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胡塞尔的表达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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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英美哲学家试图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来为知识体系奠定基础的话,那么大陆哲学家胡塞尔也是从语言符号的分析入手来探索人类知识大厦的基础。他一开始便把自己的研究集中于对表达的理解上,通过表达概念的分析来揭开“意义”世界的奥秘,从而为其构造现象学理论体系开辟道路。因此,对现象学的探讨不能不使我们首先考察胡塞尔的表达概念。
      一、表达与表示
  对表达(expression)与表示(indication)概念的划分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批判了心理主义之后为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所走出的第一步。我们认为,这也是关键性的一步。
  胡塞尔认为,虽然不是所有的符号都有意义,但是所有的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它都代表某种别的东西。他说:“只要某人确实知道某物或某事件的真实情况,那么该物或该事件对他来说则表示它物或其它事件的真实情况。这就是说,他对自己在进行体验这样一个事实的信念促使他相信或推测其它事实的存在”〔1〕。例如,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符号,纹面是奴隶的符号。所有这些符号作为一种特征有助于我们认识与之相关的对象。如果我们确信它们之中任何一个事实的存在,那么我们也会因此确信其它事实的存在。在胡塞尔看来,如果确信一个事实会促使我们确信另一个事实,那么这表明在我们的判断行为中存在着“描述性的统一”。对思维主体来说,在这种“描述性的统一”中,表示者与被表示者被构造起出,从而使思维领域中存在着与外部事实相对应的关系。表示在本质上就是这种“描述性的统一”。换句话说,表示在本质上就是指在我们的判断行为中两种信念或判断(判断经验)的统一或一致。
  那么,这种统一是不是意味着一个事件与另一个事件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或因果关系呢?如果一个事件明显地是由另一个事件引起的,或者说一种状况明显地可以由另一种状况推导出来,我们并不能因此说后者表示前者或后者是前者的符号,而应该说两者之间存在着由直觉所提供的严格的逻辑推导关系。这是因为在因果联系的推论过程中,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与我们推导过程中的主观活动是相对应的,统一的。但是这种统一性并不是“描述性的统一”,而是他们的理想内容的统一。因而,无论谁在进行推论,他都能够证明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在表示中,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例如,当我们说事实“A ”表示事实“B”时,我们必然会期望“B”是真的。但是,在我们的语气中并不包含着A和B之间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在这里,我们的判断内容并不像原因和结果的联系那样具有客观必然性。即使有时候存在着必然联系,我们也称之为表示。胡塞尔举了下述例子来说明这一点。某一个数学家会说,某一个代数式至少有一个实数根存在。在这里,我们假设,他或许并不懂得如何进行严密的逻辑和数学推论过程,而只是用这个代数式推测和假定该代数式具有某种相关性质,而这种性质可以为他的某种目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代数式和根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但是对于该数学家来说,后者仍然只是“表示”前者,是前者的符号。因为,对他来说,前者并没有作为后者的逻辑基础起作用〔2〕。
