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中心论”还是“主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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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00)01-0039-07
  近些年来,一方面由于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尖锐,一方面由于西方生态伦理和生态哲学思潮的兴起,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的研究已成为整个世界范围内理论界关注的重大课题。在我国,关于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理论交锋,最后集中表现为“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两种思想观点的对立。
  总览各种不同的交锋观点,可以发现两点:一是这两种对立的思想观点有一种共识即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人类应该爱护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二是爱护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出发点不同。“人类中心主义”多持一种人类价值中心的立场,认为人是价值世界的中心,自然界的价值在于它为人类服务。照这种观点,人类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就必须以伦理的利他性原则来对待自然。而“自然中心主义”则认为自然界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人类价值只是自然内在价值的一部分。按此观点人类要爱护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不是由人的自身价值决定的,而是由自然生态自身的内在价值决定的;而自然本身就是价值世界的中心。
  我们还可以发现,这两种“中心论”在出发点上各执一词,都缺乏一种历史的座标,观点交锋陷入了一种“为理论而理论”的窘境。只有以历史发展的眼光,辩证地考察人与自然的丰富的矛盾关系,才是廓清蒙在这个问题上的迷雾的一条正确的思想路径。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失误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矛盾关系。这样一种矛盾关系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人在实践的意义上一经确立,它就和自然界形成了一种相互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在人与自然矛盾关系发展的初期,并不存在人是中心的情况。“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象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象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5页。)。这是因为在这种关系的这个历史阶段上,人刚由自在的存在变为自主的存在,它的主体力量还是如此之小,以致于在彼此的相互作用中,只能处在一种服从的,被动的地位。
  随着实践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人这个主体不断地认识自身周围的自然对象及其规律,并利用这种认识不断地深化自身与自然的实践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主体的能力增强了,他活动的范围更大了,改造的对象更多了;甚至这种对象的改造,包括对作为客体的人自身的改造。这种改造的目的是为了人自身的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这种改造的前提是对对象的自然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这种改造的过程是人作为主体与客体对象的相互作用;这种改造的结果既与人的目的相联系,又与主体对客体及其规律的把握相联系。在这样一种关系中,作用是相互的,复杂的、非线性的,既有相互冲突的状态,又有相和谐、相一致的状态。在这种关系的范畴中,在客观上并不存在主体是中心,还是客体是中心的问题。
  当然,人作为主体在与自然客体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他为自己建立了一个价值世界。在人自己的价值世界中,人重视、强调的是自身的需要和自身需要的满足,他总是从自己的需要——物质上的需要或精神上的需要出发,去和外在的自然发生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确实是自己的价值世界的中心。但是,问题正在于这里:“人是自己创建的价值世界的中心”这样一个命题在逻辑上是一个同语反复的命题,因而在这个角度上的“人类中心说”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今天我们所指出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失误还不只是说它在逻辑上没有意义,更为严重的是,将这样一个价值观立场上的命题置换到发展观立场上的关系范畴中,带来了实践上的危害。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观是有其历史渊源的。欧洲传统文化思想源流中,古希腊自然哲学将自然看作有机的整体,这个整体具有精神的东西与自然的东西合一的实体性。这样的一种观念,与特定实践水平上的人与自然关系是对应的。但作为精神的主体性在这一自然观念中已然潜藏。