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农民收入要有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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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我们千方百计地要求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却连年下降。从1997年以来,已经连续4年出现了增速回落。在我们大声疾呼要启动农村市场的同时,由于农民收入的增速减缓,农村市场一直是启而难动,甚至出现了相对萎缩。这种情况说明,继续沿用传统的农民增收思路,已经很难有效地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在农村发展新阶段,增加农民收入必须采取新思路。
  一、用新阶段的观点,科学地看待农民收入的增长
  (一)农村发展新阶段,实际上就是农民收入增长难的阶段
  目前,对于农村发展新阶段,农民收入的增长特点是什么,各方面仍然是见仁见智。我们认为,农村发展新阶段,农民收入增长的特点,就是增长比较难,甚至越来越难。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估计。
  在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前,整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因素,主要在农业和农村内部。随着新阶段的来临,来自农业和农村外部的因素,与农业和农村发展环境有关的因素,对于农民收入增长的制约,越来越强烈。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后,农民收入的增长,已经越来越取决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取决于城乡经济的相互作用。这就意味着,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因素,已经越来越多;这些因素之间,及其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复杂。为改善这些因素对于农民增收的影响,所采取的许多措施,往往涉及到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矛盾的调整与整合,涉及到农村改革中的矛盾、农村发展中的矛盾、农村稳定中的矛盾,和与此相关的城市经济、国民经济中的矛盾。这些矛盾通常相互交织、千丝万缕,形成“乱麻团效应”,制约着农民收入的增长。因此,在农村发展新阶段,农民收入增长难,基本上是难免的。
  (二)农村发展新阶段,要求我们科学看待农民收入的增长问题
  在农村发展新阶段,认识到农民收入增长的这种特点,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调整对于农民增收的过高预期。在农村发展新阶段,除个别年份外,企图象80年代初期那样,通过农村改革的单项突破——寻找突破口,来实现农民收入的超常规增长,基本上是不现实的。因此,促进农民增收,要放弃“一抓就灵”、“立竿见影”的空想。二是要认识到,农民收入增长难,这并不排除农民实现较快增收的可能性。只要我们的思路科学,方法得当,实现农民收入的较快增长,不是没有可能的。三是中央提出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要充分理解这里“千方百计”的含义。具体到当前,就是要:一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民的近期收入;另一方面,将更多的精力,转到扎扎实实地抓好促进农民增收的基础工作。换句话说,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要将战略性措施与战术性措施优化组合起来,实现标本兼治。如调整国民经济收入分配格局,加快行政体制和财税体制的改革,加快农业组织制度的创新,积极推进城镇化,等等。通过诸如此类的措施,消除妨碍农民收入增长的制度约束。目前,在有些地方,企图通过强化农民收入增长的目标责任制,扭转农民收入增速减缓的趋势。这种行为动机是良好的;在一、两年内,有可能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但是,从长期的观点看,会不会侵蚀农民收入长期增长的基础?会不会导致农民收入增长“元气大伤”?恐怕很难说。因为,这种行为的本质,往往是要强化行政手段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与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有矛盾。
  (三)农村发展新阶段,提高农民收入要以“两中两主”为重点
  在农村发展新阶段,提高农民收入,不能面面俱到,要找准重点,有的放矢,有所侧重。这个重点,简单地说,就是“两中两主”——中西部地区、中低收入农户、粮食主产区、以农为主的户(纯农户和一兼农户)。这几年农民收入的增速减缓,问题主要出在“两中两主”上。2000年,11个粮食主产区的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是2150元,比上年增长1.2%,增速比全国平均低0.9个百分点。按五等份分组,在最低收入组和较低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分别是802元和1442元,比上年分别下降6%和0.6%。而在中等收入组、较高收入组和高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分别是2005元、2768元和5198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6%、3.3%和6%。1999年,全国农户人均增收48元,而占农户总数68%的纯农户和一兼农户,却人均减收13元;2000年,这类农户的人均纯收入,又比上年下降近1%。可见,这几年,农民收入增长难,主要难在“两中两主”上。
  当前,在我国农民中,“两中两主”属于中低收入群体。增加“两中两主”的农民收入,实际上就是面向中低收入群,促进农民增收。“两中两主”农民收入增长难,拖了全国农民增收的后腿。但将当前促进农民增收的重点,定位在“两中两主”上,主要还不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主要考虑是,以“两中两主”为重点促进农民增收,对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全局性问题,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以增加农民收入对于扩大内需的影响为例,“两中两主”农民增收,比高收入群体农民增收,更容易扩大内需。这从不同收入群体农民边际消费倾向的比较上,可以看得非常清楚。1998年,我们的一项测算结果表明,人均纯收入介于3000到5000元之间的农民,其边际消费倾向最高(0.59);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农民,其边际消费倾向居其次(0.47);而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高收入农民,其边际消费倾向最低(0.39)。可见,就扩大内需而论,促进农民增收,应将重点放在中低收入的农民上,以“两中两主”为重点。
