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与外国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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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力 外经贸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随着外国直接投资重要性日益提高,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最近出版了一份题为“贸易与外国直接投资”的报告。该报告从经济、制度及法律方面阐述了外国直接投资与贸易的相互联系,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对母国与东道国贸易的影响。它分析了外国直接投资可预见的成本与收益,探讨了东道国对外国直接投资争夺的影响,并进一步评述了外国直接投资的有关规定,以及简要讨论了世界贸易组织目前有关投资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外国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相辅相成,共同为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发挥核心作用。通过投资与贸易,各个国家的公司可以最有效地进行专业化生产。贸易促进这一进程,是通过经济上的专业化生产达到与海外交换其部分生产产品,获得消费者所需的特定商品与服务的目的。外国直接投资促进这一进程,是通过增加国际转移达到最有效地使用世界所提供的资本与技术,包括组织、管理以及营销技能。这一过程的结合,对发展战略至关重要,更广泛地讲,它是从世界范围内增加财富与提高生活水平的手段。
   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性日益提高
  1986至1989年以及在1995年,外国直接投资流量的增长快于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1973至1995年期间,外国直接投资的年流量估计增长了12倍,(从250亿美元到3150亿美元),而商品出口值却仅增长8.5倍(5750亿美元到49000亿美元)。
  跨国公司在国外机构的销售额估计超过世界商品与服务贸易值(后者1995年全球货物和服务贸易总值为61000亿美元)。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大约占世界贸易的三分之一,跨国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出口占三分之一,其他三分之一的贸易额为国家公司(非跨国公司)所占有。
   国际直接投资的地理分布
  发达国家无论就世界范围内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出与流入额而言,都占据重要地位。发展中国家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东道国与母国的地位日益增强。
  非经合组织国家占世界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额的比重1980年有所降低,但1990至1995年却由占20%增长为占35%。然而资金流入的不平衡性相当严重,有10个国家获得全部对非经合组织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的80%(1020亿美元中占780亿美元)。
  1985至1995年间,20个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东道国中几乎三分之一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位居第四,墨西哥、新加坡、马来西亚、阿根廷、巴西、香港均在名单之中。
  1995年非经合组织国家占外国直接投资流出额的15%,而在1983年至1987年间,这一比例仅为5%。
   外国直接投资与贸易广泛的相互联系
  贸易政策可以从很多方面影响外国直接投资。低水平的进口保护,对以出口为导向的外国直接投资来说,具有巨大的吸引力。相反,高关税可能导致逃避关税的外国直接投资为本地市场服务。所谓的“补偿型”外国直接投资则在消除保护主义的威胁时加以采用。
  欧盟统一市场计划促进了无论欧盟内部,还是第三国对欧盟的大量投资活动,类似的外国直接投资资金流动效应也见诸于其它区域性贸易协定中。
  有种观点认为外国直接投资对母国对外出口总体水平有重要的负面影响,这一观点尚缺乏严肃的实证支持。相反,经验性的证明却显示,外国直接投资与母国的进出口有某些正面关系。同样,有证据显示外国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出口互为补充,但外国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进口可以是替代性也可以是补充性,这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东道国所采取的政策。
  外国直接投资不仅提供了资本来源、也提供了新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如组织与管理技能、营销网络等。通过对当地的生产投入提供生产鼓励,通过竞争、革新、储蓄与资本形成,促进了东道国的对外贸易、经济增长和就业。进而言之,外国直接投资使投资商与东道国未来经济发展利害攸关,同样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与进步的重要因素。
   外国直接投资鼓励性措施的现实性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中,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鼓励措施相当普遍。这些鼓励措施,不仅使外国直接投资对“财源茂盛”的国家趋之若鹜,而且其行为运作之本身(与其他的补贴性方案大相径庭)就值得深思。通常,项目对东道国的真实价值几乎无人知晓(必须是有效地使用鼓励措施)。更多的情况是,鼓励性措施在特别利益集团成为政治受益者时会变得脆弱。潜在东道国对提供鼓励性措施的竞争将推高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成本,从而减少甚或取消了竞争成功者的净收益。
  按累计流入额计算1985年—1995年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东道国
   (亿美元)
