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制度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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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制度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
  物权制度是对人们赖以生存之有限物资享有权的法律认可。
  其基本价值就在于对人们赖以生存之有限物资享有权在法律上给予肯定和确认,即通过所有权以确认物之归属,通过他物权以确认物之利用,从而达到促进生产力发展之目的。
    一、物权制度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
  物权,特别是所有权是随着私人占有的出现而产生的。历代统治阶级对所有权的保护都有极其严格的规定。《汉穆拉比法典》一共282条,其中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就有121条。但物权作为一项民法制度是商品经济的条件在法律上的反映。商品经济作为直接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其首要条件是社会分工。“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其实,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1)]可见,私有财产所有权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在法产生之初,诞生于大河流域的埃及、巴比伦、印度和中国,一般都实行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在古东方国家由于没有生产资料——土地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没有商品经济,没有规范商品经济的法——民法。诞生于爱琴海流域的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一般都实行生产资料奴隶主个人所有制,简单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与之相适应产生了“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2)]——罗马法。从法的历史沿革看,凡是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就存在与该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相适应的民法。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产生了“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3)]——法国民法典。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也未能形成反映商品经济的民法,当然也无从谈起作为民法制度的物权,所有权的保护是由刑法完成的。
  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私有财产权来看,物权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完善了商品经济条件之理论,使商品经济形成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从而对人类和平、繁荣与稳定产生深远的意义。
  一般地讲商品经济运转的前提是确认私有财产权,但从其他角度看,这一提法过于绝对。首先从传统市民法理论看,商品经济运转的前提也应该是市民财产权。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目的,在于区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强调保护私人利益的市民法为私法,实质为暗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以达到区分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的目的。古罗马市民法学说被后世法学家广泛沿用。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4)]“个别的人,作为这种国家的市民来说,就是私人,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5)]概括讲,市民社会是商品经济的载体,即直接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只能在市民社会中得到实现。市民是抽象的经济体,是商品生产者。强调市民为“私人”意在突出市民有别于政治国家的公民以达到区分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的目的,而不是说作为“私人”的市民就是自然人。资产阶级革命后强调私有财产是为对抗中世纪的教会,本意仍为“市民”的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作为法人的市民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故,将商品经济运转的前提表述为确认市民财产权更符合中国国情,这样既可保障市民财产——各种性质的商品生产者之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又可避免对私有的历史性误会。其次,从物之归属的最终目的——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这一角度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首要条件应该是确认物权而不是财产所有权。从商品经济的历史看,商品经济均发生在私有制条件下。但历史是发展的,过去没有的东西不等于将来也没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就是对传统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作为商品经济的规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确需确认财产所有权。“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能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6)]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不仅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而且也是集体资产的主要部分——土地的实际支配者,任何市民财产权都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因此确认物权,特别是保障物之利用的他物权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首要条件。从理论上看,所有权存在的前提就是保护生存必需且又贫乏之物之归属,生存必需与贫乏决定了绝对的所有权只能与丛林法则共存。从实践中看,即使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资本主义国家,他物权制度的作用也胜于所有权制度。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本来是资本主义国家难以克服的矛盾,正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充分利用他物权制度成功地解决了这一矛盾,使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来讲,健全的他物权制度是国有资产增值的保障。因为他物权的前提是财产所有人自己利用所有物创造财富少而让他人利用所有物且不丧失所有权又能获得比自己利用所产生的更多的财富。它与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如果从单纯的财产归属来讲无论私有的、公有的,地球上的财产均归属唯一的所有者——地球。对于人类来讲生存与发展是目的,其他均为手段。所以本文认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首要条件是确认物权——市民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物权制度的价值也在于完善了商品经济的条件。
    二、物权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基石
  物权制度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服务于商品经济,商品经济这一经济形式的价值在于生产力。从人类历史发展看,实行商品经济的国家,特别是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实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国家,在提高生产力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已毋庸置疑地证明了商品经济的价值,因为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标志着人们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标志着人们获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的能力。从基于生存权的人权观念看,当今世界,虽然生产力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道德水平并未同步增长,特别是在国际社会仍存在文明掩饰下的丛林法则,人们无可奈何地接受因殖民而建立国家之合法性,因落后而被当作濒危动物保护之人类文明。故就实行商品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水平以获得民族生存权而言,作为商品经济的首要条件——物权制度,是人权——民族生存权的基石。
  从物权制度所规范的商品经济存在之载体——市民社会来看,在这种人类私人物质交往关系中的市民,首先必须拥有物权,才能获得市民权。所以,物权也是市民权的基石。
  从抽象的人类生存权来看,人们吃、穿、住、用、行等需要的物质资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们活动的最初和最终目的都是围绕生活进行的。恩格斯说:“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7)]从人类历史上已经出现的五种社会形态来看,自私有制产生后,家庭始终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基于人们生存需要与以私为特征的家庭的客观存在,保障基本人权——生存权的首要任务就是确认和保护家庭之物权。故物权也是基本人权——生存权的基石。
  综上所述,物权制度以确认物之归属与物之利用为基本职能,通过商品经济对生产力的发展有巨大的推进作用,是基本人权——生存权的基石。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7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
  (4)(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197页;第201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作者单位: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责任编辑:武晓黎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京022-023D41法学许建中19951995 作者: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京022-023D41法学许建中19951995

网载 2013-09-10 21: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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