这种潜在的主体性质在近代终于通过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命题正式确立。这个命题的实质不是确立了主客二分世界,因为主客二分在实践的意义上实际上早已形成,哲学上的这个命题只不过是对历史既成事实的确认。“我思故我在”命题的实质在于它明确提出了在主客二分世界中主体的独立和至上地位。它也是对西方传统文化精神中人对自然的自由精神发展到这个历史阶段的一种总结和理论高扬。而把主体的独立性上升到至上的地位,不可避免地就在人与自然、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中将人、将主体视为一个支配者、统治者。这样的一种思想和思维方式与西方人在当时历史阶段上的实践活动也是对应的。近代西方是人类利用自身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对自然大举征服的时代,人类不仅改变了自然物的形态,而且改变了自然物的性质,并且在常规的活动范围内似乎使自然臣服了主体的意志。在这种主体意志下,西方人的物质生活质量大大提高了。但这种提高不免以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破坏为代价,18、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的欧洲环境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以致于恩格斯说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17页。)这些话在今天还是那么正确!而马克思则从社会批判的角度,揭示了在资本主义大机器生产的方式下人的非人存在——也就是人的非自然的存在,并指出这就是人的异化的存在。
  而20世纪西方一大批重要的思想家对欧洲文化传统中的“主体至上主义”的批判,对“主体性原则”的消解,也是由人与自然矛盾关系的激化而引发的。人与自然矛盾关系的恶化.不仅是自然单方面的破坏和毁灭,同时也是人自身的破坏和毁灭,作为关系存在的人与自然,是以对方的存在和发展的状况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条件的,其中一方的性质和状态的变化,必定会引起它方的性质和状态的变化。主客体双方的性质是通过实践在双方的相互关系中相互规定的,主体一旦试图凌驾于这种关系的相互性之上,其性质就会发生扭曲从而影响人与自然主客体关系的健康发展。
  应当着重指出,“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失误在于:
  (1)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把两者变成了“中心”与“服从”的关系,甚至变成了“主人”与“仆役”的关系,片面、过分地强调了人的主体的作用和地位。因而不能客观、现实、辩证地看待人与自然的真实关系。自然界及其规律的先在性、基础性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视野中消失了。因而,主体获得的至上性地位就成了一种虚幻的存在。
  (2)“人类中心主义”忽略了关系范畴所特有的相互作用。人类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人与对象世界发生的最基本的关系,具有从价值意义上而言的最大的时空尺度,其相互作用是极其复杂的。自然界系统自身时时刻刻发生着复杂的内部相互作用,人自身也在自然的层面和社会的层面上发生着复杂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是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辩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客观的辩证发展过程中,不可能存在自始至终的以人类为中心的固定的性质。“人类中心主义”将这样的相互过程理解为“为人”的活动过程,机械地理解了主体的真实性质,从而片面地把自然客体理解为被动的待征服的统治对象。
  (3)“人类中心主义”的方法论是经验主义的片面抽象。在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发展中,曾经历了从自然占矛盾主要方面到人占矛盾主要方面的地位的转化,这种地位的转化说明了人的主体性的性质,但并没有改变人与自然矛盾关系的相互作用的性质。“人类中心主义”则是从经验中抓住了这种转化,并将之纯化上升为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从而得出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结论。但从经验中直接提取的抽象,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是一种片面的抽象。
  在人与自然主客体的矛盾关系中,无疑人是主动、能动的一方。但是,据此所得出的“人类中心主义”却仍是片面的。“人类中心主义”把主体置于人与自然主客体矛盾关系中的绝对的统治地位,忽视了人的存在和发展是以自然为基础,主体的存在和发展是以客体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的,主体的能动的活动是受自然客体及其规律性的制约的事实。“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在于:在人与自然主客体的矛盾关系中,把自然客体视为纯粹被动的、机械的存在,而人作为主体则成为自然的主人和征服者。人与自然的这种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观念,导致人对自然的滥施权力,只从主体的暂时利益出发,破坏人对自然、主体对自然客体发展的平衡关系,导致人对于自然界的专制主义。
  二、“自然中心主义”的佯谬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对立的“自然中心主义”是自然生态伦理主义的一种理论表现。它是在人与自然矛盾冲突激化的前提下对人类行为和工业文明的一种反思,它也是后现代主义思潮中生态思想的一种典型的表现。“自然中心主义”中的生态伦理有一种非常抽象的、理想的、浪漫的色彩,它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也有其绵远的思想传统。
