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的价值及其主体

>>>  新興科技、社會發展等人文科學探討  >>> 簡體     傳統


  〔中图分类号〕N02 〔文献标识码〕A 〔文字编号〕1000—0763(2000)03—0029—07
  “自然价值”是生态伦理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如何界定“自然价值”的含义?自然价值的主体是什么?人类应当如何对待自然价值?这是生态伦理学研究中有争议的问题之一。自然中心主义者认为,自然价值的主体是自然本身,自然具有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在价值”;人类只有抛弃自己利益的尺度,以自然本身为尺度,才能确立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科学的生态伦理观。〔1〕我认为, 他们对“自然价值”的这种界定是自相矛盾、似是而非的,是对“自然价值”的曲解和误用,依照这种界定去建构起来的生态伦理学,其科学性是令人怀疑的;只有科学地界定“自然价值”的含义,明确自然价值的主体,揭示自然与人类实践的关系,人类才能真正确立起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科学的生态伦理观。
      一、自然:“自在自然”和“社会自然”
  “自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然是指具有无限多样性的一切存在物,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狭义的自然是指自然界,即与人类社会相区别的物质世界,包括非生命系统和生命系统两大类。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然”是指狭义的自然。
  按照马克思的看法,人与自然是一种相互生成着的历史性存在。人与自然的最基本的关系是对象性关系,人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物”,不能离开他的对象自然界而生存,自然界既是“他的需要对象”,又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对象;同时,作为人的对象的自然界,自从人类产生以后,它再也不是离开人的抽象存在物,而是作为人的感性对象、改造对象,人的活动产物而存在。〔2〕
  据此,我国多数学者把“自然”区分为两部分:“自在自然”和“社会自然”。〔3〕所谓自在自然,又称第一自然、天然自然、 原始自然,是指人类尚未认识到的那部分自然,包括:(一)人类目前尚未观测到的总星系之外的那些广袤无垠的宇观世界以及基本粒子以下的未知的微观世界;(二)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宏观世界中尚未被人类所认识的自然事物。所谓社会自然,又称第二自然、人化自然、人工自然,是指已经进入人类视野、已经或者正在或者即将被人类的实践活动所改造的那部分自然,包括:(一)人类观测所及从而能够感知其信息、但未经人类的实践活动改造、仍然保持其原始直接性的那部分自然,即“我们的宇宙”——人类目前所已经认识或正在认识的从总星系到基本粒子这个范围的自然,我们可以称之为“人化自然”;(二)已经人类的实践活动改造过的、打上了人类实践“烙印”或者已经凝结着人类的能动性、创造性和目的性的那部分自然,例如生态环境,人类利用自然物作为材料所创造的各种劳动工具、劳动资料和劳动产品等等,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人工自然”。当然,自在自然与社会自然的界线是相对的。一方面,人本来就是自然的一部分,自在自然与社会自然的这种区分是以人类的实践活动为分野的,离开人类的实践活动,这种区分没有意义;另一方面,随着人类实践活动不断地向深处和广处拓展,人类的实践活动介入了自在自然的一个又一个新领域,自在自然不断地转化为社会自然,社会自然的疆域在不断地扩大。
  自在自然与社会自然具有不同的基本规定性。自在自然的基本规定性就是它们的自然属性,即是说,它们的基本规定性是由自然赋予的,与人无关。社会自然则不同。就人化自然来说,它们虽然没有经过人类实践活动的改造,仍然保持着它们的基本规定性即自然属性,但是它们毕竟已经进入了人类的观测视野,成为人类感知和认识的对象,成为人类以科学的和艺术的方式所掌握的自然对象,即是说,人类已经通过自身的力量对它们发生某些作用和影响,它们的基本属性中已经渗透着某些社会属性,或者说,它们的基本规定性是自然属性,而它们的次级规定性是社会属性,它们已经不是自在自然的一部分,而是人化自然的一部分了。至于人工自然,因为它们已经进入人类的劳动生产过程,作为人类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被人类加工改造成为生产工具或其他辅助手段,成为满足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物质产品,凝结着人类的创造性和能动性,是人类劳动的物化,所以它们的本质规定性是由人类的劳动生产过程所赋予的,即是说,它们是作为人类的生产过程的实体成分而存在的,它们的存在与人类的劳动生产联结在一起,它们的基本规定性乃是它们的社会属性,而它们的自然属性已经退到初级规定性的层次。
