐可以说进入了制度反腐的阶段,可以来一场官场洁化运动了。


廉政公署先从总警司葛柏“开刀”,追究其贪污罪。1976年后,廉政公署又在香港警队挖出近20个腐败集团,数名高级警司被捕,数百名警员被捕或被通缉,其中一部分警员是被动或者偶尔有一两次受贿。这造成了香港警队人人自危的局面,导致1977年10月,数千名警察上街游行,抗议廉政公署“清剿”,后又冲进廉政公署总部大打出手。面对腐败分子如此反弹,时任港督麦理浩只能采取变通的手段,发布紧急特赦令,宣布除重罪及已展开调查的案件外,对1977年1月1日前所犯下的一切腐败行为不予追究。由此减少了改革阻力,香港由贪腐严重的地区从而一跃成为亚洲廉政的模范生。


中国的专家学者们总把目光聚焦于“特赦令”,从而为贪官寻找特赦的借口,其实这是一种严重误读,原因如下:


首先,这种“特赦”是有条件的、非普遍的特赦,特赦只是面向轻微犯罪的基层警察和政府公务员,而且要求他们主动退赃,至于高层警官和高层公务员均未获特赦,这种手段可视为反腐技巧,也可视为社会危机的应对策略,仅仅是缓兵之计的一种罢了。


其次,“特赦”之后,廉政公署不仅没有未放松追查,而且还通过了《警务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即被开除,并不许上诉。也就是给你了特赦是附加条件的,只有更严,没有放纵这一说。


最后,在“特赦令”颁布之后,这种妥协和让步不仅没有让腐败势力“良心发现”,反而更助长了部分警察的嚣张气焰,甚至提出解散廉署。

香港之所以成为亚洲廉政的模范生,恰恰是因为廉政公署的铁面无私甚至争锋相对,终于在多年的不懈努力后得竟全功。应该说,香港当局向贪腐势力让步仅是表面文章的,而“零容忍”才是香港反腐成功的秘诀。


因此借鉴香港经验,去追求表面的“特赦”,而绕开其实质的“零容忍”,岂非是买椟还珠之举?现在中国反腐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社会反响普通叫好,调查显示80%的民众对反腐有信心,而贪官们并没有像香港警察那样上街游行,打砸司法机关,形成对当局反腐压力,他们最多只是蛰伏在那里,战战兢兢等待被砖头砸中的那一天。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向贪官宣布“特赦”,岂不是主动示弱了,自毁武功?


第三,赦免贪官是存在政治风险的。


诚如专家学者们所期待的,特赦贪官目的是想换取他们对政治改革的支持。那我不禁要问了,政治改革的目的是什么?难道不正是减少腐败,实现政治的清明吗?对贪官特赦就能够完成这个转变?我看未必!


假如真特赦了一批腐败官员,网开一面,既往不咎,那么,这一行为所起到的示范效应是巨大的,贪官像抓到一根“侥幸”的救稻草,甚至让一些官员滋生直“试水”的心理,这又何以警示来者?这根本不是肃清腐败,而恰恰是在“鼓励”腐败。


观夫当今之法律,贪官处置可谓仁慈至尽,即使受审量刑也是相当轻,使用死刑微乎其微,就像近期审判的受贿千万元级以上高官,季建业15年、廖少华16年、倪发科17年,再加上贪官受贿罪并未纳入“限制减刑”范畴,在监狱管理信息的不透明的背景之下,很容易减刑出狱的。有媒体报道,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到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得减刑的比例达到70%,像季建业、廖少华等在监狱里捡肥皂估计也用不着多少年的。


原定的法律制裁是极其温柔的,起到震慑作用非常有限,如果又添特赦这一招,那就更加好了,审判免了,坐牢也免了,充其量就落个断崖式降级处理。前不久,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被降为副处级,已经意味着“中国式特赦”出炉了。这充分说明,虽然你有腐败行为,但只要情节不严重,主动向组织坦白、交代,并交出违纪所得,组织将给出政策,不再追究刑责。这种做法本身值得商榷的,是法外开恩,是纪委机关冒着党纪凌驾于国法之上的风险来完成的,直截了当地说就是违法。


更为严峻的是,现在反腐依然停留在权力反腐的层面,远未形成反腐的制度化。在没有更系统、更完善的制度来规范权力、没有更有力的执行力度来查处腐败行为的前提之下,草率地实行特赦贪官,试问以后用什么来保证腐败减少?需要明白的是,一旦特赦贪官了,无疑将反腐清零,到那时,权力反腐失效了,而制度反腐又跟不上,两样轮空,反腐到底用什么来反都成问题。

因此,在法治尚未健全,制度反腐未能破局的情况下,就少来谈特赦贪官的事。


第四,贪官赦免是不具实践价值的。


专家学者想借“特赦贪官”来消灭所谓的腐败存量,这种想法可以说图样图森破,是异想天开,绝对上南辕北辙。试问腐败分子连宪法和法律都不相信,肆意地践踏,又怎么会来相信你的特赦令?专家李永忠和学者张维迎之流实在太低估贪官们的智商了,要么是居心叵测是贪官的代言人,屁股放错了;要么是君子之腹度贪官之心,脑袋榆木了。


要想贪官把吃进肚里的赃款主动吐出来——这又谈何容易?是人啊,都有侥幸心理,都是不见棺材是不会落泪的,在贪腐没有暴露之前,谁想着交出钱,又背上贪官的罪名?

