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本刊第六期)
四、中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政策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始终坚持互利共赢的战略,把既符合本国利益又促进共同发展作为处理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经贸关系的基本原则。加入WTO后,中国政府遵守WTO规则,信守在加入时所做出的广泛承诺,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从此,中国对外开放也进入到一个以多边规则为基础、全面提升开放水平的新阶段。
1.法制建设与透明度
中国政府在加入WTO前后,根据WTO规则和所作承诺,在集中清理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对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进行了调整。从1999-2007年年底,中国中央政府制定、修订、废止了3000余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度、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等各个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中国的贸易制度与WTO规则和中国所作承诺保持了一致,《WTO协定》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各项原则、规则和要求在中国得到了全面、统一实施。
加入WTO以来,中国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大幅提高。《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使立法公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和通过新闻媒体、国际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给予社会公众和各利益方充分发表评论的机会,并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布问题作了具体规定。2003年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提出了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要求。
近几年来,中国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了相关制度。为了从技术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96%的中央政府部门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开通了官方网站。中国政府网站也于2006年1月1日开通。目前,立法公开在中国已经成为普遍实践,政府信息公开也已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全面推行。
中国政府还按照加入WTO的承诺,设立了中国政府WTO通报咨询局,提供有关中国贸易政策的信息,并根据WTO各个具体协定的要求,履行通报中国贸易政策和措施的义务。目前,公众还能够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以及各级政府网站获取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货物贸易
中国的平均关税水平按照加入承诺,从2001年加入时的15.3%逐步降低到2007年的9.8%。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由14.7%降至8.95%,农产品平均关税由23.2%降至15.2%。农产品中,较为典型的如牛肉关税从31.8%降到12%、苹果关税从22%降到10%、土豆关税从24%降到15%。工业品中,较为典型的如汽车整车关税从69.2%降到25%、汽车零部件关税从22.9%降到10.4%、纸张关税从17.2%降到6.7%。到2005年1月1日,中国绝大多数的关税削减承诺已执行完毕,中国关税的约束率达到了100%。此外,截至2005年1月1日,中国已根据《信息技术协议》取消了所有信息产品的关税。
中国根据加入WTO承诺,对粮、棉、油、糖、羊毛、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的进口,建立了完整、公开、透明的关税配额管理体制。关于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到2005年1月1日中国已按所承诺的时间表全部取消。中国的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按照加入承诺进一步完善,关税配额量逐年扩大。其中,对植物油的关税配额管理已按承诺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
根据2004年4月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国政府于2004年7月1日起,提前半年履行了放开外贸权的承诺,取消了实行了50年的外贸权审批制,开始实行外贸经营权登记制。2005年1月1日,中国政府取消了丝绸的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也按照加入承诺如期取消。根据加入WTO后市场逐步开放的要求,继2004年年底中国开放成品油零售市场之后,2006年12月11日我国的成品油批发市场也如期开放。同时,商务部颁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也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加工贸易是我国重要的贸易方式之一,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改革开放初期政策过宽、企业进入门槛过低、环境资源成本过大等问题日益凸现。为此,2005年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控制“两高一资”产品(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宏观调控措施,出台了两批加工贸易禁止商品目录。2006年,公布了新一批取消和降低出口退税商品清单,其后又将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大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目录。
2007年7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4号公告,形成了关于扩大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范围、保证金台账实转以及东西部政策有别的政策措施。一是扩大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范围:自1996年实施保证金制度以来,限制类商品仅为394种,此次将1853种降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增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二是台账保证金由“空转”变为“实转”:政策调整后,将不再区分A、B类企业的信誉类别以及联网与否,对东部地区经营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一律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C类企业仍维持“实转”不变。三是实行区域差别管理:允许限制类商品继续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经营;在中西部地区,对经营限制类商品生产的企业不再区分A、B类别,均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C类企业“实转”不变。实际上,这些政策的调整并非要取消加工贸易,而是为了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缓解贸易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实现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07年12月2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第110号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589个10位海关编码商品,主要涉及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食品、饮料、矿产品、化学产品、塑料及其制品、钢铁及制品、铝制品。