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产生于差异    ——兼与叶国文博士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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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国文博士在2003年第五期的《理论与改革》上发表了《权力合法性:一种权力起源模式的思考》一文,人大复印资料2004年第一期的《政治学》转载了此文。叶博士引用了物理学中的势能理论来分析权力起源的问题。把“占有势能”作为一种权力起源模式。我认为势能的相关分析在此无足轻重,而对权力产生而言“占有”概念才显得极其重要。但在读完全文之后,竞发现“占有”一词所代表的并不是一种新颖的权力起源模式的论述,而基本上是在某一个范围内的循环而已,与马克思对权力起源的分析对比来看,叶博士的分析程度没有超越马克思的起源范式,从其论证过程来看反而给人一种降格的感觉。
      一、占有是权力的过程与结果
    首先,分析“占有”概念。“占有”一词本身就不足以证明权力起源的因素。因为“占有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具有排他性。”在此,叶博士首先把“占有”当作了一个事实,但在论证时却引用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28条的规定“对于物件和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从占有是一种状态来看,占有的出现是以权利的拥有为前提或基础的,也就是占有只是对权利或物件享有分配的结局而已。而并非占有本身就是权利分配或物件享有的主导因素。叶博士在这里似乎落入了自身论证过程中的陷阱而不自知。进而继续引用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854条之规定:取得物的占有时,由于取得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而这一规定同样只能证明事实上的支配力与取得物的占有之间谁因谁果的关系。因果关系之所以能成立,最基本的一条就是遵循了时间的一维性原则,否则不可能有前因后果等言辞。从《德国民法典》的854条可见事实上的支配力成了占有的原因或前提,而占有却不是支配力产生的原因。然而叶博士却在稍后给出了这样的“占有”定义:占有是指通过对物体的管理、支配而排斥别人享有某种资源的行为。下面将对叶博士的“占有”概念进行剖析。
    “占有”的方式是通过对物体的管理、支配。管理与支配之所以能够存在的前提是什么?如果不是对物体拥有所有权或有权力、能力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影响这种所有权关系,又可能是什么呢?因为管理与支配本身就是物体所有者或其他外力在物体身上的权力过程的体现,也就是管理与支配本身就是权力表现的形式。虽然又可能管理权和支配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但“分离”一词本身就表明了二者之间的主仆关系。因为如果没有所有权、管理权与支配权的结合,而且是自身的结合,又何来分离之说呢?从权力层级来看,所有权是管理权与支配权的权源,而所有与占有之间的差异,我认为应该是微乎其微的。按照叶博士把占有定义为一种行为,那么所以与占有之间的区别就只是过程与结果之间的区别,即占有是有的过程,而所有是占有行为的结果。但就从这层关系来看,用“所有权”的两个附属或衍生概念“管理权”、“支配权”来分析占有这一行为过程似乎在逻辑是混乱的。
    “占有”的目的是排斥别人享有某一资源。从叶博士的定义来看,似乎占有的目的就是这种排斥他人享有某种资源。但如果我们认可前面的管理权、支配权的合理性,那么似乎二者之间有些矛盾。管理与支配的对象虽然是物体,但物体自身是没有意义的。只有与人的行为相关,物体才可能构成其意义潜能呈现的过程。而人与物体的关系有四种:一是所有;二是管理;三是支配;四是使用、享用或处置。其中所有的行为关系是最核心的,而管理、支配的行为关系在物体意义呈现的过程中就和享用资格或处置权相关联了。因为管理、支配的不再是物体本身,而是物体的享用资格了。但这种管理与支配并不一定是把享用资格全部留给所有者,而且也不可能如此。因此,排斥的不是别人享有某种资源,而是享有这种资源的资格认定权或授予权。如果真的是排斥享有这种资源,那么一切占有之后的行为都将不可能存在。因为如果根本不可能存在资源的分配主体的多元化,享用主体的扩大化问题,也就不可能有主仆关系或君臣关系的实质存在。君王若完全排斥别人享用其领土内的所有资源,那么臣民又何必去认可君王的权威,并尽忠尽孝呢?正因为君王的一切并不完全排斥其臣民享有,才有了社会资源的分配的可能性,才有可能突破等级层次的有无二元化。
    叶博士在论证权力产生的原因时认为有两个:一是资源的稀缺性;二是人的本性。看起来这两个因素似乎足以证明占有的原因了。但若假设有一种稀缺的资源,而且这种资源对某人是非常重要的或急需获取的,而他本人从内心也想获得,但结果是有可能所有的努力都是徒劳。因为人的能力与获取这种资源所需求的能力或要素是可能存在差别的,而且这种差别还是因人而异的。叶博士提出的两个原因却正是基于人的所有可能性能力差别为零或不存在,占有只要有外在的因稀缺性而导致的诱惑力以及这种诱惑力激发的获取欲望就可能实现。于是叶博士写道“广泛的资源稀缺,加上人的欲望饥饿,促使人为了满足这种欲望不断占有更多的资源,于是在不断占有中出现了占有的差距”。从这句话可见,叶博士完全把人的个体差异排斥在分析的大门之外,而只从“物”的角度去分析人手中的权力起源问题。这也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分析视角。但我认为这种视角注定会把人的个体差异忽略,因为在讨论“物”与“人”之间的关系时,“物”是既定的,而且“物”是抽象概念,当然“人”也是抽象概念。但我认为这种抽象的过程正是“人”的差异性被忽略的过程,也就是鲜活的人被模糊的抽象化了,把人当作与“物”一样的既定的状态来分析权力是如何产生的。因而我认为在分析权力的起源的时候,应首先分析物与人自身的因素对权力的出现或产生的可能性情况。