  如果说在表示中符号与其所指的对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话,那么在表达中,符号所涉及的是意义,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在语言交流中,当一个说话者希望借助于语言符号表达某种东西时,他必须在意识活动中赋予语言符号以意义,并希望听者与其共享该意义。如果听者也把言者当作一个人并把他的话看作是对自己而言的,并把他的话看作是伴随着某种赋予意义的思维活动,那么言者就完成了他的传达的任务。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进一步把表示与表达区分开来。在传达过程中,话语一方面起到了表示的作用,它表示言者的思维、他的赋予意义的活动,以及传达意向等。另一方面,它还表达意义,向听者传达一定的含义。例如,在我们表达愿望时,我们的陈述一方面表示内在的表达愿望的心理活动,另一方面又表达了关于愿望的内容。为此,胡塞尔说:“了解传达活动并不要获得关于传达的概念性知识,并不是要判断它是关于某事的。事实上它仅仅意味着听者直观地把言者当作一个表达这个或那个东西的人,或者如我们所说的那样,感到他是如此”〔3〕。然而把握其含义或意义却不是如此,我们必须对之有概念性的知识。胡塞尔举例说,如果有人说“我头痛”,听者可以外在地听到一连串的声音,看到他皱眉头等一系列外部表情,“看”到他痛,却不能象言者一样感到“头痛”的实际情况。在这个意义上,“我头痛”只是表示了上述情况。同时,我也能理解和把握这句话,这是因为这句话还表达了某种“意义”。换句话说,“我头痛”这个陈述表示一串声音、字符、表示“我”的赋予意义的活动,而所表达的却是“我头痛”的真正意义。只有对表达的意义的把握才是真正的把握,才能获得“知识”,才能有“真理”。“表示”却不可能给我们提供这种知识。这是因为,虽然我们也能感到言者所表现出的某种内在痛苦,但我们却不能自己亲自体验这种痛苦。我们不能“内在地”感受“头痛”,而只有“外在的”感觉。按照胡塞尔的观点,作为表示,我对“头痛”的感觉只是一种推测性的把握。“我头痛”这个陈述并不是作为内在心理行为的逻辑基础起作用。表示与被表示者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这种联系只在表达中存在。
  按照上述分析,胡塞尔认为,即使不在传达活动中,我们也能进行表达。换句话说,没有表示也存在着表达。在个体的内在思维活动中的表达与传达活动中的表达一样有意义。只要我们能够理解陈述或词的意义,那么陈述或词就表达某种东西。相反,如果我们仅仅对表示发生兴趣,集中精力于字符串和音符串上,那么字词就不再是字词了。
  胡塞尔区分表达与表示的根本目的在于抓住“意义”这一关键性的因素。因为只有把握了“意义”才能真正地获得真理,才能获得客观知识。相反,如果放弃对“意义”的关注,而仅仅关心符号与其所指的对象的关系,把注意力集中于外在对象上,那么我们就根本不可能获得知识,而只有对外部对象的“外在的”感觉。这是把外部对象存在与否悬搁起来的重要原因。可以这么说,胡塞尔的这一区分为他建立严密的知识体系找到了立脚点。正如一位专家所指出的那样,“胡塞尔所要建构的纯粹的‘心理世界’的精神大厦,正是以这种独立的‘意义’系列为砖石的。”〔4〕在方法论上,这也为他批判“自然主义态度”, 建立现象学方法奠定了基础。我们看到,胡塞尔把表达与表示割裂开,实际上是企图离开人的语言交往活动,即在人的内在心理领域把握纯逻辑的意义。这表现了他把语言哲学奠定在逻辑基础上的企图。正如美国学者牛顿·伽佛(Newton Garver)所指出的那样, 把语言哲学置于逻辑的最高权威之下的哲学运动归功于包括早期胡塞尔在内的五位哲学家。通过这一区分,胡塞尔以对思维活动本身的分析来取代对对象本身的分析,从而把研究的目光转向意义领域。
      二、表达与意义
  在胡塞尔看来,表达与意义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观念性(ideality)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始终如一、不会改变的。他说,那些随时随地都会被发出的一连串声音是不断变化的,这些声音消逝之后绝不会以同样的方式出现。表达的意义则不同,无论在何种条件下,无论谁表述它,它的意义都是一样的。在这里,胡塞尔实际上又进一步把表达的意义与赋予意义的经验活动本身区分开来。表达活动本身是赋予意义的行为。没有这种行为,意义本身不会出现。但是,这种活动却是暂时的,易逝的,并可以由表示展现出来。表达的意义始终如一。胡塞尔指出:“我的判断行为是暂时的经验:它产生,又消逝。但是,我的判断所断定的内容,绝不会产生和消逝。在严格的意义上,它是统一的,是一个并且是同一个逻辑真理。”〔5 〕这个真理正是胡塞尔期望通过表达的意义分析获得的。在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胡塞尔对表达与表示的划分。胡塞尔强调,我们应当把表达的意义与表达活动区分开来,把判断所传达的与判断所意谓的区别开来。在表示中,判断被传达,而意义却不能被传达。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胡塞尔对表达的意义的分析首先把外在的可感知性质排除在研究领域之外,接着又把内在经验排除在意义领域之外,企图寻找“客观的”、绝对的意义。但在胡塞尔看来,意义本身是在内在经验中被给予的,又是在内在经验中被证实的。这是与其意义意向(meaning—intention)与意义充实(meaning—fulling)密切相关的。
