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依法治国与民族区域自治

>>>  史地研究雜志方面文獻收集  >>> 簡體     傳統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重要思想,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作为一 种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这在我国宪法史上是第一次,它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实施依法治国,给民族区域自治带来了什么影响,提出哪些 要求,本文试对此谈点粗浅认识。
  党的十五大报告以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实质,提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 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 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 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表明,我们今天要建立的法治是社 会主义法治,其根本内涵是“依法民治”——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上升为法律,依 靠人民民主的力量共同治理国家和社会;其实质是从根本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 主的权利,实现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这既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实施依法 治国方略所要达到的任务和目标。
  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模式,50年来的实践证明,它在 满足少数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要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真正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充分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和民 主权利,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 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的贯彻落实,对于整个国家的改革、发展 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当今世界民族矛盾不断、地区冲突不止的形势下,我国在民 族方面始终保持着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局面,更证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 正确性和必要性。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依照宪法和自治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依法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其核心内容是,在坚 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以充分的自治权,以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当 家作主的根本利益。这些自治权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机关有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符 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更执行或者停止 执行;自治机关有权管理本地财政、经济、文化、教育等事务;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 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地方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和 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等等。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对自治 地方的依法治理,同时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为民 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有利条件,而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和完善,成为实施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形式和载体。
  依法治国方略为民族区域自治注入了新的活力,民族区域自治离不开民主法制建设, 二者是密不可分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有赖于法律的确认、保障和巩固 。新中国50多年的民族工作实践也证明,不加强法制建设,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自治 权利以及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是不可能得到保障的。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明确性 、明示性是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条件。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推进,我国民主法 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法律制度、监督制度将更加成熟完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政 水平将逐步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将不断增强,这些都必将从法律上、制度上、观念上 为民族区域自治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提供更切实的保障。
  依法治国方略给民族区域自治提出了更高要求。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长期、 综合的系统工程。民族问题在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性,决定了在民族区域自 治地方实行依法治理的重要性。没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没有自治 地方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没有自治地方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提高 ,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依法治理,也就谈不上整个国家依法治国水平的提高。 必须看到,当前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在一 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原因就在于缺少相配套的 法规。再如,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有法不 知依”、“不会依”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些都是在加强法制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西 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实施,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国际 竞争日益加剧,我国在民族问题方面必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大力加强 民族法制建设。这方面可做的工作很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领域。结合当前 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统一和自治的关系。统一和自治反映在民族区 域自治法制建设上,一方面要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坚决贯彻执行宪法和其他各项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国家统一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民族 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使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二是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集中反映在民族区域自 治法制建设中,就是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必须明确的是,我国的 各个民族自治地方都是祖国大家庭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前提就 是国家的权威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在坚持这一前提的条件下,要充分地照顾到各民族 自治地方的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正确处理权利 和义务的关系。民族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教育自治地方各民族群众正确处理好公 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方面要通过民族立法保证自治地方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另一 方面,又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特别是要坚决依法打击 形形色色的从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动乱的活动。
  2.正确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机关的各项权利。凡是不违背宪法和法律 ,又符合自治地方的实际,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民族 团结和共同繁荣的,自治机关都应大胆施行。只有全面落实自治法精神,充分发挥自治 机关的主动性,正确行使自治权和自主权,才能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事业纳入法 治轨道。
  3.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是自治地方依法治理的关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 彻执行大部分是通过行政机关来完成。无论是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还是管理民族 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各级自治机关和其它行政机关都处于主导地位。这就要求民族区 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其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树立法治观念,转变领导方式,依 法行政,坚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和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坚决杜绝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 个人特权。当然,要做到这一点,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没有有效的监督,就难以实现各 族人民的当家作主,更难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标。离开监督或监督不 力必然会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以权代法等腐败现象。因此,健全我国 的监督体制,加大监督力度十分重要。
  4.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属于法律素 质的范畴。而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执法和守法的水平,进而影响着整个国 家依法治国的成效。所以,在进行民族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广大少数民 族群众的法律素质,加强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营 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5.重视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为健全社会主义 民主与法制服务。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统一战线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应该而且能够发 挥作用。比如,统一战线汇集了一大批文化、教育、科技和法律界的优秀人才,具有很 大的群体优势,可以利用这一优势,为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扩大法治宣传,提高群众的 法律素质做出贡献;比如,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 以在这方面发挥监督作用。总之,统一战线只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找准着力点,完 全可以在为民族法制建设、从而为依法治国方略服务方面有所作为。
  
  
  
中国统一战线京18~20D4中国政治华彦龙20022002作者单位:中央统战部 作者:中国统一战线京18~20D4中国政治华彦龙20022002

网载 2013-09-10 21:58:23

[新一篇] 淺析“與時俱進”思想的哲學意蘊

[舊一篇] 淺析我國對管理科學需求的“兩大”反差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