  近年来,农民负担问题较重,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成为引发一些恶性案件的导火索。但就全国总体来说,农民负担重的问题,在“两中两主”农户中,又更为突出。以“两中两主”为重点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化解农民负担问题的消极影响,更好地促进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用城镇化、一体化的观点,务实地促进农民增收
  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要减少农民,出路只有一个:加快推进城镇化,促进农民变市民。这几年,农民收入的增速虽然减缓了,但有一些亮点,还是值得重视。这些亮点多与城镇化和非农化有关。以2000年为例,全国农民人均外出打工的收入,是240元,比上年增长37元,相当于农民人均纯收入总增量的86.0%。同年,农民的外出打工收入、从本地企业得到的收入和家庭经营非农产业的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8.2%、15.6%和9.3%。实际上,近年来,这些亮点基本上都存在。从这些亮点可见,今后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高度重视促进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积极推进城镇化和农村非农化。
  要通过推进城镇化、发展农村非农化,来实现农民增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为不同类型经济的发展,创造平等的政策环境
  目前,农民的教育支出,成为拉动农民负担增长的重要力量。在教育、卫生、电力、公路、信贷、水利建设、邮电通讯和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城乡之间基本上是“一国两策”,决策的城市倾向较为严重。应该通过改革,逐步废除这种现象,实行城乡居民同等待遇、一体化管理。这几年,城乡收入差距又重新扩大,这种现象有多种成因,但给行政事业单位加工资,及由此引起的连锁效应,是不是一个原因?值得认真研究。
  当前,需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全国有2000多个县,10亿多人;这些人的就业和收入,以及地方财政收入,主要靠县城经济的发展,靠县域范围内中小企业和农户经济的繁荣。目前,我国的大部分信贷资金、相当一部分财政资金,投向了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和农户对此望尘莫及。这很不利于中小企业和农户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加快宏观政策的调整,为农民、为乡镇企业、为民营经济,提供“国民待遇”。换句话说,为不同类型经济的发展,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这样,也有利于培育地方财源,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
  (二)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进城提供方便条件
  在培育城乡劳动力市场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在城乡之间,存在劳动力就业竞争的一面,又要看到城乡互补互促的一面。至少从短期来看,农民进城所从事的许多行业,往往是城市人暂时不愿从事的就业“频道”。在这方面,城乡劳动力之间,不存在就业竞争性。农民进城就业,往往还会自动创造出新的就业“频道”。这对扩大城乡就业,是有益的。目前,在许多城市,对农民进城,往往采取限制和排斥的态度。有些城市甚至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限制外地劳动力对某些行业的进入。从短期看,这对于缓解其就业矛盾,可能是有益的。但从较长的时间看,却是得不偿失的。实践表明,控制农民进城,通常并不能真正地把农民限制在城门之外;只会增加其进城就业的成本,降低其打工收入。
  农民进城会加剧城市的就业竞争,但也会引发下列连锁效应。一是促进城市劳动力就业观念的转变,激发其提高就业素质。在解决城市就业问题上,增加就业岗位固然重要,但转变就业观念,意义更为深远。二是促进城市许多行业降低工资水平,进而导致城市企业用工成本的下降。这又会促进城市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而民营经济的发展,又会导致城市就业空间的扩张,进而缓解城市的就业矛盾。目前,在许多城市,民营企业看好了农民工,不愿意用国有企业的下岗工人。这有很多原因,但是,其中有个原因不可忽视。这就是,农民工不但勤劳,用工成本也低。城市的下岗工人,不仅工资要求高,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也不低。因而,对于企业来说,使用这些下岗工人,即使素质同农民工差不多,用工成本却会高得多。三是促进农民增收,农民增收有利于扩张城乡市场,进而带动城乡就业空间扩张。
  近年来,农民大量进城,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有些同志在考虑对策时,习惯于采用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的静态分析法;看不到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农民进城的利弊组合关系,会发生动态的变化,看不到兴利去弊的可能性。这种分析方法,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我们固然需要正视由农民进城引发的对城市管理的挑战;更需要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是势不可挡的。从长远看,出路只能是:用深化改革、改进管理的办法,积极地解决由农民进城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建议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措施,对于限制农民进城的地方立法,予以废除。
  (三)因地制宜、积极务实地推进城镇化
  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为了有效促进农民增收;防止将加快城镇化的过程,变成向企业和农民转嫁负担的过程,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采取务实的城镇化战略。
  1.城镇化是一个体系,要注意增强大城市对中等城市,中等城市对小城市,小城市对小城镇、小城镇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功能
