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友兰的概念逻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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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既是思维的基本形式,又是逻辑学的重要范畴。冯友兰在其宏篇巨制的哲学着作中,汲取逻辑学的概念论,不仅精辟地分析了哲学概念的内容,而且提出了独到的概念逻辑之见。本文仅就其概念逻辑思想蠡测管窥。
      一
  冯友兰说:“哲学不用形象思维,而用理论思维。”(注:《冯友兰集》,群言出版社1993年版,第81页。)此话虽有绝对化之嫌,但能指明理论思维在哲学中的重要作用,也不无道理。形象思维是以生动、形象的历史或现实为依据,具体、典型地再现客观存在的思维;理论思维是用概念和逻辑体系,抽象地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思维。前者主要用于文艺作品创作,但作品创作总是受理性指导的,因此形象思维不完全脱离理论思维;后者主要用于理论创造,而理论创造总是以对具体事物分析为前提的,因而理论思维也不排除形象思维。列宁说:“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注: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16页。)这里的“逻辑”,首要指理论思维,因为任何科学要建立言之成理、持之有故的理论体系,必需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的思维。冯友兰认为:哲学思考的世界模式是人类精神的创造,它要用抽象概念,达到“天地境界”,因此,它必然是理论思维,即“是主要用概念的逻辑的思维。”(注:《冯友兰集》,群言出版社1993年版,第481页。)
  逻辑学告诉我们,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概念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人脑对丰富的感性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揭示了对象的本质属性后形成的。冯友兰却不完全这样认为,他主张:“我们对于此所谓理之知识,可以名曰概念。自知识之得到方面说,我们对于方底物,必须有若干知识,然后可得方之概念。但既得方之概念之后,则见方,即所谓方之理,亦即方之所以为方者,并不只是一概念。”(注:《冯友兰集》,群言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冯友兰将概念等同于所谓理,把方的知识即方之所以为方者,既说成:“所谓方之理”,又说成“方之概念”,甚至先有前者,再有后者。他举例,我们初学数学时,先数三个桌子、三个椅子,后知“三”。三个桌子、三个椅子等,是“三”的实际事例,即实际的三、实际的三可感,但“三”则不可感而只可思。我们自实际的三中,得三之概念,知三之所以为三者之后,即见三有自可为三者。“三”不只是一概念,也是一客观的有。实际的三,必依照三之所以为三者,然后成为三。但有三之所以为三者,不必即有实际的三。三如此,其它数亦然。冯友兰通过举例告诉我们,概念来自于人们对于实际事物的感觉,但其是不可感而只可思。这是正确的概念观。但他颠倒概念(所谓的理)与实际事物的关系,说实际事物是依照所谓理而存在,所谓理并不依实际事物的存在与否为转移,却是错误的。
  进一步,冯友兰说:“我们若将‘这是红色’之判断,‘这是红色’之命题,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于作此判断,说此命题时,我们已有红色之概念。我们若再将此概念,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所有红色之概念,实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概念。有红色之所以为红色者,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所谓红色之概念,所以红色之概念,实是对于红色之概念……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即是红之理,我们对此之知识,即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注:《冯友兰集》,群言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161页。)对这段话我们作如下分析:其一,冯友兰指出概念先于判断或命题之有,或者说人们在作出判断或命题时,已有关于组成该判断或命题所用的概念。这是正确的。但他说这是对判断或命题“加以分析”之后才知道的,却不确切。