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存在的逻辑形式与历史形式
道德作为“类”的一种标志,表示的是人性的完善与优越。人禀赋着理性思维和想象力,具有了超越他作为动物自身的受动性的限制,成为一种具有自觉性并使活动显现出自主性的存在从而使人不若一般动物,只盲从于感觉和欲望的驱使,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的存在,不是一种单纯的“生存性”存在,而是一种能动的“创造性”的存在,可以“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1](第42卷,P97)故而,人是一种自知的生命现象,具有主体的觉悟和意识,不仅知其所在、所为,而且知其当为。人的活动蕴涵着主体的目的追求,并在超出动物纯粹生命维持的本能适应性活动中创造出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和快乐。人对其自身存在意义的价值追求和其主体性质的深刻领悟,使他自觉意识到了维系人类自身能够存在以及共同进化完善、和谐发展的责任。这种“责任”的主观呈现就是人的道德意识或道德良知。
道德作为人性的一种本质规定,有两种显现形式:道德的逻辑形式和道德的历史形式。
道德的逻辑形式是以人的理智结构、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质为前提而产生的人类应然道德。人的理性,使人超出了动物对世界的直接感受性的局限及外在世界控制的受动性,成为了世界的“主体”。人在世界上的主体地位决定了人是最高的价值和社会活动的最终目的,直接孕育出了尊重人、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的道德原则;人的主体具有的创造、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特性内含了重视人的自由和权利、公正平等、智慧勇敢、自爱爱人等道德规范。这些道德法则是人的主体自身内在规定的“当然之则”,代表了道德的完满价值。然而,这种从普遍人性出发的道德逻辑形式只存在于理论的抽象中,而不能直接成为社会的现实。
道德不止于理论抽象,更是一种“实践精神”。实践总是“现实的人类的活动”,因而道德必须也只能以社会历史的方式存在。不言而喻,道德除了具有逻辑形式外,也具有历史形式。道德的历史形式是从人的现实存在、社会属性出发而产生的社会实有道德。纵观历史和放眼社会,“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动物,而且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2](第2卷,P87)人以社会为其存在方式,因而,社会及其生产方式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受着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制约,是社会历史中的现实存在者。不待言,社会关系是人性的现实基础和决定性因素。所以,“人性”作为“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地方”,[1](第46卷上,P42)而且也只有根基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并只有倚赖这些条件,它们才会有具体的涵义和内容。可见,“人性”的概念既是对“类”的普遍性的抽象,又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既有人类的一般的共同特征,又有历史的具体特征。人性的抽象普遍性与具体的社会历史性的统一决定了道德的逻辑形式只有找到适应于自身的社会形式才可能不流于空洞的形式并真正得到实现。这意味着人的价值、独立、自由、尊严、平等等人类崇高的普遍道德价值只能在社会中具体地、历史地实现,从而预示,那种完全从抽象人性出发的道德,由于把人性高悬在了社会和历史之上,不可能具有广泛的现实基础。
道德的逻辑与历史的对立和统一
前述分析表明,道德既有理论的逻辑形式又有现实的历史形式。我们确立的人性的社会性和历史性,从根本上抛弃了对人类、人性抽象的哲学立场,为我们辨证地理解道德的逻辑与历史提供了可能。
首先,道德的逻辑与历史具有对立性。人的社会本性和社会决定性使得人类主体按照历史的客观规律发展着。人受制于客观世界的存在事实,决定了人类在社会中存在的历史形式及主体性的历史实现方式,表明人在自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及主体性会不同程度地受到社会历史发展水平和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的局限,乃至造成人类应该道德和社会实有道德的差异和矛盾。这在道德历史发展的初期显得尤为明显和突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道德,尽管它们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由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等级制度,使得它们所提倡的维护等级、特权、人身依附关系的道德规范直接与人类应然道德的尊重人、重视人的自由和权利相背离。易言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政治和经济上存在的人身占有或依附关系,使得被统治阶级完全丧失了人的主体所应具有的独立、自由、平等的道德属性。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一切先前的所有制形式都使人类较大部分——奴隶,注定成为纯粹的劳动工具。历史的发展、政治的发展、艺术、科学等等是在这些人之上的上层社会内实现的。”[1](第46卷下,P88)社会的等级和剥削践踏了道德的自由和平等。