  轴心时代古希腊文化气质中的狄奥尼索斯崇拜显示了一种人与自然之间在情感上的根深蒂固的联系。这种内心的冲动极大地影响了古希腊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的“数”、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柏拉图的“实在”、亚里士多德的“一”,“就是精神的东西与自然的东西的合一的实体性,它是自然的合一”(注:黑格尔语,转引自张世英《天人之际》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在这种自然的合一的观念中,虽然已潜藏了主体性的概念,但主体性还全然被包含在自然的整体当中,它是自然的一部分。差不多与此同时,在东方古老的中国,也产生了以自然为生命核心的道家哲学。道家哲学中有一种对文明中人类异化行为的敏锐的批判,神秘而又深刻地表达了一种与“道”同一、与“自然”同一的浪漫情怀。西方哲学经历了18世纪主客二极对立的时代,到了19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又开始探索主客体之间的同一性,强调主客体之间的同一性。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者,费尔巴哈深情呼唤“自然的人”,强调人在自然属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想化了的“爱”和“友情”,进而把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感性化、理想化和浪漫化。
  从现实的原因看,“自然中心主义”是在全球性的环境和资源危机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它的哲学反思有着重要的思想意义:即表达了人类在宏观和长远的高度上重新审视人与自然主客体关系,警醒人类尊重、爱护自然和生态。然而“自然中心主义”主要还是从一种泛伦理观而非发展观的角度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抹杀了人与自然主客体分野的现实的差异及其具体进展。从理论上而言,“自然中心主义”的佯谬在于:
  (1)“自然中心主义”忽视了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历史差异性。无疑,人是从自然界孕育中脱胎而出的,但是在自然系统中人是作为与其他自在自然有质的差异性的主动的、自觉的、自由的存在而确立的。人作为主体的确立和发展经由了漫长的历史实践过程。人一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其社会性是最本质的属性.他就作为主体站到了自然的对立面。当然,这种对立是矛盾同一体中的对立,但同一体中的对立仍然显示了一种差异性,它是推动矛盾发展的一种动力,是发展的始点。自然作为客体成为矛盾的另一方面,通过主体的实践活动,自然客体成为人类主体体验、认识、改造的对象。在这里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差异是它们的关系发展的一个逻辑前提,历史起点。当然,在实践关系中,人与自然存在的是矛盾中的和谐,又是统一中的差异。
  (2)“自然中心主义”忽视了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的联系性。“自然中心主义”强调了自然存在的先在性和前提性、整体性,但在“自然中心主义”的视野中,由于消解了自然整体内部主体与客体的差异性,因此,自然整体内部主客体的联系性也就消失了,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实际上也就被消解了。这样的自然就成为一个没有历史的空洞的整体存在。其实,马克思在批判旧唯物主义时,就曾批判过这种空洞抽象的自然观。马克思站在辩证的实践观的立场上,认为自然存在是与社会存在不可分割互相联系的。“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79年版,第75页。)。这样,马克思就已通过实践把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结合为一,并把人与世界的关系确定为实践关系。
  (3)“自然中心主义”缺乏实践意义上的现实性。由于“自然中心主义”呼唤人类“回到自然中去”,提倡“自然至上”,实际上消解了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差异和联系,实际上也就消解了人对自然、主体对客体的实践关系。但是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现实关系只能在历史和现实的实践关系上才能建立起来,因而,没有实践的立场和理论视野,任何建立在特殊逻辑和特殊伦理上的自然观,都没有现实上的意义。譬如说,按照“自然中心主义”的泛伦理观,人是否就不再吃动物、进而不再吃植物再进而他甚至不应该吸进氧气,呼出二氧化碳?假设真是这样,那不是又不自然了吗?可见,要将“自然中心主义”贯彻到底,现实中是不可能的,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
  纵观人与自然主客体矛盾关系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自然中心主义”实际上是以人对自然的情感关系代替了人对自然的全面的辩证的矛盾关系及其现实发展。“自然中心主义”表面上看起来是提高了自然的地位,但这个被拨高了的“自然”只是一个作为抽象存在的自然,而不是一个现实的、经由实践与人、主体相联系的、发展的自然。这样的“自然”对人而言只能在抽象理想中存在,而在现实中则是无法存在的。如果说,“人类中心主义”无限地拔高了人的地位,那么,“自然中心主义”则走向另一极端而贬低了人的地位,两者均不利于历史的发展。
  三、从“中心论”走向“主体论”的客观必然性
