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企业:传统与现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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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04)03-0032-05
      一、家族企业的一般性分析
      1.家族企业的界定
    对家族企业的界定,目前学术界还缺乏一个准确的定义,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
    (1)影响范围最广、相对最有权威的是美国着名企业史学家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在《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中给出的定义,即企业创始人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或家族)一直掌握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及高层人员的录用方面[1]。
    (2)中国大陆学者潘必胜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企业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2]。在这个定义中,拥有所有权(全部或部分)是其内在隐含的条件,而对经营权的掌握则是区分家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依据。根据家族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以全世界的家族企业发展为背景,可以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①所有权和经营权都为一个家族所掌握的;②掌握不完全的所有权却仍能掌握主要经营权的;③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上不掌握经营权的。这三种形式不仅有内容上的差别也有层次上的不同。
    (3)郭跃进将家族企业分为广义的家族企业和狭义的家族企业,“广义的家族企业指的是为某一个家族成员所拥有的企业,强调对家族的所有权;狭义的家族企业则是指仅为家族成员所有,并且为家族所控制的企业”[3],郭跃进还设定了对家族企业的测定方法。
    (4)台湾学者叶银华提出以临界控制持股比率,将个别公司的股权结构差异性与家族企业的控制程度纳入家族控股集团,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家族企业:①家族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持股比率;②家族成员或具有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③家族成员或具有三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会席位超过全公司董事会席位一半以上[4]。该定义以股权和控制权的量化来划分家族企业和公众企业,是以实际上的控制权量化企业的类型。
    产权是对某一财产的选择权,一个完整的产权由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转让权、收益权等构成,所有权和控制权是收益权形成的基础和保障,其分布状况是把握家族企业问题的关键,也就是说,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或者以地缘、同门关系为纽带的同学、同乡关系形成的所谓“准家族”对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的占有程度,是认定一个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的主要量化指标。当一个企业的产权内部交易比重比较高,社会交易比重比较低的时候,我们可以判定该企业为家族企业。
      2.家族企业的类型
    家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有古典家族企业、混合型家族企业和有家族参与的现代公司三种基本类型。
    (1)古典家族企业。家族完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对相关企业实行全面控制,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为一体,财产权高度集中于家族成员,家族经济与企业经营完全融合。按照麦迪思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在企业发展的诞生期、婴儿期和学步期阶段,这种形式的家族企业在企业数量中占主导地位,组织形式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主。
    (2)家族控制与现代公司相结合的混合型家族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其中有部分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如兰州黄河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通股份有限公司等。家族利益通过家族成员或家族企业对该公司实行有效的控股,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的现代公司制度设置了管理制度,公司的经营权大部分转移到职业经理人手中,实际运作中家族通过“用手投票”机制参与公司的管理。在目前中国社会中,许多处于学步期、青春期的家族企业以这种形式出现。
    (3)由家族企业发展而来的有家族参与的现代公司。这种公司的初始发展往往是古典家族企业,在公司成长过程中,企业规模经济的需要导致企业经过多次增资扩股,股权已相当分散,由于资本市场的约束和国家法律的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不断规范,在法律程序和实际经营管理中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这类企业一般存在于市场经济发达、法律体系完善的西方国家,如美国的福特公司,日本的松下公司、丰田公司,德国的奔驰公司等。
    在中国和一些经济转轨国家,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和市场机制不健全,存在另一种和正式法律形式相悖的非正式契约和非法律化的隐性的家族企业。这类企业的财产权利在法律上集中于非家族部门,但是由于宏观法律体系不健全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在管理中具有浓厚的家族色彩,企业内部实际上形成了家族或准家族内部人控制现象,这是一种准家族企业(或可以称之为类家族企业)。
      二、中国家族企业:传统解析