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倡导了自由、平等、仁爱的道德规范,但由于经济私有制造成了人们社会地位的现实不平等及商品交换导致的物化、金钱化,道德的自由、平等、仁爱仍难以真正全面实现。“用物的尺度代替人的尺度”倒置的畸型经常冲击和破坏以“人”为出发点和目的的人类应然道德。要言之,社会历史发展的阶段性和局限性制约着人类应然道德的实现与光大,引致了道德的逻辑与历史的对立。应该坦诚,迄今为止,人类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缓解二者的矛盾,彻底地消除则有待于社会的完全人性化。更直接地说,只有到了马克思称之为的“人类的真正历史”的共产主义社会,自然界和社会逐渐失去了其妨碍人类发展的特征,从而使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和谐一致,道德的逻辑与历史才会趋于一致。
其次,道德的逻辑寓于道德的历史之中。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及人性的人类社会学意义,说明人、人的主体地位及主体性必须在社会历史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和确证。由此决定道德的逻辑不能封闭在理论或想象中,必须与社会历史结合才能找到生长点。简言之,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的性质、社会制度等社会环境是人类应该道德生长的现实基础。封建社会是宗法等级制和以家族制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的综合体。以自耕而食、自织而衣为特点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各个经济单位孤立、分散、封闭,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联系极少超出共同体的狭隘界限;经济地位和政治法律地位的不同而形成的社会等级及等级身份的世代相承,严格规定了社会成员的等级名分和禁止僭越的道德要求,人们非但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被束缚在等级秩序之下,犹如网上之结,没有独立自主性。这时的道德观念以服从一个共同体或更高的等级为美德,以致于父慈子孝、夫妇合美、做人忠贞信义等人类应然道德在封建社会是以扭曲的形式实现的,即是以父和夫的“尊”、子和妇的单方面的屈服为前提。封建社会沉积的人们的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知足常乐等保守心理酿成的人们的被动性、懒惰性乃至奴性,使得人类应然道德只能在贫瘠的土壤中艰难生长。资本主义社会在经济形式上取代了自然经济;在政治形式上原则上消除了等级划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及资源配置要素的自由流通,确立了排他性的物权制度和独立平等的主体制度,市场主体具有了独立的人格。一切自然形成的关系和纽带都荡然无存。个人成为独立的个人,而个人越是独立,越是打破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狭隘性,就越是使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联系获得普遍性和全面性,以致于个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还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面向市场、消费者需求的经济活动,蕴涵了对顾客意愿的尊重和自由权利的承认,培植了人们平等互敬的精神。不难看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生产力的发展,既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了物质前提并在自身之内直接发展了人的能力,也为人类的应然道德的生长提供了较深厚的社会基础。由此可知,道德的逻辑形式只有深植于社会历史中,在社会道德的渐进完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己。
再者,道德的历史在根本上与道德的逻辑相一致。尽管人的社会历史性使社会历史道德与人类普遍道德具有很大的差异,但人类道德的普遍特征是以“扬弃”的形式被保存在每个具体的历史时代的道德之中的。一方面,道德逻辑的“类”价值规定着道德历史的发展方向。现实的存在不仅仅是存在着的东西,而且还是应有的东西。因为人的主体地位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存在蕴含了应该怎样存在的价值倾向,是人对应有世界的价值追求。这种应有世界的价值就是道德的逻辑表现,它预示着道德的发展趋势和总的价值目标,在逻辑意义和时间意义上具有领先地位即超前性,以致于道德常常成为社会变革的价值观念的先导。社会变革导源于“应有”对社会历史“现有”的超越,表现为现存生产关系失去适应生产力发展性质后,道德就会顺应这种历史必然性从道义上谴责和否定旧的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非人道性,促使人们对现有的社会制度产生不满、愤怒和厌恶,激起人们对现实改造的决心和意志,追求一种更合理、更人道的社会。资本主义代替封建制度,就是得力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和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人道主义道德理论。