  从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失误和“自然中心主义”的佯谬的批评中,我们应当进一步思考的是:在考察人与自然、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时,我们是否可以抛弃理论上二元对立的“中心论”,而从二者的辩证的、现实的关系上来探讨问题?我们面对的人与自然,我们所能理解的人与自然不是主从关系,而是主客关系的范畴。从逻辑与历史统一的角度看,它们只有在彼此的关系中才能明确自身的规定,然后从自身的规定出发,建立起一种双向的、复杂的、非线性的相互作用。“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只有从这个普遍的相互作用出发,我们才能了解现实的因果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2页。)。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人与自然的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在这种相互作用中,自然界是人产生、确立、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人类认知的对象、也是人类情感的对象。而人类则是关系中自觉、自由的主体,他具有思维(意识)上、行为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能主动地调节自身与自然的各种关系,由此他对自然的变化和发展负有责任。这样的一种性质决不是“人类中心主义”,而是“人类主体主义”。
  “人类主体主义”是指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类作为有意识的存在,在实践过程中能确认自然界及其规律的先在性以及自身的主体能动性;并在此前提下,人永远作为受自然客体制约的主体,在实践中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
  (1)“人类主体主义”是在肯定自然界及其规律的先在性的基础上,提出和肯定人作为主体在二者关系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人类主体主义”认为人与自然是辩证的矛盾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作为客体的自然及规律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活动的基础,条件和对象。自然界是先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事物的总体。它有着自身内部复杂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形成自身发展的规律性。人类主体的出现,也是自然界自身规律发展的结果。但人类主体的形成是自然进化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通过实践,人类主体从自然母体中脱胎而出;又通过实践,人类主体将自身与自然界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主体只有作为自然的异己存在,站到自然的对立面,他才能认识和把握自然客体及其发展的规律性。而只有不断地认识和把握自然客体及其发展的规律性,他才能确认自身、满足自身和发展自身。在人与自然矛盾统一体中,主体的能动性正在于他能动地认识自然及其规律,并按照这种规律的要求来改造客体世界和主体世界,从而推动二者关系的良性发展。
  (2)“人类主体主义”的方法论是一种辩证的、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思维方法。它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发展中合乎逻辑地界定关系中自然与人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此来考虑人与自然矛盾的具体的进展。由于自然客体及规律性是主体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前提,在主体尚末能自觉地认识、把握和利用自然规律的原始时期,主体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他还不能理性地思考自身与自然的关系。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然成为对象客体,起来越多的自然规律不断地被认识、被利用,而人的主体能动性也就越来越充分地发挥出来。但不管实践发展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平,主体作用的发挥和主体地位的上升仍然是在受自然客体的制约的主客体关系的范畴中实现的。在这种关系范畴中,它决不是一个机械决定论的线性发展过程。因为作为关系一方的自然客体及其规律,随着人的主体因素的不断作用和渗透,本身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果主体不能意识和把握这种变化,就会使自己的认识和行为出现偏差。既不能达到主体的目的,又不能与自然协调发展。
  (3)“人类主体主义”主张客观、辩证、全面地看待主体的能动作用,并对自然的发展负起责任。“人类主体主义”虽然肯定自然界及其规律的先在性,但它同时认为在人与自然关系范畴中,人作为主体是唯一能动的存在。“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的特性”“实际创造一个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的自然界,这是人作为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的自我确证”“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0页。)人能动地认识和把握自然规律,能动地改造自然界,同时也能动地改造自身,从而能动地推动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这样,作为主体的能动存在的人,对自然的发展负有历史的责任。“人在他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1页。)。历史证明:一个生机勃勃的可持续发展的自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体的反映。一个百孔千疮、满目苍夷的自然则是主体错误行为的反映。人对自然的责任也是人对自身责任的反映。