因为,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或思维,实际是先有概念,后有判断或命题,无概念,何以组成判断或命题?其二,冯友兰说概念是对事物的概括,或者说它适用于其反映的一切对象;概念的内容是人们关于概念所反映的那一类事物本质属性的知识。这些均正确。但他把这些说成是对于概念分析的结果,却不然。因为,概念及其内容是人们在思维中分析了一类对象本质属性之后形成的,若相反,就会否定概念及其内容产生的唯物主义基础。以他对“红色之概念”的解说为例,他认为,所谓“红之理”,就是“此红之所以为红者”。然此并不在我们心中,我们心中所有的是对此之知识,即红色之概念。红之所以为红者,虽亦为红的物所依照,但不即在红的物中,亦不即是红的物。因为假使实际上无红的物,还可有红之所以为红者。在此冯友兰仍旧将我们引入了神秘的理世界。
  在冯友兰看来,共相和殊相的关系问题,“是一个真正的哲学问题。”(注:《冯友兰集》第65页。)于是,他说:“概念和具体的东西并不是一类,而是属于两个世界,所以并不排放着的。这里所说的两个世界是就逻辑上说的,不是就空间上说的。”(注:《冯友兰集》第86页。)例如,人们看见过一千棵树,由此得到树的概念。这个概念并不是第一千零一棵树,而是另一回事。对于那一千棵具体树的认识,是感性认识。树的概念是对于树的共相的认识,是理性认识。“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是一个飞跃。真正认识到共相和殊相的区别以后,就可以体会这种飞跃的真实意义。”(注:《冯友兰集》第86页。)由上述可知:概念和具体东西的区别与共相和殊相的区别一样,分别属于不同世界。概念属于主观世界;具体东西属于客观世界。概念是对共相的认识;感性认识是对具体东西或殊相的认识。但这种形式上的区分虽然划清了主观和客观的界限,可忽略了它们之间的统一。辩证唯物逻辑观认为,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能动活动;概念形成的过程本质上是实践的过程。所以,概念是主观和客观的矛盾统一。在形式上,概念属于意识范畴,是主观的;在内容上,概念是事物的反映,是客观的。
  结合形象思维和理论思维,冯友兰说:“一说到‘红’的概念或共相,就觉得有一个什么红的东西,完全是红的,没有一点杂色,认为所谓红的概念,就是如此,以为这就是进行理论思维。其实这不是理论思维,还是形象思维。‘红’的概念或共相,并不是什么红的东西。就这个意义说,它并不红……如果能了解‘红’的概念或共相并不红……这才算是懂得概念和事物,共相和殊相的区别。”(注:《冯友兰集》第86-87页。)这里说明,“红”的概念是对红的事物的共相的认识,属于理论思维;红的东西表现为殊相事物或感性认识,属于形象思维。但以唯物逻辑观而说,“红”的概念既不同于红的东西,又不同于红色。红的东西在实践中有具体用途,而红的概念是理性思维的一个单位,仅对实践有指导作用,却无具体用途;红色可以使人看到后,有美丽的感觉,但红的概念只有靠理论思维来把握,是人感觉不到的,也无所谓美丽或不美丽的问题。所以,决不能把形象思维的东西与理论思维的概念混淆起来。
  随着冯友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深入研究,在80年代出版的《中国哲学史新编》中,他又阐述了概念的产生问题,说:“人的认识必须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那就是说,必须从感觉上升到概念。人在感觉上今天看见一棵树,明天看见一棵树,久而久之,把看到的树的特点,概括起来得到一个概念,‘树’。这个‘树’不是所感觉的树之外的另一棵树,而是‘树’的概念,这个概念是人把他们所感觉到的个别的树的不同的性质都抽出去以后而得到的一切树的共同点。也可以说是从一切个别的树所有的抽出来的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就是树的概念的内容。”(注:《冯友兰集》第482页。)显见,这里冯友兰关于概念产生的观点比其在“新理学”中的观点,是前进了一步,特别是他不再用所谓理说明概念的产生问题。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第一,依然看不到实践对于概念产生的决定作用。列宁说:“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先的和基本的观点。”(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2页。)同样,实践的观点,也是概念逻辑首先的和基本的观点。第二,冯友兰说概念的内容是从一类个体事物所有性质中抽出来的共同点,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正确的,但不准确。我们已知,概念是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必然是共同点,但共同点未必是本质属性,非本质属性也可以是对象的共同点。概念如果反映的是对象的共同本质属性,就能将被反映的对象与其它对象区别开来,否则不然。
      二