排序       国家         外国直接投资额    人均外国直接投资  1        美国             4775              1820(13)  2        英国             1996              3410(7)  3        法国             1380              2380(10)  4        中国             1302               110(20)  5       西班牙             909              2320(11)  6    比利时-卢森堡        724              6900(2)  7        荷兰              681              4410(3)  8      澳大利亚            626              3470(6)  9       加拿大             609              2060(12) 10       墨西哥             441               470(17) 11       新加坡             408             13650(1) 12        瑞典              377              4270(4) 13       意大利             363               630(16) 14      马来西亚            307              1520(14) 15        德国              259               320(18) 16        瑞士              252              3580(5) 17       阿根廷             235               680(15) 18        巴西              203               130(19) 19        香港              179              2890(9) 20        丹麦              157              3000(8)
  注:(表示按人均计算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额排序)
   对国外直接投资的大量规定
  从80年代初期开始,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大量出现了国家对外资法律和规定的开放潮流。然而,封闭式的改革以及这种改革在投资者眼中的信誉度,或是东道国的体制是否能与其他外国直接投资体制相容,对于这些来说,单方面的行动无论如何是不够的。缺乏多边体制,使国家外国直接投资体制的开放,伴随着关于外资问题的双边、区域性(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MERCOSUR)和多元化政府间安排而迅速扩大。到1996年6月以前签署的1160份双边投资协定中, 有三分之二是在90年代签订的。
  此外,经合组织成员,现已占世界外国直接投资流出额的85%,为在1997年达成一项多边投资协定,1995年5月开始就在进行磋商。 这项多边投资协定的目的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对经合组织成员国及欧洲共同体开放并使非经合组织成员国能够进入的国际性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也有与外国直接投资相关的规定
  以前关贸总协定规定,政府仅对对外货物的处理承担责任。世界贸易组织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以及政府采购多元化协定对政府处理在其领土范围内的外国侨民或公司承担重要责任。通过达成“商业存在”的规定(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或专业化建制),服务贸易总协定认为,外国直接投资是输出多种服务的前提。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要求5年内进行一次回顾,重点考虑是否需对协议就投资政策及竞争政策进行补充。
  “补贴及补偿措施协定”被认为是对财政鼓励、资金鼓励及间接鼓励三种类型的外国直接投资鼓励政策之任何一种方式的补贴性鼓励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正在考虑一项关于成立贸易与投资工作方案的计划,以澄清该领域的问题。
   政策考虑
  世界贸易组织与投资有关的规定是有约束力的,如同几乎所有的双、多边和多元化协议一样。相反,各种多边外国直接投资措施,没有一个是包罗万象的,因此总的来说,是不具备约束力的。更进一步来说,目前多边投资规定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各国对其方针以及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千差万别。
  在目前的丁字路口上,首先要考虑的是现行与未来政策的一致性。政府面临的选择是单方面地,结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外国直接投资问题,或是选择在一个综合的架构内,确保投资与贸易政策相兼容及相互支持。但投资商是否作出对第二种选择的强烈反应还未可知。
   经济上的关联性
   1.外国直接投资与贸易
  外国直接投资与贸易在经济上最显着的相关性是外国直接投资对母国和东道国的贸易以及对世界贸易水平与方式的影响。对许多服务来说,制造商出口其服务就必须在国外拥有生产设施(银行分支机构、饭店以及会计事务所)。尽管程度不尽相同,对于产品生产公司来说,情况越发如此。在全球经济竞争化趋于激烈之时,以出口为导向企业可能必须要在其他国家得到这种设施,才能保持其竞争力或是说才能生存,其中包括关于市场营销的分销网络、库存以及售后服务。这样做的结果简单自明,它不仅可以保持现有贸易水平还能扩大贸易。
  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也是公司组织有效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将生产过程进一步分解成不同阶段,不同的阶段在各个国家完成,这样可以有效地完成每一个特定的生产阶段。将所有这些阶段通过贸易连接起来,公司便能够向世界客户有效地提供其产品与服务。我们还记得跨国公司内部的贸易占世界贸易的三分之一,跨国公司对非子公司的出口占另外三分之一,因此,外国直接投资可以改善东道国进入国外市场的能力。外国直接投资还通过技术转让以及对竞争力、革新、生产力、储蓄以及资本形成等的刺激作用,影响东道国贸易流量的变化。
   2.政策上的相关性
  现实的外国直接投资要比传统上对外国直接投资的认识复杂的多,传统上认为外国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是服务于国外市场中可以交替使用的手段或是可以起到相互替代的作用。正如本文所指出的那样,母国与东道国外国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通常是相互补充的。为此应实行自由的投资和贸易政策以促进投资、加强贸易与投资的积极关系。相反,在贸易方面的高关税、严厉的保护主义威胁以及金融税收方面的补贴,会高度刺激投资替代贸易,包括在相对于周边国家来说有很大国内市场潜力的国家中,出现周边国家的公司将投资分化到保护国中的情况。对于所有规避关税的外国直接投资来说,这种情况确确实实存在着,这种向你的邻居讨饭的投资分化现象,不仅对其它国家产生消极影响,也会使新东道国中丧失国际竞争力公司数量的迅速增加。
