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权力研究:回顾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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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政权内卷化背景下的村庄权力
  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有两个不同的部分,其上层是中央政府,并设置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僚系统,其底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王先明,1997),而地方权威并不经由官方授权,其所依赖的支持系统主要来自于地方社会,并由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地方性制度保证(张静,2000)。这样一来,中国政治体系就一分为二:一是来自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以其强制性的权力控制全社会的国家权力体系;一是在国家权力的统辖之下,与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深深渗透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基础性政治社会。在这样的一个视野下,我们看到,在几千年的传统社会里,中国政治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上层政治的变化无常和基层政治社会的稳固不动(徐勇,1992)。而国人在分析传统政治时,也曾得出一些看似矛盾的结论,严复等自由主义者强调的是传统政治的专制主义特征,人民在此制度下无自由;而孙中山等人则看到,传统制度下人民的自由太多,缺乏国家观念,缺乏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与组织,由此导致“一盘散沙”的局面。这两种看似矛盾的判断恰好揭示了传统政治的两个基本特征,即国家管辖范围宽泛与国家实际渗透社会能力软弱(李强,1998)。在20世纪前半期的乡村中国,有两个巨大的历史进程值得注意,它们使此一时期的中国有别于前一时代:第一,由于西方入侵的影响,经济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第二,国家竭尽全力,企图加深并加强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杜赞奇,2004)。在经济方面,中国小农经济开始卷入世界资本主义体系,加速了小农生产者的破产(费孝通,2001),但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本质(黄宗智,2000)。在政治方面,自“清末新政”开始,中央政府为了富国强兵,加强对乡里社会的户籍与税收管理,稳固政局,便顺应当时的世界潮流,倡行自治(赵秀玲,2002),只是“自治”的目的并不在于分权而治,而是借机构设置确定地方权威在官僚体系中的位置,从而促进国家政权的官僚化和合理化,为军事和民政之开支从乡村社会提取更多的资源,这就对乡村的领导构成和村财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杜赞奇,2004)。乡村政治的这一变化也就是学界所谓“国家政权建设”的开始,此后随着国家权力逐步深入乡村社会,传统乡村治理的治理结构与运作逻辑开始改变,而中国农村政治从此也开始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
  20世纪上半叶,保甲体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官化的过程,其机构设置和社区功能由简而繁,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政府重建保甲之后,保甲作为村政机构,其官治化趋势明显增强(吴毅,2002)。王铭铭在福建溪村的调查显示,随着民国期间保甲法的实行,村政制度走向了规范化,出现了保长、甲长的任命,而不再由族长、房长自然担任,保、甲和区的权力,对村落的社会、政治、经济实行直接干预,并对上级行政单位负责(王铭铭,1996)。国家开始不断地向农村摊款,摊款从根本上说不同于田赋和过去的其他的捐税,它不是按丁口或私人财产分配,而是按村庄为单位分摊,由村庄制定自己的摊款方式,从而使村庄具有摊款权力进而发展起了村庄预算(杜赞奇,2004)。而杨懋春于20世纪30年代在山东台头村的调查则显示,实行保甲制主要是为了社会控制,10户一甲,10甲一保,10保一乡,但效果却不佳,因为没有村民愿意举报邻居儿子干的坏事(杨懋春,2001)。而新县制之下的保甲却还有重建农村社区的责任,正如蒋介石所说,“办理保甲,最好寓有经济意味于其间,同时提倡各种之合作社”(赵泉民,2003)。