还有一些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制品也列入禁止类,包括皮革制品、动物毛及其织物、鞋靴类、首饰制品、眼镜、钟表、杂项制品。此次禁止类商品目录调整重点在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并在过渡期等方面做了妥善安排。总体上看,这将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引导和推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带动中西部开放型经济发展,2007年10月30日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中西部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承接地主要是指中西部具有明显区域优势、具备承接东部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技术、低成本等方面优势的地区。目前,第一批已确定武汉、南昌、赣州、郴州、新乡、焦作、合肥、芜湖、太原9个城市为重点承接地。二是对承接地和实施梯度转移企业的重点加工贸易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包括提供贷款、利率优惠、债券承销等其他金融服务。这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技术进口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限制盲目进口,引导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推动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2007年11月23日商务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国禁止进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07年11月22正式实施。《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1年第15号)同时废止。《目录》列入了进口后将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人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技术126项,涵盖农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金属冶炼加工业、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及环境管理业等19个行业。列入《目录》的禁止类技术不允许进口,限制类技术采取许可证管理。修订后的《目录》细化了控制要点和技术规格,更加规范化,更具操作性,对规范技术进口管理,提升引进技术的质量和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服务贸易
在服务业开放方面,我国认真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在WTO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陆续开放了100多个,接近发达成员水平(发达国家开放的部门数为108个)。
在银行服务领域,中国自加入WTO以来,积极推动国内金融体制改革,在审慎原则的指导下建立起了公平、透明、高效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体制,依据加入承诺推出了多项重大开放政策,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水平大幅提高,如在银行领域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对中国公民开展人民币业务等。截至2006年年底,74家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了200家分行和14个法人机构,186家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了242家代表处,11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在中国的资产绝对额从1994年的118.4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1200多亿美元,12年增长了9倍。同时,银行业还引进了外资战略投资者,截至2006年年底中资商业银行共引进29家战略投资者,投资总额190亿美元。
在保险服务领域,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从2004年12月11日开始,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任何地区提供保险服务,放开了除有关法定保险以外的全部业务。2006年,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增加到47家,国际上的主要跨国保险公司均已进入中国,名列世界五百强的企业中有40多家是保险公司,其中有12家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从2006年来看,外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59.2亿元人民币,占市场份额的4.59%,比2005年增加了1.47个百分点。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在中国的增长速度,是中资保险公司增速的30倍。在北京、上海、深圳这些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分别达到了21.2%、19.1%和11.9%。此外,在电信、会计、教育等所有其他服务部门,中国政府也严格履行了加入承诺,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准入机会。
在分销领域,根据加入WTO关于商业(分销)领域开放的有关承诺,中国对1999年制订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于2004年4月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按期实现了商业(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2005年年底,中国政府取消了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数量、地域和股权比例限制,全面开放市场。自1992-2005年,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341家,开设店铺5657个,其中,2005年全年新设的外资商业企业数量就超过了1992-2004年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总和。外商投资大型连锁超市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2005年已超过1/4,少数城市达到50%以上。目前,外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仍在继续增长。
根据加入承诺,中国打破了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石油市场体系,中国石油市场逐步形成了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竞争的格局。
从2002年起,我国对化肥实行国营贸易进口管理,取消化肥进口配额,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从2006年12月11日起,化肥分销业务(包括批发零售)对外资开放,这是中国化肥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从2004年12月11日起,中国的药品分销市场全面对外开放。2005年,我国汽车分销领域全面对外开放,外资开始进入这一行业。
为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两个CEPA,内地对港澳地区的开放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扩大。具体表现如下:
