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业引入“金股份”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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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出版业的改革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能不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出版管理体制,能不能形成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功能的出版产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问题。其中,能不能在出版业适当引入股份制,在出版业这种特殊领域如何引入股份制,是我们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与设想。
  一、出版业引入股份制的可行性
  进入21世纪,我国出版业面临着更多挑战。这些挑战既有来自国外的,又有来自国内的,既有业内的,又有业外的,应对这些挑战,我们惟一的出路只有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壮大产业。因此,出版业的发展问题在今天比在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更为迫切。
  近年来,尽管出版业也推进了一系列改革,但总体来看,在增强出版社活力、发展出版产业方面没有取得明显的成效,尤其在体制创新上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出版改革走到今天已经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我们需要在改革上有所突破,尽快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出版管理新体制,形成能够充分发挥意识形态功能的出版产业。
  从股份制的性质、作用和我国国企改革的实践看,股份制确实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12卷,第610页。)。如果在出版业适当引入股份制,对部分面向市场的商业性出版社进行股份制改造,那么,对出版业将是一个巨大的发展契机。
  1.从股份制性质看,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
  我国出版业由于其特殊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公有制不等于国有制,“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股份制即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马克思曾对股份制问题作过大量的论述。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股份制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25卷,第493页。)在股份公司里,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这本身即是对私人个别资本的否定。这时的企业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股份制作为一种社会化的财产组织形式,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并反映公有制的基本性质,因而它直接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股份制使企业所有者成为多个集体或个人的集合体,资本直接取得社会资本的形式,企业表现为社会企业,因而它可以是公有制的一种具体体现,是公有制经济外延扩大的实现形式,是一种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的产权明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别是控股权掌握在国家和集体手中,这种股份制更是具有明显的公有性。
  2.从国企改革的实践看,股份制改造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有效途径
  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为出版业改革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使我们可以扬其长、避其短,用其可用之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实行股份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实质性成果,对于真正提高经济质量,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有深远意义。(1)股份制对于迅速集中资本、壮大产业有着其他方式难以替代的作用。(2)股份制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形成所有者、经营者、职工之间的有效监督与制衡。(3)股份制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强化所有者对企业的监督与控制,在企业内部形成控制与约束机制。(4)股份制可以促进经理职业化,使企业达到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3.从出版业面临的问题看,股份制是一种不可回避的应对之策