  由此可见,我们所说的“自然”,实际上是指不断在广度和深度拓展着的社会自然,即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从总体上、本质上看,社会自然的形成和发展依赖于人类的实践,体现了人类的价值追求,既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又是“人的本质的确证”,是属人的世界。这是社会自然的本质特征。至于自在自然,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它是“抽象的、孤立的、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4〕当然, 这里所说的“无”并非否认自在自然的客观存在,而是指它离开人而独立存在,是非对象的自然、非现实的自然,对人是没有意义的。
      二、自然价值:含义和实质
  为了揭示自然价值的含义和本质,我们首先必须界定“价值”的含义。
  “价值”作为“人类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的纽结”之一,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它所反映、概括和表述的不是客观世界的某个实体,也不是某个实体的特性或属性,而是人类与客观世界结成的一种特定的实践—认识关系。〔5 〕它有三个内在规定:(一)人是实践者、认识者,是主体,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社会和人本身)是实践对象和认识对象,是客体;(二)主体根据自己的“内在尺度”,对客体进行改造,使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变化,日益与主体的需要相一致;(三)客体以自己的属性,接受主体的改造和规定,带上主体赋予的特征,满足主体的需要。一句话,所谓“价值”,实质上是指客观事物对人们需要的满足,即对人的有用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6 〕列宁也说过:价值乃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7 〕客体自身的属性构成价值的客观基础,而人们对客体的需要则构成价值的主观条件。价值的实现既离不开客体的属性,也离不开主体的需要,人的实践则是连结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的纽带。
  明确了“价值”的含义,“自然价值”的含义也就迎刃而解了。既然我们所说的“自然”实际上就是指“社会自然”,那么我们所说的“自然价值”,当然就是指“社会自然”的价值,即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的属性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很显然,“自然价值”作为反映、概括和表述人与自然的特定的实践—认识关系的一个范畴,具有三个内在规定:(一)所谓“自然价值”是对人而言的,人是自然价值的主体,人所具有的各种需要是自然价值的源泉;(二)自然(整体的自然或具体的自然物)是自然价值的客体,自然所具有的各种属性是自然价值的基础;(三)自然的各种属性能够满足人的各种需要,而实践则是连接人的需要和自然的属性的纽结。这三个内在规定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是不能分割的;如果摒弃其中某个规定或把某个规定单独抽出来加以延伸,就会歪曲“自然价值”的科学含义。
  但是,自然中心主义者恰恰歪曲了“自然价值”的科学含义。他们认为,自然具有两种不同的价值:一是自然本身的价值,即不依赖于人类的、以自然自身为主体和尺度的、自然本身所固有的“内在价值”;二是人类利用、开发自然而形成的价值,即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对人类有用的“外在价值”。我认为,他们对“自然价值”的这种解释是自相矛盾、似是而非的。
  第一,“自然价值”究竟是一种关系呢,还是一种实体?他们一方面称“外在价值”是自然物对人的有用性,是自然物的属性满足人的需要的一种关系;另一方面又称“内在价值”是自然物本身所固有的,“自然之物的价值就在于它们本身存在”,“自然之物的存在与自然之物的价值先天统一,不可分割”。〔8〕可见, 他们认为“自然价值”既是一种关系,又是一种实体。这是逻辑悖论。他们还认为,“外在价值”不过是一种以“内在价值”为基础的“附加价值”〔9〕, 实际上把“自然价值”说成是自然实体本身了。这显然是对“价值”和“自然价值”概念的曲解和误用。
  第二,“自然价值”的主体究竟是人呢,还是自然本身?他们一方面称“外在价值”是人类创造的,是对人类而言的,人是主体,自然物是客体;另一方面又称“内在价值”是自然自身创造的,是对自然自身而言的,“从自然进化的角度看,自然是主体,人类则是客体”。(参见〔8〕)显然,他们认为自然价值的主体既是人,又是自然本身。 这也是逻辑悖论。实际上,任何非人的其他生命形式,与自然都没有建立实践—认识关系,都没有什么主体与客体之分;主体与客体这对范畴的意义仅仅在于表述人与自然在一定的实践—认识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主体是指实践者、认识者;客体是指实践对象、认识对象。离开人和人对自然界的实践和认识活动,就既没有主体,也没有客体,区分主体和客体就毫无意义。在人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中,主体只能是人、必定是人,而决不能是其他的生命形式,更不能是物。自然物无论具有什么价值,都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人永远是自然价值的主体,自然永远是客体。