虽然国家权力已进入村庄,较之于传统社会的“官不下县”,村庄政治已经发生,但村庄的制度型权力依然没有建构起来,“代表国家权力的管辖权和规则既没有建立,也没有通过机构的设置贯彻下去,国家并没有改造地方权威的管制原则或取代它的管制权力,从而将地方社会纳入国家规则的治理范围中”(张静,2000)。费孝通(2001)1939年在江苏江村调查时也发现,民国保甲制度是为了在全国各地实施“规划的社会变迁”,它代表“正式行为与思考方式”与“国体一体化”的产生,但由于不符合民众意愿而未达到规划中的理想。在这一时期,中国农村政治一直在剧烈的变动中行进,不管是晚清的“地方自治”,还是民国时期的“新县制”,均没有完成对基层社会的整合,政权现代化所需要的结构集中与整合,只停留在机构建制和身份委任的表面,而未能达到管制与治理的深度(张静,2000),也就是杜赞奇(2004)所说的,国家政权建设只是靠复制经纪体制来完成的,从而出现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
  二、国家政权内卷化终结背景下的村庄权力
  解放后,保甲制废除,被新式村政所取代,“村政非但没有被削弱,而是进一步得到了加强”(王铭铭,1996)。随着国家新政权的建立,新一轮的基层政权重建计划又开始进行,“土地改革和税率的提高使国家政权空前地深入自然村。旧日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土地改革和新税两者同样地代表着国家权力大规模地深入他们生活的开始。”(黄宗智,1992)“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将农民重新组合起来,并将乡村社会中所有的生产、经营、居住及迁徙活动都掌握在基层政权手里。“国家政权的扩张改造了乡村旧有的领导机构,并建立了新型的领导、推行了新的政策;特别是50年代以后的合作化,使得征税单位、土地所有和政权结构完全统一起来,故而完成了民国政权未竟的‘国家政权建设任务’。”(杜赞奇,2004)在黄仁宇(2000)看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的最大成就在于,它在乡土中国的农村成功地建立起现代国家的基层组织。1949年后,尤其是在人民公社时期,中国村级政权的职能从治安、税收等扩大到组织生产、政治运动、文教卫生、民政等,使得村庄既是一个基层的管理单位,又是一个生产组织单位,通过强有力的国家力量把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再一次拖进了现代化的进程(曹锦清,2001)。1949年以来的村政制度体现了农村社会控制制度的大幅度加强,对家族村落格局的打破,基本上延续了民国时期保的划分(王铭铭,1996)。并且由于20世纪上半叶国家权力的持续渗透,地方社会的组织关系受到侵蚀,农民进一步分散化,基层社会更加无序,因而新政权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重新组织农民并建立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公社对农民进行以基层政权为中心、为主导的重新组织,将几乎所有的生产、经营、居住及迁徙活动都掌握在基层政权手里,主要的农业资源及其分配由基层政权支配。”(张静,2000)毫无疑问,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以前所未有的强度深入到了村庄,几乎所有的对这一时期的研究都注意到了这一点,并有较为深入、细致的揭示。但是,若“放宽历史的视界”,我们就会看到,国家权力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重新建构了当代中国村庄,这一时期的村庄之所以能够作为一个社区或曰单位存在,主要靠的不是传统社会中村庄共同体意义上的“集体表象”,而是村庄即当时的生产队所具有的由国家力量所建构的一种新型权力,这种新型权力由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工分制度、统购统销制度以及户籍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所维系,也即笔者所讲的“制度型权力”,正是这种制度型权力重塑了村民与村民之间的联结方式,并且对村民具有强有力的支配能力。
  在这一时期,国家通过意识形态、组织结构以及有效的干部队伍实现了对社会生活所有方面的渗透与组织,这种渗透的过程在本质上是现代化中不可或缺的政治动员过程。建国之后政治动员程度之高、效果之彰,的确是近代历史上所有政治运动与政治制度所无法比拟的(李强,1998)。这种制度的特点之一是以行政区划分割了整个社会,社会组织结构呈一种蜂窝式状态(Vivienne-Shue, 1998),在农村,这种组织结构就表现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而“这种组织结构一旦生成,便会有自己的生命,自己的运行逻辑”(李强,1998),由此,笔者认为,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强有力渗透,建构出了当代中国村庄。村民被国家权力重新组织进“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内。正是在这一时期形成了村庄权力的新传统,即国家行政性权力建构起来的村庄的“制度型权力”,并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对村民具有强有力的支配能力。