  (4)“人类主体主义”强调实践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地位。它认为:实践是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分化的条件,也是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联系的中介,更是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方式和手段。所以“人类主体主义”不崇尚在抽象伦理观的层面上来思考“自然”与“人”孰为中心,而是主张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主体能动性,更准确、更及时地认识和把握自然规律,站在更高、更远的角度来审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然自然与人在主客体关系的范畴中合为一体,那么,爱护人就必须爱护自然,爱护自然也就是爱护人。在这个意义上,“人类主体主义”既看到人与自然的对立,但更注重二者的同一。它是在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框架中,通过实践,不断地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作出具体的调节,以利于人与自然的双重发展。
  综上所述,“人类主体主义”是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关系中来思考人作为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人类主体主义”认为:在人与自然主客体矛盾的关系系统中,人作为主体与自然作为客体是在相互的关系中成立的。主客体的区分是在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关系中规定的。没有作为主体存在的人,自然就只是一种混沌的存在,而不成其为客体,不具有在与主体的对象性关系中形成的价值性。而没有作为客体存在的自然,主体也就不成为主体。诚如马克思已经揭示的,正是在与自然客体的对象性的实践关系中,“人”才能不断地形成自身,确证自身,成为“主体”。“主体”之所以成立,是与客体及其联结主客体关系的实践活动分不开的;“主体”之所以成为“主体”,正是相对于“客体”而言。这样,在人与自然主客体矛盾的关系系统中,主客体都不能离开自己的对立面而孤立地存在并起作用。因为,客体永远离不开主体及作用,否则它就失去自身规定性和价值;主体也永远不能离开客体而孤立地存在,否则他就失去他的能动作用的基础和对象。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践活动中,客体对主体的作用表现为:它以自身的存在及其运动的客观规律对主体的活动起制约作用。而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则表现为:他能够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自觉地去认识、理解、把握和利用客观规律性,去改造和创造更多的自然“客体”,使自然成为如马克思说的人的“作品”;从而也在这个创造过程中,改造和完善主体自身。“人类主体主义”强调的是:一方面,在人与自然主客体矛盾的关系系统中,人作为主体具有能动性。人能动地存在、创造、改进、完善。另一方面这种能动性是以客体的存在及其发展规律为基础来发挥的,是受客体及其发展规律性所制约的。作为能动存在的主体,只有在与客体的对象性关系中,尊重、认识、理解和顺应这种规律,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这也正是主体能动性的实质内容和本性。因而,“人类主体主义”的含义也可集中地表述为:在人与自然主客体关系的矛盾统一体中,正是作为主体的人才能把握和利用客观规律,主动地协调和改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
  坚持“人类主体主义”,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这正是人类主体主义的实践意义所在。
广东社会科学广州39~45B2科学技术哲学刘李伟/邹永图20002000本文通过对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义义”的历史源流和现实原因的揭示,分析和批评了两者在理论上和现实中的佯谬。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人类主体主义”的新观点。人与自然关系/“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中心主义”/“人类主体主义”刘李伟 华南师范大学政法系 副教授 广州 510631 邹永图 华南师范大学政法系 教授 广州 510631 作者:广东社会科学广州39~45B2科学技术哲学刘李伟/邹永图20002000本文通过对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义义”的历史源流和现实原因的揭示,分析和批评了两者在理论上和现实中的佯谬。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人类主体主义”的新观点。人与自然关系/“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中心主义”/“人类主体主义”

网载 2013-09-10 2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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