    文化是人类实践能力和成果的总称,是人类社会在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财富。文化有显性与隐性之分,前者如法律制度、建筑和语言等,后者如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和组织观念等。文化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人类活动的约束功能;二是对人类行为的导向功能。企业的存在是社会资源、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一个集合体,其中最关键的是人力资源,推动社会变迁的动力是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和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都证实了这一点。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人类的实践能力取决于实践主体,实践方式决定文化的运动演变,中国企业制度安排必然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传统就是人类以前文明成果的积累,它一方面外化为各种符号,另一方面内化成实践主体的观念。中国文化诞生于黄土地带,是相对封闭的、社会活动计量模糊的大陆文化,其社会组织结构的基础是以血缘宗族为特征的家族制度,决策的方式是宗法制为基础的、以宗族权威为保障的、家长制的独裁决策,社会活动以“仁、义、礼、智、信”和“忠、孝、严、勇”道德伦理为基础。中国文化的核心是“天人合一”,对于彼岸世界,儒、道两教都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处理,儒家对鬼神的态度是“敬鬼神而远之”,道家是“道可道,非常道”的态度,中国文化中的浪漫主义也非常世俗化,宗教画中的“飞天起舞”是借助于生活中所穿衣服的飘带这一日常物品,对祖先的崇拜和对现实的关怀紧密相联,这种责任感使中国文化中产生了深厚的忧患意识,在“我有佳宾,鼓瑟吹笙”的快乐中往往会产生出“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的感情,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成为历代士子的情怀。中国以“家”为基础的社会和集体主义精神,其对社会的关怀受到既定制度的约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往往衍化为“吾日三省吾身”式的内省精神,家在中国文化中不仅表示为血缘关系,更是一种组织关系,是形成中国文化的制度环境。三纲五伦“孝、仁、礼”都是以家这一组织关系为标准建立的,而家谱、家庙、家规(家法)维系着传统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它虽受到各种社会进化的冲击,但是至今仍然根深蒂固。中国文化一方面维护大一统思想,万事和为贵,另一方面又鼓励士子的独立精神,“三军可以夺帅,匹夫不可以夺志”、“士可杀而不可辱”,甚至有一种“民为贵,君为轻”这样对正式组织保持独立的倾向,以家为基础的中国文化,视“仁、义”为最高目标,家庭内部推行“孝、悌”秩序,社会关系奉行“礼”,认为“克己复礼,天下归仁”,这些都演化为一个很抽象的标准“德行”:在承认权威是“天子”、“龙种”这一权力神授的同时,更强调权力应由有德者据之,所以中国古代的君主都谦称为“寡人”——“寡德之人”,就是自己的德行很低、勉为人君的意思。这种德行的获取是以家族之间的竞争来评判的,德行目标反过来又固化了家族制度和家文化,权威是“彼可取而代之的”,家族之间的斗争,在条件成熟时“化家为国”成为中国历代改朝换代的定式。家族成员的成功和耻辱与整个家族休戚相关,项羽不肯过江东是没有脸面见家乡父老。以“家”文化为趋向的价值判断,失败的项羽成为英雄,成功的刘邦反而被历代文人奚落,正是一种基于“德行”的价值判断。带有宗教意味的家族组织是每一成员的靠山和心理依托,家族成员对家组织承担各种非契约的义务。中国文化中的彼岸世界是“仁”,此岸以“礼”约束,礼的执行在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国的信用建立在“修”的成熟程度上,荆轲式的风潇潇易水寒成为一种合乎“道”的境界,“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中国文化的这种模糊特征在社会信用方面更多地体现在“小人喻于利,君于喻于义”的随机性和差异性。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中国社会建立在家族制的基础上,“这个联合体(宗族)除了意味着对家计自给自足的经济支持以外,显然还意味着对市场发展的限制”,并说:“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5,6]。日裔美籍学者福山发展了韦伯的文化—经济分析模式[7],认为信任度的差异是形成国家繁荣和竞争力差异的根本原因,低信任度的国家如中国、意大利等国的信任只存在于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家族主义,难以创建大规模的经济组织,高信任度的国家如日、德、美的信任则超越血缘关系,能够建立起大规模的经济组织。具体地看,中国文化中的“家”是一个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组织,通常存在家族之间的竞争和家族内部的竞争,汉朝的霍去病顾大家舍小家,对汉武帝说:“匈奴未灭,何以家为”,南唐李煜在亡国后作词:“四十年来家国,三千里地山河……”。“家”的范围是可以伸缩的,既有“树大分枝”式的家族财产分割,也有将“家”扩大为“国”这个层次或者破家为国的情况,存在一种“家国同构”的现象。总之,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征决定了企业发展的环境不确定性很大,家族企业稳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一经形成,往往成为企业在制度选择上的“路径依赖”,由于集体行动的逻辑,家族企业制度经常存在着集团报酬递增和组织上的自我强化机制。
      三、中国家族企业:现代理论解析
      1.企业组织内在的要求
    新古典经济学假定价格体系能够自动协调资源的配置,企业是给定的,忽视企业内部交易所必须的耗费,考核企业经营最有效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即成本最小化)。新制度经济学开创了对交易费用的研究,并以此为突破口对企业内部制度进行分析[7]。科斯首先假定产权是明晰的,各种交易模式对收益的影响差异不大,进而论证了事实上产权关系不会自然明晰,明晰产权需要交易费用,企业的产生是由于企业内部的交易也存在费用,市场交易运行成本与企业内部运行成本比较,由于企业在交易成本、信息传递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具有优势,企业作为市场的替代物出现,“企业的显着特征就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8]市场资源的配置依赖于价格机制,企业内部资源的配置依赖于企业家,由企业家领导的企业就出现了。企业的生存边界是它对市场的替代能力,“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后来的经济学家进行了深一步的研究,张五常提出企业并非是为替代市场而设立的,而仅仅是要素市场取代产品市场,或者说是“一种契约取代另一种契约”[9],市场交易的对象是产品,而企业交易的对象则是生产要素;威廉姆森探讨了工资与明确规定的工作岗位的联系和由于专业化分工所产生的机会主义倾向这些问题[10];哈特分析了使用权明晰的成本过高而使合同不能完全的重要意义[11];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研究了企业内部“团队生产”所产生的激励问题(监督成本)[12]。
    从理论和实践来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相对优越的制度安排,但是,就具体企业而言,采取什么样的治理结构是业主的选择,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条件。选择权是对所有者最基本的激励,如果没有选择的自由,也就不会有约束的效力。当然,在所有者选择能力给定的条件下,选择的成功与否,受企业掌握的信息资源的充分程度和企业占有资源的制约。判断一个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合理,一是依靠先验性的理论论证,二是依靠经验性的实践证明。企业制度是否有效,要看企业产权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有激励作用。企业制度是管理企业的一种工具,在中国私人企业整体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管理能力落后的条件下,家族企业制度是一种比较经济的企业制度安排,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2.现代企业制度产生的必然