  第三,“自然价值”究竟是以什么尺度来衡量的呢?他们一方面说“外在价值”是“以人为尺度”,即按照人的需要和利益来创造和评价的价值;另一方面又说“内在价值”是“以自然自身为尺度”,即按照自然界自身的需要和利益来创造和评价的价值。他们有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自然价值”,说“传统经济学不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自然价值并非仅由人类的劳动所创造,人类的劳动并非价值的唯一源泉,自然也创造价值,自然也是价值的源泉”;有时又从哲学的角度来看“自然价值”,认为“自然的生态价值是自然对于人类的最高价值”。〔10〕显然,他们认为衡量自然价值有两把尺度,违反了思维的同一律,也是悖论。实际上,在“价值”思维领域,人的尺度是衡量价值的唯一尺度;自然物在价值上本来是中性的,自然物之有无价值、有什么性质的价值以及价值之大小,归根到底要以人的尺度来衡量,即要以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和利益来衡量。自然物之间不存在价值关系,与人无关的自然物也不具有价值。
  自然中心主义者对“自然价值”的界定之所以如此含混不清、自相矛盾,其原因就在于他们离开人类的实践活动、离开人类的需要和利益、离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来抽象地谈论自然物的“价值”和“内在价值”。诚然,自然物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外在价值是指自然物已经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价值,内在价值是指自然物尚未被人类当前的实践所认识和开发的价值,也可以称之为“潜在价值”;内在价值必须通过人类的实践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外在价值。自然物有没有“价值”和“内在价值”,归根结底要看它与人类的实践是否有关系。自然中心主义者把“价值”和“内在价值”看成是脱离人类实践活动的独立存在,没有主体,或者主体就是其自身,当然只能是一个非科学的抽象的空洞的概念,依据这样的概念和范畴去说明生态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其科学性是令人怀疑的。
      三、自然价值:构成和序列
  由于人类需要的多元性和自然属性的多元性,自然价值的构成呈现多元性。根据人类需要的类别,我们可以在总体上把自然价值的构成分解如下。
  第一,资源价值。从人类的生产活动的角度来看,自然物具体表现为各种资源。例如,自然所固有的空间场所是人类的生产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因而具有空间资源价值;地球表面的各种一般成分如土地、土壤、水文、气候等,是人类的生产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因而具有水土资源价值;地层中各种矿物包括能源矿物、化学矿物、冶金矿物、建材矿物等,也是人类的生产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因而具有矿物资源价值;地球上还有各种植物和动物,更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因而具有生物资源价值。
  第二,科学研究价值。自然是人类认识的客体。人类从事科学研究,一是为了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满足人类的物质生活需要,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服务;二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求知欲和好奇心等精神需要,把自然的本质和规律不断地内化为人的知识和智力等本质力量,实现人的自我塑造,使人的本质日益丰富和完善。自然的属性及其发展规律是人类认识的永恒主题,具有永恒的科学研究价值。
  第三,审美价值。关于人的遗传密码的科学研究成果表明:人具有接触自然的需要。人与自然界其他的动物乃至植物和矿物本是同根同源的,因此人的先天本性里就对自然的各种生物乃至山川河流具有亲切之感。自然界的某些天然状态或景观能够引起人们精神上的愉悦,可以陶冶人们的理想、信念、意志和情操,可以成为人们艺术创作的源泉,有利于人类智慧和个性的自由发展,因而具有审美价值。
  第四,生态价值。自然生态平衡是指地球在几十亿年漫长的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生物群落及其地理环境相互作用所构成的功能系统。生态平衡的改变,无论是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原因引起的,对自然界来说都是“中性”的,都不过是演化过程中一个有根据的转变。但是对于人类来说,这种转变却不是“中性”的,它可能有益于人类也可能有害于人类。人类的产生、进化和发展都与自然生态系统息息相关。自然生态平衡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条件,各种自然物在生态系统中对生态平衡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因而具有生态价值。