  出版产业要加快发展,要解决我们改革中面临的许多问题,股份制已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我们应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地研究思考出版业如何利用这种有效形式,如何应对这种可能要面对的趋势。事实上,在目前许多关于出版改革的讨论中,不少人讲到出版社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出版社法人治理结构,以资本为纽带组建出版集团,完善出版社的股权制度,等等。提出这些问题实际上已经暗含了出版业实行股份制这样一个前提。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出版单位在尝试“项目股份制”、“分公司股份制”的改革。
  我们认为,从发展出版产业的角度讲,出版业适当引入股份制可以解决我们出版改革中一些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使出版产业得以迅速壮大并持续发展。具体地说,适当引入股份制,至少有以下积极作用:①同样的国有资本可以推动和控制更多的社会资本,这有利于增强国有资本的实力,壮大出版产业的经济总量。②有利于化解目前国有出版与非国有书业的矛盾,不仅可以充分用好各种资源,避免无序竞争,而且可以将许多非国有书业的出版运作自然地纳入国家管理和控制范围,使过去控制与发展两难的问题一并得到解决。③可以较好地解决出版业政企分开和出版社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问题,对于推动出版业资产重组和资本集中,实现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集约化经营等,都有明显的积极作用。④可以比较彻底地推进出版社的“三项制度”改革,使出版社能够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从而为出版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基础。⑤可以在出版社内部建立所有者对出版社的监督机制,增强国家的宏观控制力,规范出版社的经营行为,实现出版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出版的意识形态功能。
  二、出版业引入股份制必须创新
  出版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它的产品——图书既是一种精神产品,有很强的意识形态特征;又是一种有形的物质产品,要进入市场,属于商品的范畴。这决定了出版业具有意识形态和产业的双重属性,出版业的这两个方面是一个统一体,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一个方面解决得不好,就会影响另一个方面。这是出版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大特点。
  当前出版业面临着极大的发展压力,我们只有加快产业发展的步伐,才能迎接各种挑战,也才能真正强化出版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功能。但是,我们在实践中却长期未能处理好意识形态导向与产业发展的关系,总是担心产业发展会影响意识形态导向,以至于在较长时间里我们不便明确提“出版产业”这一概念。这里的根本问题在于,我们没有找到一种既能促进产业发展,又能按照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求健康推进出版产业发展的机制和组织形式。
  在出版产业的发展思路上,已有不少同志提出,出版业最终还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搞,因此必然要推进股份制。出版社无论是业内国有独资的形式,还是业内外多方国有资本混合股份的形式,或者是国有资本控股,非国有资本参股的形式,都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公司制改革。但是,这种人人都容易认识的观点为什么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呢?问题就出在没有处理好产业发展与意识形态导向的关系。在出版这种特殊领域推行股份制,对于发展产业,确实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途径,许多发展上的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但是,股份制是以资本为纽带,以谁投资谁受益、谁投资谁负责为原则。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企业必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并千方百计地使企业有最快的发展速度。这种运行机制也正是我们引入股份制的目的之所在。那么,这里谁来负责意识形态的方向问题呢?我们感到,这种机制实际存在着意识形态导向者缺位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在出版股份化的发展中出现意识形态导向上的偏差,引发事端,这样的股份制显然不可能推行。
  出版社的规范经营问题和意识形态方向问题,固然可以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政府的宏观管理加以调控。但这些基本上得外部的作用。这里缺乏一种出版社内部的与国家意识形态要求相适应的机制。没有这种机制,国家的宏观管理只是一种外部的,甚至是事后的管理,很难在出版社内部及时到位。尤其是在股份制出版社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情况下,这种管理会受到严重冲击而大打折扣,这比非股份制出版社的管理难度大得多。由于政府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很容易绕开政府而自行其事。因此,政府在企业外再多的干预,效果都不会理想。由此我们说,在出版社实行股份制的情况下,国家的意识形态宏观管理难以真正到位,出版导向上的风险会大大增加。这是出版业不能认同股份制的真正原因。因为意识形态管理与经济管理有很大的不同;经济管理出了问题可以调整,经济决策出了问题可以弥补,但意识形态出了问题,其后果往往难以弥补甚至不堪设想。