    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专业化分工导致了“经理人”革命,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制。现代企业内部产生了所有人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企业内部,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出现青木昌彦所表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13]。
    所有者和经营者各自的产权特征差异,以及相应的经济目标差异导致企业内部存在以下问题:所有人和经理人之间选择偏好的差异;所有人和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对于企业风险的态度问题。企业的所有人或投资人是企业投资风险的承担者,企业的经营利润通过对投资收益分配的形式对投资者补偿,投资行为的利润最大化体现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经理人员是企业资产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一般享受与投资人事先约定的契约化的收入,经理人的收入不等于企业赢利,经理人承担风险创新所获取的企业边际收益增加远远高于个人边际收益增加,反之,在一个以利润为主要指标考核经理人的市场中,经理人创新活动所承担的企业边际利润增加远远低于个人边际风险的增加,在“资本雇佣劳动”的机制中,企业利润最大化和经营者效用最大化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可能出现经理人员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不足,如果对经营者的监督不完整,经理人可能会通过内部控制的便利谋求个人利益,出现和投资人利益不一致的逆向选择行为,或者出现增加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开支达到个人享受的目的,出现与经理人职业道德相背离的选择。
    由于专业化分工和参与企业的深入程度差异,形成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对称信息按内容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双方知识的不对称,指一方不知道另一方诸如能力、身体健康等信息,这是外生的、先定的,不是双方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这类信息不对称,信息经济学称之为隐藏知识、隐藏信息;第二类不对称信息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订合同后,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管理、约束,这是内生的,取决于另一方的行为,对于这一类信息不对称,信息经济学称之为隐藏行动。由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性质的差异,物质资本天然具有抵押作用[14],而人力资本具有不可准确估量、流失性和自我封闭的特征,形成所有者与经营者对于企业经营结果所负责任的不对等[15]。在企业内部产生了对人力资本激励与约束的需求,而这种激励与约束是通过市场机制,以利润信息符号来实现的。通过事前的安排(产权制度)、事中的安排(控制制度)和事后的安排(奖罚措施)对人力资本进行激励与约束,这种制度安排便产生了现代公司制度。
    公司治理模式千姿百态,按照不同的监控方式可分为:家族监控治理模式、内部监控治理模式和外部监控治理模式。各种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如下表所示。
    一般来说,公司治理结构的方式,依一个经济社会中的技术条件、规模经济和法律框架的差别而不同,也受一个国家传统所形成的“路径依赖”的影响。既然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上,因而在市场机制发育程度上、资金水平上存在差别,则各自具有适宜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因此,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具体的监督机制是多样的、特殊的,而且处于不断的制度创新之中。
模式            家族监控        内部监控                  外部监控                治理模式        治理模式                  治理模式股权结构        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                  相对分散资本结构        负债率较高      银行是主要筹            证券市场是主要                                资来源                  资金来源决策方式        家族决策        偏向集体决策            偏向个人决策对经理的        基本不存在      不是主要问题            是主要问题激励监控方式        市场监控力      市场监控力度            监控力度很大                度小            较小文化特征        儒家传统家      集体主义                个人主义                族主义  Fang Xiao-jun 1,Gao Yin 2 
  (1.Business Department of Ren Min University,Beijing 100872,China;2.Business Department of Southern Yangtze University,Wuxi 214063,China)唐绍欣(1962-),男,山东潍坊人,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和企业理论。山东大学 经济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100 作者:东南大学学报:哲社版南京32~36F22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唐绍欣20042004家族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时间上看,长期存在于各个经济活动领域;从空间上看,各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族企业。另一方面,对于家族企业的研究长期没有得到重视,随着中国经济的转轨,企业的治理结构成为一个热点研究问题。“家本位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石,以“家”为基础产生的非正式契约对中国人心理和行为的影响之大是世界上其他民族所无法比拟的,家族企业或类家族企业在中国广泛存在,对家族企业的治理,将直接影响中国经济与社会的未来。企业/家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文化传统与家族企业制度安排”(03BJY058)。高启杰

网载 2013-09-10 21: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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