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与人的存在  ——对辩证法理论基础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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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证法是一个始终得到高度重视的领域。但近年来,其研究呈现出相对沉闷的局面。导致这种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辩证法的一些基本的、前提性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切实的澄清。在这些问题中,“辩证法的理论基础”无疑属于最重要者之一,这一点严重束缚着对它的研究取得有重大意义的突破。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出发作出探讨,以期推动辩证法研究的深入。
      一、人的存在与辩证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辩证法的“理论基础”,就是指辩证法的“本体论根基”或“本体论载体”。它意味着:辩证法在理论本性上是一种“本体性”的理论,离开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辩证法就将失去了其“真理内容”,成为任意化的形式化公式甚至概念游戏。
  在马克思哲学之前,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代表辩证法的最高成就。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是以绝对精神的辩证运动为“本体”和“真理内容”的“内涵逻辑”,因此,辩证法的理论基础就是超感性的精神活动性。他说道:辩证法“就是在纯概念中的运动,——是逻辑理念的运动”(黑格尔,1978年,第199页),而“概念才是真正在先的。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其自身于事物内的概念活动”,“概念世界”作为绝对的“逻辑在先性”,构成了世界存在的理由:“逻辑思想是一切事物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根据”(同上,1980年,第85页),纯粹的概念王国作为一种自在自为的、独立自因的力量,构成了世界的终极存在、终极解释和终极价值,因而也构成为辩证法本体性的理论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虽然表现出超越传统形而上学独断性和僵化性的强烈意向,但它仍受制于传统形而上学的理论范式,仍执着于对绝对同一性的、永恒在场的超感性世界的追寻,人现实的生命存在被他的逻辑概念所虚化,本来是衍生的、“第二性”的存在反而成为了基础性、本体性的存在,用马克思的话来讲,就是“头足倒置”了。
  因此,对黑格尔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就包含了两重动机,第一重动机是要从根源处废黜概念辩证法和传统形而上学所共同膜拜的那个永恒在场的、绝对的、超感性的本体论基础,以拯救概念辩证法的合理内核;第二重动机是要为辩证法寻求并确立一个新的、坚实的本体论根基,并从此根基阐发辩证法的理论精神和思想内涵。如果说第一重动机着眼于“摧毁”和“解构”,那么第二重动机便是着眼于“显现”和“重建”。
  马克思的这种双重动机在如下着名论述中得到了最为集中的体现,他说道:“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3页)
  这一论述包含几个至关重要的关节点:第一,“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是辩证法最为基本的理论原则;第二,辩证法是“否定性”的辩证法,“否定性”构成了辩证法的理论本性;第三,辩证法的理论贡献在于“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功绩在于提供了一种理解人的“自我产生过程”的基本观点。第四,辩证法的这一贡献之所以可能,关键在于“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抓住“劳动”的本质,把人理解为自己劳动实践活动的结果,是辩证法赖以成立的前提。
  通过对黑格尔的批判性改造,以感性实践活动取代了抽象的精神劳动,把现实的“人的存在”确立为辩证法的真实根基,从而实现了辩证法的现代变革,这就是马克思在辩证法史上所作出的最为根本的贡献。然而,十分可惜的是,在以往的辩证法研究中,由于缺乏对此的充分自觉,人们常常在传统的、近代哲学的视野里来理解辩证法的理论基础,或者把辩证法的理论基础归结为与人无关的“自然物质”,或者把辩证法的理论基础归结为思存关系之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从而将马克思辩证法的现代哲学意义深深地掩蔽了起来。
      二、实践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与“人的存在”的辩证特性
  实践观点是马克思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实践”所意指的乃是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实践”是一个与“人的存在”内在相关的生存论本体论概念:实践活动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以一种现实的方式展开着“人的存在”,使“人的存在”所具有的辩证本性得以充分地揭示出来。只有这样理解,实践观点深刻的理论内涵才能得到充分的显示,辩证法深层的理论基础也才能切实地被确立并彰显出来。
  人是一种以实践活动作为自身本源性生存方式的存在者,这一点使人具有了独特的存在特性:在实践活动中,“人的存在”决不是摆在那里的“现成存在者”,而是显示为一种“生存”过程,显示为一个矛盾的否定性统一体,显示为一个不断生成的开放流动过程,也就是说,在实践活动中,“人的存在”具有了“辩证”的本性。这种“辩证”本性,决定了对它的把握,内在地要求一种与之相应的“辩证”的理论思维方式。