  要把加快小城镇建设,放到整个城镇化的坐标系中,进行考察定位。
  2.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城镇化
  我国地区差异较大,不同类型地区推进城镇化的基础,往往有所不同;推进城镇化的思路,也应有所差别。比如,在经济发达地区,要注意促进小城镇向中小城市、中小城市向大中城市的转变;注意走网络式城镇化道路。在经济较不发达地区,城镇化仍应以点式开发为主。
  3.要大力发展城镇经济,防止盲目扩大城镇规模,搞城镇升级
  如果没有经济基础,没有产业支持;推进城镇化,要扩大市场,要增加就业,只能是一句空谈。这样的城镇化,只会给农民和企业增加负担,好处不大。
  4.着力解决小城镇发展中的一些现实问题
  发展小城镇,如果搞得好,对于推进城镇化,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意义重大而深远。但是,如果搞不好,小城镇则会成为大问题。当前,在一些地方,小城镇建设中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
  ——小城镇规模小,起点低,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不突出。不少小城镇,人口不到1万人;甚至是传统的商贸镇;基础设施不配套,服务水平低;甚至远看象城镇,近看象农村,形不成集约发展的优势,缺乏辐射带动能力。
  ——小城镇建设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比较普遍的是,将小城镇建设,列入城建系统管理。许多地方往往将建设小城镇,等同于盖房子、修路子、建场子(市场);重硬件建设,轻运行机制建设;导致小城镇建设资金需求量大,融资渠道少,辐射能力差。
  ——缺乏现代化、城市化的经营理念;甚至用小农经济的思维,建设小城镇;用计划经济的方式,来“规划”小城镇的产业和市场。由此导致小城镇的发展,布局分散,乱选地点、乱占耕地、乱铺摊子、乱搞建设。许多地方的小城镇建设,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以致于不少小城镇,市场建起来了,房子盖起来了,但人气却旺不起来。个别地方甚至提出,要把小城镇建设成为当地的政治中心。
  ——小城镇建设用地难,审批手续繁杂,导致小城镇建设土地开发难实现。
  基于上述问题,要调整小城镇的发展思路。小城镇应该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一些传统农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收入水平不高。小城镇建设目前在总体上,还不宜要求过高。小城镇建设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县城镇和少数基础好、有潜力的建制镇;要提倡依靠乡镇企业发展,带动小城镇建设。要用城市化、现代化的思路,来建设小城镇、经营小城镇。适当放宽小城镇建设的用地审批权,但对于违规行为,也要加大处罚力度。要改革小城镇的管理体制,将小城镇统一放到计委综合部门管理,纳入城市化同一规划,改变现阶段小城镇建设各自为政的状况。
  三、用工商业的思维发展农业,加快农业的组织创新
  (一)农业发展的难题与农业收入的增长
  当前,在农民纯收入的来源中,农业仍占50%左右,2000年为48.4%。可见,农业增收的状况,对于农民收入的增长,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这几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连年下降,很重要的原因是:来自于农业的收入连年减少。与上年相比,1997年农民的农业收入增长73元;1998、1999、2000年,则分别减少28元、53元和48元。这种情况说明,农业对农民收入的贡献能力,已经逐年减弱。为什么会这样呢?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农业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主要是:一是农产品价格提高难,价格竞争力不强;二是农产品成本增加快,这几年,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每年仍以大约10%的速度在增加;三是农产品加工增值链条短,层次低;四是农村税费提高难控制,农民负担日益复杂化和隐蔽化;五是农业融资能力差,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各种经济主体的投资(包括政府和农户等),往往有明显的非农化倾向。农业面临的这些难题,其中前三项直接削弱了农业对农民收入的贡献能力;后两项则妨碍着农业投入的增加,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业难题的症结:现有的农业组织结构
  以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为主体,这是当前我国农业组织结构的基本特点。国内外经验证明,家庭经营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和不同层次的生产力水平;既适应传统农业,又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但是,从国内外经验来看,适应不同层次生产力水平的家庭经营,也是不一样的。并不是说,任何形式的家庭经营,都适应任何形式的生产力水平。不同类型的家庭经营,其功能可能有天壤之别。
  在经济发达、农业高度现代化的国家。农业的家庭经营,首先是农业的企业化经营、现代化和规模化运作,农业已经高度商业化了。在这里,农民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农民”,而是能够熟练驾驭市场农业的“企业家”。农业的运作方式与现代工商业,已经没有根本区别;甚至农业与工商业的边界,已经越来越模糊、越来越淡化。
  当前,我国农业的家庭经营,与经济发达国家有天壤之别。农业家庭经营的主体形式,实际上是小农经营;与其相适应的,基本上是自给半自给经济。从总体来说,农业的家庭经营远远谈不上企业化,农民与驾驭市场农业的“企业家”,更不能同日而语。
  当前农业组织结构的特点,是导致我国农业面临上述难题的症结所在。比如,我国农业家庭经营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当前的农业组织结构,不利于提高农产品价格,降低农产品成本;甚至价格提高难、成本增加快,是这种农业组织结构的必然伴生物。因为,第一,在当前的农业组织结构下,小规模农户之间的同步调整行为,极易产生对市场波动的放大效应;导致市场的同步震荡、大起大落;难以避免价格竞争力不强的问题。第二,让为数众多的小规模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难以充分利用农业规模经济的好处,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第三,让为数众多的分散农户直接进入市场,不仅难以回避农业交易成本高的问题;也难以协调农户与市场的矛盾,甚至会增加农业和农户的市场风险。第四,让为数众多的小规模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分散地直接进入市场,将难以通过农户之间的有效联合,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促进农产品的加工增值,提高其价格竞争力。