(1)2006年11月6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做出补充规定。规定对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而在2004年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则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2)2007年1月4日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允许符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香港、澳门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航空服务业对港澳的开放度超越了2002年8月实行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3)2007年4月2日,新闻出版署、商务部公布《〈关于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对同一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4)2007年11月5日,商务部又公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即日施行),对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通过采取上述各种扩大开放措施,外商进入分销领域的步伐也进一步加快。据商务部《2007中国外商投资报告》透露,2006年分销服务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比2005年增长了59.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长84.8%。
4.利用外资
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始履行WTO项下的各项义务,逐步放宽投资领域,减少投资障碍,加强投资保护、放松投资管制、减少政府干预。
2002年,为适应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中国颁布了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3年颁布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2004年和2007年,中国政府又两次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修订。特别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在2004年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开放领域,如列入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条目共有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比原目录增加了94条,占总条目比重由原来的69%提高到73%;限制类87条,占比从21%减少为18%;禁止类40条,占比由原来的9%下降到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尤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这与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生产和出口的政策措施是一致的。同时,积极促进贸易平衡和区域协调发展,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
为了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2000年中国颁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7月,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了修订,以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淘汰四类。明确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也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中淘汰类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此外,国家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了政策措施,如:1999年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经贸委第1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40号转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2002年国家经贸委第32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23号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2003年12月国务院国办发[2003]103号转发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环保总局、银监会《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质检总局《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2004年4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2004年5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这些政策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外资并购问题,2002年以来中国逐步完善外资并购政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措施。2002年11月4日,中国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正式解冻,为外商直接收购中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打开了大门。同年,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通过托管银行投资于境内A股市场。2003年4月12日,正式施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这是涉及外资并购的标志性法规,是中国外资并购政策法规的一个突破。2006年8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出台。新规定是对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修正案,一方面强化了审批环节和反垄断审查,另一方面也试图对外资并购的操作环节,特别是对SPV(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跨境换股等技术细节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外资并购政策正在逐步完善。
关于税收问题,1979-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一直享受着低税率的优惠待遇。这在中国对外开放进程中能够大量吸引外资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呼吁市场规范和公平竞争便成为各经济主体的最强音。在此情况下,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一”终于迈出了实质性步伐。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1994年颁布的只适用于中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完成其历史使命。新税法规定了25%的统一税率,这使所有中国境内的内外资企业处于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上。同时,也使中国利用外资跨入一个新的阶段。预计,在这一新阶段中,对外资的需求开始从数量为主转向以质量为主,资金流动从流入为主转向流入和流出并重,吸收外资的方式从新设企业为主转向新设和并购两种方式并重。
5.知识产权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加入WTO前后,中国政府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进行了修改,使其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相一致。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2004年开始,中国政府将每年的4月20日—26日确定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在全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执法行动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近几年来,各级专利版权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公安和检察机关等通力合作,加强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的执行力度,尤其是针对涉及到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和药品的专利侵权行为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此外,中国海关已经与欧盟成员国、美国等国家共同签署了关于行政法律执行的多边协助协议。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行动。