  以上分析,是就整个自然界而言的;就具体的自然物而言,其价值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以森林为例。森林提供的木材可以盖房架桥、制作家具、烹食取暖,具有资源价值;森林的生长及其规律,是林学、地学和生态学研究的对象,具有科研价值;森林的存在状态是画家、诗人和摄影家描绘和歌咏的对象,具有审美价值;森林为人们居住区域蓄养水分、调节空气、阻挡风沙等,具有生态价值。
  自然价值的构成由低到高排成一个金字塔。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说”,我们可以按照自然价值的各种构成所满足人类需要层次的高低,原则上排出它们的价值序列来。显然,自然的生态价值满足人类最基本的生理需要,是自然价值中最初级的、也是最基本的价值,处于最底层。这是不言而喻的。其次是自然资源价值。它是人类整个生产活动赖以进行的基础,能满足人类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其重要性仅仅次于生态环境。再次是自然的科学研究价值。它满足人类求知的欲望,使人类获得进一步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科学知识。最后是审美价值。它满足人类的审美心理要求。其中,下面两层价值是满足人类的生理需要,包括马斯洛所说的“安全与保障的需要”,主要是物质价值;上面两层价值是满足人类在生理需要满足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发展需要,用马斯洛的话来说是“自我实现的需要”,主要是精神需要,是高层次的精神价值。层次越低的价值就越是基本的价值,只有实现了低层次的价值,高层次的价值才能产生,所以这些价值是依次上升的关系。总之,大自然对人类具有从最低层直到最高层的全面价值,而且永远具有这些价值。
      四、人类:自然的开发者和保护者
  既然自然价值是由生态价值和资源价值等具体价值构成的,并且由低到高排成序列,那么作为主体的人类应当如何对待这些具体的自然价值呢?
  毫无疑问,人类在实践中应当而且必须把开发自然资源放在第一位。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进行科研和审美等精神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治理生态环境的物质前提。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11〕迄今为止,人类实践活动的范围仅仅局限在地球表层及其周围,即大气圈、水圈、岩石圈和生物圈等,虽然人类已经开始同外层空间发生联系,同时也正在向地球深处进军,但是人类所开发和利用的自然资源还非常有限。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必将不断突破自然条件的某些限制,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认识和开发无限丰富的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
  但是,各种自然资源都是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要素而存在的。每一种要素的状况都受到生态系统整体的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对生态系统整体发生影响。自然生态平衡就是由系统内部的相互作用所决定的。人类开发自然资源,不仅会改变具体自然物的存在状态,而且会改变整体自然生态系统的存在状态。如果人类的实践活动适度,对整体自然生态系统的改变,不超过自然生态平衡自我恢复的“阈值”,那么人类就能够既开发了自然资源,又保护了生态平衡;反之,人类就等于“杀鸡取卵”、“竭泽而渔”,最终导致生态环境的退化和恶性演变,从根本上毁灭人类生存的基础。实际上,人类开发自然资源的实践后果往往是利弊交织的,而且是事先所难以预料的。有时利大于弊,但从长远看来弊大于利;有时弊大于利,但从长远看来利大于弊。大致有四种情况:既有益于开发资源,又有益于生态环境;有益于开发资源,但有害于生态环境;有害于开发资源,但有益于生态环境;既无益于开发资源,又无益于生态环境。显然,人类首先应当选择的是第一种情况,应当避免的是第四种情况。至于对第二、第三种情况,则应作深入的具体的分析。人类不能因为实践后果事先难以预料,就停止开发自然资源的实践活动、消极地维护生态平衡,而应该而且必须在事先尽可能充分估计到开发活动的后果,从而努力作出利大于弊或趋利避害的最佳选择。
  为了使人类开发自然资源的实践不超过自然生态平衡自我恢复的“阈值”,人类必须确立科学的生态伦理观,以人类主体的身份,从全球生态系统的高度来进行协调和合作。
  自然生态价值是对于人类整体而言的价值,其主体是人类整体,不是人类的某一部分,更不是个人。但是迄今为止,人类一直分裂为不同民族、国家、地区、阶级、阶层、团体等群体和个人。他们都从自己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出发来开发和占有自然物。其中最主要的是,一些人为了自己或群体的私利,只追求经济效益,不顾及生态效应,不择手段地开发和掠夺自然资源,甚至企图通过占有自然资源来控制和奴役另一部分人。结果,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不仅变成了人掠夺自然、人摧残自然的关系,而且变成了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关系。这正是当代全球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所在。