    叶博士引用马克思的——“不论是什么社会,谁占有生产资料和经济资料,谁就可以决定生产的目的,控制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过程,支配劳动产品和财富分配的形式,从而获得一种支配他人意志的权力基础。”——试图证明势能运动之后才能产生力,即占有在经过决定、控制和支配等单向度运动才能获得权力。叶博士的引证材料并没有错,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结论也没有问题,这种比喻的表达方式也是正确的。但错在引证的材料并不能证明这种单向度的运动产生权力的结论。因为在马克思的话中用的是“获得”一词而不是“产生”。产生就意味着占有动能有可能产生权力。但“获得”却只能证明占有动能只能使权力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流动而并不能产生权力本身,也就是“获得”的前提是“权力”已然存在的。马克思在这里分析的是权力分配形式的影响因素,而不是分析权力产生的因素。通过分析之后,叶博士得出了“权力来源于占有”的结论,而且还得出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也来自“占有”。
    叶博士所举的水的动能通过运动之后转化为水力的事实反而证明了物体有可能产生权力的潜能性因素。物的有用性因素促使人的对物的占有的本性产生行为,这种促使作用就是权力来源因素中的物的因素的体现。因而占有的第一原因不是稀缺而是有用性。由于物都具有这种潜在的有用性,因而权力的起源因素之一的物的因素可以视为一个差异性不大的因素,而人却在权力来源的因素中是个变数,而且这个变数还能引发物的因素的有限变动。因为人的差异性是必然存在的,毕竟物的存在意义是要靠人来体现的,显然人的差异性对物的意义的表现是有影响的进而得到最本质的结论。但人与物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存在者”。而正是当这一共性面对人的差异时必然导致了物的有用性差异,这才使得权力来源的因素模糊不清、难以明晰。
      二、权力与权力的多元性
    叶博士在谈论权力的时候居然没有给出权力的定义,也就是没有界定他的文章中的所谓的权力到底是什么,也就是在没有说明什么是权力的情况下去分析产生权力的因素。这在逻辑上是错误的。从其引证的法典和着作就可以证明叶博士文中的“权力”是指政治领域的权力。政治的产生的确是建立在权力出现的基础之上的。这在政治学研究的过程中可以明显的感受到权力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但权力是不是只能存在于政治领域呢,或者权力是首先存在于政治领域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分析权力的概念开始。权力(power)一词,在英语中通常用作能力(capacity)、技巧或禀赋(talent)的同义语,对外部世界产生某种效果的能力以及潜藏在一切人的表演中的物理或心理能量。丹尼斯·朗的定义: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安东尼、吉登斯和米歇尔·福柯把权力视为产生效果或结果的高度一般化的能力;霍布斯认为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手段;罗素认为是预期效果的产生。[1]从罗素、丹尼斯、朗等人对权力概念的界定来看,他们是从人的角度去定义的,即从权力产生的人的因素去定义权力,从人的意向性、能力等角度去定义的。无论是把权力当作主宰还是潜能,都有一个“意向性”的字眼。了解人类发展的历程的人都知道,政治并不是从猿到人的转变完成之后就立即出现的。如果上述定义是可以成立的,那么在时间序列上权力就必然要比政治早出现在人类社会中。也就是权力并不一定只能存在于政治领域。
    从丹尼斯·朗的定义可见,体现人的“意向性”的“预期效果”在外延上是广泛的。这种广泛性表明了权力存在的多元性,而不是仅仅存在于政治领域之中的。因为任何人如果实现了影响他人的预期目的,我们就可以说他对某人在这一方面具有权力。影响他人达到预期效果的过程虽不能证明权力的实现,但至少可以证明权力的潜在因素的存在。这类似于把权力视为一种才智,即权力就是潜能(Potency)。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人人都有潜能,都有影响他人的能力。若从这个角度来看,权力在个体意义上是普遍存在的,是平等的。当然这种平等不是量上的,而是其存在的可能性纬度上是平等的。力大无穷者可以依靠自身的体力实现影响他人的预期效果;聪慧者以智慧实现这种预期效果。而平凡之辈也可以依靠自身的特点来实现影响他人的预期效果。例如,几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不停的制造噪音的方式实现不让他人休息的预期目的。如果用丹尼斯、朗等人的定义,权力就被无限的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也是为什么社会学家也热衷于权力研究的原因所在。这一扩展就表明了权力的另一个特征——存在的多样性。“权力无处不在,不仅因为它拥抱一切,而且因为它来自一切”。[2]如果权力来自一切,那么权力不平等也只是在不同纬度上的量的差异,而这种量的差异并不表明必然存在个体作为一个多纬度权力集合体的差异性。这种多样性的外在表现就是各个领域的权力现象,最本质的表现却是个体能力的差异。因此权力并不是产生于潜能,而是产生于这些潜能之间的差异。因为个体能力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就从简单的脑体能力来说,我们也不能说脑力能力一定优于体力能力;我们也不能说歌唱能力逊于写作能力。由于其来自一切,而不同的来源之间是不可能通约的。也就是不能通过某一特定的标准来评价优劣。因此,即使我们认为权力产生于差异,也不会带来宿命论的倾向。因为人们可以在不同的权力纬度上实现权力的影响力。