  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仅仅是决定外国直接投资流量的因素之一,然而任何有关投资决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是在拟将投资的时间跨度中(时间通常较长)不确定因素与风险的大小。潜在东道国与国外市场现行和未来贸易政策的架构与它的稳定性,对于公司寻求国外市场客户、在东道国建立生产设施、或是在不同的东道国将生产过程分解成不同的生产阶段的意愿有重要影响。这种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计划的“贸易政策尺度”不仅对于大多数缺乏大规模国内市场的国家来说是重要的,而且由于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谋求将所有市场进行“全球化战略”并通常甚至把大市场作为出口基地,因此对所有的市场来说,这种政策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显着。
  投资政策是一个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从跨国公司的国际分工体系、跨国公司内部的国际贸易以及技术转让中获得好处的重要因素。它还是贸易伙伴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享受有效地进入那个国家的服务和商品市场的重要因素。大量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越来越看重外国直接投资,并与贸易体制同步地开放投资体制,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1991年到1994年,在373项国家投资计划中有368项都是向着自由化方向发展。这种自由化的进程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型国家中尤为显着,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实行了大规模的独立的贸易自由化体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型国家从过去怀疑或敌视外国直接投资的转变,以及实行自由的和更加可预见的贸易和投资政策,成为越来越多的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向这些国家的一个重要因素。
   3.潜在的外国直接投资促进最不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
  外国直接投资与贸易的这种互补关系,也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项最紧迫问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就是如何缩短最不发达国家与世界其它地区日益扩大的差距。1994年有35个发展中国家(其中很多是最不发达国家)商品出口量甚至低于1985年的水平。在过去10年里由于全球商品贸易量成倍增长,即使出口规模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也表明在现今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出现了倒退。此外,1990年至1994年发展中国家占世界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额的比重增长了一倍以上,但最不发达国家基本上没有获得多少外国直接投资。从1988年至1994年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占最不发达国家资金流入额的98%。
  贸易与外资流入的较低水平,是很多最不发达国家经济困境的现象而不是原因。与此同时,如果这些国家和与此种状况有关的其它国家不采取修正措施——最终发生外国直接投资资金流入和贸易量的增加,那么获得经济景况的重大改进是很难想象的。正如以上所强调的,外国直接投资带来了贫困国家极度紧缺的重要资源,包括资本、技术和无形资产,如组织、管理以及营销技术。这些资源,对于经济的重组与分化使之更趋竞争性发挥至关重要作用。
   制度与法律上的相关性
  正如在贸易领域一样,各个国家都认为,在投资领域中纯粹单方面的行动对于预想的促进外国直接投资流动是不充分的。其结果是普遍地感到,必须要有国际协定来提供保护和促进投资的框架。这方面的一个证明是前文提到过从1990年开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了大量增加,包括发展中国家间的协定也有了显着增加。地区性的和其他的协定也大量出现,强调有必要制订与外资有关的国际性规定。上述绝大部分都与广泛的经济一体化布局中的投资问题有关,尽管这种布局是以贸易为中心的。这些协定有些是长期性的,如欧共体,它在该领域的作用已经扩大到整个西欧地区,另外还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它将投资问题与单一贸易协定相结合。在发展中国家,在区域性贸易协定之中,也作出了类似的努力,比如东盟和MERCOSUR,更广泛地,还有在APEC和FTAA(美洲自由贸易区)范围内作出的工作。在多元化方面, 有41 个国家及欧共体在1994年12月签订的欧洲能源宪章协定,它包括这些国家对能源领域投资的具体承诺。此外还有我们以前曾提到过正在运行的在经合组织内部的MAI磋商。最后,在多边领域,有世界银行在1965年至1992 年进行国两项协定和一项指导原则的谈判,还有国际劳工组织一项、联合国的7 项没有约束力的安排。
  世界经济中将投资与贸易结合的趋势,同样越来越见诸于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之中。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与知识产权协定》以及《政府采购的多元化协定》,为处理外国公司在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内的经营建立了国际性法则,而这是投资政策的核心问题。将贸易与投资结合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最为明显,该协定是关于外国公司以服务贸易方式通过当地的“商业存在”提供市场需要。政府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努力所考虑提供的一些鼓励措施,在《补贴与补偿措施协定》中有详尽阐述。