五、未来展望
3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无不得益于改革开放,因此,中国将始终坚持对外开放,不会动摇。最近,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指出,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这是新一届中国领导集体发出的明确信号,既表明了中国政府的决心和政策取向,也为未来中国对外开放的发展方向描绘出蓝图。
根据新形势下的新要求,笔者认为,新一轮对外开放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展开:
1.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的所有成就,都与中国始终推进改革和对外开放密不可分。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中国政府将继续坚持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
从广度上讲,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尤其是服务领域,允许更多的金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继续推进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提高个人换汇额度,笔者认为可由目前的5万美元/年提高到10万—20万美元/年,以缓解外汇储备增长过快、过大的压力;逐步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进程,允许将人民币作为对外经贸(包括贸易、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的结算货币,可首先在周边国家地区的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中全面实施,以减少汇率风险和交易成本;继续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拓宽境外机构在本国境内的融资渠道,稳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物流企业外商投资试点范围,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和交通运输。
从深度上讲,有两个方面是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深度的路径:
一是贸易自由化。根据多边贸易体系贸易自由化进度和要求,进一步减少和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市场准入水平。2008年,中国将继续履行入世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鲜草莓、对苯二甲酸等45个商品的进口关税;继续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实行滑准税,并对滑准税公式进一步完善。调整后,2008年的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关税为8.9%。
2008年,中国将继续推进区域贸易自由化进程,促进要素跨境流动和优化配置,包括以区域贸易安排(RTA,包括FTA、优惠贸易安排)形式,成员间进一步开放市场,降低关税水平乃至实现零关。对原产于东盟10国、智利、巴基斯坦、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行比最惠国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
二是贸易便利化。贸易便利化是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新议题,它涉及“边境背后”的措施,包括简化通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减少文件要求、能力建设、商务人员通关便利等。尽管WTO新一轮谈判迄今未果,且尚未制定出相应规则,但该项工作已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中推进多年,并取得积极进展。中国实施的“大通关”、“金关工程”使贸易便利化程度大大提高,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有力促进了对外贸易发展。
既然是“边境背后”的措施,它就属于一国内部管理的范畴,应根据自己的经济技术水平和能力自主确定,即便达成协议或有承诺,通常也是非约束性的,目前APEC推动的贸易便利化就是如此。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关税消减空间越来越小、非关税措施日益受到约束、边境日益开放的情况下,“边境背后”措施对贸易流动的影响则凸显出来,成为多边、区域自由化向纵深推进的重要内容。因此,贸易便利化也将成为中国深化对外开放领域、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重要路径和必然选择。
从方法上讲,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一方面,要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强对外资的产业和区域投向引导,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包括继续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笔者认为,在制定政策时不要采取简单化的一刀切做法,应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给予差别待遇,如在税收、用地等方面予以适当政策倾斜,这既符合中国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梯度转移的要求,也为内外资企业留下一些到中西部发展的空间。同时,要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包括境外上市、发行境外债券、转让基础设施经营权、鼓励国际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中国等多种利用外资方式。
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包括建立境外经济合作区)和开展经营,帮助它们熟悉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环境,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当地法规及习俗办事,培育中国的跨国公司和世界品牌。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需要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促进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加大对“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
2.全面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进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
关于FTA(Free Trade Agreements,自由贸易协定)/RTA(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区域贸易协定)的作用,在多边领域中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FTA/RTA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基石”(Building block),有助于减少区域内的贸易壁垒,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FTA/RTA是“绊脚石”(Stumbling block),分散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注意力,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这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