  逻辑学认为,概念是语词的思维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语言形式。任何概念的产生、存在、表达和交流都要借助于语词,完全没有语词形式的赤裸裸的概念是不存在的。但是,概念和语词也有区别:概念是存在于人脑的思想意识,“可思而不可见”(注:《冯友兰集》第86页。),而语词是标示思维对象的声音或笔划(信号或符号),是表达概念的物质外壳,可被人感知;不同民族关于同一对象的概念是同一的,但不同民族用来表达同一概念的语词却是不同的。即便在同一民族里,概念和语词也不一一对应。对于概念与语词的关系问题,冯友兰虽无系统研究,但他明确地说:“若有一人,对于一个民族语言中底每一个字,皆能知其在各方面底意义,每一个字,皆能用得恰当,此人必须是对于民族的整个历史、整个生活,皆已有充分的了解。”(注:冯友兰:《贞元六书》(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3页。)这里的“字”即语词,语词是一个民族历史、生活的产物,要使每一语词或者说它所表达的概念,用得恰到好处,就必须全面而深入地了解民族的历史和生活。就语词的实际运用来谈,“说‘知’每一个字在各方面地意义、每一字在每一地方底恰当用法,已是比较简单底说法。因为在这些方面,有些是只能感觉,不能‘知’底,所谓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一个字的意义,不是全在字典上所能查出底。在这些方面,对于不是生活在某民族的历史底、生活底、环境中者,是没有办法底。”(注:冯友兰:《贞元六书》(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3页。)这段话进一步说明,语词要用得恰当,不仅要知道语词的全面意义,还要领悟语词使用中“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历史背景、细微感情、具体语境等复杂因素。冯友兰指出:“就理想底语言标准说,一个字或一个名,应该专指一个观念或概念。但这是不可能底,至少是不易办到底。因为若果如此,则字或名的数目,必定非常底多,在实用方面,要发生极大底困难。所以无论在哪个民族的语言里,一个字或一个名,常指不止一个观念或概念。”(注:《冯友兰集》第498页)由于语词和概念不相一致,即不可能一个语词专表达一个概念,所以,同一语词在不同语境,可以用来表达不同概念,因此把握语境的程度如何对于能否准确使用或理解语词或概念关系甚密。正如冯友兰所说:“一个名词的一个用法就指一个概念,用这个字的人,究竟想说甚么概念呢?有些时候,可以从上下文一望而知,有些时候就不容易决定。”(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人民出版社,第四册第34页。)据此,我们不妨将“可以从上下文一望而知”的语境,称为显语境,把从上下文“不容易决定”的语境,称作潜语境。
  概念的内容表现为语词的含义。一个概念的内容,一旦在思维中确立,在一定认识条件下,它就具有相对稳定的实在的意义。或如冯友兰说:“我们不能说,概念是空底。我们所谓概念,是指人对于理底知识说。一个人可对于理有知识或无知识。如其有知识,则即有概念,其概念不是空底。如其无知识,则即无概念,亦不能说概念是空的(注:冯友兰:《贞元六书》(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3页。)。冯友兰虽依据概念是“人对于理底知识”,而理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断定“概念不是空底”,有其不当,但是,从概念是人们一定阶段关于一(类)对象认识的凝结的视角,可以说,无论人们用语词对概念表达得准确与否,概念的内容都是确定不移的,即概念都不是空底。
  概念的内容是内涵和外延的统一。概念的内涵是反映在概念中的类的本质属性的总和;概念的外延是反映在概念中的类分子的总和。冯友兰却说:“每一个东西都属于某一类,一类的东西都有一个名。每一个名都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这一类东西的规定性,这就是这个名的内涵”;“另一方面是这个名所指的那一类具体的个体,这就是这个名的外延。”(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人民出版社,第五册第174页。)这里的“名”指概念,非指语词,我们且不说冯友兰把概念与名或语词相混,因为这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古已有之;我们也不必指责他没有分清表现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主观东西与表现为类的规定性和个体的客观性东西之间的区别,因为,“一类东西的规定性”是客观的,它不就是“这个名的内涵”,只有当它反映到“这个名”之中时,才能说“这就是这个名的内涵:“一类具体的个体”与“这个名的外延”之间亦然。关键应看到,冯友兰能够切近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将“名的内涵”指向“一类东西的规定性”,“名的外延”指向一类具体的个体”,这是他明确的逻辑思想。继而,他结合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说道:“一般是一类事物的规定性,也就是这类事物的理;特殊是这一类事物的各个具体事物。”把冯友兰的话前后相承,我们可说,名词(概念)的内涵就是一般,名词(概念)的外延即是特殊。