  不仅在贸易与外国直接投资之间,而且在所有投资与贸易之间都有着广泛的制度性联系,这一事实来自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则与程序的基本作用是减少围绕国家间经济往来中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法则和程序与贸易壁垒的减少一起发生作用,能够促进在东道国和母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带来由不断增加国际分工所取得的收益。尽管由贸易自由化产生的部分收益通过对消费者的更低价格实现。然而更加有效地使用一个国家的资源需要部分现有劳动力、资本以及土地能够从较低生产能力的地方向更有效使用的地方转移。而且未来这些资源的增值部分也向更能有效使用的地方转移。这就需要新的投资。
  减少贸易壁垒是不够的,国内外投资商主要关注的是他们的国际竞争能力,随着全球化的进展,他们当中的绝大部分,将越来越珍视未来市场准入的安全度,比如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准则与规定。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给世界经济带来的利益,主要来自于世界贸易组织对投资决策的影响,因此毫不夸张地说,投资问题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
   国际政策问题
  当前出现的投资法则的一个特别显着的特点是对其认识与法律架构的多样性。在很多情况下,国家同时是双边、多边、多元化和区域化协定的一方。这些协定可以是有约束力也可以是不具备约束力的,可以是加入时具有承诺,也可以没有承诺,对企业行为可能有规定,也可能没有规定,使用“从上至下”和“从下至上”的结构,它是广义贸易协定的一部分,或可能不是。这种认识上的多样性提出了政策一致性的重要问题,正如下面所指出的那样,它也反映出,参与国在制订该领域法则时寻求平衡优势和互利的不同方式。
  从本质上分析,不论在具体的企业商业决策方面,还是在政府的国家性、地区性或是多边性政策方面,将投资与传统的贸易问题割裂开来已经越来越困难。在这种背景下,关于国际性投资法则的协议与措施的泛滥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在投资领域的这种情形使人联想起在贸易领域存在的问题。19世纪下半叶。在大量双边协议的基础上,欧洲实行了贸易自由化(1865年达成了80个,到1908年超过100 个), 包括一项英法1860 年的Goden -Chevalier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这一体制出现了分化,20世纪30 年代的后期,许多挽救的努力都没有获得成功。40年代中期,实施了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计划,哈瓦那宪章的起草人(后来的GATT)清楚地感到,通过单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法与规定,而不是通过磋商上千项双边贸易协定,能够更好地实现稳定、非歧视性和开放性的国际贸易体制。
  当然一个政府放弃其在某一政策领域的处置权绝非轻而易举。但是政府已经了解了在贸易政策领域如此行事能够带来的好处。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则与规定,政府所放弃的政策处置权,可以从贸易政策日益增加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上得到成倍的补偿。获得激励的每一个国家都乐于将这种激励用于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在制订关于对外国直接投资待遇的国际性法则方面有着同样的考虑。正如没有边界的贸易自由化远不如在边界减少进口关税更物有所值那样,对开放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则的约束,会在外商投资者眼中,提供极大地增强这些法则的可信度和价值的机会。同样它会使其他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更具可预料性,比如采取鼓励措施对吸引外资的竞争。增加自身外国直接投资体制的可信度,特别对于非经合组织国家从那些富余国家中竞相获得外国直接投资,是大有裨益的。
  由于经济发展和政策制订的不可分割性日益明显,在这两个领域,目前贸易与外国直接投资相关性中所引发出的很多问题,必须要通过政策的一致性加以解决。当然首先是国家和多边的各种范围与投资有关的协定与措施其“法则的一致性”问题。目前投资领域大量现有法律条款与规定的脱节造成了混乱、不确定与法律纠纷的风险,特别是有异议的协定在运用于不同的国别体制时尤其如此。这一问题最为典型的一面就是投资法则与贸易法则之间的一致性,尤其在有多边协定与建议介入的时候。
  还有一个问题是进一步发展贸易与投资领域国际合作中各种努力的一致性。明显地,这些政策领域的相互关系应该是以不把这些政策领域割裂开来的方式加以解决,现实中这些政策已经越来越相互牵连。缺乏法则与政策的一致性,会引发安全与可预见性的危险,而这些是贸易与投资协定的基本目标。
  与政策的一致性相联系的是那些歧视与边际化的有关问题。除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的程度以外,目前国际上有关投资领域的一系列协定,基本没有对非成员国的歧视性加以保护。多边法则应该真正能在保护第三方利益的架构内制订和实施双边和区域性措施。与此相关,人们担心的是目前与投资有关问题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那些已经获得大量外资的国家,而忽视了那些更需要外资的国家。同时,那些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国家不能有效地参与制订新的法则。
  贸易与投资在经济、制度和法律上的相互联系性越来越增强的时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面临着一个基本的政策选择:他们是象迄今所作的那样,对外国直接投资问题的态度仍然采取双边、多边和多元化的方式,以及在特定的情况下,采取部门性及其他世界贸易组织具体的协定呢?还是将这些协定溶入一种全面的和全球化的架构内,承认贸易与投资的紧密联系,确保投资与贸易法则的相容性,以及最重要的,考虑权衡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利益呢?只有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适当的多边磋商,才能提供这种全球性和平衡性的架构。他们的决定将对有限的资本与技术在下一个十年以及今后得以有效使用产生重要影响。它也将对所有发展中国家溶入多边贸易体制,这一努力的力度、亲和性以及适应性产生影响。*
  
  
  
国际经济合作京41-45F52外贸经济、国际贸易陈力19971997 作者:国际经济合作京41-45F52外贸经济、国际贸易陈力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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