    从罗素到丹尼斯、朗的权力定义方式都是把权力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一方对另一方的影响作用。但他们的定义都是从有影响力的一方出发的(在这里我暂且把它称为A,另一方成为B),他们研究了A产生权力的可能性潜能以及这些可能性转变成权力过程的方式。不论是把权力起源归结为潜能,还是认为权力起源于潜能的实现过程,都必然的忽略了受到权力作用的B。而当权力与合法性联系时,B的认同就显得极其重要了。为什么中外学者在如此定义权力时都抛开B的认可而单向的研究权力问题呢。虽然权力关系具有单向性或非对称性,但影响的相互性——社会关系本身的定义准则——从来没有完全被破坏过,除非采用对肉体暴虐的形式。[1]丹尼斯·朗所提出权力产生效果的性质问题:是否必须是明显的和行为的效果?纯粹主观的、内心的效果是否也算在内?我认为还应该追加一问:权力的有效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是否具有一致性——B是因为认同A的权力而接受影响还是因为迫于各种压力而忍受其影响。如果一致,那么我们可以在研究权力起源时理所当然的抛开B的认可。明显这两者之间不可能具有完全的一致性,至少在有效的稳定性上,“接受”要比“忍受”体现出更强的稳定性。正因为存在这种差别,才会产生管理方式的多元化。甚至可以再追加一问:当B自身就认为自己应该如此,而这时A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影响B如此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说A影响了B了嘛?能说A实现了权力了嘛?
      三、社会契约论存在的一个必然假设
    现在我们回到政治学领域来探讨权力产生的因素。霍布斯把人性归结为两条人性公理:“自然欲望”,“渴望攫取占有他人皆有共同兴趣之物”[3]而他又认为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理性的控制自己的欲望。霍布斯、卢梭等社会契约论者在阐述通过契约的方式形成政治权力或国家的时候,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当时的人们为什么会把自己的天赋人权让渡给这些人,而不是让渡给其他的某些人。他们都天才的设想了各种理由来说明为什么人们愿意让渡自己的天赋人权,但他们并没有说明接受让渡的那一部分人为什么会让别人心甘情愿的让渡自己的权力。按照卢梭的设想居然还要让渡全部的天赋人权,这就不得不仔细的思虑这一部分人为什么会被当时的人认为他们有全权代理人的能力。因为这种让渡完全是一种对未来预期的人身自由的投资。这种预期的风险是极高的。
    现在的问题是当时的那些人可能会被认为有资格承担行使这些让渡出来的权力。由于让渡的普遍性和公共目的性,造成了这个权力的公共性。因此行使公共权力者必然是得到大家的认同的社会精英。从上面对权力定义的分析和人类学的发现来看,处于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过渡的人们对身体素质的要求比较高。由于当时主要是以狩猎为生,身强力壮者自然可能猎物比较多。长期以往就可能被视为英雄。后来这种英雄的标准逐渐从猎物数量转移到了战争中的敌人首级数。由于这种英雄的伟大,致使他们成了神在人间的象征。于是很多英雄取得这种神圣的光环之后就开始了集国王和祭司于一身的合法的领袖活动。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暴力型的权力形式逐渐让位于智慧型的权力模式。因为人类文明不应该是暴力的竞技场,而应该是和平竞争的展览厅。这也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在权力产生过程中的体现。因此社会契约能够在霍布斯或卢梭的设想下存在,必然要求个体差异是自然存在的,而且这种差异是得到认可的。
    只有存在这些优秀的成员才可能使当时的人们认识到把自己手中的天赋人权让渡出来仍然可以维持这种自由的生活,自己的权利与自由不会受到损失。这也是卢梭认为人们愿意让渡的根本原因所在。如果只要认识到应该形成一个统一的权力中心来抵御外来的危害,维持种族的存在,就能够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产生一个公共权力组织。那就意味着由于个体之间差异所带来的巨大的影响差异已经被公认了。也就是早就产生了承担行使公共权力的优秀的社会成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出来的公共权力并不是来源于天赋人权,也不是来源于契约让渡,而是来自社会上出现了使这种契约让渡可能产生的个体成员或一些成员。