笔者认为,FTA/RTA既不违背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的规定,也完全符合WTO一贯奉行的自由贸易原则,而且加强区域经济贸易合作是当前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客观趋势,是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参与和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正缘于此,近些年来FTA/RTA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据WTO统计,截至2007年7月,全球约380个区域贸易协定向WTO提交了通知,其中205个已经实施。如果将业已实施而尚未提交通知、签订了协议而尚未实施,以及正在谈判和仍处于提议阶段的也计算在内,到2010年RTA将达400个之多。其中,FTA和拥有FTA部分内容的协议占RTA总数的90%以上,关税同盟所占比重不足10%。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RTA的90%是1995年WTO成立10多年来签订的。目前,绝大多数WTO成员都参加了自由贸易区或其他优惠贸易安排,最多的参加了30个。
事实也表明,区域贸易自由化有助于减少区域内的贸易壁垒,可以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推动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鉴此,中国政府应把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作为“三大支柱”,按照WTO的规则,继续推进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区建设。
笔者认为,欲全面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上面提到的按照WTO相关规则建立的FTA/RTA,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体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另一个是依据世界海关组织(WCO)建立的自由区(Feee Zone)或曰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FTZ),即在一国或经济体境内设立的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的区域,旨在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更宽松、更便利的交易环境。FTZ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自主决定深化开放的方式,无需与任何国家签订任何协议。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若干不同形式的FTZ,如某些国家所采用自由港、保税港区、免税仓库、边境自由贸易区、自由经济区等名称,都属于FTZ性质,符合WCO的规则和要求。因此,中国在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时也应考虑到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并切实用好两个规则,形成两手抓、两条腿走路、内外互动的对外开放新格局,进一步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但是,目前决策层面似乎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认识还不甚清晰,应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在这方面,中国具有很大发展空间。例如,在提升沿边对外开放水平过程中,抓紧研拟建立边境自由贸易区规划,在条件较成熟的云南、广西、新疆、内蒙、黑龙江、吉林的边境地区先行试点,提升沿边开放水平,扩大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领域,加快边境地区的发展。又如,在两岸经贸合作方面,大陆可对台湾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通过建立“两岸经济合作区”等具有FTZ性质的特殊区域,将CEPA中的部分优惠政策赋予进区企业,为促进和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提供新的平台,创造更为宽松便利的合作环境,以推动两岸经济进一步融合,进而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奠定稳固的经济基础。另外,还应特别指出的是,目前中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名目繁多(如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功能单一,政策缺位,造成了各种资源的浪费以及低效率和低效益。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自由贸易区进行立法和规范监管,对现有园区进行功能整合、政策叠加,使此类海关监管区从单一功能向综合性多功能转变,充分发挥FTZ在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进程中的积极效应。
3.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发挥在规则制定中的作用
中国需要一个更加公平、开放和富有活力的多边贸易体制,这是中国经济发展必要的和重要的外部条件。目前,多边贸易体制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刻,“多哈回合”面临艰巨的谈判任务。中国政府将在未来一系列谈判中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努力推动多哈谈判早日取得平衡的结果。这将有助于维护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总体上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WTO成员的利益。
在农业议题上,中国将支持取消发达成员的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大幅度削减发达成员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大幅度削减高关税和减少关税升级。同时,发展中成员关心的特殊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问题应当得到有效解决。
关于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中国支持香港会议达成的多系数瑞士公式的共识,同时给发展中成员以足够的差别,反映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关税结构的不同。
关于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中国政府坚持新一轮谈判应有助于澄清和改进WTO的相关规则,促进贸易便利化,减少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尤其是发达成员针对发展中成员的反倾销措施。相信,中国在未来多边贸易体系的规则制定中,将继续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
4.加强南南合作,提高合作水平和质量
尽管目前我国的主要经贸伙伴仍是发达国家,但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有很强的互补性,合作潜力巨大,因此中国政府将对推动南南合作予以高度重视。
目前,中国已经向30多个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了优惠关税待遇。2005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发展筹资高级别会议上宣布,将进一步向最不发达国家开放市场,对已同中国建交的3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多数对华出口商品给予零关税待遇。中国还根据自己的能力,尽可能地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
2006年1月12日,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中非友好合作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其中,在经济领域,中国对贸易、投资、金融、农业、基础设施、资源合作、旅游合作、减免债务、经济援助和多边合作等10个方面表明了合作意向。