  出版的意识形态导向问题,是否可以通过由国家控股来解决呢?我以为也是不行的。这里面存在着几个问题:一是国有股在本质上是经济范畴,代表的是国家经济利益,自身不具有超经济利益的权利,因而以此干预出版社的政治导向于理不通;二是实行股份制的目的是使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发展,如果国家控股要解决政府意识形态导向问题,那么,与其股权本来的经济意义和目的相背;三是国家控股负有意识形态导向的职责,势必在企业的股份之间形成不平等股权,因为在股份制企业中,每一单位股份及股权是平等的,控股只能说明拥有更多的股权及其利益,并不意味着具有资本以外的权利,否则,必然会引起其他股东的不满,从而影响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四是使国家控股的经营目标模糊,既要发展产业,又要保证意识形态导向,这与实行股份制之前政企不分、单一国有产权没有什么区别,这样的股份制推行起来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因此,我们说,股份制固然有利于出版产业的发展,但却不能解决出版的意识形态导向问题。而后者不解决好,前者的作用就没有意义。所以单纯的股份制实际上解决不了我国出版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问题。我国出版产业的发展,只有处理好产业发展与意识形态导向的关系,在出版企业内建立起一种兼顾两者关系的机制,我们才能很好地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既发展壮大我们的实力,扩大我们的领域,又强化出版的意识形态功能,抵御各种不良思想意识的侵蚀。处理好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着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面对这个问题,不应简单地否定股份制或回避股份制而无所作为,而是应当积极研究如何利用股份制之长,如何在出版改革中不断创新。我们设想,可以在出版社推进股份制的同时,引入“金股份”概念,在股份制出版社内部建立一种专门针对意识形态导向的“金股份”制度,来解决和处理好出版产业发展与意识形态导向的关系问题。
  三、出版业引入“金股份”制度的设想
  所谓“金股份”制度,就是在股份制出版企业中,将国家对意识形态管理的特殊职责,化为一种由政府掌握的“金股份”,并以此行使对本单位出版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权,这种与股份制相联系的意识形态保障制度,我们称之为“金股份”制度。这里的“金股份”与企业的普通股份完全不同,它本身并不是资本的代表,它不追求经济利益,也不代表任何经济利益;它是专为政府的意识形态导向而存在,代表政府的意识形态管理职责;它在股份制企业中没有经营决策权,也没有表决权,而仅有否决权。通过设立“金股份”,使出版单位的决策在涉及意识形态导向的几个关键环节上,必须得到“金股份”代表的同意方可实施。
  “金股份”与普通国有股份相比,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国家掌握和控制,由政府行使其股权。它们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1)地位不同。“金股份”代表的是国家政治权利;普通国有股份代表的是国家经济权利。(2)权力不同。普通国有股只有达到控股地位时,才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决策拥有否决权和决定权;而“金股份”天然具有对出版企业经营活动和决策的否决权,但它却没有决定权。(3)目的不同。一个是谋求经济上的快速发展;一个是谋求政治上的正确方向。(4)作用不同。“金股份”解决的是“不能做什么”,即避免和杜绝一切违规违纪问题的出现;而普通国有股解决的是“要做什么”,即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怎样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设立“金股份”制度的依据,就是出版业是国家控制的意识形态特殊部门,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国家不可能像对普通企业那样任其自由发展。出版这种特殊行业只能在正确把握国家政治导向下求得发展,这就必须以国家的特殊管理政策和控制制度为前提,这种政策和制度是国家政权在出版领域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金股份”正是代表这种政策和制度行使其权力,进而言之,“金股份”是代表国家政权行使对意识形态的监督权力。
  在出版这种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特殊领域,建立“金股份”制度有重要意义。
  “金股份”可以专门代表国家对意识形态的要求,深入到出版社内部保证政府的意识形态导向不发生偏差。通过“金股份”,可以使国家的意识形态管理和控制深入到出版社内部,使政府的宏观管理与舆论导向更加直接、更加具体、更加到位,管理与控制的效果更加有保障。“金股份”好比为我们大力发展出版产业设置了一道防线,使我们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避免发生出版导向上的各种偏差,又可以通过股份制凝聚大量积极因素,实现出版产业的快速发展。应该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出版产业本身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关键在于,出版业必须在正确的方向下、在不发生偏差的前提下来发展,这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有了“金股份”这道防线,等于为出版业的发展设置了一个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实行股份制,可以保证政府的意识形态导向不发生偏差。同时,由于“金股份”永远掌握在国家手中,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国家控制力与企业发展所引起的股权结构变化的矛盾,国家可以不再担心随着股份企业的发展和股权结构的变化,国有股份比例缩小而出现失控的可能性。