什么是特赦?特赦就是免其刑罚,但是要保留其罪名的。贪官一想,本来我隐藏得好好的,你一个“特赦令”用意何在?是不是引蛇出洞?是不是叫我自投罗网?我才不会上当呢!因此,通过一个“特赦令”,不要说主动交出赃款了,就是主动承认自己贪腐也不会有的。


其实,很多地方早就试行过“赦免”贪官,赦免的效果基本上都是失败告终的,要不然也不会出现如此高烈度的腐败现状。如南方某市检察机关曾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推行过“廉政账号”制度,一度备注瞩目。据说官员只要将赃款汇进一个被冠以“581”(“吾不要”)的账户,将来事发时拿出当年汇款的凭证就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且不说这一制度公然挑战宪法和刑法权威,单看这一账号开通两个月后却只收到了两笔钱(一笔300多元,一笔1000余元),就可知道,这一“赦免”的制度实践事实破了产。


你向赦免贪官,这是你的态度,说明你向他们示弱了,至于贪官怎么回应你的赦免令,那就是另一种态度了,他们不到东窗事发是不会自毁前程的,反面徒徒地助长了他们贪腐的气焰。


第五,贪官赦免必须走法定程序的。


任何改革都必须在法制框架内进行,而信奉特赦贪官论的专家学者想以一种贪官势力太强大来制造社会恐怖,寄希威权来推动制度建设使国家继续发展,这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愿望。特赦令说白了,就是法外开恩。右凡是法外开恩的做法,都是与法治程序相违背的,会令现行法律的尊严大打折扣。因此,许多国家的特赦往往是针对“良心犯”和政治异见分子,想促进政治的和解,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并非适用于特赦贪官的。


中国目前只保留特赦,已无大赦,而特赦令的颁发由国家主席发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而王岐山作为党鞭,虽是政治局常委,但管的是党章,抓的是党纪,而贪官的惩治是法律范畴,纪委无权管理。如果要王岐山谈特赦贪官,就明显超出王岐山的权限范围,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


既然特赦令是国家的意志,那么就必须要要体现民众的意志,问题是,现在民众支持反腐的呼声是何等之强烈,是不可能向腐败势力主动示弱的。民众在想“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反腐工作通过特赦贪官来推动,无异于项羽炫富,是用来炫耀反腐的政绩吗?或无异于项羽的妇人之仁,是用来表达对贪官的包容吗?这显然不合常理,估计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会置天下汹汹民意于不顾决定发布特赦令的。


需要明白是,“特赦贪官”一旦走通了法定程序,就上升为国家意志,那么也就意味着整个国家向腐败势力低头,贪官既尝到改革后捞油水平安无事的甜头,又领悟到“法不责众”这个规律,到那时,贪官因为奈他不了,气焰更嚣张了,他既不会放下屠刀,更不会轻易放弃到嘴边的肥肉,贪腐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算是扎根了。


第六,特赦贪官还真不是时候。


在这两年的反腐高压之势中,虽然有打百虎的骄人成绩,其中不乏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这样的超级大老虎。但是,随着反腐的深入,才发现或许在这些超级大老虎的背后还深藏着更大超级大老虎,说明反腐远未到鸣金收兵之际,如果不把这些深藏在背后的超级大老虎打倒,腐败势力就有可能卷土重来,传说中的2015年还有更大的超级大老虎进笼。


可以说,现在的反腐正处于攻坚阶段,大大小小的老虎竟然多得惊人,老虎不是以个计算,而是以群以窝来计算,一群群,一窝窝,一坨坨,数量惊人,令人震惊,现在正是骑虎难下之际,而且似乎有老虎要反扑,如果稍有闪失,老虎就会反扑过来。因此,反腐远未取得压倒性、决定性的胜利。


如果这个时候说要特赦贪官了,那么反腐就失去了意义,甚至有可能被老虎反噬,所以,现在说特赦,意味着动员号还没吹响,就投降了,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分析,赦免贪官是不仅应该缓行,而且绝对行不通!如果真来搞一场特赦贪官,那真是中国特色了。



天涯观察 2015-08-23 08: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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