    社会契约论的逻辑前提是天赋人权。“天赋人权”就把个体权利的来源定位于上天或上帝的赋予,也就是来自彼岸世界。那么对“天”、“上帝”的信仰就成了个体权利存在的形式。但这种权利关系并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而是存在于人与上帝之间的。由于在人与神之间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此必然要求一个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体充当中介。这就是巫师与祭司产生的原因。美拉尼亚的酋长们享有权力完全是来自人们相信他们和魔鬼有来往,并能够凭着魔鬼产生的影响去支配超自然的力量。在南非的酋长与祈雨师的职务关系的描述:古代的酋长曾是部落中的大祈雨师,有些这样的酋长不许别人跟他竞争,唯恐一个成功的祈雨师也会被选为酋长。传说总是把祈雨法力作为古代酋长和英雄的基本荣誉。[4]《金枝》中的森林之王的权力好像是从林神狄安娜的神权中衍生出来的。但他获得权力的途径却是值得深思的。因为他必须杀死前一任森林之王并获得象征神权的“金枝”。手握金枝的他可以从逃跑的奴隶摇身一变成为林神狄安娜的使者。因为狄安娜圣殿规定:一个祭司职位的候补者只有杀死祭司以后才能接替祭司的职位,直到他自己又被另一个更强或狡猾的人类杀死为止,并获得“森林之王”的称号。[3]权力产生于差异不是同义反复。差异是自然的或先天的,但这种先天性的差异并不一定就会导致权力也是先天的或自然的,也就是差异不能直接和权力等同。因为其中还需要加入人的欲望等因素才可能使差异产生权力。这也是为什么霍布斯要先行分析人性问题之后开始讨论权势的两个来源的原因。“人的权势普遍来讲就是一个人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一种是原始的,另一种是获得的。自然权势(原始权势)就是身心官能的优越性…获得的权势则是来自上述的优越性或来自幸运、并以之作为取得更多优势的手段或工具的权势。”[5]
    无论是从对叶博士文章的分析来看,还是从权力概念的分析以及对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推理来看,权力并不是产生于物的因素,也就是“占有”并不一定能产生权力,天赋人权的让渡也必须是以先产生能承担公共权力的精英人物为前提的。[6]精英本身就说明了个体之间在影响力上的差异。因此可以这样说权力来源于个体差异,表现为这种差异产生的外在的影响力。而公共权力却是来源于这些个体差异的扩大化,表现为因个体差异性的扩大造成的影响程度和范围的差别。当然这些个体差异主要是指有关行使公共权力方面存在的整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昆明43~46D0政治学伍代春/陈昌文20052005目前学术界在分析权力起源时多从“物的因素”来分析权力产生的可能性,即主要认为“占有”或“私有制”对权力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文从《权力合法性:一种权力起源模式的思考》的反驳出发,结合权力概念的分析提出权力产生最本质的原因是个体差异。权力起源/占有/个体差异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04&ZD016)滴石李颖
    译者李颖,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研究员。(北京 100080)   WANG Zhi/DING Jun-ping
   School of Politics & Public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Hubei,China
   WANG Zhi(1972-),male,Doctoral candidate,School of Politics & Public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majoring in history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DING Jun-ping(1955-),female,Doctor & Professor,Doctoral supervisor,School of Politics & Public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majoring in history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伍代春,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03级行政管理研究生;(四川 成都 610064)
    陈昌文,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四川 成都 610064) 作者: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昆明43~46D0政治学伍代春/陈昌文20052005目前学术界在分析权力起源时多从“物的因素”来分析权力产生的可能性,即主要认为“占有”或“私有制”对权力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文从《权力合法性:一种权力起源模式的思考》的反驳出发,结合权力概念的分析提出权力产生最本质的原因是个体差异。权力起源/占有/个体差异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04&ZD016)滴石

网载 2013-09-10 21: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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