  三、“乡政村治”背景下的村庄权力
  自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改革开放,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被称为“总体性社会”,而中国政治则被称为“全能主义政治”,在这一时期,国家对农村政治社会生活的控制是相当严密而有力的,这种严密控制的基础,是总体性的国家制度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但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起,随着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及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中国农村政治便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后,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国家的行政性权力上收至乡镇一级,在乡镇以下推行村民自治(张厚安,1982)。这样一来,由原来的生产大队转化而来的行政村在当代中国农村政治中就凸显出来,“村处于国家和社会的交接处。国家权力要通过村下沉到村民之中,村民则要通过村进入国家生活,并在村的范围内行使民主自治权。村因此成为最基本的政治单元。”(徐勇,1997A)分田到户以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集体税赋结算制度等制度仍旧维系着村组对村民的强有力的支配能力,“这种支配地位,虽然因经济组织方式的非集体化发展而受到一定影响,但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村民各项行动的正当性——依据通常的分类,有政治(选举)、财产(收益)和社会(福利)权利——传统上(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新传统)是由‘村庄’这个社会单位界定的。”(张静,2000)但随着国家体制性权力从乡村社会的不断上收,国家开始实施农民本位取向的改革,国家法律和政策支持村民抛开乡村两级组织直接面对国家,致使村组制度型权力逐步弱化。比如农业税征收方式变革,从“户卖组结”到“户卖村结”再到“户卖户结”,一步步弱化了村组收税的制度型权力,但为了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以及各种自上而下的“达标升级”,村组转而借助于暴力、习俗等来维持自己对村民的支配能力,表面看起来是“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实质上是村组开始运用具有可选择性和特殊性的权力,即笔者所讲的“策略型权力”。这种策略型权力的张扬在乡村治理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人类学家所讲的所谓的“传统的复兴”(王铭铭,1997);二是所谓的“恶人治村”现象;三是有些学者所讲的“权力的利益网络”现象(贺雪峰,2000)。
  从治理的角度来看,乡政村治背景下的村庄权力中有两个现象显得尤为引人注目,一是随着国家权力从农村社会的部分撤退,国家在农村的权力弱化,农村基层组织出现了大面积的瘫痪,在基层政治中出现了普遍的“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现象(孙立平,2000),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也显得非常困难。有学者据此主张要加强村级组织的权力(贺雪峰,2004)。二是自分田到户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民负担的加重,干群关系高度紧张,强人治村、恶人治村现象非常突出。社会各界的一个共同看法就是基层组织的权力太大了,在村庄,就是村干部的权力太大了,以至于村干部们无法无天,称霸乡里,鱼肉乡民。这样的事例在取消农业税之前时常见诸报端,报告文学《中国农民调查》对这种现象的揭示达到了极致,广大农村出现了普遍性的“治理”危机(肖唐镖,2003)。很多学者据此主张要进一步弱化基层组织包括村级组织的权力,即所谓的“官退民进”(李昌平,2004)。这样一来,与20世纪初期国人对传统政治的两种矛盾判断一样,学界对当代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尤其是村级组织权力就出现了上述两种看似矛盾的判断,难道自分田到户以来的中国农村村组权力也出现了像王绍光和胡鞍钢所描述的自分权让利改革以来中央政府的“外强中干”现象(王绍光、胡鞍钢,1994)?