  胡塞尔认为,表达意义的意识活动可以分为赋予意义的活动和充实意义的活动。意义意向或赋予意义的活动使表达能够意味某种东西。就意义总是关于某种东西的意向来说,表达总是与某种客观对象相关联的。但是,在意义意向中,对象仍然没有被“直观”。对象在这里既可以是直接呈现在我们面前而被直观,也可以作为思维表象被直观。由于对象既没有作为表象也没有作为直接呈现的对象被直观,因此表达与对象的联系仍然没有实现,而仅仅是“空洞的”意义意向,或者说意义仅仅存在着。如果对象被直观,那么表达与对象之间的联系便实现了。因此,意义不再囿于意义意向之中,意义意向带着特定的内容指向特定的对象,指向某个被提及、被断定的对象。胡塞尔说,“如果最初空洞的意义意向现在被充实了,那么,它与对象的联系便实现了,命名便成为名称与被命名对象之间的、直接的、意识到的联系。”〔6 〕对胡塞尔来说,尽管意义意向与意义充实密切相关,但是它们在表达中所起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意义意向对任何一个表达来说都是必要的,基本的。这是因为一个表达要能被算作表达,表达的声音必须被赋予意义。相反,意义充实对于表达来说却不是必要的、基本的。表达没有得到意义充实,没有得到证明,仍然是有意义的。尽管如此,对于人类知识来说,意义充实却是必不可少的。对象在直观中被给予就是意义的充实。随着意义充实的不断增多,意义给予便完成,意义也被证实。
  与意义充实密切相关的是“失实”。当意义意向得到充实时,表达的内容(意义)与直观是一致的。失实则相反,意义意向与对象的直观不一致。意义意向的失实意味着表达的内容被证明为不正确,或者说,意义意向的失实是对意义的反驳和否定。必须说明的是,“失实”不等于“无意义”。许多人如逻辑经验主义者把“无对象”与“无意义”混淆起来。某些人认为“金山”、“圆的四方形”等包含着矛盾和明显不一致的陈述是无意义的。胡塞尔认为,这实际上是意义意向的“失实”,而不是真正的无意义。例如,人们可以说,“世界上不存在金山”等,这类的陈述明显是有意义的。因此可见,一个表达究竟有无意义不在于与之相关的对象是否存在。换句话说,对象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表达的意义。因此不能把表达的有无意义与对象是否存在,或与意义意向能否得到充实等同起来。真正的无意义是表达式的“意义充实的先验不可能性”。例如,某些具有词汇的外表,而实际上根本不可能理解的东西“Abracadabra ”以及一些具有命题的外表而根本不可能理解的表达“黄帝绿色除了”等。这是真正的无意义。应该说,胡塞尔关于意义失实与无意义的划分对我们分析逻辑经验主义意义即证实的观点、把意义与其对象的相关性等同起来是有一定启发意义的。
  对表达概念的分析不是胡塞尔哲学的目标而是他的起点。在意义的理解和分析上是如此,对“意义充实”的理解也是如此。对于胡塞尔来说,意义充实过程,从广义上来看也就是认识过程。或者说,对象认识与意义充实是同一件事。当意义意向在直观中得到充实时,意义也就通过直观被证实,认识因此便成为可能。这为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胡塞尔否定表达出来的语言符号本身有意义,把意义看作是言者赋予表达式的。这似乎为“私人语言”的存在留下地盘。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胡塞尔本人对意义本质的理解来分析。虽然表达式、判断本身作为物理现象是没有意义的,其意义来自于意义意向,但是意义在意义意向中是自我呈现的(Self—present )(这是德里达批判胡塞尔的形而上学的焦点),具有意义的统一性,因而,它是可重复的、同一的,不会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无怪乎胡塞尔有时也把意义称为“观念的统一体”。在这里,我们仿佛体会到一个被胡塞尔忽视的,然而又被他作为思想前提而规定下来的内容:语言符号是历史地继承下来的、并因而形成其可接受的固定关系。
      三、表达与对象
  在胡塞尔看来,表达总是有所表达的,总是关于某个对象的表达。表达的意义在直观中得到充实,并因此与对象发生联系。那么与表达发生联系并使意义意向得到充实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呢?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对实在对象的直接的感知并不能使意义意向得到充实。例如,当我们看到一个像人影的东西在黑暗中晃动时,我们后来却发现这是一丛灌木。反过来,当我们观察一个在手里摆弄的小盒子时,我们的感觉会不断地变化,而我感觉着的东西却仍是一样的。因此,我们认为,对对象的直观在胡塞尔那里并不意味着对个别对象的感觉。在胡塞尔那里,对象在外部世界存在与否并不影响其意义。因而,意义充实中的对象并不是上述意义上的对象,而是在对“感觉内容的客观化理解”中形成的对象。在胡塞尔看来,任何感性的内容都是通过统摄(apperception)而产生的。借助于这种统摄,可感觉的客体的各个侧面“一下子”直接地(直观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可以说,正是在这种统摄中以及对感性内容的“理解”和“把握”中对象才呈现在我们面前。这就是说,“通过这种对感觉的‘把握’(感觉内容在其中经历着一种‘客观化的理解’)客观性的对象出现在我们面前。它们是在这种活动中‘构成的’”〔7〕。由此可见,在胡塞尔那里,被表达的对象不是自在的,而是“构成的”,是在统觉中,在“客观化的理解”中建构起来的。对象在主体之中的呈现是客观的、统一的,对象与感性内容之间存在着的联系是必然的联系。在意识活动中,当主体意味着对象时,对象成为意向对象,表达也因此获得意义。同样,当表达与意向对象的联系实现了的时候,意义便得到充实。