  当前,在国际市场、甚至国内市场上,我国比较有竞争力的知名农产品品牌并不多,品牌建设的工作相当薄弱。由此甚至导致在国内市场上,国外农产品攻城略地,一派风光;而国内农产品则节节败退,市场萎靡,令人忧心。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档次低,链条短,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农户,难以有效地组织起来,小农经营难以有效地适应工业化、市场化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促进农民增收;必须发展市场农业,提高农业竞争力、增强农业效益。而要做到这一点,根本途径在于,提高农业产业组织的竞争力。农业产业组织没有竞争力,农业就不可能有竞争力。
  (三)加快组织创新:中国农业发展的出路所在
  根据上文分析,我国农业的发展,必须走出过分迷恋小规模家庭经营的误区,把加快组织创新,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放在重要的战略高度。借此,克服当前农业组织结构的局限性,化解农业难题。
  1.加强对小规模家庭经营的改造
  ●通过培育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促进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将促进农业企业家阶层的成长,与培育适度规模的商业化家庭农场结合起来,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农业经营商业化和农户经营企业化。
  ●要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也是带动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式。要鼓励、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带动农户进入市场,拉动农业商业化的发展,实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企业化运作。要结合发展农业产业化,培育“定单农业”的观念和行为。
  2.加快农业利用现代产业组织形式的步伐
  ●包括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大中型工商企业进军农业;或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生物工程和设施农业技术,发展工厂化农业;对农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结合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为农业公司上市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要加快农业公司上市融资的进程,转动“资本市场魔方”,做强做大农业。根据中国农业信息网的资料,湖南的“正虹饲料”通过资本嫁接,将过去资本弱小、信息不灵的8000个养猪农户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群,公司与农户签定合同,产前无息贷放种猪、饲料、药品,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产后以保护价全部收购。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地熨平和吸收了农户的市场风险,提高了农户养猪的积极性。“正虹饲料”百万头生猪工程实施的结果是,农民每年户均赢利4800元,最高的达到20多万元。
  ●可以在稳定农户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或土地使用权租金化,“反租倒包”等形式,将农户土地集中起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在此过程中,为了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应该努力改善城乡非农产业的发展环境,加大力度扫清阻碍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制度障碍,为加快农民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创造条件。应该把加大力度改造传统农业,与加大力度改造传统农民结合起来。在提高农民素质的同时,鼓励农民变为农业工人。当前,我国农业劳动力素质不高、创新能力不强,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场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结构的优化。将农民变为农业工人,有利于克服这种不利影响。
  ●积极促进农业中间性商业组织的发育,充分发挥其在农民与市场之间的纽带作用。借助这些中间性商业组织,加强农业的品牌建设,熨平农业的市场风险,节约分散农户走向市场的交易成本。
  ●积极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通过发展合作经济,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目前,在许多地方,“订单农业”合同兑现率不高,农民利益受影响较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没有联合起来,谈判地位低,自我保护能力差。
  四、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优化农民的融资环境
  促进农民增收的许多措施,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甚至某些措施要取得成效,前提是投入必须达到临界规模。当前,农村资金的需求缺口较大,但农村资金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缺乏有力的金融支持,一直是农村发展面临的大问题。因此,为了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必须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优化农民的融资环境。
  (一)加快改革农村信用社,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村信用社举足轻重,不可替代。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乡镇企业和农户贷款的主要供给者。至少在近期内,农村金融改革必须把加快改革农村信用社,放到首要地位。