如果说,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以往的人类是分裂的,那么到了当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的日益广泛的交往等,世界各国人民联合起来以“类”主体的身份,有意识地集体地去改造和控制自然,开始成为可能。尽管当代世界仍然存在着阶级斗争和利害冲突,人们难以完全彻底地做到从人类的利益出发,但是全球性的生态危机毕竟揭示了人类具有根本性的共同利益。无论是什么民族、什么国家、什么地区、什么阶级或阶层的人们,无论具有什么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都必须以人类的“类”主体身份,持共同的立场,来对待自然生态系统。全球生态系统的破坏,例如臭氧层破坏、海洋污染、全球变暖、生物物种的减少等等,无论是由谁造成的,无论从哪个环节开始,都会殃及整个地球的生命系统;无论什么人,如果一意孤行地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肆无忌惮地破坏生态系统,那么其繁荣和成功都将失去意义,都难免毁灭的结局。因此,当代人如何从人类的“类”主体的身份,即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来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理性的对话和协商,在全球生态价值问题上形成共识,依靠公正的伦理原则和政策,自觉地调整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强彼此之间的互助和合作,就成了真正的生态伦理问题。
  人类以“类”主体的身份来开发自然和保护自然,实际上是人类本性的要求。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出发点和目的,从最低的要求来看,是为了满足人类的肉体生存和精神享受的生活需要,从这方面来说,自然是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从最高的要求来看,是为了满足人性发展的需要,即为了使人摆脱动物本能而成为有自觉能动性和社会性的全面发展的人,从这方面来说,自然是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是人的无机的身体”。〔12〕即是说,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作为人类的生存手段和生存目的是直接同一的。当然,这个同一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只有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这种同一才能真正实现。但是人类从现在起就必须朝这个方向努力。这就是:适度地开发自然资源,理智地保护自然生态。在今后的发展中,一方面,要把每一项新的实践决策严格纳入自然生态平衡所要求的范围之内,不致出现新的失误;另一方面,要采取补救措施,调整现存生产结构,制止生态环境恶化,同时根据生态学的原理创建和优化人工生态系统,恢复和发展自然生态平衡。
  总之,人类作为自然价值的主体,既是自然资源的开发者和享受者,又是人类与自然的唯一的单方面沟通者,是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是自然进化的引导者,义不容辞地具有保护、发展、更新和美化自然生态系统的责任。二者是须臾不可分开的。这是21世纪的人类的一个本质特征。
  〔收稿日期〕1999年8月20日
自然辩证法通讯京29~34,13B2科学技术哲学傅华20002000“自然价值”是反映、概括和表述人与自然的一种特定的实践—认识关系的哲学范畴,其主体必定是人,只能是人;依据人的需要,自然具有四种价值:资源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审美价值和生态价值;人类作为自然价值的主体,不仅是自然资源的开发者和享受者,而且是自然生态进化的保护者和引导者。离开人类主体的需要去讨论自然价值,是对“自然价值”的曲解和误用,依据这样的概念和范畴所建构起来的所谓“生态伦理学”,其科学性是令人怀疑的。自然价值/自然价值的主体/自然的开发者和保护者傅华,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 100044  傅华(1945— ),女,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科技教研部主任,副教授。 作者:自然辩证法通讯京29~34,13B2科学技术哲学傅华20002000“自然价值”是反映、概括和表述人与自然的一种特定的实践—认识关系的哲学范畴,其主体必定是人,只能是人;依据人的需要,自然具有四种价值:资源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审美价值和生态价值;人类作为自然价值的主体,不仅是自然资源的开发者和享受者,而且是自然生态进化的保护者和引导者。离开人类主体的需要去讨论自然价值,是对“自然价值”的曲解和误用,依据这样的概念和范畴所建构起来的所谓“生态伦理学”,其科学性是令人怀疑的。自然价值/自然价值的主体/自然的开发者和保护者

网载 2013-09-10 21:31:50

[新一篇] 論自然價值規律

[舊一篇] 論虛擬經濟發展在中國金融深化進程中的作用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