  冯友兰结合共相和殊相,理和事的关系,说道:“每一个普通名词所指的都是一个具体的共相,它的内涵就是‘理’,它的外延就是‘事’。理和事,内涵和外延,本来就是合在一起的,只是人的思维对它们加以分析,才显出它们的分别和对立。”(注:《冯友兰集》第295页)这段话表明,“具体的共相”是内涵和外延、理和事的统一,这是思维分析的结果。这从实质上说明了思维分析在认识对立统一事物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冯友兰借用黑格尔的“具体共相”,即自身包含着特殊东西的普遍,来说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统一,他说:“具体的共相就是代表一个共相或概念的名词的内涵和外延的统一。这个名词的内涵就是这个名词所代表的共相或概念。这个名词的外延就是这个名词所能适用的那一类的东西的全体,两者统一起来就成为具体的共相。所以具体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不但包括那一类的东西的全部个体,也包括这类东西的本质。一类东西的本质就是这一类东西的共同本质。”(注:《冯友兰集》第295页)对于这段话,应当看到两点:(1)冯友兰能够从共相和殊相的统一出发,具体分析名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对立统一,并把此说成“具体的共相”,这意味着他试图用辩证思维来解决人的认识问题。(2)冯友兰指出名词或者具体共相,既包括“一类东西的全部个体”,也包括“一类东西的共同本质”,这与他曾把概念(名词)说成是对理的认识相比,有了质的进步。
  冯友兰认为,一个名词(概念)具有抽象性和具体性的双重意义。他说:“从逻辑方面说,其抽象的意义就是这个名词的内涵,其具体的意义就是这个名词的外延。专门表示内涵的名词称为抽象剩疟硎就庋拥拿食莆咛迕省!保ㄗⅲ骸斗胗牙技罚?95页。)他举例说,“马”这个名词的内涵是一切马所共有的性质,其外延是一切马”,前者称为“马性”、“马性”是一抽象名词,公孙龙主张“白马非马”,有人说这是诡辩,因为一般都说“白马是马”。其实,这两个命题都真。“白马是马”是就马这个名词的外延说的;“白马非马”是就这个名词的内涵说的。或者说,前者是就具体马说;后者是就抽象马说的。冯友兰联系实际,独树一帜地说明了名词(概念)内涵的抽象性和外延的具体性,并由此把名词分为抽象名词和具体名词。
      三
  冯友兰认为,类有共类和别类之分,共类概念和别类概念之间的内涵和外延有着规律性的反变关系,即:内涵越多,外延越小;外延越大,内涵越少,中国哲学中的“有”,就是最大共类的概念,其外延最大、内涵最少。“它的外延是一切的事物,它的内涵是一切事物共同有的性质。”(注:《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二册,第46页。)这个“一切事物共同有的性质”说到底是“存在”。“所以‘有’这个名的内涵也就是没有规定性。实际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规定性的东西。这就是说实际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不是任何东西的东西。这样也就是无了。直截了当地说,抽象的有就是无。”(注:《中国哲学史新编》,第四册,第31页)换句话说,从逻辑角度,“有”的外延最大,“它的内涵就越少,少至等于零,既然它的内涵等于零,它的外延等于零,这也就是无。”(注:《中国哲学史新编》,第四册,第32页)这里告知:在理论上,冯友兰不仅正确地说明了逻辑学中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反变规律,而且用发展的观点,阐述了“有”这个最概括的概念的外延和内涵的发展变化问题。在实际上,冯友兰说明了这个具有指导性的命题:“一名词的外延,如广至无所不包,则其内涵必少至不能有任何意义。”(注:《冯友兰集》,第440页。)这恰好说的是逻辑学中概念概括的极限问题。
  概括和抽象是一回事。任何理论都离不开抽象,冯友兰基于这种认识,说道:概念“概括的范围越大,其内容就越少。这就是形式逻辑中所讲的……外延越大,内涵越小。外延越大,就是这个名辞所概括的范围越大。它概括的范围越大,就得从他所代表的概念中多抽出一些东西,所以他的内涵就越小。”(注:《冯友兰集》,第441页。)冯友兰深刻地阐述了概念概括的理由,使我们对概念概括的逻辑方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性认识。