  但是,当前,农村信用社与促进农民增收的要求,还相距较远。相当一部分信用社资产质量不高,经营风险较大,服务能力不强;农民和企业到信用社贷款,往往难以回避贷款难的问题。在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中,行政主导型倾向及其负面影响,仍然比较突出。可见,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传统思路,可行性不强。
  鉴于我国农村和信用社发展的区域差异性,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充分注意因地制宜,加快试点,实行多方案比较。建议:
  1.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把它改造成股份制、区域性的小商业银行。
  要注意信用社的股权多元化,股权形成和流动的开放化,努力消除资金流动的区域封锁和行政分割。
  2.在贫困地区,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把它变成区域性的政策性银行,或是农发行的基层机构,以便于贯彻国家支持贫困地区的政策,包括扶贫政策;促进其产业开发和农民增收。
  3.在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地区,则应是继续沿袭现行体制,逐步创造条件,最终将信用社改造成股份制的商业银行。
  当前,不宜过多地强调,恢复信用社的“三性”。
  4.积极促进信用社其它方面的改革创新,增强其服务能力。
  (二)谨慎积极地发展民间金融,加强其风险防范
  经验表明,农村民间金融借贷手续简便,没有僵化的规章制度,农户或乡镇企业比较容易接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促进金融竞争,推动正规金融的改革创新。民间金融的发展,还会促进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趋于平衡,利率走势趋于平稳,高利贷现象趋于减少,从而在发展经济和繁荣金融市场之间,形成良性循环。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包括高利贷现象的产生,根本原因是,正规金融的资金供给不适应融资需求。因此,对民间金融,不能简单地采取压制措施。否则,只会增加民间金融的资金供给成本;也不利于通过竞争,提高正规金融的效率;最终会增加农民和企业获得资金的困难。对于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是不利的。目前,正规金融系统对于发展民间金融,持批评态度的人比较多。这里面有一些既得利益因素,比如害怕来自民间金融的竞争,监管能力不适应。政府受这方面的影响,不能太大。要看到,发展市场经济,最终是不能回避发展民间金融的。
  当然,民间金融也有风险,而且其风险的波及效应,可能还比较大。然而,至少从当前的总体来看,我国民间金融的风险,实际上可能远小于正规金融。比如,民间金融大多比较重视信用的,但许多国有企业在向国有银行贷款时,还款意识就不强。综合而论,民间金融的发展还是利大于弊、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的。甚至,随着民间金融的发展,其积极作用会越来越大,消极作用会越来越小。因此,在加强金融监管、注意防范风险的同时,谨慎积极地促进民间金融的改革创新,促进其兴利除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为此,要注意:
  1.允许并有区别、有条件地鼓励民间金融的发展,有条件地放宽对发展民间金融的限制和约束。
  2.积极加强民间金融发展的多方案试点。
  3.加快建立民间金融发展的风险防范和预警系统,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我国台湾省,规模庞大的民间金融体系,对于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局较少干预民间金融部门的运作,实际上对其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但为了有效地防范风险,当局制定了许多严格的金融法律,包括惩处规则,以保证其高效运作。借鉴台湾的经验,是有益的。比如,可以在某些重要方面,按稍微宽松的标准,给民间金融界定一个活动空间。允许民间金融在此范围内活动。但其超越这个空间,即为违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处罚的规范化、制度化。
  4.加快正规金融的改革创新,提高其服务效率和竞争能力,以促进民间金融扬长避短。
  5.加快探索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
  从国外经验看,资金领域的合作,已经越来越成为现代合作运动的核心,合作金融最根本的优势在于,它为社员所有,接近社员、了解社员、服务社员,是国家引导农民和中小企业主发展经济的重要方式。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农村市场经济越发展,对农村合作金融的要求,就越突出。因此,促进农民增收,必须积极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充分发挥其作用。
  发展合作金融,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循序渐进。要注意遵守合作金融的基本准则,防止过多地强调“中国特色”,而导致合作金融的发展出现异化。政府也要注意优化合作金融的发展环境,包括加强合作社、合作金融方面的立法,依法提供必要的税收优惠等。
  近年来,在许多地方,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有的还形成了比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有人怀疑发展合作金融的必要性。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什么会出问题?在不同地区,答案可能不同。但有两个原因是共同的,一是行政干预太多,二是发展太快,违背了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这两方面,恰恰是合作金融发展中,需要注意克服的问题;却不能成为怀疑合作金融发展的理由。
  (三)加快信用担保机制的建设,重点发展面向农户和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
  目前,农户、乡镇企业,包括一些产业化龙头企业,到银行信用社贷款难。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金融机构方面的,有农户和企业方面的。贷款抵押担保难,也是重要原因。近年来,银行从保证金融安全考虑,强化了贷款的风险责任,要求农户或企业提供一定的担保。但是,担保难却是农户和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担保难的主要成因,一是担保机构发展少;二是农户或乡镇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三是抵押担保的期限,与农户或企业要求的贷款期限不一致。现有的少量资产评估机构,在对农户或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往往将担保期限统一定为一年。如果要求的贷款期限是两年,银行往往就不愿贷款。四是资产评估的费用较高,加大了农户或企业的贷款成本,导致农户或企业不愿进行资产评估。实际上,后两个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担保机构数量少、相互之间缺乏竞争有关。因此,为了改善农村融资环境,必须把加快信用担保机制的建设,放到较为重要的地位。