  在胡塞尔那里,对象的“被构造性”并不意味着不能对对象进行“直观”。意识活动、对感性内容的统摄活动实际上也是使对象在把握中“自身呈现”出来。对于胡塞尔来说,对感性内容的统摄与对意向对象的直观是一致的。在统摄感性内容的过程中,从而在建构对象的过程中,主体实际上也在直观意向对象,在“看”被意味的对象。因此,“构造”对象同时也就是“直观”对象、“看”对象。当然,这种“看”是“观念地看”。我们认为,在胡塞尔对对象的“自我呈现”和“直观”的这一理解中已经逻辑地包含着对“观念对象”进行直观的观点。
  按照胡塞尔的上述理论,意义充实是在对象的直观中实现的。毫无疑问,具体的、感性的对象能够在意识活动中被建构起来并被观念地“直观”,然而对于抽象概念的意义,我们如何能够直观对象并使意义意向得到充实呢?例如,我们能够在白色的知觉中使“白色”的意义得到充实,而对于“和”,我们似乎不能在“直观”中使其意义意向得到充实。为此,胡塞尔指出,“我们可以描绘出A,也可以描绘出B,然而却不能描绘出两者,也不能描绘出A和B”〔8〕。 这便提出了对抽象概念的意义是否可以在直观中得到充实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胡塞尔提出了“观念的对象”的概念。胡塞尔十分强调意识活动与意识对象的区别。他指出,“桌子”这一概念的意义根源于桌子这一可直观的对象,而非根源于直观桌子的意识活动。同样,“和”这样一个抽象概念的意义同样也来源于可直观的对象即事物之间处于一种结合状态,而不是根源于实现这种结合关系的意识活动。胡塞尔认为,虽然直观处于某种集合关系的对象需要一个实现这一集合关系的意识活动,但是我们却不可能在直观对象的同时直观意识活动。这样,他便提出了一个区别于实现某种集合关系的意识活动的意识对象——一个观念的对象。这一对象不具有可感知的形态,却能够被直观。这个对象是在意识活动中构成的,并且区别于意识活动的。它不是一个“实在的对象”(具体的、可感性地把握的对象),也不是一个现实存在的对象,而是一个“观念的对象”。与“实在的对象”一样,它也是意识活动中“自身呈现”的,并且可以被直观地把握的。意识活动在建构对象的同时也使之“自身呈现”出来,并能够被直观地把握。
  这样,胡塞尔便打开了一条通向“柏拉图主义”的道路,从而否定和批判了自洛克以来的感觉论。自洛克以来的感觉论认为,包括“和”在内的抽象概念来自于对感觉活动的反思。通过这种反思,人们抽象出集合概念“和”以及其它抽象概念。在胡塞尔看来,这一理论的根本错误在于混淆了意识活动和意识对象,从而把抽象概念看作是来源于意识活动。应该说,“观念对象”的引入在胡塞尔的思想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中起到了革命性的作用,在他的面前展示了一个宏大的观念对象的领域。虽然对“观念对象”的直观还不是“本质直观”,但是它们在结构上是一致的。因而,正如一位专家所指出的那样,“正是由于这种结构上的相似性,对范畴活动及其关联者的发现成了本质直观学说的催化剂。”〔9〕因此,我们可以说,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表达问题的探索所取得的成果成为他后来思想发展的基础。
  根据上述分析,胡塞尔便能够在逻辑上进一步澄清为什么“圆的方”等矛盾概念和命题是有意义的。这是因为,与“所有的人”等经验概念相似,这些矛盾概念也有在意识中建构起来的观念对象,或观念存在物。我们同样可以通过意义意向的充实过程来澄清其含义。当然,这里也存在着区别,观念对象是我们“逻辑关注”的对象,它不同于对个别对象的知觉和直观,而是一种新的指称形式和新的“意识样式”。实际上,胡塞尔在这里已经把意义逻辑地强化了,并把它与人们的交往活动以及客观存在着的外部世界割裂开来。可以说,关注语言的“逻辑方面”是胡塞尔前期哲学的显着特点。这个意义、这个胡塞尔哲学的“硬核”也是以逻各斯(logos)为中心的西方形而上学的中心点。 正是在这一点上,他是与后现代哲学家德里达根本对立的,并因而成为德里达批判的中心目标。在德里达看来,胡塞尔关于表达的思想体现了传统形而上学的最基本原则,是传统形而上学发展的最高的、最终的和最典型的形态。今天,我们关注后现代哲学、关注形而上学的终结绝不能忽视这一点。
  注:
  〔1〕〔2〕〔3〕〔5〕〔6〕胡塞尔《逻辑研究》,英文版, 第270、272、277、285、281页。
  〔4 〕叶秀山:《思·史·诗——现象学和存在哲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8页。
  〔7〕〔8〕〔9〕德布尔:《胡塞尔的思想发展》, 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32页,第144页,第150页。
福建论坛:文史哲版福州44~48B6外国哲学王晓升19981998 作者:福建论坛:文史哲版福州44~48B6外国哲学王晓升19981998

网载 2013-09-10 21: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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