  概念是类的反映。研究概念的逻辑特性,离不开类逻辑理论。冯友兰说,“普通多依一类之名之外延,称共类为高类,别类为低类。但我们亦可依一类之名之内涵,称共类为低类,别类为高类,依内涵说,猫类或狗类之有,无论在实际方面,或在真际方面,均涵蕴动物之有。但动物之有,无论在实际方面,或在真际方面,均不涵蕴猫或狗之有。有猫或狗,则必有动物。但有动物,不必有猫或狗。依此观点,我们说,猫类或狗类是高类,动物类是低类。”(注:《冯友兰集》,第369页。)我们可从两方面理解这段话。一方面,他把共类称为高类,别类称为低类,是可取的。但说这种分别是“依一类之名之外延”,却是不可取的。因为,他混淆了类及其分子的客观性和概念及其外延的主观性之间的区别,共类或高类和别类或低类的区分根据是客观上类的分子的多少,并非依概念或名的外延。另一方面,他依据共类概念的内涵包含在别类概念的内涵之中,将共类称为低类,别类称为高类,虽然体现了思维的辩证方法,为概念内涵之间的推演提供了根据,但是,这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反变规律迥然不同。
  根据一般寓于在个别之中,个别体现一般的哲学理论,以及内涵多的概念涵蕴内涵少的概念的逻辑思想,冯友兰提出了概念内容的推演法。他说:“就逻辑说,我们只能从分析内容多底概念,推出内容少底概念;不能从分析内容少的概念,推出内容多的概念。我们分析人的概念,可以推出动物的概念。但我们分析动物的概念,不能推出人的概念。”(注:《冯友兰集》,第369页。)内容多的概念即内涵多的概念,其中不仅有包含此概念的共类概念的内涵,而且有不同于共类中其它别类概念的特有内涵,因此,由内涵多的概念可推出内涵少的概念。但是,内容少的概念即内涵少的概念,其中仅仅有表现为“一般”的内涵,而没有表现为“特殊”的内涵,所以,由内涵少的概念推不出内涵多的概念。概念内涵之间的推论如果是前者,则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否则,就是唯心的推论方法。于实际思维绝无意义。然而,冯友兰说:“就知识方面说,自内容少底概念,不能推出内容多底概念。就逻辑方面说,内容少底概念,先于内容多底概念。”(注:《冯友兰集》,第369页。)例如,就知识方面说,知有动物,不能使我们知有人、狗等。而就逻辑方面说,有动物先于人、狗等。因为,有人、狗等涵蕴动物,但有动物不能涵蕴有人、狗等。这就表明了概念知识上的推演与概念逻辑上的推演不同。若将二者混同,就会抹杀概念内涵推演上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本质区别。冯友兰说:“形而上学常先讲内容少底概念,因为在逻辑上它先于内容多底拍睢P紊涎材谌萆俚赘拍睿嗍谴臃治瞿谌荻嗟赘拍疃谜撸紊涎冉材谌萆俚赘拍睿辽倬驼嬲匦紊涎凳侨绱恕"僬饫锼得鳎紊涎驳哪诤俚母拍钏淙灰彩谴臃治瞿诤嗟母拍畹美吹模既返厮凳谴尤鲜毒咛迨挛锏美吹模牵诮步饣蚬乖炱淅砺厶逑凳保苁窍冉材诤俚母拍睿笸蒲莩瞿诤嗟母拍睢U飧鏊坪跤肴鲜妒导适挛锏穆呒嚆#芍痘蚶砺鄣穆呒遣煌谌鲜妒导适挛锏穆呒模笳叱氏钟删咛宓匠橄蟮娜鲜冻绦颍罢咛逑钟沙橄蟮骄咛宓乃嘉媛伞P紊涎乔罢撸裨蛩托尾怀赏晟频睦砺厶逑怠?br>   冯友兰在对概念的逻辑性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密切联系中国哲学史的实际,精辟地分析了那些围绕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的问题而研讨的学派观点。他认为,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贯穿中国哲学史的全过程,先秦诸子哲学中的名实,魏晋玄学中的有无,宋明道学中的理气、形上和形下等学说,无不围绕着这个问题而展开,就先秦诸子哲学中的名实来论,冯友兰说:“任何事物,都是有名。每一种事物,总有一名。”②公孙龙讲名实,墨经亦讲名实。实即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名即所以谓实者。”③并举例说,“这是马”中的“这”即一实;“马”即所以谓此实者。此命题的实质就是将“这”归于马类。“马是《墨经》所谓类名,所谓‘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我们说‘马是物’,即将马归入物类。物是大共类,其名即《墨经》所谓达名。凡实际底事物,皆可归入此类或彼类,有此名或彼名。所以实际底事物,皆是‘有名’。”④冯友兰说:“名之所指,若是事物,则是在形象之内底。名之所指,若是共相,则亦是超乎形象底。”如果我们对于冯友兰的话引申,那么,名若指事物,就是名的外延,它表现为“特殊”;名若指共相,就是名的内涵,它表现为“一般”。名家的思想及其辨论,是从名出发的。公孙龙尤其如此,他的所谓专指共相,或专指名的内涵。“一般人的知识,都限于形象之内。在形象之内底都是名家所谓‘实’”。⑤
人文杂志西安41~45B3逻辑楚明锟19991999楚明锟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政治系 邮政编码:475001 作者:人文杂志西安41~45B3逻辑楚明锟19991999

网载 2013-09-10 21: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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