  我们看到,人民公社时期的村庄权力体现出较为鲜明的国家权力的逻辑,这种权力是不会向村庄妥协的,而是村庄向它妥协,但在分田到户以后,村组权力的逻辑却发生了一个变化,国家权力向村庄妥协,村组权力运转的逻辑除了遵循国家的逻辑之外,还有各种地方性的逻辑。这在村民自治研究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即村民自治研究由制度主义和文本主义的研究转向了对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的研究,转向了对不同区域农村社会性质的研究,这种研究的背景就是村组策略型权力的张扬。这也说明,村民自治这种制度安排很显然并没有像人民公社体制那样对乡村社会进行彻底的塑造,因为现实中的村民自治的逻辑并不是制度设计的逻辑,而是出现了我们所看到的制度文本与现实出现脱节的现象。从社会学和村庄社会性质的角度来看,就是要求我们要关注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贺雪峰,2003),从而看到制度设计和制度研究的不足;而从村组权力和国家制度安排的角度来看,这也说明了国家制度安排在乡村社会的推行不力,并没有出现自治和民主的逻辑(徐勇,1997A),也不是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制度性逻辑,而出现了一种新的逻辑。这种逻辑更接近于乡村社会自身的逻辑,这种逻辑在近代中国农村曾占主导地位,即所谓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杜赞奇,2004),在当代农村则是所谓的“传统的复兴”(王铭铭,1997)。
  由此,在当代中国农村政治研究中,村庄权力受到了研究者的极大关注,按照金太军的说法,关于村庄权力的研究是从两种不同的视角展开的,一是对村庄内部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二是对国家与村庄的关系进行研究(金太军,2004)。前一种研究路径侧重于分析村庄权力在不同的家族、不同的自然村或者不同的“片”乃至不同的人之间的分配,进而对村庄权力结构的特征进行概括,这种研究是所谓的“村庄权力结构的内部研究”。贺雪峰(2001)在江西农村的调查发现,大队干部在姓或片之间的分布逐步固定化了,形成了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现象,仝志辉(2000)将上述村干部均衡分布的现象称为“精英均衡”,梅志罡(2000)在河南农村的调查则发现,在村治权的分配上历史地延续成一种种族平衡机制,他将这种现象概括为“均衡性村治模式”,贺雪峰和仝志辉(2002)为了探讨村级权力在村庄政治社会生活中运行的实态和机制,对四种理想类型的村庄权力结构进行了“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的三层分析,做到了真正从村庄内部来研究村庄权力。更多的关于村庄权力的研究则倾向于采取第二种路径,即通过国家与村庄的关系来探讨村庄权力,这是一种“村庄权力的外部研究”,主要借助的理论资源是国家/社会关系分析框架、市民社会理论以及国家政权建设理论,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地方政治的变迁是西方政治学的方法论传统。就中国农村政治研究而言,自晚清启动国家政权建设以来,海内外学者就开始运用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来研究中国农村政治。例如,费孝通(1994)所讲的近代地方权威的官僚化所造成了“地方社会的侵蚀”,破坏了原本完整的社区单位,使基层政治由原来的双轨政治变成了单轨政治,张仲礼(1991)提出士绅的官僚化,杜赞奇(2004)的“盈利型经纪”与“保护型经纪”,萧凤霞(Sui, Helen F, 1989)指出近代以来的村庄逐步成为被国家控制的政治单位或“细胞组织”等,笔者重点关注的是对当代中国农村村庄权力的研究。对这些以近代中国农村政治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在这里不再展开。徐勇(1997B)认为,村民自治是一个小问题,却能够折射出国家与社会的重大关系,能够透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这或许是村民自治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关注的重要原因;于建嵘(2001)的《岳村政治》和吴毅(2002)的《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都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框架来研究百年中国乡村政治结构及秩序的变迁;张静(2000)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将基层政权作为一个分析单位,探讨了基层组织的权威来源以及相关的制度;王铭铭(1997)则从政治人类学的视角重点关注了民间权威的兴起和村庄传统的复兴。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在农村研究领域有了新的发展。首先,一些学者在研究当代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时,发现结构特征与效能结果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他们开始采用一种新的解释策略,即所谓的过程/事件分析,突破了结构/制度分析的局限,揭示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孙立平(2000)等人以华北地区一个镇的定购粮的征收为例,分析了在正式权力的运作过程中,权力的行使者将人情、面子等日常生活规则和地方性知识引入权力行使的过程,展现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马明洁(2000)以北方某乡动员农民种植“洋香瓜”为例,提出了“经营式动员”的概念,指出在分田到户以后,乡村基层组织体制仍然具有相当强大的动员能力,这种动员能力并不是一种固定的存在,而是可以在动员的过程中再生产出来。