  基于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在加快信用担保机制的建设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加快试点,鼓励多方案比较。第二,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积极探索形成担保基金的多元融资机制。第三,加快探索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问题。第四,科学处理担保基金运行与发挥政府作用的关系。为了促进担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财政对于担保基金,提供一定的初始支持,和有条件的后续补充,是必要的。政府提供了资金支持的担保基金,在运行中要注意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但在担保基金的日常运行中,防止政府的过多干预,保证担保基金的相对独立运行,也是必要的。目前,在不少地方,可以在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农业结构调整基金、政府通过企业改制筹建的资金,农林特产税等地方税新增部分中,各拿出20%;再吸收企业或其它社会资金,以股份制的方式,建立农户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五、加快改革行政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行政运作机制
  在农村发展新阶段,增加农民收入,必须高度重视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结构调整必须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这是不言自明的。问题是,在实践中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却并非易事。迄今为止,政府职能的转变仍然比较慢,整个行政体制的运行,带有较浓的计划体制色彩。因而,在结构调整中,企图用计划经济的办法发展市场经济的事,却并不鲜见。比如,在不少地方,地方政府强迫农民种这种那,“逼民致富”,甚至出现“政府花钱买现代化”的问题。因此,走出计划农业的误区,用市场经济的思路来指导结构调整,是一项当务之急。而要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快行政体制的改革,尽快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运作机制。这几年,农民负担问题比较重,基层政府的负债也比较多。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与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有关。
  从当前来看,加快行政体制的改革,需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以上政府率先垂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行政体制的改革,需要精简机构和人员;但关键问题还不是减多少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才应是改革的要旨所在。各级政府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从微观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减少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干预;要将工作重点转向改善区域经济的发展环境,切实有效地加强市场体系建设;采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发展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要加强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要结合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的服务型职能,弱化其管理型职能。今后,对于地方政府政绩的考核,要真正做到上(上层领导)下(基层和群众意见)结合,由以上为主,转向以下为主;进一步重视政府在改善发展环境方面的政绩。
  (二)把加强行政体制的改革与深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对垄断性经营部门规范管理结合起来
  (三)加快县乡机构改革和村民自治
  乡镇机构改革,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模式。当前,至少有以下3种模式可供选择:
  ●在有些地方,可以将乡(镇)政府改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设立乡(镇)公所;其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县财政统一解决。
  ●在有些地方,可以结合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逐步弱化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创造条件将其转化为综合性的农村中介服务组织,类似于日本的基层农协。
  ●在有些乡(镇),可以探索实行党政合一,取消人大、政协,成立区域性的农民协会。农民协会不要行政编制,其组织人员由民主选择产生,不拿国家工资,义务为农民办事。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代表农民更好地抵制农民负担的增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行政运行费用。在乡村两级,对于党政分开的理解,不要绝对化。
  六、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原则,加强财税体制的改革