人道主义道德理论对于封建的宗法等级制、特权及宗教禁欲主义道德的抨击,对人的价值、尊严、个性、自由、权利的肯定与宣扬,瓦解了传统的腐朽的价值体系,并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旗帜、行动的动力和目标。同样,无产阶级革命也是起因于资本主义把人的尊严、人格变成交换价值的反人道性。一言以蔽之,道德的逻辑就是不断变革社会现实以实现道德历史的嬗变而丰满自己。另方面,道德的历史渐近地实现着道德逻辑的普遍价值。人类的历史,是不断摆脱自然的奴役与压迫以及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完善人性、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以致于各个社会历史都在尽量地把现实的社会道德同人类道德的普遍目的与价值协调起来,都在为达到人类的普遍目的而实现着过渡性的目的。社会生产力的飞跃发展及社会制度的变革与完善,不但是人类一定程度上的自我解放,也是社会道德在新、旧道德更替中而实现的向人类道德的发展与接近。资本主义制度对封建制的革命,不仅使人类从整体形式上获得了较大的解放,而且使尊重人、重视人的价值、尊严、自由等体现人类道德价值的原则和标准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贯彻和实现。况且,这种“人”的道德意识不止于同类或自身,延及了生物和自然界,使得人们在对待自然界和生物的具体实践态度和世界观的认识论上渗入了道德价值。准此观之,人类对道德完善的追求是在“类”本质推动下,在人类世代更迭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历史地渐进实现的。
道德的逻辑与历史的对立和统一,揭示了道德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人优越于动物的主体性及人类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和道德不断进步的前景,说明了道德是具有普遍历史意义的人类法则,是度衡历史时代的社会制度和人性的一种终极的价值目标,预示着人类具有道德完善的无限可能性;社会历史进程中道德意识的承继性、连续性和进行着各种形式道德活动统一的主体——人类,又说明了道德具有完整性。道德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完善的无限可能性和完整性,表现了道德的“至上性”。人的社会性本质及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道德都只能是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道德,并不可避免地带有特殊阶段的社会特征,显现出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具有不同的利益表现和道德要求,致使人类完善的可能性是有限的,是在历史发展中渐进地完善的。由此可见,人类道德的“至上性”与人类道德实现于其中的具体社会道德的“非至上性”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性表明,现实的道德不是直接呈现道德逻辑,而是在根源于现实利益要求基础上蕴有道德逻辑普遍价值的应有成分。这种应有是潜在地存在于现实实有之中的,它只有在理想和目的的意义上才是直接的。故此,任何道德,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体系,既具有理想的合理性又具有现实的合理性,是超前的提升性和现实的规范性的统一。其另一方面也说明,道德的实践主体只能是具体的现实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人类。尽管人类的理性具有借助于符号进行抽象思维和运用思维成果把握世界的自觉能动性及用理智控制行为的自主性,使人类为自己道德立法成为了可能,但是,各个历史时代的道德立法者只是少数具有道德智慧的先进分子,社会大多数人是道德的接受者。更何况,立法者制定的道德律令不是主观的臆造或纯粹的理性抽象,而是基于社会历史的必然规定和现实的利益要求。这种道德法则对于大多数个体来说,不是“自我”为自己制定的法则,而是“自我”为自己接受、认同的法则。不辩自明,这种带有社会和历史规定性的道德法则对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首先表现为客观的制约性和外在的约束性,只有道德主体认同、尊重了社会道德,才意味着道德主体克服了道德的外在强制的障碍,去掉了道德原来的外在目的性和必然性的外壳,把其变成了“自我”为自己提出的目的和规定,实现了道德自由。所以,道德的自律性是具体的道德主体践行道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是对他律外在强制的超越。
道德的逻辑与历史的对立统一,表明道德有两种相互区别但又联系的存在样态——人类的应然道德与社会的实有道德。人类的应然道德作为人类保持和发扬人性美好东西、避免人类丑恶东西,实现人之为人的价值和愿望的表达,是对人的“终极关怀”,是道德的理想。由于人类已有的社会制度和生产方式未能为这种完美道德提供直接的生长土壤,只是社会的实有道德在历史发展的必然中不同程度地体现着人类的应然道德,以致于人类的应然道德与社会的实有道德不仅有明显的差异和距离,而且有不同的评价对象。人类的应然道德是估评社会本身不完善缺陷程度和衡量社会道德进步与否的价值标准;社会的实有道德是判断和评价社会成员品行的具体价值标准。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切忌用纯粹的人类应然道德的观点和眼光看待和直接评价现实社会人们的道德品行。尽管“人皆可以为尧舜”,但不能用尧舜的圣人标准衡量所有的社会成员,把人类道德理想阶段直接植入当今的社会现实,无视道德在日前发展阶段的道德历史形式,人为地拉平“道德现实”与“道德理想”的落差,使道德成为光有“崇高”而无现实基础的“善良愿望”,这样道德因拔高标准最终使其作用弱化,即在道德客体主体化过程中,现实的道德主体因无法达到它的完美,要么伪善,践踏道德的本义;要么道德主体对可望不可及的道德产生对抗感、厌恶感,把道德视为羁绊,背离道德而自行其是,滑向道德虚无主义。