其次,崔之元(1998)在“国家—社会”的两层分析法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三层分析法,即“上层”(中央政府)、“中层”(地方政府和新兴资本大户)、“下层”(广大挣工资谋生的老百姓)分析法。这一分析框架将地方政府纳入进来,为村庄权力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国家与农村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乡村关系,乡村关系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仝志辉(2002)研究了村委会选举中的乡村关系,程同顺(2001)给出了村民自治背景下乡村关系的三种理想类型,即合作型、命令型和放任型,也有学者认为从总体上来看乡村关系是一种压力型关系(荣敬本,1996)。还有学者对这种行政主控性的乡村关系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徐勇,2002),在吴毅(2004)看来,乡村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是“国家—社会”互动话语和“民主—自治”话语制造出来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与现实无关,而现实中乡村关系的主要问题则是被人为制造出来的,正是法律规定乡村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搞乱了本来比较‘顺畅’的乡村关系,导致乡政运行中的诸多困局和梗阻。贺雪峰(2006)则认为,由于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极大,乡村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金太军(2002)认为上述关于村庄权力结构的“内部研究”与“外部研究”相互脱节,并不足以描述与解释当前村庄权力和村庄治理的实际状况,他建构了村庄场域中“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权力分析框架,首先分析国家与村庄关系的历史演变,即从传统的村庄双重权力结构(国家/乡绅)到人民公社时期村庄单一权力结构再到改革以来村庄三重权力结构(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嬗变;再对当下村庄权力结构作三层分析:自上而下渗透的行政权力——村庄精英行使的自治权力——普通村民的最终权力,通过对这三种权力及其互动的分析,试图将村庄权力的内部研究与村庄权力的外部研究勾连起来。程为敏(2005)认为,应该将村民自治当作一个独立主体放在农民—国家关系框架下进行考察,通过党——村关系和乡——村关系两条脉络刻画了当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所面临的“二元悖论”困境,从残缺式产权、服务型民主等方面阐发了村民自治的主体性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及其在农民—国家关系中被动、单向、内敛的地位。
  上述关于当代中国农村村庄权力的研究为后来者研究当代中国农村的村庄权力奠定了问题和方法基础。村庄权力的内部研究是以村庄内的行动者及其互动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村庄权力的外部研究关注的重点是国家/村庄的关系,二者都没有将村级组织作为研究对象。所以,分田到户和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国家权力从农村社会部分撤退,国家/农村的关系发生变化,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关注,在国家/村庄的视野下,学界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的衰退和农村的政治稳定(张厚安,1996),村庄传统的复兴(王铭铭,1997),村庄非体制精英的崛起及其对村庄权力的影响等(仝志辉、贺雪峰,2002)。但却没有关注到,作为国家建构之物的村组自身权力在这一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分田到户和人民公社解体以后,生产大队和小队转化成行政村和村民小组,国家与村庄的关系发生改变,这一改变对村级组织的权力也带来了基础性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国家与村庄的关系调整时,在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村庄共同体权力的新传统(即国家建构起来的村级组织的制度型权力)也开始发生变化。在笔者看来,自分田到户以来,村组权力呈现出了一个由制度型权力向策略型权力滑动的过程,正是村组权力的这一变化导致了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的诸多问题。在本文中,所谓的制度型权力是指人民公社时期通过国家建构而形成的村组(生产大队/小队)对村民的、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支配能力,而策略型权力则是指分田到户以后凸显的村组通过村庄习俗、暴力以及不规则的利益协调而获得的对村民的具有特殊性和可选择性的支配能力。制度型权力因其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强制性,不仅对村民而且对村干部都具有刚性的约束能力,而策略型权力则由于其特殊性和可选择性不光无法对所有村民,也无法对村干部产生刚性的约束能力,从而具有不稳定性,并且这种权力的张扬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也就是说,正是村组制度型权力的弱化和策略型权力的张扬,才导致了村组治理能力的弱化,恶人治村也才成为当代中国乡村治理中的一个问题。
  四、前瞻性讨论
  (一)村庄权力研究的路径与方法