  “金股份”可以有效地实现意识形态导向的事前控制,避免出了问题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被动局面。我们目前所实施的出版管理与控制,总的说,都是从出版社外部发生作用,这种管理与控制缺乏针对性和预见性,基本上是一种事后管理或事后控制,往往出了问题才被发现,再来解决和预防这个问题。由于意识形态面临的问题千差万别,如果我们不能在出版社的内部建立起一种与国家意识形态要求相适应的控制机制,仅从出版社外部或事后进行管理和控制,就存在着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多年以来,在对意识形态的导向与控制上,我们一直在寻求有效的事前控制办法。通过“金股份”这个思路,可以把意识形态的管理与控制深入到企业的内部,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种有效机制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由于“金股份”及其代表设置于出版社内部,掌握情况最快最直接,可以利用其否决权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违规问题的出现,这就在出版社内部建立起了出版违规的预防机制,真正实现了意识形态导向的事前控制。
  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立“金股份”,可以还普通股份的本来职责,使其正常行使权利,这有利于出版产业的发展壮大。通过“金股份”这个思路,把出版产业发展的职能与出版意识形态导向的职责区别开来,使生产经营管理与意识形态管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不仅可以避免过去两种职责互相制约、互相冲击所产生的矛盾和问题,而且还有利于解决多头管理,出版社长角色混乱,经营目标不明等问题。由于有了“金股份”,股权职责得以明确,对普通股份可以还其本来职责,使其正常地行使权利,名正言顺地追求利润最大化,从而保证出版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这样,就从出版社的内在机制上为我们处理好了产业发展与意识形态导向的关系,解决了出版产业发展的一个现实的矛盾。因此,我们说,有了“金股份”,出版业才谈得上引入股份制;有了“金股份”,出版业的股份制才是完整的、可行的。
  建立“金股份”制度有利于出版业的政企分开,处理好脱钩与加强监管的关系。当前我们在推进出版业的改革中,面临着一个两难问题,一方面出版业要实现政企分开,政府管理部门与出版单位必须在经济上脱钩;另一方面,我国出版社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出版社不可能像一般企业那样成为无主管单位,政府决不会使出版社监管缺位,出版社一定会有一个“婆婆”来实施监管。这种情况,使主管部门感到无所适从,担心政企分开后缺乏管理手段而难以管理。这也是出版业的政企分开比一般经济部门难度大得多的重要原因。通过“金股份”这个思路,可以较好地解决主管部门在政企分开后对出版社的管理问题。由于“金股份”本身不追求任何经济利益,只具有意识形态的监管职能,因而建立这种制度,有利于政府在与出版社经济脱钩的条件下实现对出版活动强有力的管理。
  “金股份”制度在实际操作上,需要有专门的人或机构来代表“金股份”,专门着眼于意识形态导向来行使职责。这可以有多种思路,一是可以借鉴目前国企改革中政府向大企业派驻特派员或上市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思路,在股份制出版社设立“独立总编”。即由独立总编代表“金股份”行使对出版导向的监管权。独立总编与现行的总编所不同的是,独立总编专门负责出版意识形态导向的监管,并拥有对出版违规违纪以及意识形态一些倾向性问题的一票否决权。独立总编可以由政府直接任命,也可以考虑由政府推荐、董事会通过的程序来任命。独立总编的职责就是意识形态把关,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而其个人收入可以与出版社的经济效益相联系,与出版社其他核心成员相适应,以此来协调个人在职责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二是可以采取设立“独立编委会”的办法,即代表“金股份”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机构。编委会既可以在董事会之外作为国家派驻机构,专门负责意识形态的把关;也可以由独立总编代表编委会进入董事会,以此来兼顾责任与效益的关系。编委会的职责就是对出版社的选题论证和书稿终审进行把关,并可独立行使否决权。三是可以把“金股份”制度的实施与现有管理体系对接。在出版社现有终审人员中择优组成一个“评估与终审委员会”来代表“金股份”,它由出版主管部门任命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出版社的选题和书稿内容进行把关,以此实施对出版社意识形态导向的监管。四是可以按照把编辑与经营管理剥离开来的思路,出版社的经营管理班子按董事会的决议履行其职责,“编辑班子”则作为“金股份”的代表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在二者关系上,选题的策划、组织由经营管理班子全面负责;选题的论证由经营管理班子和“编辑班子”共同参与(有人认为,经营管理班子为了迎合市场、多出效益,总希望多出低级趣味的选题,这样,经营班子与“编辑班子”就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这种说法,是不懂出版常识的。须知,社会主义市场是有严格管理的市场,低级趣味的东西实质上没有市场——这是另外的话题);而书稿的编辑把关则由“编辑班子”全面负责,“编辑班子”拥有选题论证和编辑把关的最终否决权。总之,在具体的运作层面上,有很大的空间可以进一步探讨。许多具体问题,如“金股份”代表与同级党委的关系、“金股份”与出版主管部门的关系等等,也需要我们作深入研究,进一步予以界定。
出版发行研究京5~8Z1出版工作何志勇20022002何志勇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作者:出版发行研究京5~8Z1出版工作何志勇20022002

网载 2013-09-10 21: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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