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宋柯:《我是歌手》重复经典意味音乐发展停滞?

>>>  名人論史——近當代作家的史學觀點  >>> 簡體     傳統

虽然现在的音乐领域很热闹,但是大家会发现可听的新歌很少,这些年整体这个行业从唱片产业转到互联网,它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其他的娱乐元素,这是困扰音乐行业发展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内容方如何看待数字音乐产业

作者 |宋柯

互联网音乐十年来,已经从暗流涌动到了一个大发展的前期,应该说已经看见曙光了。作为一个从业者,我有一些思考。

老歌经久不衰的背后是音乐产业近十年发展的停滞

事实上虽然现在的音乐领域很热闹,但是大家会发现可听的新歌很少,像80、90年代黄金的时候,大家都耳熟能详,现在一些《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这些顶级的电视音乐秀,实际上突出的也都是在老歌,大家以唱经典歌为主,这就说明一个问题,这些年整体这个行业从唱片产业转到互联网,它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其他的娱乐元素,如电影、电视、游戏,这是困扰音乐行业发展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明确的收费模式的欠缺使得内容提供商分得“蛋糕”的量数太小

作为当年“唱片已死”的始作俑者,当时喊出来被同行骂的一塌糊涂,但是到今天大家也都基本默认了,说唱片确实死了。我们在一个新时代里,在娱乐环境下,如果内容方拿不到40%的市场收入,行业的推进度非常弱。随着内容的强势,经过几年的博弈,把这个比例提升了一些。在游戏领域,管是IP还是制作方,收入要远远高于40%,互联网视频也远高于40%。在国外,数字音乐领域内容方能达到70%左右,日本、韩国甚至高达90%,我国一直是40%到50%左右的水平。其实我们一开始很明确,内容方要求40%,但是到审批领域,各种项目刨除以后,最后内容商分得的比例很小。诸如某利益商大概是将近300亿的收入值,但是内容方最后只分得十个亿左右,这个比例实际上是很小的。实际上目前版权方能分得的最多也就只达到30%,而且加上现在很多平台方还没有一个明确的付费模式,所以现在付给内容方的版权费,没有一个比较明晰的数额。


之前唱片时代,从内容方到消费者中间,高达五六个环节,有制作方、发行商、出版单位、生产厂家、大批的批发商还有区域批发商。现在减掉了四五个环节以后,只剩一个特别简单的产业链条:内容方、平台、消费者,但是目前也没有达到非常明确的所谓40%的分成方式。希望在考虑互联网音乐发展的时候,应首先确定给予内容方的比例。

音乐产品质量不高难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听众愿意为音乐产品付费的时候,自然对产品和服务要求更高一些。传统产品的购买率是怎么形成的?其中一个因素是能享受到比电台更好的音质。从音质来讲,我们现在还没有提供更好的产品。音乐行业最大的弊病在于产品的搭售,音乐人每卖一张专辑的时候,只用一首或两首歌曲主打,另外搭售八首不好听的歌,这样使得音乐产品的整体质量不高。互联网应该带来什么样好的音乐产品,应不仅仅限于对无损、发声的CD音质的追求,而应该打造出更为精致的音乐产品,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进而提升整个音乐行业的产品质量。

音乐侵权的赔判标准过低,使得权利人无法得到足够的救济和赔偿

音乐行业因为没有直接的付费机制,权利人到底受到了多少的侵害,是没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的。现实中的赔判标准大概不超过三倍,那就意味着我去一个店抓到了这个品种的一个盗版,大概卖剩下十几张,销售者说卖了五张,总共二十张,那行没收15张,把卖出去的价值算出来乘三,最后一算连律师打车费都不够,所以这个一直是个问题。音乐不像电影电视盗版,可以票房或电视台购买剧集的价格作为赔偿依据。但是在音乐领域,现在举证太难,所以还是应该建立付费机制,至少可以根据歌曲的销售进行赔偿。

本文内容选自《了望东方》周刊,转载请注明来源。



腾讯思享会 2015-08-23 08:46:43

[新一篇] 感冒啟示錄

[舊一篇] 林毅夫:2020 中國有望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