  综上所述,学界关于当代中国农村村庄权力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后来者研究当代中国农村的村庄权力奠定了问题和方法基础。从研究路径来看,既有的对中国农村村庄权力的研究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一部分学者试图进入到村庄内部对村庄权力结构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从中发现村庄权力的各种结构性要素,乡村政治的研究也就成为解释当代乡村社会性质的一个学术生长点;二是关于当代中国农村村庄权力的研究大部分是在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下进行的,这种路径下的研究主要关注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的程度及绩效、乡村社会的反应以及二者的互动状况。也就是说,既有的关于村庄权力的研究,或者是将村庄权力加以分解,或者是将村庄权力放在国家(乡镇)/农村(农民)的二元框架中进行一种关系性的解释,大都没有明确将村级组织作为权力主体来加以研究,当然,国家/社会关系框架下的一部分关于村庄权力的研究,也意识到了村一级的权力问题,但这里的村庄权力同样是相对于国家权力(乡镇权力)来讲的。所以,将村级组织作为研究对象应该是今后村庄权力研究的一个可以努力的方向
  既有的关于村庄权力的研究主要运用了两种较为有代表性的研究方法,一是结构/制度的分析方法,一是过程/事件分析方法,并且这两种方法都受到了国家/社会关系框架的影响,试图探讨转型期国家/农村(农民)的关系。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笔者同意张静(2000)的看法,“至于研究进行‘因果’分析还是‘过程’分析,是‘结构’分析还是‘事件’分析,应交由研究者根据他关心的问题及所得到的资料性质去决定,……‘过程/事件’分析,如果它以丰富的、具体的过程的描述为己任,甚至以未经加工的资料记录为目的,也并不表示它和抽象的、模式化的、分析性的模式相对立,因为,它们完全可以被模式分析进一步使用”。研究方法服务于所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后的村庄权力研究中,不应该局限于既有的研究方法,而是要根据问题的需要,将结构/制度分析与过程/事件分析糅合在一起,摒弃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方法,以当代中国农村村级组织(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为研究对象。
  (二)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
  在当前“乡政村治”的背景下,村庄权力研究必然涉及到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当前的村庄权力研究对村民自治普遍有着误解,学者们多认为村民自治就是不要国家的干预,村民自治就是完全要由群众自己说了算,自治组织不能有半点强制力,且自治组织与政府是完全对立的,国家干预过多,就必然会导致村民自治的发育不良。由此,所有的讨论也就简化为一个问题,即缩小政府权力和发育社会权力的问题,表现在分析框架上,就是“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在村庄权力研究中的盛行。
  实际上,上述对自治的认识来自于17、18世纪启蒙时代的自治观,更多的是一种理性主义的建构,而与现代民族国家架构下的自治格格不入。现代民族国家架构下的地方自治,不管什么意义上的自治,都是政府主导的自治,国家不仅提供制度设计,还提供法律保障和财政支持。但在我们的学者看来,村民自治就是不受政府干预的自治,村民自治就是人民群众来当家作主,村民的权利不受政府的任何干预,这在现代民族国家架构下是不可能的。这一观点的前提是自治不受政府干预,农民的自治权利不受政府干预。但问题是,自治并不是不要国家,反而需要国家的创制和保障,农民权利不是不需要政府,也是需要政府来创设和保障的(霍尔姆斯,2004),这是我们今天探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时必须要明确的一个前提,不能以乡村关系的行政化特征来否定村级组织的权力。当然,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是应该研究的。就当前的村民自治而言,民主化必须与制度化相匹配,村民自治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形式,村民自治的发展首先要完善制度(徐勇,1997),并使制度的逻辑真正取代乡村社会的自发逻辑。由此,正确认识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是今后村庄权力研究必须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中国农村观察京51~58D4中国政治申端锋20072007
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乡政村治/村庄权力/国家与社会
本文对村庄权力研究进行了回顾性梳理和前瞻性讨论,认为20世纪的村庄权力经历了三个明显不同的阶段,即国家政权内卷化背景下的村庄权力、人民公社时期的村庄权力以及“乡政村治”背景下的村庄权力。不同时期村庄权力的特点和运行机制是不同的。既有的关于村庄权力的研究大都是在国家/社会的二元框架下展开的,也有学者试图进入村庄内部进行村庄权力结构分析。在今后的村庄权力研究中,应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将村级组织作为研究对象,并且要正确认识“乡政村治”背景下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
作者:中国农村观察京51~58D4中国政治申端锋20072007
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乡政村治/村庄权力/国家与社会

网载 2013-09-10 21: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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