  农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形成合理的农业区域结构,消除农业结构的区域趋同。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我国在形成合理的农业区域分工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有一些因素,严重阻碍了合理的农业区域结构的形成,导致农业区域结构趋同。其中较重要的是,由于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导致现行财政体制,仍然具有较强的包干体制色彩。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各部门自求平衡的特征比较明显。财政包干体制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实体化倾向,是导致农业区域结构趋同的重要原因。因此,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原则,加快分税制改革,尽快消除财政包干体制的影响,是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的迫切要求。实际上,要切实有效地减轻农民负担,也必须加快现行财税体制的改革。
  (一)加大财税体制的改革力度,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分税制,彻底消除财税包干体制的影响
  建议:第一,尽早停止一切上级政府出政策、下级政府出资金的新政策出台。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清理、整顿和取消现有的类似政策。以税收政策为例,根据我们在河南商丘市的调查,近年来,国家在这方面开的口子,都是开在地方财政上。实际上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支出,加剧了基层政府的负债问题;在一些地方,甚至导致农民和企业增收,与地方财政增收,矛盾很大。
  第二,将短期内加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与长期内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结合起来,促进贫困地区和粮食主产区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根据我们在河南新乡市的调查,目前全市粮食储备,多达21亿公斤。普遍小麦的年储藏成本,约占其总收购金额的1/6。过多的粮食储备,成为地方财政的一块重要负担。目前,粮食生产区在保证粮食安全方面,为国家承担了太多的责任。粮食主产区具有生产粮食的资源比较优势。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较多的责任,是应该的。但是,由此妨碍其农业结构调整,成为粮食主产区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而付出的机会成本。为了保护粮食主产区从事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国家有必要对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其加大其它方面的支持,包括支持其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产业化经营。
  第三,在省和地市财政中,单列一块分别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支出,和农技人员的基本工资支出。
  目前,许多地方的县、乡、村负债问题严重。在有些地方,甚至严重影响其发挥必要的功能。在许多地方,农村的中小学教育支出,成为导致乡镇负债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和粮食生产区,用于教师工资的支出,往往占乡镇财政总支出的65%左右。为了保证教师工资,只好严重拖欠乡镇干部工资,包括农技人员的工资。在一些地方,由于县乡农技人员工资难发,不仅导致大量的农技人员改行,还导致一些基层农技站、畜牧站,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这种状况的存在,已经严重制约着科技兴农的有效实施,甚至导致结构调整提高效益难、促进农民增收难。我们认为,中小学教育属于义务教育,目前主要由乡镇来负担这方面的支出,实际上等于是让农民自己来承担义务教育的支出,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今后,应该改变这种状况,改为主要由省级或地市级财政负担。
  农技人员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结构调整,能不能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力素质的轨道上来,决定着结构调整能不能实现农民增收的目标。但是,如果县乡行政干部自己的工资,都不能按时足额地发放,要他保证农技人员能够按时足额地得到工资,难度较大。即使能够这样,也会影响到县乡干部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因此,我们建议,为了更好地调动农技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更好地实施科技兴农战略,今后在省或地市级财政中,单列一块用于保证农技人员的基本工资。
  采取上述措施,实际上能够大大减轻县乡财政负担,便于其更好地集中精力,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
  (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对乡村负债的清理消化工作,为税费改革的平稳推进清除障碍
  (三)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农林特产税
  实践表明,征收农林特产税,不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也不利于提高农业竞争力。因此,取消农林特产税,是方向。但在一些粮食主产区和贫困地区,农林特产税是当前县乡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立即取消,短期内会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压力。建议分阶段逐步取消。
[from]F2农业经济学姜长云20012001本文是笔者承担的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2001年香港基金课题“发展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题报告之一。姜长云 国家计委产业发展研究所 作者:[from]F2农业经济学姜长云20012001本文是笔者承担的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2001年香港基金课题“发展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题报告之一。

网载 2013-09-10 2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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