在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了援助和优惠关税待遇,以及加强与非洲国家经济合作的同时,中国还应制定进一步加强南南合作的整体战略,明确合作方向、方式、重点领域及区域布局,及时为中国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和指导意见,以提高南南合作整体水平和质量。这不仅是充分利用好“两个资源、两个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也是实现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亚洲、非洲、拉美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对与中国合作表现出浓厚兴趣和强烈愿望,包括商谈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安排、接壤地区(流域)基础设施的共同建设和资源的合作开发等,中国应抓住机遇,积极引导,发挥建设性作用,拓展和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笔者认为,近期的工作重点应放在亚洲地区,特别是周边国家;中长期目标是非洲和拉美国家,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有选择地重点突破,切忌摊子铺得太大,自顾不暇,影响合作质量。
5.正确认识贸易摩擦,积极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随着全球经贸交往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体之间的摩擦和纠纷日见频繁,这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利益博弈加剧的规律性表现,也是公平贸易诉求和现行规则下各自权益维护加强的正常表现。对外开放30年来,中国在成为贸易和引资大国的同时,也在经历着并逐步适应着尤其是贸易摩擦日益增多的国际市场环境,包括以平常心态对待贸易摩擦,利用多边规则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应对和寻求妥善处理贸易摩擦。
目前,在所有WTO成员中,中国已连续10多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对中国出口贸易形成严重威胁。
与日俱增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对国际贸易构成严重影响的又一重大威胁。从1995-2007年5月,各成员通报影响贸易的新规则共23897件,其中技术性贸易措施16974件,占总数的71%。据调查,仅2006年中国就有15%的出口企业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造成贸易机会损失1400多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出口贸易总额的15%。
还有,中国已连续5年成为美国337调查(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知识产权行为)最多的国家。从1975年美国发起第一起337调查以来至2007年10月,美国共对中国发起75起337调查,占立案总数的12%,其中80%是2002年以来发起的,机电产品为重灾区。仅2007年1-10月,美国已对中国发起337调查14起,占同期立案总数的50%以上。尤其应当引起重视的是:第一,337调查申请门槛低,原告无需提供损害证明,即可向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申请;第二,调查和诉讼通常是双管齐下,使应诉顾及不暇;第三,调查时间短,应诉费用大。337调查的这些特点,对全国出口贸易构成了严重威胁,形势不容乐观。
至此,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有的国家在启用贸易救济措施时有失公正和公平,甚至是歧视性的,但大多还是依据多边规则进行的。对于那些不公平或歧视性做法,我们理所当然地要予以反击,坚决扞卫我方利益,但也应认真思考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包括出口秩序混乱、自相竞争、遇事躲闪、协调机制缺乏权威性、谈判队伍建设滞后等,这些均严重影响了对贸易摩擦的防范和争端解决。因此,应对贸易摩擦和纠纷,首先要研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尽量避免发生,这就需要建立起一个反应迅捷的预警机制,提供准确及时的预警信息;其次,一旦争端发生,相关部门和企业必须通力合作,依据多边贸易相关规则和国际惯例认真做好磋商或启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各项工作,其中包括要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协调功能,企业要主动参与和密切配合等。否则,我们就会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蒙受巨大损失。其实,市场竞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自相竞争;贸易摩擦也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加强规制建设,防范国际经济风险
开放度越高,受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就越大,因此,只有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开放型经济运行的风险防范机制,才能切实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一方面,要加强内部规制建设。例如,在外资并购方面,中国虽然出台了《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但由于没有具体审查标准,尤其是针对不同行业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机制,而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构建一个以反垄断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为核心的规范市场竞争的规制体系将成为政府下一步重要工作。其中,包括进一步加强对中国自有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外资通过并购抢占或灭失中国知名品牌和创新成果。
同时,必须增强忧患和防范意识。1997年金融危机给亚洲国家和地区经济造成的严重冲击,以及近几年外国几大铁矿砂公司联手提价导致钢铁业生产成本大增的事例,都给我们上了一堂鲜活的警示课。现实告诉我们,融入世界经济越深,相互依存度越高,特别是在国民经济发展对外部资源需求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受世界市场供需变动的影响就越大。据有关研究分析,以日本的单位GDP能源消耗为1计算,欧盟单位能源消耗是1.9,美国是2,中国则高达8.7。尽管中国在降低能源消耗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并在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约束性指标(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能源消耗总量也在不断增加,十几年来增长了1.5倍。还有研究表明,几年之后中国对外部资源的依赖程度将达到60%以上,届时中国经济发展受外部因素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基于这种忧患意识和防范准备,中国必须开展广泛的包括能源资源在内的各项经济贸易合作,以保障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加强“走出去”的风险防范。例如,1990年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一家美国航空零部件生产企业时,在交易成功之后,受到美国外资委员会调查,最终由总统裁定系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勒令退出已收购的股权。2005年中海油收购美国尤尼科公司时,美国也以国家安全为由迫使收购终止。又如,成功收购IBMPC业务部、总部设在美国的联想,2006年通过美国代理商获得1.6万多台价值1300万美元订单时,竟被国会议员以影响国家安全为由将订单取消。为此,中国企业付出不小的成本代价。
在对外开放中,还有许多不可预见的风险,如政治风险、金融风险、汇率风险、自然风险、战争风险等,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防范。
责任编辑注:本文的第一部分已在《外贸经济、国际贸易》第六期载出。
国际贸易京4~12F52外贸经济、国际贸易陈文敬20082008
陈文敬,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作者:国际贸易京4~12F52外贸经济、国际贸易陈文敬20082008
网载 2013-09-10 21: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