  以实践活动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人的存在”的这种辩证本性典型地表现为:
  1.“人的存在”具有“自相矛盾”、“二律背反”的悖论性质,这一点既体现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上,又体现在人内在的生命结构上。就人与世界关系而言,“人的存在”是一个由多重矛盾关系构成的开放网络,其中交织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既有确定区别同时又否定性统一的复杂关系;就人内部生命结构而言,人的生命是一个由多重矛盾关系相互渗透、相互交错的复杂系统,自然性与超自然性、有限性与无限性、自在与自为、本能与智慧……,这些相互对立的两极性矛盾关系在人身上同在共存,共同构成人生命的有机环节,人的生命不存在于任何一极,而存在于这些矛盾性环节的否定性统一之中。
  2.“人的存在”拥有无限的包容性与开放性。人来自于自然,直接的就是“自然存在物”,人不但要与各种事物乃至一切对象打交道,而且通过对象化的活动还能够把它们变成自身结构的组成部分,成为“为我的存在”和“人的无机身体”。
  3.“人的存在”处于与自然的普遍联系之中,又处于与他人的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中,就前者而言,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是“人必须不断与之交往的人的身体”;就后者而言,人在对象化的活动中,总是超越个体的特殊性,成为一个普遍的、具有社会共同性的人,人是与整个世界融为一体的,人与世界具有一种否定性的统一关系。
  4.“人的存在”是一个自我否定、自我超越的历史发展过程,“否定性”与“超越性”以及由此而生的“历史性”是人生存方式的又一重大特性。人不是一个“现成”的、被某种前定本质所规定的存在者;通过生存实践活动,不断实现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以“是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并在此历史过程中“成其所是”,正是人最基本的生存本性。
  所有这一切,都充分表明,由于实践活动被理解为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人的存在不再是一种单向的、现成的存在者,而已成为一种自我创生性的、禀赋“辩证本性”的特殊存在者,甚至可以说,人已经具有了一种与众不同的禀赋辩证本性的“存在逻辑”。而辩证法则在此确证了深层的理论合法性并确立了自身坚实的根基。
      三、“人的存在”之失落: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局限
  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逻辑与人独特的存在格格不入,以它来把握禀赋辩证本性的“人的存在”,“人的存在”必然被知性化,其辩证本性必将遭到抹煞。它追求“人的存在”的“实体统一性”,即寻求人存在诸现象后面某一终极、超时空、永恒在场的实体性本质,并把整个人的存在归结成这一实体性本质,从而对“人的存在”加以“去伪存真”的过滤:
  1.人成为一种“现成的存在者”而完全失去了原本具有的活生生的生命性质,人被当成一个与现成之物无区别的“客观对象”,——人也是一种现成的“物”,差别仅在于人这种“物”在某些方面具有一些特殊性,需要运用知性思维来对这一“特殊性”予以揭示。
  2.人拥有一先天、前定、不变、永恒、同一的本质,这一本质决定着人的全部存在,“人的存在”就在于它的“本质”,人的“本质”比人的现实生存更重要。
  3.人是一种“定性化”的、失去了历史性、超越性和发展性的存在。既然人的生存根据在其前定“本质”中,而“本质”总是具有永恒、超感性、超时空和超历史的性质,对于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的人都拥有普遍有效性,那么人必然成为一种已“定性”的、被先验地“完成”了的存在,成为一种禀赋“永恒”的超历史本性的存在。
  4.人是一种超越矛盾关系的被清除了差异性、丰富性的单极性、单向性存在。人的存在必然被蒸馏成单向、单极的抽象化幽灵。
  很显然,“人的存在”所呈现出的上述形象,必然是一幅封闭、僵死和抽象的形象。知性逻辑犹如一个吞噬一切的巨大黑洞,把丰富多彩的“人的存在”简化还原为一元性的存在,要求人生命的全部内容都统统服从惟一的实体化本体的安排,人所具有的矛盾性、否定性、发展性以及所具有的与世界的普遍关联性等辩证本性都完全消失了。
      四、辩证法是关于“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
  知性思维终结之处,正是辩证思维发挥作用的起点。马克思通过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性改造,使辩证法真正成为了关于“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
  辩证法要求把“矛盾”置于思维的核心,要求人们学会在“矛盾”中思考“矛盾”,认为“自相矛盾”正是辩证思维的一个根本特质。辩证法从不认为有一成不变的规定,它“在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马克思,第14页),“否定性”而非“肯定性”构成了辩证法的灵魂。辩证法则要破解主客二元的抽象对立,超越与人相敌对的异己存在,不断推动人与世界的内在跃迁,因此,它代表着一种把人从异化中超越出来的“人文解放旨趣”,表征着一种超越狭隘功利的思想智慧。
  辩证法的这些理论特性,所表达的正是“人的存在”的辩证本性,它是与人特殊的“存在逻辑”完全相一致的。只要把辩证法这些理论特性与上文分析的“人的存在”的辩证本性作一比较,就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具有着内在的“同构性”:辩证法的“矛盾观”所表达的是人的生命存在的“自相矛盾”和“二律背反”本性,辩证法的否定本性所表达的是人的生命存在的“否定”本性,辩证法的人文解放旨趣所表达的是人的发展和超越本性。在辩证法的理论逻辑与人特殊的“存在逻辑”之间,有着一种内在的呼应关系。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概括为关于对立统一的学说,这样便抓住了辩证法的实质”,而这一规律的深层根据就是人独特的生命存在。在马克思看来,人的生命存在在本性上就是“对立统一”或“矛盾”的,“悖论性”或“二律背反”性是“人的存在”的固有本性,这一点既体现在人的生命存在中“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的矛盾关系上,也体现在人的生命存在中个性与类性的矛盾关系上。