道德的逻辑与历史在社会发展中的对立与统一,说明人类道德的普遍价值形式是在具体的历史和社会中实现的。意味着道德作为人类自身人性完善的方式,不是对抽象的“人性”的空洞完善,而是对社会历史中的具体人性的真实完善。其完善的内容和方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阶段和社会关系性质的一种“必然性”要求和规定。这种“必然性”要求蕴含着人的现实存在、行为及生活的一种“合理性”和“正当性”,表示人在历史规定下“存在和生活”的具体应当状态。“应当”通过道德原则表现出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共守的行为范式和模式,使那个时代的人成为“应该怎样存在”的社会人。可见,现实的道德既是在历史发展阶段上对道德逻辑的追求,也是社会的一种历史规定。前者是人的本质自身的规定,从内在必然性方面决定了道德自身的目的性,从而使道德具有了主观的超功利性;后者表现了社会的必然性规定,其内容是由社会经济关系表现的利益决定的,致使道德自身天然就具有某种类型的利益实现的功利趋向和能力,是人际关系的“粘合剂”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毫无疑问地内含了“工具的合理性”,使道德具有了客观的功利性。
结论
研究道德的出发点,既不能从抽象的人本身和孤立的个人出发,也不能从人之外的抽象实体——社会出发。人对道德的独有情钟,直接源于人的本质。由于人的需要本性及满足需要的方式使人们必然地以一定形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是社会的存在物,即人不能以独立的个体形式存在,只能以群体形式存在。人的存在和活动的社会本性决定了“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第一卷,P18)社会关系及其历史变动性决定了人只有在历史的社会关系中才成其为人。这不仅意味着人以社会为依托,不是抽象的、孤立的个体,同时也意味着“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社会”,而不是人之外的实体。因为社会是“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1](第46卷上,P220)是由人们的社会关系连接的共同体。质言之,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本质,也是社会本身;人存在于社会之中,社会表现人的本质,所以,社会不是人之外的单纯的客体。社会关系的存在与维持,客观上要求调节人们之间的非协调互动关系,以期在人们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造成一种符合人性的恰当的和谐关系。人的理性、意识基于这种客观的需要,为自身设定了道德法则。
研究道德的方法必须是逻辑分析和经验实证相结合。道德是人的本质的一种规定,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既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抽象范畴,又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具体范畴,以致于在现实的人身上,不但有一些在任何时代人类都有的共同的社会属性,更具有了人类社会发展的特殊阶段的独有社会属性。正是现实的人集合了人类的一般社会属性和具体的历史属性构成了道德的人类性和历史性。道德的这种客观事实,决定了研究道德,不仅要用理性思辨从逻辑上论证道德的本性和共同性,而且必须立足于经验事实,从历史发展的视角具体考察道德的特殊价值。惟有如此,才能客观地对待人类历史的道德文化,科学而实效地建构道德体系,避免道德出现远离任何现实社会实现的可能性的“仰视现象”,或缺乏逻辑论证的“庸俗现象”。
康德式的道德的超功利和自律在现阶段不可能完全实现。道德的存在和自由惟有建立在社会存在和自由的基础上才能成为真正的存在和“实在的自由”,道德的这种社会制约性预制了道德的超利性和自律性是在社会中历史地、具体地实现的。道德的超功利和自律性作为道德的个性,是在人与道德的实践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人的主体性和自由本质。人的主体性的发挥和自由本质的实现有赖于社会的发展。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京35~39B8伦理学王淑芹20012001道德是人性的一种本质规定,它与“人”的存在直接同一。人性的抽象普遍性与具体社会历史性的统一,表明道德既有理论的逻辑形式又有现实的历史形式。道德逻辑深植于社会历史中,具体的社会道德渐近地实现着道德逻辑的普遍价值。人类道德/社会道德/应然道德/实有道德王淑芹(1962-),女,北京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系副教授。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系,北京100089 作者:《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京35~39B8伦理学王淑芹20012001道德是人性的一种本质规定,它与“人”的存在直接同一。人性的抽象普遍性与具体社会历史性的统一,表明道德既有理论的逻辑形式又有现实的历史形式。道德逻辑深植于社会历史中,具体的社会道德渐近地实现着道德逻辑的普遍价值。人类道德/社会道德/应然道德/实有道德
网载 2013-09-10 21: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