  人是自然物中的一员,这一点决定了“自然性”构成了人的重要性质,正像马克思指出的:“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7页),但另一方面,人总要求超越自然的限制,通过自己创造性的实践活动去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扩展自己的属人世界。在此意义上,“超自然性”同样是人的生命的本质要素。“自然性”与“超自然性”,这似乎正相反对的两极同时存在于人的生命存在之中,而且这种“同时存在”,决不是一种外在的结合,而是一种内在的、否定性的统一。人对自然的“依赖”和人对自然的“超越”二者属于同一个过程,“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二者属于同一个过程,二者之间真正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人的存在的上述对立统一本性内在地要求一种与之相应的理论原则来予以把握,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正是与之相适应的。
  同样,“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作为辩证法最基本的原则也只有植根于“人的存在”,才能获得充分的根据。“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乃是人的存在所具有的本性,自我生成、自我敞开、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乃是实践活动,即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的题中应有之义,或者说,“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正是人的生命活动的内在原则。实践活动使人得以超越其物种给予他的自然限制,使人的生命拥有了与动物进化完全不同的发展方式:“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所以,关于他通过自身而诞生、关于他的产生过程,他有直观的、无可辩驳的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1页)。
  人的这种“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的存在本性内在地要求与之相应的理论原则来予以把握,辩证法的“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正满足了这种理论需要,它以一种反思意识的形式自觉地揭示了人“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的存在本性,因而与人的存在的辩证本性是完全相一致的。
  最后,“否定性”作为辩证法的理论本性也只有植根“人的存在”之中,才能得到合理的理解。实践活动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在本性上就是人的生命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性活动。人来源于自然,“自然性”是人的生命得以存在的必要前提,但实践活动以人的自然肉体生命为前提,同时又要否定和超越人的自然肉体生命,并在这种不断的否定中得以实现自我生成。因此,甚至可以把人的生命存在本性规定为“否定性”,在此,“否定性”意味着人的生命的自我生成和自我实现,意味着人不断地摆脱束缚,不懈地追求自由,不断地否定自身、向未来敞开自我超越的新天地。这是人区别于物的、惟有人才具有的本性,物是不具有“否定性”的,它不能也无需“否定”自身,而人却恰恰只有在“自我否定”中才能超越自我,生成自身。在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中,“否定性”作为辩证法的理论本性确立了自身坚实的根基。
  可见,无论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还是辩证法的理论原则和理论本性等,都植根于以实践活动为本源性生存方式的“人的存在”之中。它们从各个角度充分表明:辩证法就是关于“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人的存在”构成了辩证法最深层的理论基础,奠基于以实践活动作为本源性生存方式的“人的存在”,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获得了一种内在的巩固性和坚实性。
  编后语 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角度展开辩证法的研究,是学术界习以为常的一种研究模式。本文作者从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发展的角度对辩证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思考,就辩证法与真理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的关系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哲学研究京30~34B1哲学原理贺来20032003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系 作者:哲学研究京30~34B1哲学原理贺来20032003

网载 2013-09-10 21: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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